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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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惠民县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申请表 告知书 承诺书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 性 必要 备注 下载样表 无 无 无
办理流程
wenku.baidu.com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实施主体 惠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承办机构 惠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法定时限
5 工作日
承诺期限
5 工作日
咨询电话
0543-5308803
投诉电话
0543-5308803
是否收费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惠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条)101 项: 实施机关为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01 项: 实施机关为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 2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 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 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 2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 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9 号,2005 年 6 月 1 日实施)。第七条 处置建 筑垃圾的单位, 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 准后,方可处置。)。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滨政发[2002]107 号 收费标准:建筑垃圾处理费 6 元/吨
受理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 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 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 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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