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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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10月10日第45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充分保护执行案件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规范性、公开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执行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根据执行案件当事人、案外人对具体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提出的异议和复议,或为了重大执行措施的决定实施,组织听证参加人进行公开举证、质证,以确定执行异议和复议是否成立、执行措施是否正确,并依法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听证程序应当公开进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听证参加人在听证程序中有平等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执行听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若干规定》的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执行听证应当遵循公正与效率兼顾的原则。
听证应在决定听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提前5日书面提请执行机构负责人审批,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天。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听证应在结案前提出。
第二章听证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第八条执行听证由负责案件执行或案件审查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组织进行。
执行实施事项的听证由执行机构实施部门组织进行,执行裁决事项的听证由执行机构裁决部门组织进行。
对重大执行实施事项和属于执行裁决事项的听证,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长或执行长为听证主持人。案情简单的执
行实施事项的听证,可由执行法官独任主持。
第九条听证参加人包括申请执行案件当事人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异议人、申请复议人。
第十条听证参加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委托代理权;
(二)申请回避权;
(三)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四)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案卷材料的权利;
(五)和解的权利;
(六)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听证参加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出庭参加听证的义务;
(二)遵守听证纪律的义务;
(三)依法履行举证责任的义务;
(四)履行听证裁决的义务;
(五)依法负有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听证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执行程序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听证: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
(二)当事人对变更或者追加其为被执行主体不服的;
(三)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需依职权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
(五)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
(六)重大疑难的执行监督案件;
(七)当事人对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八)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当事人因不服执行法院裁决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法院应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听证。
第四章听证前的准备
第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或异议书、复议书及副本,并附有相应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