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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
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的决定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工商[2002]5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2.10.04
【实施日期】2002.10.04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3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13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
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4日深工商[2002]50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
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

刘真余、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真余、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真余、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7【案件字号】(2020)粤行终5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纪红玲罗燕黄伟明【审理法官】纪红玲罗燕黄伟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真余;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办事处;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刘真余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办事处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刘真余【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办事处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潘蓉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潘蓉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潘蓉【代理律所】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真余【被告】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办事处;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为行政协议纠纷,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刘真余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定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级别管辖共同被告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行政协议纠纷,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刘真余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定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上诉人请求撤销的《光明区连片产业用地项目-凤凰牛场周边地块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安置协议》)系凤凰街道办与黄亚二所签订,光明区政府并非该《安置协议》的签订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换发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换发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换发营业执照企业名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2.16•【字号】深工商公告[2001]3号•【施行日期】2001.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2001年2月16日深工商公告〔2001〕3号)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放进出口企业登记管理业务的通知》(粤工商企字〔2001〕3号)精神,各市、县工商局从2001年1月1日起正式行使对所管辖地区内的进出口企业的登记管理权。

除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在广州市区范围的省属进出口企业外,凡原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住所在深圳市的进出口企业,均须于2001年3月30日前到我局注册分局(地址:福田区竹子林益华大厦首层)办理换发营业执照手续。

附件:换发营业执照企业名单1、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中国爱地国际贸易公司3、深圳市宏宝贸易有限公司4、深圳市农业发展公司5、中信深圳公司6、中土畜深圳进出口公司7、广东省信息技术深圳进出口公司8、深圳陶瓷工艺品进出口公司9、深圳艺华联合工贸公司10、深圳经济特区食品贸易(集团)公司11、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深圳公司12、招商(蛇口)进出口贸易公司13、深圳石油技术开发进出口公司14、广东省畜牧发展深圳公司15、深圳经济特区实验外贸公司16、广东省宝安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17、深圳国际贸易中心18、深圳粤宝电子工业总公司19、广东省冶金深圳进出口公司20、广东省机械进出口深圳有限公司21、深圳市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22、中国图书进出口公司23、粤深轻工贸易公司24、广东省五金矿产蛇口联合进出口公司25、深圳宇达进出口公司26、中国南光深圳公司27、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深圳公司28、中国机械进出口深圳公司29、广东省深圳邮电通讯技术进出口公司30、深圳南商贸易公司31、广东省海外经济贸易深圳公司32、深业(深圳)工贸发展有限公司33、深圳振华集团有限公司34、深圳奥康德石油贸易(集团)公司35、深圳市粤海企业(集团)公司36、中国精密机械进出口深圳公司37、广东(深圳)茂源公司38、广东省东方进出口新城公司39、深圳中技进出口公司40、深圳船舶工业贸易公司41、中国教育图书深圳进出口公司42、中国建筑材料及设备进出口珠江公司43、深圳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44、中国远东深圳国际贸易公司45、中国海外贸易深圳公司46、深圳特区华侨城进出口贸易公司47、广东伟鸿集团有限公司48、广东省经济特区深圳进出口公司49、深圳轻工进出口有限公司50、广东省宝安食品进出口公司51、华侨城集团公司52、深圳广信进出口贸易公司53、深圳华隆进出口公司54、广东省深圳市粤海进出口公司55、广东(蛇口)进出口公司56、深圳市深华集团公司57、深圳市南方通发实业公司58、深圳环宇贸易有限公司59、中国国际包装技术贸易深圳公司60、深圳沙头角进出口贸易公司61、广东省国晖集团有限公司62、广东省东方进出口公司63、广东省宝安纺织进出口公司64、深圳穗安经济贸易公司65、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深圳公司66、广东省通用航空有限公司67、深圳土畜产茶叶进出口公司68、深圳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69、深圳华深实业进出口贸易公司70、深圳华深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2.13•【字号】深工商规[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工商规〔2008〕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三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1990年3月17日深工商外资〔1990〕6号)各分局:市工商局颁发的《关于“三来一补”企业登记发证和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工商〔1987〕246号)试行两年多来,各分局在办理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中,都能严格按规定执行,这对完善和加强我市“三来一补”企业登记和管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由于原规定的名称冠的字数太多,使用起来不够方便,为进一步理顺“三来一补”企业名称登记和管理的关系,现对“三来一补”企业的名称核定作如下修改:一、名称应由以下部分组成行政区域+加工方单位(中方)名称商号+行业+经营方式。

原加工方单位不再冠以全称。

例:深圳华商进出口公司承接香港伊林有限公司来料加工服装业务。

名称核准为:“深圳华商服装来料加工厂”。

二、如企业有特殊要求的,也可在“加工方单位(中方)名称字号”后加上来料方单位(外方)的名称字号其组成部分如下:行政区域+加工方单位(中方)名称字号+来料方单位(外方)名称字号+行业+经营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目录(2010年至2017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目录(2010年至2017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0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4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5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8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2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4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6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7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9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20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7号20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9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1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 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4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6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8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0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8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4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5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6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7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1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2015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201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2015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8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1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2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3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2016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2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发行2010年印花税票的公告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六批)的公告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事宜的公告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 [全文废止]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关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九条解释的主管当局协议》生效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的公告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执行中英等双边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关于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根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恩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泽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百慕大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中澳税收协定适用于澳大利亚新增税种的公告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关于杏仁油、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关于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的公告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开征地方法人税的公告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旅游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六批)的公告。

刘秋月、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秋月、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秋月、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7【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22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溯邓婧孔卫新【审理法官】何溯邓婧孔卫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秋月;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好来分店;广州市港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玛露泰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刘秋月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好来分店广州市港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玛露泰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秋月【当事人-公司】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好来分店广州市港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玛露泰贸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安之广东遂达律师事务所;胡荣广东遂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安之广东遂达律师事务所胡荣广东遂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安之胡荣【代理律所】广东遂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秋月【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好来分店;广州市港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佛【本院观点】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

被上诉人华润公司、华润公司好来分店提交了深圳市海合贸易有限公司送货单、深圳市海合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广州市港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报告、进口食品标签备案凭条等证据,证明涉案食品来源合法、检验检疫合格,属于合法进口的食品,符合国家进口食品的有关标准。

【权责关键词】撤销产品责任新证据法院调查取证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书面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换发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换发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换发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工商公告[2001]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1.02.16
【实施日期】2001.02.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3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13日)废止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2001年2月16日深工商公告〔2001〕3号)
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放进出口企业登记管理业务的通知》(粤工商企字〔2001〕3号)精神,各市、县工商局从2001年1月1日起正式行使对所管辖地区内的进出口企业的登记管理权。

除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在广州市区范围的省属进出口企业外,凡原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住所在深圳市的进出口企业,均须于2001年3月30日前到我局注册分局(地址:福田区竹子林益华大厦首层)办
理换发营业执照手续。

附件:
换发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1、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中国爱地国际贸易公司
3、深圳市宏宝贸易有限公司
4、深圳市农业发展公司
5、中信深圳公司
6、中土畜深圳进出口公司
7、广东省信息技术深圳进出口公司
8、深圳陶瓷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9、深圳艺华联合工贸公司
10、深圳经济特区食品贸易(集团)公司11、中国煤炭工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9.22•【字号】深发改[2011]1321号•【施行日期】201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发改〔2011〕1321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营行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规范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粤价〔2011〕159号)等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管理,规范平价商店经营行为,推进平价商店建设,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规范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粤价〔2011〕15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平价商店是指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通过产销对接,销售群众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并在价格异动时承担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等社会责任的商店。

第三条平价商店设立方式(一)依托我市大型农副产品经营企业设立平价农副产品流动商店。

(二)由粮食经营企业、供销社等经营主体设立平价农副产品固定商店。

平价农副产品固定商店包括专门经营农副产品的平价商店以及在超市或农贸市场设立的平价农副产品专区等。

第四条经营者申请设立平价商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二)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其中:平价农副产品流动商店应配备不少于3万平方米配送中心和300辆售卖车;平价农副产品固定商店的经营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平方米;(三)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应包括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粮、油、肉、菜、禽、蛋等,具体类别和品种须符合广东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关于平价商店商品目录管理的规定;(四)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应符合国家和省、市质量安全标准;(五)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实行产销对接,或由农产品现代物流企业统一配送,或实行产、供、销一体化经营;(六)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群众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并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韩飞与深圳市盐田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行为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韩飞与深圳市盐田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行为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韩飞与深圳市盐田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行为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标 签】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局败诉,发票管理【案 由】行政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广东省【裁判时间】2013-09-29【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原告韩飞。

被告深圳市盐田区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甘玉球,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钢,该局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韩飞(以下简称原告)不服被告深圳市盐田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被告)税务行政管理行为,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飞、被告委托代理人陈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3年6月5日就原告于2013年1月14日的举报事项作出《关于对举报信所提问题有关情况的回复》。

被告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1、原告邮寄的举报信及附件,被举报人为深圳市四季良大药房(以下简称四季良药房)和深圳市盐田区万之城生活超市(以下简称万之城超市),证明原告所举报的内容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购买商品的事实,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四季良药房拒绝提供发票; 2、原告邮寄的举报信补充资料及视频录像光盘,证明原告2013年4月1日补充提供视频录像光盘一张,视频内容显示了原告购买商品的过程,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四季良药房拒绝提供发票; 3、四季良药房一案的《线索评估意见汇总审批表》,证明被告对举报人所举报的第一项内容进行了案源评估; 4、四季良药房一案的《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及《立案审批表》,证明被告对举报人所举报的第一项内容进行了稽查选案、立案审批; 5、编号为20130045的税务检查任务通知书,证明被告对检查部门下达了检查任务; 6、税务检查通知书(深国税盐检通(2013)0003号)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对被举报人四季良药房依法实施了税务检查; 7、四季良药房提供的说明,证明原告向该药房表示不需要发票; 8、四季良药房的发票领用存信息,证明四季良药房是2012年12月4日第一次领购发票; 9、四季良药房一案税务稽查报告,证明被告已依法对四季良药房实施了检查,对举报内容进行了核实,因无确切证据证明原告该项举报内容,故该查处内容与举报内容无关; 10、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国税盐罚处(2013)0010号),证明被告对四季良药房其他违法事实依法进行了税务行政处罚; 11、万之城超市一案的《线索评估意见汇总审批表》,证明被告对原告所举报的第二项内容进行了线索评估,被告认为该项举报内容不属于税收违法行为,因此依法不予立案; 12、《关于举报信所提问题的有关情况的回复》,证明被告在挂号信中的内容为对原告举报的有关问题查办的结果。

肇庆高要区金田电热有限公司与何学芬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肇庆高要区金田电热有限公司与何学芬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肇庆高要区金田电热有限公司与何学芬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0【案件字号】(2021)粤12民终11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小冬李升文刘永东【审理法官】李小冬李升文刘永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肇庆高要区金田电热有限公司;何学芬【当事人】肇庆高要区金田电热有限公司何学芬【当事人-个人】何学芬【当事人-公司】肇庆高要区金田电热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高卫军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卫军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卫军【代理律所】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肇庆高要区金田电热有限公司【被告】何学芬【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罚款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

因此,在既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又包含非终局裁决事项的情况下,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在实体上,要按照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处理原则处理,即要对终局裁决事项一并进行实体审理。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深圳市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张良青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张良青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张良青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01【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52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畅孔卫新王健【审理法官】王畅孔卫新王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张良青【当事人】深圳市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张良青【当事人-个人】张良青【当事人-公司】深圳市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宇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郭海英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宇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郭海英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宇航郭海英【代理律所】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深圳市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被告】张良青【本院观点】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和原因。

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缺乏应有的担当和对所做决定承担后果的底气和勇气。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直接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和原因。

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出的《工作安排通知书》中明确载明,通知被上诉人自2020年3月11日起工作调动至“茂业店”,职位为“加工小店合伙人”。

结合被上诉人提交的上诉人的招聘信息可以得知,其性质为调岗降职。

上诉人否认系降职降薪决定,并声称只是以通知的方式与被上诉人进行协商,如果被上诉人不同意也还是可以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从通知中无法看出任何协商的意思表示;其次,基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地位,虽然该通知明显属于单方决定。

但上诉人否认该通知属于公司的管理性决定,而主张系在与被上诉人进行协商,故本院对调岗的正当性不予审查。

关于公布2000年度第十二批产品出口企业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0年度第十二批产品出口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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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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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0年度第十二批产品出口企业的通知
【标 签】出口企业,第十二批备案名单,公布
【颁布单位】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 号】深经贸通﹝2001﹞40号
【发文日期】2001-12-06
【实施时间】2001-12-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区经(贸)发局、各有关产品出口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外商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考核办法》,市产品出口企业考核工作小组对我市2000年度产品出口企业进行了考核,现将第十二批考核合格的企业公布如下:
1、深圳淘化大同食品有限公司
2、艾默生机械设备(深圳)有限公司
3、深圳成霖洁具有限公司
4、龙港家俱(深圳)有限公司
按照有关规定,考核合格的产品出口企业继续享受各项优惠政策,请迳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收费文件的通知-深府[1996]28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收费文件的通知-深府[1996]28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收费文件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收费文件的通知(1996年10月10日深府〔1996〕28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收费文件的通知》(粤府〔1996〕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各区制止和纠正乱收费办公室负责清理本区、镇政府颁发的收费文件;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清理本部门发出的收费文件。

清理、审核收费文件应填写《清理收费文件登记表》,于10月20日之前报市制止和纠正乱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物价局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含市物价局)的收费文件进行清理。

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各区、镇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越权制定的收费文件,通过清理,应一律取消。

对拒不取消、继续执行违法收费文件,甚至出台新的违法收费文件的,按《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决定》和《深圳经济特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文件签发人的责任。

关于全面清理收费文件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为巩固治理乱收费阶段性成果,解决费出多门问题,深入治理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全面清理涉及收费的文件的工作。

现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各地、各部门于1996年8月30日前颁发的涉及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保证金、抵押金等,下同)的各类文件(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以下统称“收费文件”);已废止或已取消收费的文件不列入清理范围。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深银保监罚决字〔2022〕42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深银保监罚决字〔2022〕42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深银保监罚决字〔2022〕42号)
【主题分类】保险
【发文案号】深银保监罚决字〔2022〕4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10000
【处罚日期】2022.03.09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深圳银保监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深圳市
【处罚对象】马昌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5.26 19:07:5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银保监罚决字〔2022〕4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个人姓名马昌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违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负责的主管人员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罚款7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深圳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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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总、分支机构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总、分支机构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总、分支机构纳税地点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6.05.17
•【字号】深国税发[1996]255号
•【施行日期】1996.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总、分支机构纳税地点问题的通

(深国税发[1996]255号1996年5月17日)
各分局:
针对实施征管改革总、分支机构按属地原则征税过程中所碰到的问题,市局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管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我局流转税征收的总原则是“属地征收”。

故1996年1月1日后的新办企业一律按属地原则征税。

二、总机构、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征收区域的商业企业,不论其何时开业,一律按属地原则征税。

跨征收区域的商品调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处理。

同一征收区域内的总机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纳税,也可分别纳税。

三、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厂)不在同一征收区域的工业企业,1996年1月1日前开业的,因涉及“地产地销”政策,对企业利益影响较大,问题比较敏感,暂
维持现有征管格局。

对矛盾比较突出的,由市局协调处理,逐户下达调整通知。

商务部关于深圳市金兆典当行有限公司变更事项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深圳市金兆典当行有限公司变更事项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深圳市金兆典当行有限公司变更事项的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07.10.15
•【文号】商建批[2007]20号
•【施行日期】2007.10.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商务部关于深圳市金兆典当行有限公司变更事项的批复
(商建批〔2007〕20号)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你局《关于深圳市金兆典当行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法人代表及股东的请示》(深贸工法字〔2007〕10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深圳市金兆典当行有限公司变更法人代表和股本结构。

变更后法人代表为:刘东明;股本结构为:海南民享投资有限公司出资5500万元,海南民生长流油气储运有限公司出资4500万元。

请通知该公司,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本批复及《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

日通商事(武汉)商贸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日通商事(武汉)商贸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日通商事(武汉)商贸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日通商事(武汉)商贸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日通商事(武汉)商贸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信息最多显示100条记录,如需更多信息请到企业大数据平台查询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免税商品企业公司及其所属免税商店增值税纳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免税商品企业公司及其所属免税商店增值税纳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免税商品企业公司及其所属免税商店增值税纳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7.01.28
•【字号】深国税发[1997]第60号
•【施行日期】1997.0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免税商品企业公司及其所属免税商店增值税纳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第60号1997年1月28日)
第二稽查分局、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特区免税商品企业公司、特区国营外币免税商场增值税纳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二发[1996]第27号)收悉。

对于深圳经济特区免税商品企业公司及其所属免税商店销售的库存免税货物,仍根据原深圳市税务局深税发[1994]11号通知的有关规定,按简易办法依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于该公司经营的其它货物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税办法照章征收增值税。

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应将免税货物和其它货物准确分开核算,否则,一律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香港南洋商业银行蛇口分行、华商银行统一海洋石油分局征管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香港南洋商业银行蛇口分行、华商银行统一海洋石油分局征管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香港南洋商业银行蛇口分行、华商银行统一海洋石油分局征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7.04.08
•【字号】深国税发[1997]第176号
•【施行日期】1997.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香港南洋商业银行
蛇口分行、华商银行统一海洋石油分局征管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第176号1997年4月8日)
蛇口、福田征收分局、第三、四稽查分局、海洋石油分局:
为了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经市局研究决定:把原由蛇口征收分局负责征管的香港南洋商业银行蛇口分行和福田征收分局负责征管的华商银行划归海洋石油分局征收管理,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锦华商场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批复-粤国税函[2004]58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锦华商场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批复-粤国税函[2004]58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锦华商场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
的批复
正文: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佛山市顺德区
龙江镇锦华商场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583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锦华商场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请示》(佛国税发(2004)287号)收悉。

根据《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粤国税发(2000)23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锦华商场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省局同意认定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2月13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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