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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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倡导工人阶级内部兄弟间的互助互济精神,提高全市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和上级工会的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总工会决定在全市职工中组织实施大病医疗互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是由政府支持,工会组织,动员职工发扬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对发生重大疾病的职工提供经济帮助的活动。

第三条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全市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特征是群众性、互助性。

第四条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坚持“职工自愿参加,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持续发展和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自求平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

第二章领导机构工作部门及职能

第五条阳泉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互管会)是阳泉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作的领导机构。互管会负责

对全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研究制订和修改有关大病医疗互助的办法、方案、细则。

第六条互管会下设阳泉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中心(以下简称互助中心)。互助中心负责全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互助金坚持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八条互助中心下设阳泉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中心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代办处按照以上管理原则,负责代办本辖区范围内大病医疗互助的部分工作。

第九条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基层工作机构是各级工会。设代办处和未设代办处的基层工会均应设立代办点。代办点要根据各单位情况配备专兼职代办员,负责本单位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的收缴和患大病职工有关资料的初审、申报等事宜。

第三章互助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十条凡本市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册职工,不论身份,本人自愿,按规定缴纳互助金,均可在单位工会的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

在册职工是指与本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互助中心不接受个人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申请。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对象不包括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以及达到法定退休

年龄的人员。

基层工会组织及代办员负责对本单位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进行审核。互助中心及代办处如发现超龄人员及不符合互助条件(对象)参加的,不予补偿,并清退相关人员所缴纳的互助金。

第十一条凡在册职工50人以下的单位,必须全部参加;50人以上的单位,参加人数必须达到80%以上。当期在册职工人数以本单位当年半年度劳资报表人数为准。

第十二条互助期内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如出现调动、解除劳动关系或退休(退职)的,应报告市大病医疗互助中心,并可继续按参加互助人员对待,直至本互助期满。

第四章缴费标准和办法

第十三条每名职工一个互助期(即12个月)内须缴纳互助金50元。

第十四条互助金原则上由职工个人缴纳,有条件的单位行政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五条所有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必须在单位工会的统一组织下,按期按时一次性足额缴纳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互助金一经缴纳,正常情况下不再退还。缴费截止时间为本年的9月30日。

第十六条在大病医疗互助运作期间,不再为未参加大病医

疗互助的职工办理续补手续。

第十七条申报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阳泉市第十三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

2、《阳泉市第十三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参加人员花名表》(电子版)。

3、《阳泉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第十三期/第十二期对比明细表》。

4、20XX年半年度人事劳资报表复印件。

第五章互助期限互助责任和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互助期限为一年,本期起止时间为20XX年10月1日零时起至20XX年9月30日二十四时止。

第十九条补偿范围。互助金用于补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职工一次性大病住院的治疗费用、慢性病住院治疗和医院门诊治疗的费用。同一患者一个互助期内只可享受一种互助补偿。

第二十条补偿标准。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互助期限内,因患病在当地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治疗,或经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批准转外地医院住院或门诊治疗,并且一次性住院费用、慢性病累计医院门诊费用或医院门诊与住院交叉治疗费用分别达到10000元(含10000元)起付标准的,均可申请领取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住院补偿标准:一次性住院费用达10000元(含

10000元)以上的,补偿总费用的7%,最高补偿额不超30000元。

(二)慢性病补偿标准:慢性病人在互助期内发生的住院及医院门诊治疗费用可合并计算累计补偿,住院费用及医院门诊费用累计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补偿总费用的5%,最高补偿额不超15000元。慢性病所发生的治疗费用,从医保部门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互助期限已满若该次治疗还未结束且未参加下期大病医疗互助的,在治疗结束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后,按本互助期限内治疗天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互助补偿金(须达到起付线以上);如该职工已连续参加下期大病医疗互助,则以当期互助的补偿比例结算互助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因病突然死亡,且医疗费用不达起付标准的,可视其实际情况给予2000元的救助。

第六章补偿金申请和办理

第二十三条职工申请互助补偿金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按时足额缴纳互助金。

2、医疗费用符合本规定要求。

3、医疗费用的清单与所患病种治疗方案相一致。

4、慢性病患者须持有市医保中心或阳煤集团医疗基金统筹中心批准的《门诊大额疾病告知单》或《阳煤集团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疾病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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