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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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汝执登决字〔〕号

你(单位)在城垣中路天地电脑门前机动车道上未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停放机动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自 2016年 5月 20 日至 2016 年 5 月20 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所列物品以原地(异地)保存方式,保存于城垣中路天地电脑门前机动车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所列物品予以:解除保存。

当事人签字:年月日

拒绝签字情况及理由:

。执法人员签字:年月日

年月日

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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