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框架的反思与批判
国家与市民社会相互关系的讨论
国家与市民社会相互关系的讨论
现今,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已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议题。
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
的关系可以回答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是政府需要实现多大程度的责任,权利和平等权利的
培育,建立和维护公民社会,实现社会的进步与公平的发展?
一方面,国家负有维护公民和市民社会的责任,以保证公民社会的稳定、公平和进步。
国家应采取措施消除社会不平等和歧视,为市民社会提供秩序、安全和公正环境,促进市
民社会的自由和多样性发展,行使国家责任帮助贫困人口,强调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之间
的衔接,从而使市民社会得以实现相对公平的发展和进步。
另一方面,市民社会也应该承担积极的责任,为国家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建立和
保持良好的国家公民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形成和谐的社会环境,深入参与国家建设,把
自己当作一种责任,尊重法律,履行义务,遵守社会公德,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和平相处,共创社会美好的未来。
总之,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共同承担着责任和义务,彭
博公共政策学院的研究员安德鲁·维斯曼总结道:“公权的存在是为了反映民意,促进公
民社会的发展,保护公民的利益,公民社会的存在是为了理解公权,支持公权,丰富公权,进而实现更加可持续、全面和平衡的发展”(Vicente & Zhang, 2017)。
因此,政府应担
负起营造和谐社会环境、优化社会结构、推动公共政策实施的责任;市民社会也应担负起
支持和维护国家责任的义务,促进社会进步以及共同创造国内和谐社会氛围的任务。
浅析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发展关系
浅析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发展关系作者:王英慧周子易来源:《西部论丛》2020年第04期摘要:市民社会与国家间的关系自古希腊哲学亚里士多德就曾经被谈论过,德国古典哲学集大成者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进一步阐述了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并将政治经济学和哲学的角度进行深入研究。
青年黑格尔派成员的马克思对此深信不疑,直到莱茵报时期面临困难并开始对市民社会进行了重新探讨,并将黑格尔以头立地的思想加以纠正,并开启了唯物史观的萌芽。
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一直是讨论的热点话题,至今研究仍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
关键词:市民社会;家庭;国家;唯物史观;私有财产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发展是历史不可忽视的问题。
从传统的市民社会与国家同一,到黑格尔赋予市民社会传统概念以新现实含义,到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成为马克思唯物史观的重要概念和范畴。
本文旨在将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进行重新探讨梳理,围绕“国家等于市民社会”、“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三个关系展开研究。
一、市民社会等于国家市民社会一次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哲学中。
在传统的古典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认为将国家(polis及civitas)界定为与市民(koinoniapolitike及societascivilis)同一[1]。
斯宾莎诺在《伦理学》中将市民进行了自己的细致阐述,他认为“像这样的坚实的建筑在法律上和自我保存的力量上面的社会就叫做国家,而在这国家的法律下保护着的个人就叫做市民。
”[2]在古希腊哲学以及古典的政治体制中,国家就是社会,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国家既不会在自身中包含社会,也不会预设社会是国家存在的前提。
每一个国家都是有一个大的社会组成,当这个社会中的不同小社会联合起来时,他们所有的行动都是他们所认为的各自的利益,这样的结合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群体而被成为了暴力机关的国家社会。
“当每一社会联合起来时,都是想要实现一定的利益。
因为所有的行动都是为了他们所认为的利益。
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著作
市民社会与国家是当今社会中一个重要的关系,如何理解和处理好这种关系对于国家的稳定和繁荣至关重要。
本篇文章将以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为主题,从多个方面展开探讨。
一、市民社会的基本概念及特点市民社会,是指由私人组织和个人自发形成的、自治、独立于政府的公共领域。
它是一个相对独立于政府的组织形式,自发性是市民社会的一大特点。
在市民社会中,个人可以通过自己的选择和行动参与到不同的组织中,发挥自己的力量和作用。
市民社会的形成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它对完善社会组织结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二、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1. 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互动关系市民社会和国家是相互通联、相互影响的关系。
市民社会的发展需要国家的支持和保障,而国家的发展也需要市民社会的参与和支持。
在这种互动关系中,市民社会和国家可以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实现共同进步。
2. 市民社会对国家的作用市民社会通过自身的力量和作用,可以起到一定程度上的监督和制约国家的作用。
在一些民主国家中,市民社会通过各种形式的发声和行动,可以对国家政策和决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市民社会也可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减轻国家的负担,共同推动社会发展。
3. 国家对市民社会的作用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发展和规范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相关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国家可以为市民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国家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为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资源和条件,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
三、如何处理好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1. 提高市民素质,增强市民社会的自律性市民社会是由市民自发组成的,市民的素质和道德水平直接影响着市民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提高市民素质,树立正确的社会理念和行为准则,增强市民社会的自律性,是处理好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重要前提。
2. 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市民社会的正当权益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市民社会的正当权益,是国家更好地处理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重要保障。
只有在法治环境的保障下,市民社会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发挥积极作用。
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研究
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研究【摘要】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一直是社会研究的热点之一。
本文通过对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模式、国家在市民社会的地位与作用、市民社会对国家决策的影响、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互动机制以及合作与共赢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国家在市民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决策也有着重要影响。
两者之间的互动机制和合作模式对于实现共赢发展至关重要。
文章展望了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未来发展方向,呼吁更多的深入研究和探讨,以促进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和谐互动关系。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推动两者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关键词】国家、市民社会、关系研究、模式分析、角色、地位、作用、影响、决策、互动机制、合作、共赢、展望。
1. 引言1.1 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研究概述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一直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在当代社会,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相互影响也日益深刻。
国家作为统治组织,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基础和支撑,其与国家的互动关系决定了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研究,不仅关乎国家的治理能力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更涉及到市民的权益保障和参与意识。
在新时代下,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如何平衡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国家治理模式的现代化,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模式分析、国家角色在市民社会的地位与作用研究、市民社会对国家决策的影响研究、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互动机制分析以及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合作与共赢研究等方面展开探讨,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为实现国家现代化治理提出建设性建议。
2. 正文2.1 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模式分析在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存在着多种不同的关系模式。
首先是传统的统治型模式,即国家对市民社会的统治和控制程度较高,市民社会的自主权受到限制。
政治学 国家与市民社会
中国发展研究的检视
——兼论中国市民社会研究
问题的设定
1、为什么中国论者在研究中国发展问题是采取上述倾向? 2、为什么中国论者在上述取向下运用西方理论及概念研究中 国问题时会发生上述问题?
为什么是这些问式?
1、被西方的光芒所震慑。 2、向现代社会转型诉求西方。 ——“示范—接受” 启发意义 1、中国论者采用的那种框架,不是他们所说的那种西方观念。 2、在研究问题时无助于分析整个思想框架。
市民社会不存在?
西方传统: 1、中世纪社会观——社会不等于政治组织; 2、基督教社会——教会是一个独立社会; 3、法律观念——主体性权利、采邑; 4、自治市、二元君主制„„
反君主专制
洛克 社会先于政府。社会契约。市民社会是公众社会生活的一种方
式。 “洛克学派”:1、(市民)社会是一个经济实体。2、公共意见 推动政府尊重社会。
”
市民社会——生活空间的制度层面——包括所有制度和交往形式 权力、货币成为牢固确立的中介: 权力 货币 组织行政管理 协调经济关系 在生活空间中制度化 公域 私域 系统 生活空间 政治子系统(国家) 公域 经济子系统 私域
采用以经验为根据,对上述融合的形式或反分化形式都开放的 模型。 自上而下的政治化趋势和自下而上的社团主义对社会整合的威 胁确实存在,但市民社会的制度化资源和文化资源给他们以潜在的 回击,语言文化基础也没有破坏。
梯泡特圆丘丑闻:机构和它们的交易合法性只能依据他们与市民余 式的准则体系的关系来确定。
政策上的对立
对政策的理解受民主和非民主准则体系的影响。
美国市民语式的当代形式
——上述语式继续支配美国社会 尼克松——约翰逊 伊朗门——梯泡特圆丘丑闻
结论
相互争论的群体之间的意见分歧不能简单地解释为不同亚文化 和价值系列的自然结果,一部分是个人层次和群体层次上的按准则 体系概括事件时表现出来的一个特点。政治合法性和政治行动关键 取决于将意外事件和人物对照符号化的事件和人物并对号入座—— 为理解市民社会中市民资格、包容和排除问题提供帮助。 要理解美国政治,就必须理解美国市民社会的文化以及理解这 种政治文化的最佳方式,就是理解它的符号性准则体系。
市民社会和国家
市民社会”和“国家”概念与马克思的唯物史观马克思如何使用“市民社会”和“国家”这两个概念,如何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他对这两个概念及其关系的探讨与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究竟是什么关系,从马克思主义哲学史的角度切合历史实际地搞清这些问题,对于我们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和历史唯物主义精神实质显然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这样的研究在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界似乎还很少见。
本文对马克思怎样从简单地接受使用——怀疑批判——扬弃创新“市民社会”概念直到最后使用新的唯物史观概念用以来阐述他新的哲学世界观之实际思想历程进行历史回顾,历史地再现马克思唯物史观这一19世纪人类最伟大思想发现的真实过程和内容,相信能够引起大家的兴趣并由此展开马克思唯物史观的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马克思早期的“市民社会”和“国家概念”1842年以前,马克思作为青年黑格尔派的成员,受霍布斯、洛克、伏尔泰、卢梭、孔多塞、米拉波、孟德斯鸠等人的“契约论”和黑格尔“理性国家”、“伦理国家”思想影响,虽然他不是像黑格尔那样把“理性国家”和“伦理国家”看作客观精神绝对观念绝对理性的实现,也不承认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基础,但他依然是立足于“自我意识哲学”“个人自我意识”的绝对自由或理性自由来解释“理性国家”,并从黑格尔那里借用“市民社会”和“国家”概念探讨历史、国家和法哲学等问题。
这时马克思站在激进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立场集中批判封建专制主义混淆政治原则、伦理原则和基督教宗教原则,以宗教神权至上原则为官方无限权力进行辩护,批驳宗教是国家的自然基础这种封建的国家观。
马克思当时认为政治原则和道德原则是人人生而平等、权力制衡、自由自律与他律相统一的理性原则,而宗教原则则是权柄神授绝对神圣、绝大多数人无条件服从极少数人的特权原则,是与现代国家的理性或理念相背离的原则。
在博士论文中,马克思认为人的自由归根到底是“自我意识自由”,但人的自由又只能是从人同周围环境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中来实现和理解,哲学上讨论的自由理性精神必须成为人们改造世界的实践力量,而且哲学也必然要同外部世界发生关系,变成一种实践力量,而这也就是哲学要面向尘世的现实,与尘世世界相互作用,相互融合,由以实现哲学自身的不断扬弃和世界的不断合理化,实现“世界的哲学化”和“哲学的世界化”,使哲学的“理论实践”这种“内在之光的东西,变成转向外部的吞噬一切的火焰”,使“自我意识哲学”从自身哲学体系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同时也把世界从非哲学的宗教体系中解放出来,从而使非理性的世界存在和人本身变得合乎理性。
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探讨
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探讨发表时间:2020-12-03T12:38:23.980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第21期作者:刘冬雪[导读] 现代市民社会理论是由黑格尔确立起来的,马克思将其进行完善。
马克思正是从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这一问题入手,创立了新的社会历史哲学。
本文在梳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刘冬雪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摘要】现代市民社会理论是由黑格尔确立起来的,马克思将其进行完善。
马克思正是从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这一问题入手,创立了新的社会历史哲学。
本文在梳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对现代市民社会与国家进行界定,通过比较黑格尔与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发展趋势的不同论述,结合现实分析,进一步阐述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化结构解体的趋势。
关键词:市民社会;国家;马克思;黑格尔;二元化;一、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考察马克思对市民社会考察,源于其对黑格尔理性国家认识上的反驳。
黑格尔在其著作《法哲学原理》中第一次明确区分了国家与市民社会,并详细的阐述了市民社会的构成、性质以及作用等等。
黑格尔将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理解为伦理概念客观化过程中的必经环节。
在他看来,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
[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74页。
]黑格尔首次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在理论上进行了二元分离,对于这一点,马克思给予了充分的肯定,“黑格尔把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看作一种矛盾,这是他较深刻的地方。
”[ 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87页。
]理性国家观是马克思整个思想探索的起点,通过理性国家可以达到对自由的本质的准确的分析以及对现实制度的有效批判。
但是在《莱茵报》工作期间的特殊经历,让马克思的这一想法发生了改变,并不存在理性国家与现实国家的冲突。
国家与市民社会读后感
国家与市民社会读后感
《国家与市民社会》一书论述了现代社会主义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
作者强调了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紧密联系,指出一个具有高水平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种融合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新社会结构。
作者还提出了一种新的发展环境,把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功能联系在一起,为了实现基本的社会任务而协同发展,以改善当下社会的发展状况。
本书的内容深入探讨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相互关系的各个方面,指出两者之间是相互制约、相互依存和相互促进的关系。
国家制定了经济政策和法律规定,作为市民解决问题的参考;同时,市民社会也可以给予国家及其行政机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其实施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此外,国家还需要把市民社会的经济影响考虑进来,充分利用市民社会的投资和发展潜力。
当今时代,市民社会越来越重要,它出现在社会发展的每一个步骤之中,其作用也越来越大。
市民社会不仅是社会发展的最终旨意,而且具有重要的作用。
社会发展和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的关键在于,能够成功地把握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合理安排好部门权利和职能,更好地发挥市民社会给国家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激发市民的活力和自由精神,以最有效的方式实现社会的共同转型进程。
总之,本书以深入浅出的文字和广博的视野,探讨了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政治、经济和文化的重要性,以及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
本书的观点有助于对新的社会发展构想和理论有更进一步的认识,让我更加清楚: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必须形成融合,共同实现可持续发展,才能使社会获得继续发展的推动力和持久的稳定性。
关于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思考
从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看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读《法哲学原理》引发的思考摘要:市民社会理论作为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黑格尔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首次进行的明确区分,以及对市民社会性质与特征的分析把握,开启了市民社会理论的现代转向。
他是思想史上全面阐释现代意义市民社会理论,并系统研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开创者。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奠基性著作。
本文试图以《法哲学原理》为线索,剖析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思想构架及其现实意义,通过马克思对其理论的批判和继承,从法治角度探究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关键词:黑格尔市民社会国家一、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基本内容黑格尔的哲学是关于客观精神的哲学,客观精神实际上主要指社会意识,其包含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环节。
抽象法是人所享有的一般权利,道德是人内心主观意志的体现,伦理则侧重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人们之间的一切社会关系都不过是某种客观伦理精神发展的环节或表现,伦理是个人权利(抽象法)和个人道德自由(道德)的“承担者和基础”,只有在伦理生活中两者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这意味着个人只有投身于社会群体或共同体中,并在自己作为其中一员的身份里,才能找到他真正的自我和身份认同感。
这就是道德与伦理既相区分又相统一的关系,这种关系尤其体现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之中。
首先,市民社会是由每个各自独立而又彼此相互依赖的特殊个人所构成的共同体或联合体。
作为具有独立意识的个人是构成市民社会的最基本单位。
市民社会具有两个主要原则:其一,作为特殊的个体,市民社会的成员本身都是相互独立的,每个人都是以自身为目的:“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来说,它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
”1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领域,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也是私人利益与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
其中的个体都按其欲望和需要等自然的意志行事,成为追逐私欲以满足为目的的自利主义者。
哲学与公共问题(笔谈之二)——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框架的反思与批判
第4 6卷
第 3期
吉林大学社 会科 学学报
Jl iest o ra o ilS in e io in Unvri J u l S ca ce c sEdt n i y n i
Vo. 6 N . 14 o 3 Ma y,2 0 06
行修正并在 “ 基础一上层建筑”这一基本命题之外的上层建筑 内部提出一个关键 的次位命题 即 “ 民社会一 国家”关系的观点 ;或依据哈贝马斯那种凭借非马克思思想资源但对市 民社会做出 市
民主阐释的新马克思主义观点 ,等等不一而论。尽管如此 ,他们却显然在一个向度上是共通的, 即 “ 当下所要复兴的市 民社会 理念” ,套用查尔斯 ・ 泰勒 的话说 ,“ 并不是那个使用 了数个世纪 的、与 ‘ 政治社会 ’具有相同含义的古老概念 ,而是体现在黑格尔哲学之中的一个 比较性概念 。 此一意义上的市 民社会与国家相对 ,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 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 能 为 国家所 淹没 的社 会 生活领 域 ” 。 当然,从整个西方 市民社会 的观念演化来看 ,我们也 可以发现 ,关于 “ 民社会与 国家” 市 间的关系设定,基本上也与洛克式 的 “ 社会先于国家 ”或 “ 社会外于国家” 传统和黑格尔式的
论的内容可以看 出目前中国学术 的一个最新发展动 向,即学术研究正在超 出传统 的学
科界 限而走 向综合 ,其 文本 形 态呈现 为 多学科 交叉 融合 的 “ 合 文本 ” 综 ,其 研 究 方 法
则表现为所谓 “ 中层理论” 的独特方法。本刊分两期刊发与会学者 的一些精 彩发言 , 以飨读 者。 .Fra bibliotek5.
维普资讯
一
股可以被称之为全球性的 “ 民社会思潮” 市 。当然 ,论者们所要 复兴的并不是同一 的市民社会
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批判性反思
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批判性反思摘要:公民社会组织在维护经济公平、推进民主法治、调适社会冲突等方面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正是由于其日益凸显的功能,学者们便对公民社会组织形成了一种“视域偏好”,即片面强调公民社会组织发展,而相对忽视对其缺陷和失灵问题的研究。
同时更值得我们警惕的是,缺乏理性和自觉的理论认知将会导致学术的研究偏执一端。
因此,当下开展对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发展的反思省察便成了一种迫切的现实需要。
关键词:公民社会组织;角色定位;批判性反思一个和谐社会应该包括三个层面:市场、国家和社会,它们所对应的行动主体分别是企业、政府和公民社会组织。
市场被称为“无形的手”,它主要通过自由交易来实现经济增长;政府被称为“有形的手”,它主要通过合法权力的配置来维护社会稳定;公民社会组织则被称为“社会的独立之眼”,它主要通过志愿精神来增强社会资本。
在传统经济社会发展范式中,典型的应用手段就是政府和市场,然而在遭遇“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双重打击之后,人们便期待这“社会的独立之眼”来克服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
本文基于对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相关概念的廓清,进而审视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同时展开对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发展的批判性内省,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益的思想资源。
一、迷雾的拨开: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相关概念的廓清在中国现实境遇中,公民社会组织这一概念往往与其它相关词语进行混合使用,与公民社会组织紧密相关的词语主要有“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组织”。
这些词语与公民社会组织既有相互交集的一面,也有不同的一面,即以上词语都分别指出了公民社会组织某一方面的理论特质,但同时也都抹煞了公民社会组织其它方面的本真品格。
更为值得注意的是,如此种类繁杂的词语以及不同研究者的特殊取向致使公民社会组织概念日益模糊和泛化。
笔者认为,明确而清晰的概念是学术研究的逻辑起点,基于这种“概念丛林”状况,我们很有必要对其相关词语予以辨析,以澄清人们的认识。
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
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作者:黄洁亭来源:《文艺生活·文艺理论》2010年第08期摘要:《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第一部著作,主要围绕着“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这一主题来批判,故本文主要从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这个角度来比较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观点,从而认识马克思的科学批判。
关键词:市民社会;国家;科学的批判中图分类号:I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0)15-0140-01《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的一本早期著作,是马克思批判黑格尔哲学的第一部著作。
这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61~313节阐述国家问题的部分所作的分析和批判,批判黑格尔把市民社会从属于政治国家的观点,得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著名结论。
本文主要从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这个角度来分析黑格尔和马克思的不同观点。
一、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的观点(一)市民社会是介于家庭与国家的差别的阶段,其形成比国家晚并以国家为前提。
按照黑格尔的法哲学逻辑体系, 作为“ 普遍文明状况”的市民社会, 与作为“ 牧歌状况”的前市民社会是判然有别的。
从思辩的逻辑进程看, 家庭形式具有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抽象伦理同一性的特征。
然而,随着结合在家庭统一中的各个环节从伦理理念中分离出来而成为独立的实在性, 普遍性便在作为它的形式的特殊性中假象地映现出来。
这种反思关系显示为伦理的丧失。
“所以这一反思关系就构成了伦理性的东西的现象界, 即“市民社会”。
①黑格尔之所以把市民社会同国家区分开来,在于他看到了近代市民社会的出现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他所论述的市民社会也正是对资产阶级建立起来的市民社会的描述。
(二)黑格尔采用了一种常被人们指认为“泛神论”的方式,把“观念”理解为构成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有机联系的内在灵魂和绝对的主体,从而把从家庭、市民社会到国家的历史发展以及它们之间的现实联系看成是观念的内在的活动和关系。
浅谈个人与国家关系马克思的市民社舍思想辩思
浅谈个人与国家关系马克思的市民社舍思想辩思[论文关键词]个体性社套本质市民社会组织[论文摘要]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在历史唯物主叉的形成q-占据重要的地位,本文以个人与国家关系作为思维逻辑主线,立基于人的社会本质这一核0前提,来阐释这一理论。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在马克思理论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马克思正是从分析国家、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手,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法哲学,逐步确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体系。
在这一具有深刻转变意义的理论中间,个人与国家之关系问题构成了以全人类的解放为己任的思虑的中心,即如何才能‚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实现人的个性的充分发展,使人过上真正符合人的本质的生活。
一对于人的本质的科学认识构成了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逻辑原点。
他遵循‚从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本身出发‛的唯物主义的认识路线,把观察的视点放在具体的、现实的、实践着的人的活动上,指出,‚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
正是在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中,在劳动中.人一方面与自然界发生联系,在改造自然界的同时获得了满足自身需要的资料;另一方面,叉与其他人发生关联,结成一定的生产关系以及以此为基础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开始了自己的社会生活,由此人才具有了社会属性。
劳动是推动人自身完善及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它不仅决定了人与动物之间的根本区别,也决定了社会性而不是生理性是人的本质属性。
‚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人的本质在于社会属性构成了马克思批判黑格尔市民社会观的基石和最终价值归依。
既然人的本质是社会性,那么人的社会本性如何实现呢?更进一步的问题是:个人、市民社会、国家之间的关系如何呢?唯心主义大师黑格尔站在国家主义的立场,认为家庭与市民社会是属于有限性的领域,它们从属于国家,两者对国家的关系是一种‛外在必然性‛的关系,国家成为它们的内在目的不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读后感
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读后感《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的一本早期著作,也是马克思批判黑格尔哲学的第一部著作。
马克思的青年时代追随黑格尔的哲学思想,后来根据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观念来批判黑格尔的哲学思想。
费尔巴哈从宗教问题出发,阐述了一个重要思想:人的本质就是人自身。
宗教的产生是人性异化的后果。
不是上帝创造了人,而是人创造了上帝。
由此批判人的异化。
而马克思在费尔巴哈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了异化的社会原因。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提出:“宗教的批判的根据是: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人。
就是说,宗教是还没有获得自身或已经再度丧失自身的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
但是,人不是抽象地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
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
这个国家、这个社会产生了宗教,一种颠倒的世界意识,因为它们就是颠倒的世界。
宗教是这个世界的总理论,是它的包罗万象的纲要,它的具有通俗形式的逻辑,它的唯灵论的荣誉问题,它的狂热,它的道德约束,它的庄严补充,它借以求得慰藉和辩护的总根据。
宗教是人的本质在幻想中的实现,因为人的本质不具有真正的现实性。
因此,反宗教的斗争间接地就是反对以宗教为精神抚慰的那个世界的斗争。
”马克思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社会和政治问题上。
在这部手稿中,马克思揭露了黑格尔思辨哲学的神秘主义,把被他颠倒了的逻辑观念和现实事物的关系颠倒过来,指出具有哲学意义的“不是事物本身的逻辑,而是逻辑本身的事物”,批判黑格尔把市民社会从属于政治国家的观点,得出了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的著名结论;批判了黑格尔主张君主、官僚决定国家制度的英雄史观,阐明了人民创造国家的思想;批判了黑格尔在国家发展问题上否认有质变的缓慢进化论,提出必须经过真正的革命来建立新国家的观点。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分析了宗教的本质,提出了把对宗教的批判变成对政治的批判的任务;阐明革命理论、革命暴力的作用,指出: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
邓正来:市民社会与国家
邓正来:市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架构十九世纪与二十世纪之交初显并于二十世纪中叶炽盛的形形色色的“国家主义”,于现实世界中都表现为国家以不同的形式、从不同的路向对市民社会的渗透或侵吞。
作为对这一状况的回应,于当下凸现了一股几乎可以说是全球性的“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思潮。
这股思潮之于西方及东欧国家,乃是对一个世纪前的市民社会理论的复兴,是对百年来国家与市民社会间极度张力的检讨和调适,因此基于现实层面的目标在西方国家表现为重新调整国家与时下依旧存有的市民社会的关系的努力,在东欧国家呈现为重建原本有过而现下丧失了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的努力;1然而,这股思潮之于中国,乃是一种含有现实批判性的汲取性创新,因此基于现实层面的目标则标示为建构经验历史及思想历史全不知晓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的努力,其任务当然是首先建构起中国的市民社会,2一如白鲁恂所言,“由于中国不曾有过全国性的市民社会,故谈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亦就无甚意义。
”3市民社会理论复兴的根本任务就是要调整现下被认为不合适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格局;这样也就提出了一个课题,即究竟应当确立一种什么样的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框架;之于中国学界,这个课题就具体化为:中国应当构设一种什么样的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框架。
由于这股市民社会思潮所具有的国别性差异,更由于civil society原本就是一个西方式的观念,civil society与国家关系的学理建构亦首先源出于西方传统,中国学界在倡导“市民社会”理论并试图据此回答上述课题时,就不能断裂历史地看待西方市民社会理论而盲目地搬用某一观点。
对于这个问题,林毓生曾经很中肯地说过,“了解另外一种文化是非常困难的事,把另外一种文化的一些东西当做口号是相当简单的”,“这些随便把外国环境中因特殊的背景和问题发展起来的东西当作我们的权威,这样自然产生了‘形式主义的谬误’”,其根本要害在于“不知那些口号所代表的观念的复杂性和它在特殊历史情况下演变出来的性格,即把外国的一些观念从它们的历史来源中切断”。
改革后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述评与反思
改革后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述评与反思作者:刘安来源:《人文杂志》2009年第04期内容提要改革开放导致了多元利益格局的出现。
国家对社会的全面控制逐渐减弱,社会的自主性日益增强。
市民社会的概念逐渐流行,诸多中外学者将其应用于解释改革后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本文梳理了市民社会概念的学理渊源;简要评述了应用这一概念所进行的具体研究;并分析了其局限性。
基于此本文提出,在既有市民社会研究基础上结合中国经验把握其实践形态,才是理解改革后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关键。
关键词国家与社会市民社会反思概念再造〔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9)04-0166-一、利益多元背景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建国之后,我国逐渐形成了国家高度控制社会,社会个体原子化的结构秩序形态。
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解释框架(注:Victor Nee and David Stark, ed., Remaking the Economic Institution of Socialism: China and Eastern Europe,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9.)被那个时代绝大多数的海外中国研究者所使用。
这一理论框架认为,国家控制了私人和社会生活的每一个方面,在政治权力系统之外,个人和团体没有决策的自由和权力,甚至国家之外就不可能存在独立的团体。
西方一些学者主要用此框架来观察中国的正式制度,它的意识形态,它的结构和变迁历程,其中主要的侧重是解释体制的产生,以及这个体制如何取得人们的配合来贯彻它的目标。
(注:Nina P. Halpern, Studies of Chinese Politics, in David Shambangh ed., American Studies of Contemporary China, Woodrew Wilson Center Press, 1993.)尽管极权主义框架自产生之日起就饱受争议,甚至有学者认为,极权主义模式从出现的那一刻开始就是错误的,这一理论模式甚至不适用于从理论上描述社会主义社会任何阶段里的社会关系。
国家与市民社会相互关系的讨论
国家与市民社会相互关系的讨论中国是一个多元文化的社会,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也是复杂的。
一方面,国家是市民社会的保护者,它维护了市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设立了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市民社会,规范市民社会行为,促进了
市民社会和谐发展。
另一方面,国家也是市民社会的支撑者,它投入
大量的资金,在社会的各个方面提供支持,产生了丰富的社会生活资源。
同时,国家也是公民参与尊重者,它尊重公民参与社会问题的权利,允许公民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满足了公民社会发展的需要。
因此,国家与市民社会围绕共同利益、互惠互利的原则而建立起
密切的关系。
中国政府在发展现代民主政治、改善民生福祉方面努力
不懈,频繁举行社会调查、制定和实施民意政策,来更好地满足人民
的需求,保障公民的权益。
同时,市民社会也在大力参与公共政策制
定和实施,起到了对政府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存在着相互关系,它
们在各个方面携手合作,实现互利共赢,促进我国社会发展和和谐相处。
只有国家与市民社会能够和谐相处,整个社会才能持续健康发展。
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研究
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研究【摘要】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研究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通过历史演变、现状分析、互动机制、制度建设以及合作与冲突等方面对这一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
在历史上,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互动经历了长期的探索和发展,逐步形成相互依存的关系。
现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民意识的觉醒,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日益复杂。
在互动机制和制度建设方面,国家需要更加注重民意的参与和尊重市民的权利,以建立良好的互动机制和制度体系。
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也存在着合作与冲突,需要通过协商和沟通来化解分歧,实现共赢。
展望未来,我们希望国家与市民社会能够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关键词】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研究、引言、历史演变、现状分析、互动机制、制度建设、合作与冲突、展望。
1. 引言1.1 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研究概述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一直备受学者们的关注和讨论。
国家和市民社会是相互联系、相互制衡的关系,彼此之间既存在合作又存在冲突。
国家是权力的集中体,是实施统治的机构,具有统治和管理之能力;而市民社会则是自由平等的公民群体,是国家的监督者和参与者。
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在当今社会,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已经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和挑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市民社会日益壮大,市民的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对国家的监督和参与也越来越多。
国家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制度,提高民生水平,增强社会公平正义感,与市民社会紧密互动。
本文将对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历史演变、现状分析、互动机制、制度建设以及合作与冲突进行深入研究,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并对未来的发展进行展望。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更好地理解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2. 正文2.1 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历史演变我国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
在古代,中国的统治者往往是天命所归,统治权威凌驾于万民之上,市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受到了严格的控制和限制。
市民社会及其问题-评《国家与社会》
市民社会及其问题-评《国家与社会》市民社会及其问题-评《国家与社会》真正的自由不是针对他人的言说,而是指向自我的实践,真正的反抗也许不是公开的对抗,而是拒绝权力穿过的规避或对权力视而不见的沉默。
——题记尽管“大写的历史”(History)或以“大事件”为标识的宏大历史叙事日益成为反思和批判的对象,但不可否认的是,正是由于“大事件”本身具有的穿透力而导致一个时代的思想风格或精神气质的断裂或转折。
正因为如此,当下的学术界正才小心翼翼地将80年代与90年代区分为两个不同的时代:“狂飙激进的时代”与“理智渐进的时代”、“面向世界的开放时代”与“关注本土的保守时代”、“思想的时代”与“学术的时代”。
但是,就知识的增长而言,这样的转折也许仅仅意味着知识旨趣的平面扩展或转移,而不一定就是知识地的叠加或累积。
只有当一个时代以及这个时代的知识成果成为被重新思考或审视的对象时,这才有可能意味着一个知识时代的终结和另一个知识时代的开启。
由此,我们才有可能理解在当下中国的学术场域中迅速弥散的“国家与社会”这一理论框架在“学术的时代”中所可能具有的意义。
当然本文并不是要对这一问题做全面的评价,其目的仅仅是对邓正来先生在《国家与社会棗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一书中所建构并予以反思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进行分析性的批评。
在我看来,批评并不仅仅是一种简单地表明不同立场或态度的知识行为,而更主要的是一种知识上的历险,它要求探险者对所面临的种种艰险进行周详细致的分析、小心翼翼的辩驳和体现洞识的判断。
因此,我的策略是先进入作者的内在理路,分析他对市民社会理论的态度的转化,以及在这一转化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以此揭示国家与社会理论的解释限度。
鉴于作者既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的始作俑者,又是这一理论的深刻反思者,这样一种检讨无论是对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还是对于健全的学术批评都有可能获得某种一般的意义。
《国家与社会》是一本论文集,其中收入了邓正来先生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的7篇研究论文。
试析论市民社会与国家理论
2018年第1期【摘要】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概念出现很晚,是黑格尔第一次把国家和市民社会的概念区分开来。
在黑格尔的理论体系中,市民社会是独立的却也是不能自足的,在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上,他也坚持认为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马克思根据其对现实的物质利益问题的思考,对黑格尔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国家观念进行了批驳,论证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观点,不仅如此,马克思对黑格尔忽视人的独立价值、未把市民社会中的他人当做目的也做出了批驳。
文本旨在分析黑格尔和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不同论述,从中寻找脉络联系以及不同,以此在理论上探究市民社会和国家如何稳定发展。
【关键词】黑格尔;马克思;市民社会与国家一、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国家“市民社会”和“国家”的概念出现很晚。
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共同体,到古希腊城邦中,私人生活构成了国家政治生活的前提和基础,国家政治生活则使私人生活获得了最高表现和升华,而后的托马斯.阿奎首先承认国家产生于人们社会生活的需要,但同时又认为人是上帝的创造物,由此推出上帝才是国家权威的真正来源。
此后的文艺复兴时期,“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边界也依旧是不清晰的。
黑格尔第一个把国家和市民社会区分开来,首次在《法哲学原理》中提出市民社会的概念。
根据黑格尔的三段论,客观精神的实现要经历三个阶段“法”、“道德”和“伦理”。
他提出,“伦理”的发展也要经历三个阶段,并通过体现着不同伦理精神的三种社会实体即“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
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中“家庭是以其成员之间的爱为基础,因血缘而联系起来的一种社会共同体的存在方式。
因此,在家庭中,人们的情绪就是意识到自己是在这种统一中、即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实质中的个体性,从而使自己在其中不是一个独立的人,而成为一个成员。
”①而这种“爱的原则”一旦走出家庭,其维系个体之间关系的作用也随之消解,社会中的每个人都相较于他人成为个体,依靠与别人的不同而成就自身存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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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哲学日”中, 很高兴能够与大家一起讨论“公共哲学”的问题。
下面, 我将围绕着“国家与市民社会”这个问题来展开我今天的演讲。
具体而言, 我的演讲拟分为三个部分: 在第一部分, 我想结合市民社会理念在当代的复兴, 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国家与市民社会”或者“国家与社会”所关注的主要问题; 第二部分主要结合我自己对中国市民社会的研究情况谈一下市民社会理论在中国兴起的特定理论背景; 第三部分, 根据中国的情形对“市民社会与国家”这一框架本身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和批判, 并且明确认为在分析和认识中国当下的情势中, “市民社会与国家”框架只能是若干解释模式中的一种, 应当与其他解释模式相结合, 比如说, 我所主张的在认识和解释层面的“阶级分析框架”。
首先, 我想结合市民社会理念在当代的复兴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国家与市民社会”或者“国家与社会”所关注的主要问题。
众所周知, 市民社会理念( idea of civil society) 在前一二十年间的复兴与拓深, 几乎形成了一股可以被称之为全球性的“市民社会思潮”。
当然, 论者们所要复兴的并不是同一的市民社会概念: 他们或援用洛克的社会先于国家因而国家受制于其对社会的承诺的观点; 或诉诸孟德斯鸠以及承继了孟氏的托克维尔的分立自治及相互制衡的观点(即指社会由其政治社会予以界定,但作为政治社会的强大的君主制须受制于法治, 而法治则须按分权原则独立的“中间机构”来加以捍卫的观点) ; 或采用将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观点融入其思想之中的黑格尔的观点(即认为体现特殊性的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 但在伦理上并不自足, 从而需要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对其加以救济的观点) ; 或引证马克思将黑格尔观点头足倒置而形成的基础(市民社会) 决定上层建筑(含国家和意识形态) 的观点; 以及主要接受黑格尔观点并对马克思“市民社会—国家”框架进行修正并在“基础—上层建筑”这一基本命题之外的上层建筑内部提出一个关键的次位命题即“市民社会—国家”关系的观点; 或依据哈贝马斯那种凭借非马克思思想资源但对市民社会做出民主阐释的新马克思主义观点, 等等不一而论。
尽管如此, 他们却显然在一个向度上是共通的,即“当下所要复兴的市民社会理念”, 套用查尔斯·泰勒的话说, “并不是那个使用了数个世纪的、与‘政治社会’具有相同含义的古老概念, 而是体现在黑格尔哲学之中的一个比较性概念。
此一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 并部分独立于国家。
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
当然, 从整个西方市民社会的观念演化来看, 我们也可以发现, 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间的关系设定, 基本上也与洛克式的“社会先于国家”或“社会外于国家”传统和黑格尔式的“国家高于社会”传统联系在一起。
我们从前者处大致可以推演出“市民社会对抗国家”的论点, 它强调国家对于社会而言只是一种“必要之恶”, 因此, 对国家进行造反或对抗实是国家违背基本约定时的必要之举; 同理, 我们也可以从后者处推导出“国家宰制市民社会”的观点,因为它强调国家塑造社会的功能, 社会处于被支配的关系之中。
基于此, 我认为, 驱动市民社会理念于当下复兴的一个较为深久的原因, 主要便是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初显并于20世纪中叶炽盛的形形色色的“国家主义”, 这在现实世界中表征为国家以不同的形式、从不同的向度对市民社会的渗透或侵吞。
为了对这种猖獗的“国家主义”做出回应, 人们又开始重新诉诸市民社会理念, 试图对国家与社会之间极度的紧张做出检讨、批判和调整, 以求透过对市民社会的重塑和捍卫来重构国家与社会间应有的良性关系。
例如, 约翰·基恩就力图通过捍卫市民社会与国家间的界分来推进欧洲社会主义的民主化; MichaelWalzer则建议用市民社会的理念来统摄社会主义的、资本主义的和民族主义的理想; Daniel Bell甚至呼吁在美国复兴市民社会, 以此抵御日益扩张的国家科层制。
当然, 我们也不能忽视, 促使市民社会理念复兴的更为直接的导因, 则是东欧及前苏联等国家为摆脱集权式统治而进行的社会转型的过程。
其次, 我将结合自己对中国市民社会的研究情况谈一下市民社会理论在中国兴起的特定背景。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我当时(主要是指20世纪90年代) 在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只有放在那个时代的背景下才能得到比较妥切的理解和解释。
虽说我是中国学人当中较早关注这个问题的人, 但是这个问题在中国学界得到更为广泛的关注却有着其自身更为深刻的原因。
从较为一般的角度来说, 任何理论范式的出现和趋于普遍化, 总是与特定时空下的社会制度背景紧密勾连在一起的, 也是与具体的研究者对这种制度性背景与他们所认为的可欲的制度性安排之间的关系的认识紧密相关的。
因此, 国家与市民社会范式在中国的兴起, 可以说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以及相关论者对这些变化的认识和思考。
面对中国的改革情势, 中国知识界在进入90年代后便开始了严肃的理论反思。
中国论者经由强烈的本土现实关怀而设定的问题(即政治民主化或含政治民主化的现代化问题) 基本上是相同的, 因而他们在市民社会题域中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基本上也就集中在“市民社会与国家”之关系的问题上面, 或者说基本上都是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框架下进行其探讨的。
正是这种问题的设定以及解读方式在某种意义上规定了其思维逻辑的起点, 即我们都力图打破往昔的自上而下的精英式思维路向, 亦即表现为对70—80年代盛行一时的“新权威主义”及“民主先导论”的精英式思路的反思和批判。
在某种意义上讲, 这一反思和批判表示着当代中国学人开始以理性的思考和稳重的选择替代浪漫激进的思考和急功近利的选择。
而就其关键意义而言, 这一反思和批判意味着中国学人开始摆脱传统的、以“国家本位观”为支援的自上而下的精英式路径的束缚, 而转向对各种社会自生自发力量的关注, 并欲求放弃一步到位达致民主政治的幻想而转入严肃地追求民主政治赖以建立和发展的社会结构性基础的渐进道路。
可见, 依据“市民社会与国家”这一框架, 人们得以对传统的思维路向以及大一统的经验做出有效的批判, 对中国当下改革进程中社会日益获致其相对独立于国家的自主性的现象给出解释并导使人们洞识其对实现民主政治的结构性基础意义。
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 中国市民社会论者一般都认为, 中国现代化始终面临着一个严峻的结构性挑战: 作为现代化的迟—外发型国家, 中国必须做出相当幅度的政治和社会结构调整, 以容纳和推进现代化的发展。
在这一结构的调整过程中, 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被认为是如何改造传统的政治结构和权威形态, 使其在新的基础上重新获致合法性并转换成具有现代化导向的政治核心。
然而, 正是这一挑战构成了中国现代化的两难困境。
在学理上讲, 上述转型过程的顺利进行, 必须在一方面要避免立基于原有结构的政治权威在变革中过度流失, 从而保证一定的社会秩序和政府动员的能力, 而在另一方面为了保证这种权威真正具有“现代化导向”, 又必须防止转型中的权威因其不具外部制约或社会失序而发生某种“回归”。
在历史经验上看, 上述两个条件构成了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相倚的两极: 政治变革导致传统权威的合法性危机, 进而引发社会结构的解体和普遍的失范; 作为对这种失序状态的回应, 政治结构往往向传统回归, 而这又使政治结构的转型胎死腹中。
这种历史上出现的两极徘徊在当代则演变为“一放就乱, 一乱就统, 一统就死”的恶性循环。
因此, 这里的核心问题就是: 究竟应当以怎样的认知方式来看待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这一两难症结以及如何在理论上建构中国实现(包括政治民主化在内的) 现代化的良性的结构性基础。
最后, 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虽说有了很大的发展, 但是仍存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给予认真且严肃的反思和批判, 尤其是对“市民社会与国家”这一框架本身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和批判。
下面我将从这样几个方面提出一些值得我们高度警醒和严肃直面的问题:第一, 市民社会这一观念基本上是西方历史经验与理论总结的产物, 在中国并未存在过直接的对应形态。
因此, 我们的研究就必须时刻警惕并拒斥一种极易产生的我所谓的“学术消费主义”取向, 在这里主要是指不加批判和反思地把这个概念套用到中国社会的分析之中。
当然,就此种“学术消费主义”形式言之, 它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具有西方中心主义特征的发展主义和现代化理论对中国学人所构成的一种压力性示范的结果。
第二, 如果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成果做进一步的追究, 那么我们将能够发现它们所表现出来的某种“前反思性接受”的趋向, 亦即我在1994年所撰写的《中国发展研究的检视———兼论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一文中所指出的: 中国市民社会的研究普遍忽视了对于一个更深层问题的探讨, 也就是对支配中国论者在将市民社会作为中国发展具体道路加以建构所赖以为基础的思想框架及其隐含的预设的探讨。
我在该文中将这样一种思维定式概括为“现代化框架”①。
在我看来, 中国论者关于市民社会道路的选择, 乃是严重受到了“现代化框架”以及此一框架所具有的预设的影响。
也就是说, 中国论者将形成于西方的现代化道路作为一种当然的追求理想目标的路径, 而从未曾对这种实现路径、更不会对现代化模式这一目标本身进行认真的质疑或批判。
这一点在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的主要表现是: 1) 论者们认为, 西方发展的经验乃是在自由经济的基础上建构市民社会、进而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上实现了政治民主化。
这一认识向中国现代化发展的投射, 强烈地暗含了对西方实现政治现代化的道路具有普遍有效性的预设。
2) 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在某种意义上是在承认西方现代化对中国传统的两分界定的基础上展开的, 其间最为凸显的方面是, 大多数研究都否定中国以亲情血缘为基础的文化网络之于整合中国市民社会的正面意义, 忽视中国自身发展的经验对于形成中国市民社会品格的可能性。
第三, 我同时想指出的是, 在中国社会科学近一两年的发展过程中, 以标示西方中心主义的发展主义和现代化理论作为分析和研究社会发展的理论范式, 已在一定程度上遭到了中国学者的质疑。
然而不争的是, 即使在否弃发展主义和现代化理论的研究范式的过程中, 中国论者在很大程度上也没有对支撑这种社会科学研究范式的视“国家”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研究的“分析单位”的思维方式进行检讨, 反而在此后的中国研究过程中, 不知不觉地更是强化了这种以“国家”为分析单位的研究取向。
因为不论在分析中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问题时, 还是在借鉴其他国家发展经验模式时, 中国论者都以个别国家为自然边界并将其视作当然的分析单位; 即使在国际关系的分析中, 具体研究也都是在以国家为中心的框架中展开的, 因为其目的乃在于研究各国彼此间所采取的政策, 而不是研究中国置身于其间的基本跨国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