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普通版通稿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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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申 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 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户籍地所 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 核实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 报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 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证件办理以人为本
原《条例》
现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 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对符合条 件的应当进行公示,并在接到申 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区县 (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 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 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 请人。
第二章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 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 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 政预算,保障人口和计划生 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表述规范
第五章 生殖保健服务
第三十六条 计划生育,以避
孕为主。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 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 措施。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人员应当指导育龄人员 选择安全、有效、适宜 的避孕措施。
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 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 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
( 生育登记成为村民委员 会、居民委员会的法定职责)
生育政策以人为本
原《条例》
现行《条例》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有两个子
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
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 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
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 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 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 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和 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
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 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
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 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再生育申请的具体审批程序, 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
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 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 ,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现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8条(1-8)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 定与实施 10条(9-18) 第三章 生育调节 6条( 19-24)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5条(25-29)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6条(30-35)
第六章 胎儿性别选择限制 7条(36-42)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5条( 43-57)
四种特殊情形:依法收养弃婴或孤儿、涉港澳 台外生育、子女出国、多胞胎。
证件办理以人为本
一、生育服务证。
二、再生育服务证。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生育服务登记
原《条例》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 生育一个子女。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 个子女。
现行《条例》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 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 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
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
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
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生育政策以人为本
一、病残再生育。 (一)文件依据。 第21条第1款第一、二项 。 (二)把握重点。 1.两界定:子女数量、鉴定。 2.三没有:婚姻情况、抚养情况、生
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 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 低工资标准。
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
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 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
给。
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 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 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 服务制度。
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 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 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
( 生育登记成为村民委员 会、居民委员会的法定职责)
2021/3/5
证件办理以人为本
一、生育服务证 (一)登记制度。《条例》第20条,
定。
再生育服务证
二、再生育服务证 (一)办理程序。 (二)所需材料。五项基本材料 。 (三)适用人群。一方为本市户籍。均不是重庆户
籍。 (四)办理时限。二十个工作日。公示 。 (五)受理通知。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发放。 (二)待遇。 (三)取消 。
奖励假期以人为本
原《条例》
民发享政给受府独以、生下街 子 优道女待办父:事母处光分荣别证,身妻只,由生当育一地个乡子镇女人的民夫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
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
荣证》。
Leabharlann Baidu获得《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享受以下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
奖扶政策以人为本
原《条例》
(三)农村居民年老后, 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或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 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 险、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方式, 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 照顾;
《条例》的框架
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8条(1-8)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 定与实施 10条(9-18) 第三章 生育调节 8条 (19-26)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6 条(27-32) 第五章 生殖保健服务 8条 (33-40) 第六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管理 3条(41-43) 第七章 胎儿性别选择限制 7条(44-50) 第八章 法律责任 19条 (51-69) 第九章 附则 3条(7072)。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
现行《条例》
晚育。
第二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 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
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 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
的为晚育。
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 岗职工同等待遇。
(二)适用人群。
1.婚假。初婚、再婚
2.产假和护理假。初次生育、再生育
3.流动人口。
(三)休假待遇。
(四)接受计划生育手术。
奖扶政策以人为本
原《条例》 第三十条 有
生育能力的夫妻自愿终身
现行《条例》 第二十八条 在
只生育一个子女,经夫妻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
双方申请,由当地乡镇人 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 应当指导育龄人员自主选择 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 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
表述规范
第六十六条
不履行计划生育管 理职责和义务的部门,由 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 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 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 育,调控人口总量,提高 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 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表述规范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 关部门和单位对在人口与 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 成绩的组织、个人以及在 实行计划生育中作出贡献 的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取消二孩审批 。
(二)登记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和 结婚证 。
(三)登记地点。户籍地或在女方现 居住地的村级。
2021/3/5
证件办理以人为本
原《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申请再生育的
夫妻,应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 双方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 民委员会证明生育情况并签注意 见后,报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 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 事处审核。女方居住在男方,且 男方户籍在本市的,可以由男方 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 事处审核,但应书面通知女方户 籍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 部门。
视为工作时间。
奖励假期衔接
一、政策规定
(一)婚假。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十五日 。
(二)产假。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三十日。
(三)护理假。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十五日。
奖励假期以人为本
➢ 二、把握重点
(一)计算时间。
婚假、护理假和产假。
如何补?没有休的;已休完的;正在休的。
➢ 如何休? 连续使用,包括。
对未完成人口和计 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单位, 按责任书的约定追究单位 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 管理职责和义务的部门, 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 责任目标的单位,按照责 任书的约定追究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行 政责任。
(三)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 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 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 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一)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 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 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 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
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
(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
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 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应当将申 请人的有关情况公示两个工作日 ,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将申请和公示材料报区县( 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审批。
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 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再生育 申请表等有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 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
政策措施更人性
一、生育政策以人为本 二、证件办理以人为本 三、奖励假期以人为本 四、奖扶政策以人为本
生育政策以人为本
原《条例》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 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个子女。
现行《条例》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 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 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 服务制度。
育行政部门 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医疗、保健机构
二、用词规范
应—应当 按—按照
或—或者
并—并且
三、表述规范
表述规范
第一条
为了推行计划生 育,控制人口数量,提 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 与经济、社会、资源、 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 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 育法》以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八章 附则 3条(5860)。
《条例》的重点内容
一、三项原则
以人为本、法制引领、城乡统筹
二、四个方面
生育政策、奖励扶助政策、 服务管理、 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
三、三大特点
立法技巧更精准 政策措施更人性 依法行政更规范
立法技巧更精准
一、名称规范
市和区县——市、区县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和计划生
育合法性。
2021/3/5
生育政策以人为本
原《条例》
第二十条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 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 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 子女的;
现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 子女,但是复婚夫妻除外:
(一)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 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 个子女的;
(四)职工未参加城镇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 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参加城 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 后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 发基本养老金;
现行《条例》
(三)居民年老后,所
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 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 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金 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 就医等给予照顾;
(二)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 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 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 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 育一个子女。
生育政策以人为本
二、再婚再生育 (一)文件依据。 第21条第2款第一、二项。
(二)把握重点。
1.共同生育子女。
2.复婚。三种情况。
3.育有。
4.子女数的计算。(两计两不计)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市级部 门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 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 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 和奖励。
第二章第十五条
市 和区、县(自治县、 市)以及乡、民族乡、镇人 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 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 费投入,保障人口与计划生 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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