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
太原市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实施办法
太原市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施行日期】2006.08.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实施办法(2006年4月27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7月14日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自2006年8月19日起施行)第一条为改善和调整商业网点布局,合理配置资源,促进各种商业业态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太原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拟设立大型商业网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商业网点,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拟设立的(含新建、改建、扩建)商业中心、商业街区、各类商贸城;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服务网点(含百货店、超级市场、仓储式商场、购物中心、专卖店和餐饮、服务网点);占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生产资料、再生资源回收等商品市场。
第四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工作。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听证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应当符合本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第六条听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原则。
听证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拟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在其项目立项前,须向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听证。
政府规划拟设立大型商业网点的,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听证,适用《太原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办法(试行)》。
第八条听证会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由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听证会代表、听证监察人参加:(一)听证会主持人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担任;(二)申请人应当参加听证会,也可委派1-3名代表参加听证;(三)听证会代表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及行业组织、社区组织、同行业代表和消费者代表等构成,一般不超过20人;(四)听证监察人由监察机关委派。
某网点管理制度
某网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点管理,提高运营效率,保障顾客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旗下所有网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部、服务中心、分支机构等。
第三条网点管理应遵循“规范、高效、诚信、安全”的原则,以提升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为目标。
第四条网点管理应遵循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的要求,加强风险管控和内部监督。
第五条网点管理应遵循节约成本、优化资源配置的要求,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网点设立第六条新设立网点,应经公司总部批准,符合法定程序并获得相应资质。
第七条网点设立应符合当地规划和用地规定,建设工程应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第八条网点设立应根据业务需求、市场需求进行合理规划,并充分考虑未来发展的可持续性。
第九条网点设立应做好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十条网点设立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备案并登记,确保合法合规。
第三章网点人员管理第十一条网点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服从公司领导和上级安排。
第十二条网点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网点人员应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保守公司和客户的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网点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障个人和公司的安全。
第十五条网点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危机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网点人员应遵守公司廉政纪律和职业操守,严禁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法犯罪等行为。
第四章网点业务管理第十七条网点业务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不得擅自变更或违规操作。
第十八条网点业务应遵循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九条网点业务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条网点业务应及时响应客户需求,加强沟通交流,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网点业务应加强风险管理,提高识别、评估和应对风险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网点业务应加强内部监督,发现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防范风险隐患。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晋政发〔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4〕4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1日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充分释放更多的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类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的所在地,其基本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和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及行政管辖地。
本办法所称经营场所是指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包括营业场所。
市场主体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可以有多个。
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
第四条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申请人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应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
第五条提交下列合法使用证明之一,即可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
(二)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
(三)不能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的,可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类功能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组织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使用权证明;使用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的,可用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权属证明。
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九日商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加强城市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逐步向合理化、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方向发展,进一步促进生产,服务消费,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国营、集体、合营、联营、私营、个体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固定经营门点以及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商业网点)。
第三条商业网点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四条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行业配套,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美化城市;(二)坚持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形式并存,以国营商业为主体,合理地发展集体、私营、个体商业网点;(三)坚持大、中、小型相结合,新建与改造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综合经营与专业经营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以满足城市人民生活多方面、多层次的需要。
第五条全国商业网点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各城市商业网点的主管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商业委员会(财办),当地人民政府的商业网点办公室或有关商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商业网点建设的领导,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业网点建设工作。
第二章规划第七条各级商业网点主管机关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本地区商业网点现状和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商业网点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商业部编制全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的商业网点规划,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商业网点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八条商业网点规划的标准、内容,应当根据城市、区域、地段的不同情况,规划相应等级的商业区,配置相应行业、类型、数量的商业网点,形成有特色、综合配套的商业网点群。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7〕70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7〕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太原市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实施方案为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释放发展活力,增强发展动力,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深化供给侧改革持续加大流通业投入,积极探索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商品与服务有效供给。
大力发展生活性服务业,提高居民发展型、休闲型、养老型、享受型消费比率,扩大居民最终消费。
落实消费促进政策,释放农村消费潜能。
发挥传统零售实体店在物流、服务、体验等方面的优势,主动植入线上商流、信息流、资金流资源,推动线下线上加速融合,促进共生互融。
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竞争环境,鼓励实体零售跨业态融合、多领域协同,创新商业模式,催生“流通革命”。
(一)优化区域布局。
加强顶层设计,加大公共投入,完善法制化营商环境,强化商业网点规划对大型商业设施和生活必备业态空间布局的有效约束力。
主动调整流通业区域结构、业态结构、商品结构。
进一步优化完善以迎泽、长风、晋阳湖——龙城、汾河南、武宿等市级商业中心,迎新、兴华、胜利、朝阳、西山、北营、小店北等区域商业中心,社区商业中心,食品街、抱鼓巷等特色商业街为核心的实体商业布局。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太原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07
【摘要】<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太原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总页数】11页(P15-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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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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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社区内商铺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太原社区内商铺经营活动,保障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社区内所有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商铺。
第三条商铺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社区商铺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和商铺经营者应共同维护社区商业环境。
第二章商铺经营许可与登记第五条开设商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六条商铺经营者应当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1. 营业执照复印件;2. 法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3. 经营场所证明;4. 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相关证明;5.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商铺经营者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商铺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商铺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商铺经营者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商铺经营规范第九条商铺名称应当合法、规范,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名称。
第十条商铺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十一条商铺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十二条商铺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价格。
第十三条商铺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卫生,不得乱堆乱放、乱挂乱贴。
第十四条商铺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消防安全的规定,保持消防通道畅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十五条商铺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十六条商铺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得排放污染物,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堆放物品。
第十七条商铺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劳动保障的规定,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加快推进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加快推进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商建函[2014]337号【发布部门】山西省商务厅【发布日期】2014.07.03【实施日期】2014.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加快推进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晋商建函[2014]337号)各市商务局:近年来,按照商务部总体部署,全省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商建〔2013〕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得到商务部充分肯定,并向全国推广;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认真贯彻执行《指导意见》,积极推进商业网点规划工作。
晋中、临汾、运城等地级市完成了规划修编工作,孝义、汾阳、高平等县级市完成了规划编制工作。
但是,各市(县)工作进展很不平衡,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存在差距。
为加快推进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的调控引导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任务根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贸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商建函〔2013〕875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全省商业网点规划工作任务安排如下:(一)2014年底前,11个地级市完成商业网点规划修编工作;(二)2015年底前,11个县级市和40%以上的县、区完成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三)2018年底前,60%以上的县、区完成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四)2020年底前,90%以上的县、区完成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
二、明确工作重点《指导意见》明确了规划立项、起草、衔接、论证、报批、公布、备案及修编等程序性规定,增强了规划的针对性、权威性、可操作性,是结合实际制定的全省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
各市(县)要通过规范编制程序,解决规划有用、管用、实用的问题,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指导性、系统。
太原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规划说明
太原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规划说明第一章项目概况一、《太原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立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0]75号)中有关深化专业规划的要求,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经贸贸易[2001]789号)、《关于进一步作好大中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厅贸易[2002]44号)、《关于加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3]83号)中规定省会城市等必须制定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以及《太原市商业网点专业规划工作实施意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28号),太原市商贸委委托中商流通生产力中心承担《太原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任务。
二、编制《规划》的主要过程2003年9月至12月,在太原市商业网点规划管理领导组、太原市商贸委和太原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办公室的大力支持与协助下,项目组专家、研究人员6次赴太原市城区、4个县(市)以及市级中心商业区、区域性商业中心、批发市场、商业街等展开关于商业发展现状和商业网点布局的考察与调查研究;并与太原市规划局、区县各级有关领导和专家举行座谈与调研会。
在我市商贸委、规划局以及各区县(市)领导的大力支持与协助下,搜集了大量基础数据、相关文件、报告以及出版物等资料。
在调研的基础上,项目组进行了初步分析,并分别听取了商务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北方交通大学等单位有关专家的意见,设计出《规划》框架,确定了《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规划方案以及措施和规划的管理等主要内容。
《规划》初稿形成后,项目组与我市有关领导、专家、基层工作人员进行了多次不同形式的交流。
我市召集了其商业网点规划管理领导组所属成员、规划局以及城市各区有关领导、专家同志参加座谈会,听取反馈意见,为项目组提供了具有指导性、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双方的有效沟通与共识为《规划》的最终完稿奠定了基础。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加快推进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加快推进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4.07.03•【字号】晋商建函[2014]337号•【施行日期】2014.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加快推进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晋商建函[2014]337号)各市商务局:近年来,按照商务部总体部署,全省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商建〔2013〕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得到商务部充分肯定,并向全国推广;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认真贯彻执行《指导意见》,积极推进商业网点规划工作。
晋中、临汾、运城等地级市完成了规划修编工作,孝义、汾阳、高平等县级市完成了规划编制工作。
但是,各市(县)工作进展很不平衡,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存在差距。
为加快推进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的调控引导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任务根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贸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商建函〔2013〕875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全省商业网点规划工作任务安排如下:(一)2014年底前,11个地级市完成商业网点规划修编工作;(二)2015年底前,11个县级市和40%以上的县、区完成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三)2018年底前,60%以上的县、区完成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四)2020年底前,90%以上的县、区完成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
二、明确工作重点《指导意见》明确了规划立项、起草、衔接、论证、报批、公布、备案及修编等程序性规定,增强了规划的针对性、权威性、可操作性,是结合实际制定的全省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
各市(县)要通过规范编制程序,解决规划有用、管用、实用的问题,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指导性、系统性和规范性,提高规划工作整体水平。
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商业网点布局,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流通发展,服务生产生活,保障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业网点,是指本市商业网点规划确定的从事商品流通,为生产、经营、生活提供商品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促进消费与服务民生相衔接,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遵循规划引导、布局合理,规模适度、业态优化,总量控制、品质提升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解决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工作。
规划、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财政、价格、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传统商业网点经营者发展电子商务或者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业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专业电子商务平台在本市设立物流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运营中心等。
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或者修编本市商业网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编制或者修编商业网点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区人民政府依据市商业网点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本辖区商业网点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2024年管理零售店规章制度
2024年管理零售店规章制度____年管理零售店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零售店的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经营零售业务的店铺。
第三条零售店应依法经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零售店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环境保护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条零售店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六条零售店应制定合理的进货计划,确保货品的品种和数量满足顾客需求。
第七条零售店应建立健全的库存管理制度,减少存货积压和滞销。
第八条零售店应建立完善的货物验收制度,确保商品的质量和数量符合标准。
第九条零售店应建立顾客档案管理制度,记录顾客购买习惯和偏好,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十条零售店应定期组织销售促销活动,提高店铺知名度和销售额。
第三章服务质量第十一条零售店应提供友好、礼貌的服务态度,尽力解决顾客问题和需求。
第十二条零售店应建立顾客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和解决各类投诉。
第十三条零售店应建立顾客评价机制,收集和应用顾客反馈意见,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零售店应加强售后服务,及时处理退换货、维修等问题。
第十五条零售店应注意店铺卫生和环境整洁,保持良好的营业环境。
第四章价格管理第十六条零售店应按照国家规定标示商品价格,不得故意误导顾客。
第十七条零售店应严禁虚假宣传,不得进行夸大宣传或误导顾客。
第十八条零售店应合理定价,竞争公平,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章营销管理第十九条零售店应建立健全客户管理制度,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
第二十条零售店应加强市场调研,把握市场需求和消费者心理,合理调整经营策略。
第二十一条零售店应合理布局货架和陈列,提高商品的展示效果。
第二十二条零售店应加强网络营销,利用互联网推广和销售产品。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零售店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防止火灾等意外事故。
第二十四条零售店应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店内安全监控和防范。
第二十五条零售店应建立防窃盗制度,保障店内商品和顾客财产安全。
商业网点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商业网点安全管理制度范文商业网点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商业网点的安全,维护员工、客户以及商业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商业网点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商业网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商业网点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范为重、维护为主要原则,做到全员参与、分工负责、有效管理。
第四条商业网点安全管理工作应与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范相结合,确保安全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五条商业网点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安全管理岗位,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商业网点应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安全管理、物品安全管理、应急处理、信息安全等方面。
第七条商业网点应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八条商业网点应定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条商业网点应建立健全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件,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条商业网点应建立与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良好沟通与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商业网点的安全。
第二章人员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商业网点应建立员工身份认证和登记制度,确保员工的身份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商业网点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三条商业网点应建立员工岗位责任制,明确员工的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员工对所负责区域的安全巡查和巡逻。
第十四条商业网点应建立严格的员工出入制度,对员工的出入进行身份和物品检查,有效控制人员出入。
第十五条商业网点应建立员工行为规范,明确禁止员工参与非法活动或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并建立举报机制。
第十六条商业网点应建立员工考核评估制度,对员工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合理激励和奖励表现突出的员工。
第三章物品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商业网点应建立物品防盗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装监控设备、门禁系统、防盗报警系统等,确保物品安全。
商业网点安全管理制度
商业网点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网点的安全管理,维护网点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商业网点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办事处、门店等各个管理级别的商业网点。
商业网点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确保网点安全、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条商业网点应当制定决策层为主导,技术监督、业务操作为支持,经营管理为保障的安全管理策略,其中技术监督、业务操作、经营管理等具体做法应根据商业网点的实际情况要求,制作相关配套规范。
第四条商业网点安全管理应当涉及网点内外环境,人员进出、应急预案,设备设施,物品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五条商业网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安保人员,设立安全组织机构,指定专门负责人,形成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第六条商业网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制度、应急预案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维护制度等。
第七条安全生产制度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安全检查、危险作业等方面的规定。
第八条应急预案制度应当包括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人员疏散、物资储备等方面的规定。
第九条人员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人员进出登记、门禁管理、员工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条设备设施维护制度应当包括设备保养维护、安全防护设施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一条商业网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并进行全员培训和宣传,以保证全员了解并严格遵守。
第三章安全责任制度第十二条商业网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员。
第十三条网点经理应当对本网点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网点的安全工作进行具体负责,并协助网点经理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安保人员应当对网点的安全巡逻、监控等工作负责。
第十六条其他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自己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
银行网点综合经营管理制度
银行网点综合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网点综合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完善管理体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网点综合经营管理制度是银行网点业务运作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全行各级各类网点的经营管理。
第三条银行网点综合经营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规范银行网点业务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风险控制,实现经营目标和社会责任。
第四条银行网点综合经营管理制度是银行网点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基本规范和准则。
银行网点应当以本制度为依据,结合实际制定并完善本网点的各项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并加以推行。
第五条银行网点综合经营管理制度内容应当与国家法律、法规和银监会、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银行网点综合经营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为银行网点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网点经营管理制度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及经营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银行网点综合经营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是各级网点经理。
网点经理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银行网点综合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银行网点的经营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总行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银行网点综合经营管理制度的执行应当符合公司治理结构,明确组织职责,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协作的管理体系。
第九条银行网点综合经营管理制度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参与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条银行网点综合经营管理制度要求网点经营管理应当围绕客户需求,提供全方位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第十一条银行网点综合经营管理制度要求网点经营管理应当坚持风险控制原则,合理控制风险规模,提高资产质量,保障客户利益和银行资产安全。
第十二条银行网点综合经营管理制度要求网点经营管理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经营管理流程,防范内部风险隐患。
第十三条银行网点综合经营管理制度要求网点经营管理应当及时发现和处理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保证业务的合规运作,确保业务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太原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卫生局治理整顿无证餐饮摊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卫生局治理整顿无证餐饮摊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07.16•【字号】并卫发[2007]57号•【施行日期】2007.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太原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卫生局治理整顿无证餐饮摊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并卫发〔2007〕57号)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现将《太原市卫生局治理整顿无证餐饮摊点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太原市卫生局治理整顿无证餐饮摊点工作方案(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五日)为推进创建和谐文明城市活动的深入开展,塑造太原良好城市形象,提高我市整体卫生水平和市民的生活质量,改变餐饮摊点的卫生状况,以全新的面貌迎接中国(太原)国际煤炭能源新产业博览会召开,市卫生局决定,开展对全市无证餐饮摊点集中治理整顿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治理整顿的范围和重点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的早、夜市和路边以及城乡交错区的无证餐饮摊点。
二、治理整顿依据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山西省食品卫生条例》、《太原市摊点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三、组织领导(一)成立治理整顿工作领导组组长:李文学(市卫生局局长)副组长:马秉权(市卫生局副局长)成员:白林(市卫生局法监处副处长)李怀应(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杨恩民(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书记)韩红(迎泽区卫生局局长)裴存琐(杏花岭区卫生局局长)项建平(万柏林区卫生局局长)程世善(尖草坪区卫生局局长)王晓津(小店区卫生局局长)王有生(晋源区卫生局局长)冀所平(古交市卫生局局长)段宣亮(清徐县卫生局局长)高建新(阳曲县卫生局局长)段来毅(娄烦县卫生局局长)(二)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马秉权(兼)办公室副主任:白林(兼)成员:姚忠豫(市卫生局法监处副处长)张吉亭(市卫生局法监处)张环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副所长)金雪龙(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副所长)李跃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刘世保(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徐文胜(迎泽区卫生局书记)琚竹青(杏花岭区卫生局副局长)王成龙(万柏林区卫生局副局长)王丽江(尖草坪区卫生局副局长)李莉(小店区卫生局副局长)王立新(晋源区卫生局副局长)张均(古交市卫生局副书记)王献武(清徐县卫生局副局长)郑计芳(阳曲县卫生局副局长)刘玉仙(娄烦县卫生局书记)(三)各县(市、区)相应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领导组四、整顿方法与步骤整顿的工作方法:以属地管理为主,各县(市、区)卫生局要组织治理整顿突击行动,划片分街,定点、定人、定时间,一包到底。
太原市市场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太原市市场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正文:---------------------------------------------------------------------------------------------------------------------------------------------------- 太原市市场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6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2007年10月24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2012年2月28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场参与经营、服务和从事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的主管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物价、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办事程序,为经营者进入市场提供方便。
第五条市场管理坚持公开、公正、文明、廉洁、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七条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太原餐厅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餐厅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和顾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餐厅的整体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目标1. 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餐厅安全生产。
2. 保障员工和顾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餐厅的正常运营。
3. 提高餐厅的整体管理水平,提升顾客满意度。
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 餐厅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餐厅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2. 设立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措施。
3. 各部门、班组设立安全员,负责本部门、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安全管理职责1. 领导小组职责:(1)制定餐厅安全管理制度;(2)组织安全教育培训;(3)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措施;(4)处理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
2. 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1)负责安全检查、隐患排查;(2)负责安全教育培训;(3)负责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管理;(4)负责事故调查处理。
3. 部门、班组安全员职责:(1)负责本部门、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2)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3)负责安全教育培训;(4)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安全管理措施1. 人员管理:(1)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2)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3)加强对员工的安全考核,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 设备管理:(1)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2)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及时进行整改或更换;(3)加强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设备操作技能。
3. 环境管理:(1)保持餐厅环境卫生,消除安全隐患;(2)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消防演练;(3)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卫生。
4. 应急管理:(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2)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3)加强信息沟通,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响应。
六、奖惩制度1.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部门、个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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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04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04-27
【生效日期】2000-04-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太原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
(1991年10月31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7月21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2000年4月27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太原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网点的管理,促进商业网点的合理有序发展,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方便人民生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网点,是指专门从事商品交换和经营性服务的固定性零售场所、批发场所、服务场所、仓储场所和集市贸易场所。
第四条第四条商业网点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行业配套,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美化城市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和县(市、区)商业网点的主管部门。
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分别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划、城建、计划、商业、土地、房产、工商、财政、环保、国有资产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第六条市、县(市、区)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由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分别纳入城市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法定机关批准后,应当依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部分变更,应按原审批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七条第七条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内容包括: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发展重点、地区布局、行业结构和规模结构等。
商业网点建设计划的内容包括:网点的建设性质、行业性质、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
第八条第八条新建工矿区、住宅小区、车站、旅游点和成片改造旧城区,应将商业网点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应按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五至七规划配套商业网点,建设单位应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第九条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城市繁华地区的主要街道新建、改建临街楼房,其下层应当主要安排用于商业网点:现有临街非商业用房亦可逐步改做商业网点。
第三章建设
第十条第十条商业网点的建设采取政府引导、社会筹资、鼓励和吸引外资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商业网点的设计应当经济适用,新颖美观,符合不同行业不同网点的要求。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商业中心、商业街区或大型商业网点,城市规划、计划等部门应当征求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合法商业网点,拆迁人应当按照原性质、原规模予以补建和迁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予以安置。
第四章管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市、县(市、区)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有关商业网点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商业网点发展规划,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商业网点建设计划;
(三)对国有商业网点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新建商业网点的产权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时原则管理。
按城市规划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不得擅自拆除和改变用途。
对已附设在行政事业单位和厂矿企业的城市国有商业网点使用的房屋,产权单位不得擅自挤占、拆除。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市、县(市、区)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商业网房,必须用于设置商业网点,不得擅自改做它用。
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报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在居民住宅楼底层或者与之相邻的商业网点内以及学校、机关等附近的商业网点内,不得从事影响居民生活、污染环境和影响学校教学、机关工作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六章第二款,不按商业网点发展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商业网点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划组织实施的,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拆除合法商业网点用房不予补建或迁建的,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迁人补建或迁建。
拒不执行的,除按原拆除面积重建成本价予以赔偿外,并可处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商业网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渎职,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拒绝、阻碍商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固定性”场所,系指非临时性的商业建筑物、构筑物和非临时占用的集市贸易场所。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商业网点,由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时期经济发展情况,视其建筑面积或占地面积予以确定。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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