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米兰达规则与沉默权的关系_尹明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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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前沿62008年第6期论米兰达规则与沉默权的关系

尹明灿*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提要]在沉默权的发展历史上,可以说美国的沃伦法庭在1966年通过米兰达案件所创设的米兰达

规则(M iranda W arnings)是其重要的里程碑。然而有学者将米兰达规则等同于沉默权,甚至作为沉默权

的代名词;也有学者认为米兰达规则包含沉默权。实际上,在米兰达规则存在之前的数百年,沉默权(反

对自我归罪特权)已载入很多国家的成文宪法。米兰达规则作为一项诉讼规则,只是对宪法性权利)))沉

默权保护的外围规则,其赋予犯罪嫌疑人的只是沉默权的受告知权,其本身并不具有实体上的意义。

[关键词]米兰达规则沉默权告知权外围规则

[中图分类号]DF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267[2008]6)0118)03

一、米兰达案件简介

1963年3月2日晚,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女营业员巴巴拉被一名23岁的白人无业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本案被告人)劫持并强奸。警察接到报案后,于1963年3月13日在米兰达家中逮捕了米兰达并将其带至凤凰城警察局。在警察局中,警察让米兰达与一批人一起由被害人辨认。米兰达被两名妇女指认为作案人,其中巴巴拉指认米兰达是强奸者。两名警察随后对米兰达进行讯问。警察告诉米兰达说,已经有两名妇女把他指认出来。在此情况下,米兰达作了书面陈述,承认了强奸行为,并声明对自己享有的合法权利有充分的了解,并声明他的供述是自愿作出的,没有威胁或者免罪的允诺。他说:/完全了解我的合法权利,理解我的陈述可能被用来作为不利于我的证据。0米兰达在自己的供述材料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不久,米兰达被指控犯有抢劫、绑架和强奸罪。在法庭审理时,两名警察在作证中承认没有在讯问前告知米兰达他享有获得律师在场的合法权利;审判法官同意米兰达的供述可能采纳为认定犯罪的证据;陪审团认定米兰达绑架和强奸罪名成立。米兰达上诉至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该法院认为,警察取得米兰达的供述没有违法其宪法性权利。该法院强调,在警察讯问时,米兰达并没有特别要求有律师在场;随后米兰达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于1966年6月13日,以5:4的一票之差宣布了地方法院的判决无效,最高法院裁决理由如下:从警察的陈述中,我们可以知道警察承认没有以任何方式告知米兰达有与律师商量的权利和在讯问的时候可以有律师在场的权利。所以,他的不被强迫作不利于己的陈述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没有这些事先的警告,其陈述是不可以采纳。在供述的文件上所打印的/完全了解其合法权利0之条款并不能作为被告人理智地放弃宪法性权利的证明。此判例从而开创了对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时必须明确给出米兰达警告的先例。

二、米兰达规则简介及其在美国的发展

米兰达规则要求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明确告知:1)你有权保持沉默;2)如果你选择回答,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会被用作对你不利的证据;3)你有权在审讯时要求有律师在场;4)如果你没有钱请律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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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尹明灿(1978-),安徽巢湖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犯罪学。

庭有义务为你指定律师。有学者把米兰达规则概括为沉默权、律师在场权和贫困受帮助权。自米兰达规则创设以来,可以说步履维艰。如上所述,就连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们也不是众口一词,而是赞同与反对之声旗鼓相当,最终以微弱多数胜出。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米兰达规则也受到了来自司法实务部门的猛烈批评与攻击,因为可能某些警察的一些程序上失误而没有实施米兰达警告,从而使得犯罪嫌疑人的自愿供述成为非法言词证据而不具有证明效力。出于对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种价值取向的权衡,在创设米兰达规则两年之后的1968年,美国国会颁布了51968年控制犯罪法6,该法规定被告人供述的可采性在本质上只需要考虑它是否出于自愿。在列举审理法院考虑供述的自愿性的条文中,该法没有提到米兰达规则。这实际上是美国国会通过制定法否定了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进行米兰达警告的义务,即剥夺了犯罪嫌疑人享有米兰达告知的权利。由于法院的抵制,国会的这条规定并没有得到实行。直到2000年4月,在迪克森诉美国案,基于诉由同样是由于警察没有实施米兰达警告而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2000年4月受理了该案,并于同年7月作出裁决。九位大法官以7:2的绝对多数维持了米兰达规则。首席大法官奎恩斯特在所写的意见中明确表示:本院

的宪法性裁决不可以被国会的制定法所推翻¹

。我们自己

拒绝推翻米兰达规则。因此,我们坚持将米兰达规则及其派生规则作为州和联邦法院羁押和讯问过程中供述可采性

的准则º

。至此,米兰达规则又一次得到了美国联邦最高

法院的确认。

三、沉默权及其与米兰达规则的关系

(一)沉默权在美国宪法中的确认及其含义

沉默权最早出现于17世纪的英国,由普通法的支持者提出,以对抗宗教法庭的审讯方式。17世纪末,沉默权在英国被普遍采用。作为原属英国殖民地的美利坚合众国在立国之初1787年,在洛克和孟德斯鸠学说的影响下,开国先贤运用高屋建瓴般的智慧,制定出了现代社会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但是由于该部宪法没有明确地载明个人权利。许多州的代表认为,除非个人权利被正式确认,不然强大的中央政府会侵犯个人权利。为此美国第一届国会于1791年又通过了10条宪法修正案,亦称权利法案。其中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诉讼中被迫自证其罪。0至此,沉默权作为宪法性权利正式载入美联邦宪法典。然而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美国是实施双轨制的国家,在美国的早期,美国联邦法只能对联邦所管理的范围行使全权,无权插手各州法律系统,也不能越俎代庖解释州宪法和州法律。是故,在美国内战前,联邦法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微乎其微。但是,1868年通过的宪法第14条修正案把权利法案的适用范围由联邦政府扩大到各州政府,从而使得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公权力都受到权利法案的约束和限制。从而使得权利法案(包括沉默权)真正成为惠及美利坚合众国每一位居民的法案。

简言之,沉默权就是国民保持沉默的权利,/不说话0的权利»。作为公民个体权利的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特权被公认为个人的实质性权利之一,/成为一项私人的独特权利,指导个人的生活。该权利是我们民主的象征。0从而在视警察为/必要的恶魔0的美国社会,成为限制和对抗警察执法公权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该权利的具体含义是/他(指犯罪嫌疑人)可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如果他选择不说话的话,那么他可以保持沉默。0亦即沉默与否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自由、理性的意志。

(二)米兰达规则对沉默权的外围保护

然而,即使宪法白纸黑字地规定了公民享有沉默权,但是对于缺乏法律素养和法律专门知识的大多数普通公众来说(如上述的无业青年米兰达)也是知之甚少;再加上处于采取强制羁押状态的犯罪嫌疑人,被置于完全陌生、与世隔绝的环境,面对握有国家强大公权、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警察,心理充满巨大的压力。而在米兰达规则创设之前大量警察执法实践中,警察执法权恣意横行,利用心理强制和精神胁迫来迫使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供述的案件屡见不鲜。此时,正如首席大法官沃伦在大法官意见书指出的那样:/如果不采取保护措施以消除这种羁押环境中所包含的潜在的强制因素,那么,由此获得的被告人的任何陈述,都不会真正是他自由选择的产物。0在此种情形下,由于沉默权程序性保障措施的缺失,作为宪法性权利的反对自我归罪特权必然会被剥夺殆尽,宪法权利无疑成为/水中月,境中花0。

正是基于对反对自我归罪特权保护不周延的考虑,沃伦大法官根据自己长期担任基层检察官的经历,对各级政府检察部门和警察内部的黑暗、腐败和犯罪的内幕洞若观火、深恶痛绝,而对于某些逐渐远离普通民众的宪法性权利的景况则忧心忡忡。沃伦大法官以米兰达案为契机,通过米兰达案创设了米兰达规则,从而成为沉默权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此沃伦法庭被誉为美国历史上/最重视公民自由和公民权利0的法庭。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把米兰达规则等同于沉默权,成为沉默权的代名词;另有一些学者认为米兰达规则可以概括为沉默权、律师在场权和贫困受帮助权,是故米兰达规则包含沉默权。此两种观点均有商榷之余地。通过米兰达规则设置的权利本质是一项受告知权,而不同于沉默权,更不能包含沉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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