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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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铝业)生产经营统计管理,规范统计调查制度,确保统计资料及时、准确、全面、科学地反映公司生产运营情况,为生产经营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简称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简称统计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统计是中国铝业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根据公司综合管理和部门专业管理需要,收集、整理汇总和反馈公司生产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为公司生产经营、运行管理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章对象和内容
第三条中国铝业生产统计的对象是中国铝业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中国铝业生产统计内容包括:公司所属单位的地质储量,矿山作业量,主要产品产量和生产能力,主要生产技术经济指标,原燃、材料消耗,主要产品进出口和市场营销,科技创新
和技术装备情况以及国家、行业和公司管理及经营决策需要的其他统计内容。
第五条中国铝业生产统计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为补充。目前暂以月报、季报、年报为主,视公司信息网络化建设进程,逐步建立起全公司生产统计的快速报表系统,加快公司内部生产经营统计信息传递速度。
第六条中国铝业内部统计信息共享,鼓励各分公司、子公司进行对标,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优化技术经济指标。
第七条公司生产统计月报、季报、年报的格式和统计内容每年由生产部根据管理和决策需要修订一次。所属单位应于次月按公司要求时间向中国铝业生产部报送本单位上月有关数据和分析材料;次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综合统计年报。
第三章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中国铝业生产统计管理工作机构设在生产部。其职责是:负责全公司生产统计业务的归口管理,组织各种生产统计调查和统计结果的汇总分析,设计统计指标体系,建立统一的生产统计网络管理系统,修订统计计算方法。
第九条中国铝业所属单位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设置统计机构,其职责是:根据生产组织和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按照国家和中国铝业的要求,及时、准确提供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并开展分析,及时发现和分析生产运营统
计数据的异常波动情况,对生产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建议。
第十条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明确本单位生产统计工作负责人,并为统计机构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
分公司、子公司统计工作负责人的职责是: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统计工作的管理和协调;领导和监督本单位生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执行国家有关统计法律和公司统计工作制度,及时认真完成统计工作任务;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专业培训。
统计人员的职责是:对统计范围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和中国铝业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原始台帐、记录的完整性;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汇总和报出统计资料。
第四章保密和披露
第十一条根据中国铝业生产管理和境外上市工作的要求,确定生产运行统计资料当前的保密项目是:高新技术产品(如金属镓)的生产工艺参数、产能产量等相关数据;各产品的制造成本;供矿方式及价格;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原燃、材料购入价格;产品库存与销售量等。
第十二条根据前款规定,并按照统计资料对中国铝业经营发展的重要程度,确定中国铝业有关统计资料的密级为:秘密:《生产日报》、《生产情况通报》。
机密:《中国铝业生产运营情况》月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业企业基本情况》年报
第十三条中国铝业对分公司、子公司生产经营统计资料的信息披露实行统一管理。除按照《统计法》规定,必须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统计部门上报规定的数据外,未经中国铝业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或发布任何属于分公司、子公司生产经营统计保密范围的统计数据和信息。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四条按照《统计法》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和集体,公司可以给予奖励:
一、及时准确完成统计任务,按期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上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三、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四、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但未构成犯罪的应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公布属于保密范畴统计资料的;
第十六条违反《统计法》和本管理办法,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中国铝业生产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