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天然气价格调整暨建立价格联动机制改革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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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天然气价格调整暨建立价格联动机制改革方案
为了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与可替代能源价格的动态价格调整机制,合理核定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形成符合实际的燃气价格管理运行新机制。根据《X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X价商发〔X〕54号)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天然气价格调整暨建立价格联动机制要点
1.我县天然气价格按照用途分为居民用气价格、非居民用气价格和车用气价格三类,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车用天然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本次不涉及车用天然气价格调整。
2.居民配气价格与非居民配气价格暂不实行并轨。
3.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依据成本监审结论,结合X县实际,参考周边县市价格水平,我县管道燃气居民配气价格确定为0.624元/m³;非居民配气价格确定为0.774元/m³。
4.居民用户建筑红线内用气设施按照法律规定由燃气企业提供运行维护成本及居民用户计量表到期更换费用已计入准许成本,核入配气价格之中,燃气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居民用户收取更换燃气表费、维修费、维护费等任何费用。
二、天然气价格调整暨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具体内容
(一)居民用气各阶梯终端销售价格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居民用气量划分为三档。居民用气第一档销售价格由现行2.08元/m³调整为2.18元/m³,上调0.10元/m³;第二档用气价格执行第一档价格的1.2倍,为2.62元/m³;第三档用气价格执行第一档价格的1.5倍,为3.27元/m³。
居民用气范围为:居民生活用气、居民家庭独立采暖壁挂锅炉用气、福利院、养老院用气、各类学校、幼儿园用气以及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暖用气、市政集中供热企业供居民采暖用气;其他用气为非居民用气类别。
其中:各类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等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不实行阶梯气价,价格标准在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气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02元,即每立方米2.20元。
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暖用气、市政集中供热企业供居民采暖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用气第一阶梯价格标准。市政集中供热范围有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的,由城市燃气企业与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协商确定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量比例,分别执行居民集中供暖用气价格和非居民用气价格标准。
(2)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现行2.45元/m³调整为2.33元/m³,下调0.12元/m³。
X县城市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表
阶梯气价相关政策
1.实施范围。我县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实施范围为全县管道天然气直达的城镇居民生活用气。居民生活用气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对确因家庭人口较多(5人及以上)用气量较大,且天然气没有用于商业用途的家庭,可持户口本、暂住证和居住地社区证明到城市燃气公司营业网点申报,经燃气公司核实确认后,每增加1人可申请每档年度气量增加60立方米用气基数,超出部分按下一档标准执行。
2.我县居民阶梯气价以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周期执行,居民用(购)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抄表用户以实际用气量为计量依据,预购买量的IC卡表用户按购买量执行阶梯气价。具备阶梯价格计量功能的预付费IC卡表用户,按表执行阶梯气价,不具备阶梯价格计量功能的按当年实际充值金额折算的充值气量执行阶梯气价。用户用气量或购气量超过第一档气量时,燃气
公司应及时告知和提醒用户。我县居民阶梯气价实施前,用户已购买的预付气量不再追溯执行阶梯价格。居民用户新报装用气,在同一执行周期内实际用气月份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用气月份数计算分档气量,执行相应的分档气价标准。
3.确保城镇低保人群生活不受阶梯气价影响,凡符合我省执行阶梯气价的城镇低保用户,可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到当地燃气公司营业网点申报,经燃气公司核实确认后,所有用气量均按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气价标准执行。
(二)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即将天然气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的购气结算价格联动,天然气销售价格随着上游天然气价格涨跌同方向调整。联动仅适用于上游价格调整造成的成本变化。
1.联动范围:城区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2.联动办法:当上游天然气价格即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达到一定幅度时,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可相应同向调整。
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
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现行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供销差率)
供销差率依据《X省城市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按照不超过4%考虑。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分别确定不同的联动周期。
3.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1)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联动周期不少于12个月,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5%时,按照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消化不低于20%,居民用户承担不超过80%的原则相应提高价格。当购气成本平均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5%,应及时全额向终端传导降低价格。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要坚持平稳、从紧的原则,尽量保持居民用气价格的稳定。
(2)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周期,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5%时,按照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消化不低于20%,非居民用户承担不超过80%的原则相应提高价格。当购气成本平均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5%,应及时全额向终端传导降低价格。
当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15%时,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增减额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3)根据天然气购气价格变化情况,由燃气企业提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适时决定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对终端销售价格相应同向调整。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据实提供天然气采购合同、结算票据等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客观真实。
(4)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通过后,今后城市配气价格无变化时,仅疏导购气价格调整影响,则无需召开价格听证会,按照价格联动传导机制予以实施。
三、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