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
我国的民航行政管理
三、中国民用航பைடு நூலகம்局管理机构体系(1)
截至2021年7月,中国民用航空局管理机构设置分为民航局内设机构、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和民航局直属机构。民航局 内设机构中有13个业务司局(办公室),主要负责相关民航业务的管理。
一、中国民航管理体制的改革历程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 前的30年——民航管理 体制频繁变迁
始于1980年的改变军队 建制——行业迈上企业 化道路
始于1987年的政企分离 ——现代民航管理体制 架构基本形成
始于2002年的航空运输 企业联合重组、机场属 地化管理——民航市场 化管理体制初步形成
二、中国民用航空局的主要职责
全国分为7大民用航空管理区,由民用航空局下设的7个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管理本地区所属航空公司、机场、航站、 导航台等企事业单位的行政与航空事务。
三、中国民用航空局管理机构体系(2)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行 政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号:国办发[2009]20号颁布⽇期:2009-03-02执⾏⽇期:2009-03-0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民⽤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00九年三⽉⼆⽇中国民⽤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中国民⽤航空局 (副部级),为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
⼀、职责调整(⼀)将原中国民⽤航空总局规范管理航空运输业、实施航空安全和空中交通管理、组织协调重⼤紧急航空运输任务等职责划⼊中国民⽤航空局。
(⼆)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航空安全监管、规范航空运输业、通⽤航空管理的职责,保障民航安全,促进民航⾏业协调发展。
⼆、主要职责(⼀)提出民航⾏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与综合运输体系相关的专项规划建议,按规定拟订民航有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政策和标准,推进民航⾏业体制改⾰⼯作。
(⼆)承担民航飞⾏安全和地⾯安全监管责任。
负责民⽤航空器运营⼈、航空⼈员训练机构、民⽤航空产品及维修单位的审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民⽤航空器国籍登记和运⾏评审⼯作,负责机场飞⾏程序和运⾏最低标准监督管理⼯作,承担民航航空⼈员资格和民⽤航空卫⽣监督管理⼯作。
(三)负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作。
编制民航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航⾏情报、航空⽓象的监督管理。
(四)承担民航空防安全监管责任。
负责民航安全保卫的监督管理,承担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法⼲扰民航事件相关⼯作,负责民航安全检查、机场公安及消防救援的监督管理。
(五)拟订民⽤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民⽤航空器事故。
民航职能介绍
民航职能介绍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民航局或CAA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民用航空事业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归交通运输部管理。
其前身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2008年3月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
(一)综合司、国际司综合司下设处室:局长办公室、研究室、秘书处、政务督查处、新闻信息处、机要保密处、应急管理处、综合处国际司下设处室:外事处、国际关系处、国际组织处、港澳台事务处【岗位职责】1、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
2、承办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领导例会和全局性工作会议。
承办月度安全运行形势分析会的会务工作。
负责局机关部门重要会议的协调管理工作。
3、负责民航局公文处理工作,指导民航地区管理局公文工作。
管理民航局、局党组和局领导印章,办理局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印章的颁发和缴销。
管理党内有关文件。
4、组织民航局新闻发布工作。
负责政务信息和民航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工作。
负责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指导民航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
归口管理民航局展览工作。
5、负责局机关机要、保密工作,对局直属单位机要工作实施业务领导,对其保密工作实施业务指导。
6、起草发展国际民航关系的方针政策。
7、协调我国与国际组织在民航领域内的多边关系和合作事务,组织参加国际民航组织的多边会议和活动,协调和推动有关国际组织的决议、标准或建议措施的落实。
8、归口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协调民航局重大外事活动,承办局领导外事会见及出访活动。
管理民航局与外国民航当局及有关机构间的合作交流项目。
9、归口管理民航涉港澳台合作与交流事务,研究、协调和处理涉港澳台民航重大问题。
(二)航空安全办公室、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公安局航空安全办公室下设处室:安全监察处、事故调查处、安全信息处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下设处室:空中交通管制处、通信导航监视处、航空气象处、安全处、综合处公安局下设处室:办公室、一处(空防安全处)、二处(安全检查处)、三处(治安消防刑侦处)、四处(警卫处)、五处(情报信息处)、六处(航空保安法规标准处)、空警总队勤务处、空警总队综合处、政治部【岗位职责】1、起草民航安全管理和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调查的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及安全规划。
我国航空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概要
一、中国民用航空局 1、航空安全办公室 航空安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保障全行业航空安全。 2、飞行标准司 飞行标准司主要负责对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状态的审定和持 续监督,制定民用航空器维修以及与航空器运营相关的各类 人员的额管理规章、标准和程序,并根据这些程序对其进行 持续性的管理和监督。 3、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民用航空器、发动机、 螺旋桨及其零部件、机载设备的适航审定规章、标准,并根 据相应的规章标准对航空产品进行适航性的审定,保证民用 航空产品符合相关的适航标准,从而达到保证航空产品安全 性的根本目的。
飞行事故征候 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凡构成下面所列任何一条,即 为飞行事故征候。 1. 航空器机翼(旋翼)、尾翼(尾桨)、螺旋桨或操纵面及 其活动关节带有冰、雪、霜起飞;机型手册另有规定的,超 过该手册规定的标准、航空器起飞。 2. 航空器加注规格错误的燃油、滑油起飞。 3. 发动机滑油量低于规定的最少量,航空器起飞。 4. 未按规定数量加注燃油,导致航空器超过该次允许的最大 重量限制或少于规定的备用油量起飞。 5. 航空器货舱的货物、集装箱、集装板未按规定固定,导致 飞机重心改变,造成航空器操纵困难或损坏舱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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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采用的是:“两级政 府、三级管理”。 “两级政府”指的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中国民 用航空地区管理局; “三级管理”指的是: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局 地区管理局及地区管理局的派出所机构安全监督 管理局。 政府:立法决策、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宏观管 理; 民用航空企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执行操作 等微观管理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各部件及子系统的整体性 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安全性和物理完 整性的一种品质。
第三章 民航当局的职能和作用
2.欧洲联合航空局
1990年,联合航空局”(JAA)正式成立,签署的国家成为成员。主要职责就是制定 和完善联合航空规则(JAR),内容涉及飞机的设计和制造、飞机的运营和维修以 及民用航空领域的人员执照等内容的相关管理和技术程序的制定。
3.欧洲航空安全局
2002年6月,欧盟十五国在布鲁塞尔的会议上决定成立“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是一个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组织,统一管理欧洲的航空领域。
Nan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 Astronautics
六、CAMP报告
最终撰写的CAMP报告是经过一系列的研究和调查而形成的。 CAMP提供的预测将被用于定义未来航空运输系统的需求,根据预测的 需求和目前的需求满足情况进行比较做出未来规划。规划者还将根据 规划的规模决定满足目前和将来需求而要求的设施、人员、设备、组 织、规章和程序。 除了对所有这些内容进行详细阐述外,同时也要对规划成本(投入)进 行评估,对实施需要的时间进行估算。 一旦获得最后批准和颁布,就成为本国民航运输业发展的一个指针, 但并不意味着不可修改,对CAMP负责的当局和规划制定部门必须对其 进行周期性的评估和更新以准确反映航空运输系统的状况和管理CAMP 的执行情况。 例如:P81-中国民航的CAMP一中国民航“十一五”发展战略现划
中国民航总局具有以下5项主要工作内容:
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民用航空的立法提供支持;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参与国际民航事务的谈判和决策; 按照民航法的要求制定政策、规则和规定; 对中国民用航空领域的相关企业进行审核、发放牌照、 持续监督; 按照国家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对本行业的经济性条件进 行专案审批。
四、具有重要地位的民航当局 1.美国联邦航空局 FAA
民用航空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4.承担民航空防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民航安全保卫的监督管理,承担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非法干扰民航事件相关工作,负责民航安全检查、机场公安及消防救援的监督管理。
5.拟订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民用航空器事故。组织协调民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重大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任务,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8.拟订民航行业价格、收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民航行业财税等政策建议。按规定权限负责民航建设项目的投资和管理,审核(审批)购租民用航空器的申请。监测民航行业经济效益和运行情况,负责民航行业统计工作。
9.组织民航重大科技项目开发与应用,推进信息化建设。指导民航行业人力资源开发,科技、教育培训和节能减排工作。
4.按授权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适航审定,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设计、制造实施监督检查,发布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按授权审查批准或报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适航证、特许飞行证并实施监督管理。
5.审查批准或报批辖区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的总体规划、使用许可证和军民合用机场对民用航空器开放使用的申请,以及飞行程序、运行最低标准、低能见度运行程序等各类程序;对辖区内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行、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6.研究拟定辖区内民用航空发展规划;审核报批辖区内新建民用机场的场址预选报告;负责辖区内民用机场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对辖区内航油企业的安全运行及市场准入规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辖区内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计量工作;负责辖区内行业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7.指导和监督辖区内民用航空空防安全工作和民用机场的安检、消防、治安工作;审查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运输企业的安全保卫方案和预防、处置劫机炸机或其他突发事件的预案;组织协调相关刑事、治安案件的侦破;督查辖区内专机警卫任务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
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民航局或CAA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民用航空事业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归交通运输部管理。
其前身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2008年3月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一)研究并提出民航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拟定民航法律、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执行;推进和指导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工作。
(二)编制民航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行业实施宏观管理;负责全行业综合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三)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民航行业的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航空器飞行事故。
(四)制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制度,对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民用航空卫生工作。
(五)制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审查、国籍登记、维修许可审定和维修人员资格管理并持续监督检查。
(六)制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编制民用航空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对民用航空器实施空中交通管理,负责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的资格管理;管理民航导航通信、航行情报和航空气象工作。
(七)制定民用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标准及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审批机场总体规划,对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管理;实施对民用机场飞行区适用性、环境保护和土地使用的行业管理。
(八)制定民航安全保卫管理标准和规章,管理民航空防安全;监督检查防范和处置劫机、炸机预案,指导和处理非法干扰民航安全的重大事件;管理和指导机场安检、治安及消防救援工作。
(九)制定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对民航企业实行经营许可管理;组织协调重要运输任务。
(十)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价格政策及经济调节办法,监测民航待业经济效益,管理有关预算资金;审核、报批企业购买和租赁民用飞机的申请;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劳动工资政策,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劳动工资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违反〈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7〕139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违反〈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违反〈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7〕139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为落实《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6号),规范《航班正常管理规定》执行监管过程中有关举报管理工作,民航局制定了《违反〈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17年12月4日违反《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违反《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管理工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航行政机关对违反《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向民航行政机关反映,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举报对象,是指被举报存在违反《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行为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以及航空油料企业、航空器材企业、航空信息企业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民航行政机关,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四条民航行政机关对违反《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民航行政机关在官方网站公开受理举报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等信息。
第六条民航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违反《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对违反《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管理工作制度;(二)根据本办法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移送民航局收到的举报事项;(三)指导和监督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违反《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管理工作;(四)开展对违反《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行为进行举报的统计分析,通报全国违反《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行为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中国民用航空局管理的内容
中国民用航空局管理的内容中国民用航空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简称“CAAC”)是中国国家机构,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市场的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
它的职责如下:一、制定民用航空法律法规:1、制定和修改《民用航空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行政法规;2、制定民用航空政策和活动规范性文件。
二、管理民用航空活动:1、负责民用航空公司的批准、登记、监督和管理;2、负责航空运输的航线审批、发放、变更和监督;3、负责航空器的登记、鉴定、试飞和改装;4、负责航空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学历发放;5、负责监督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6、负责空中交通管理服务;7、负责空遣器安全监督管理;8、负责航空犯罪案件的调查处理;9、负责电子航空站监控、航空经营企业(场)审批和技术标准管理;10、对外上报空中交通和民用航空运营活动的状况;11、负责国际民用航空合作的谈判和协定的实施工作;12、负责民用航空设备贸易以及航空技术合作项目的审批报请。
三、发展民用航空技术:1、负责民用航空事故报告和飞行安全评估;2、负责国内民用航空技术开发、改进和培训;3、负责民用航空地质、航空气象、飞行检查咨询等技术服务;4、负责民用航空新技术的引进、开发和应用;5、负责中国国家航空器及其系统的开发研究;6、负责民用航空技术的专业服务和检验;7、协助民用航空企业开拓业务或开展社会责任活动。
四、管理航空资源:1、负责民用航空用地分配与管理;2、负责民用航空资源使用权的监督、分配和管理;3、负责民用航空空域规划、使用和管理;4、负责民用航空设施审批,机场及航空场使用费的征收;5、负责民用航空技术设施的建设、安装、检验和使用;6、负责航空电台审批,负责民用航空器发动机废气排放检测。
中国民用航空局是推动中国民航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机构,一直致力于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航空安全,为中国民航事业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民航局工作规则
民航局工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12.01•【文号】民航局发[1989]372号•【施行日期】1989.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4月8日实施日期:2003年4月8日)废止(原因:该规则被1998年9月17日发布的《民航总局工作规则》(民航厅发[1998]177号)取代,由于其内容主要是民航总局内部工作程序,不具有对外的行政约束力,故不再列为规章。
)民航局工作规则(民航局发(1989)372号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为了建立和健全工作责任制,更好地履行国务院规定的中国民用航空局的各项职责,特制定本规则。
一、民航局的主要职责民航局作为国务院主管民航事务的职能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事业实行行业管理。
主要职责是:1.拟定发展民用航空事业的方针,政策和行业法规,并监督执行。
2.编制民用航空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
收集和发布统计资料。
3.研究拟定宏观经济调节办法,管理归口企业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
4.对全国民用航空企业实行行业管理,颁发或吊销企业的经营许可证。
5.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发展民用航空的投资和信贷。
审核民用航空企业购买和长期租赁飞机的申请。
6.代表国家对外进行民用航空谈判和签约,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维护国家权益。
归口管理民用航空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7.负责民用航空飞行技术管理,制定并监督执行飞行标准,颁发或吊销飞行人员执照。
8.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空域规划。
负责对民用航路的建设和管理。
实施对民用航空的航行管制。
颁发或吊销航行管制人员执照。
管理民航通信、导航和气象工作。
9.负责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组织有关部门颁发或吊销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适航证、国籍登记证和维修许可证、维修人员执照。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6.23•【文号】国办发[1994]77号•【施行日期】1994.06.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6月23日国办发[1994]77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的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更名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正部级)。
民航总局应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原则和加强民航工作的指示,坚持政企职责分开,转变职能,加强行业管理,完善民航管理体制,促进我国民航事业发展。
一、职能转变民航是一个发展迅速、技术密集型的国民经济基础行业,具有行政权力要求相对高度集中和大量技术、业务工作需要监督检查的特点。
民航总局要从行业特点出发,把切实加强行业管理作为转变职能的重点,以“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为中心,强化飞行安全管理,加强对飞行安全的综合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加强民用航路建设,改进空中交通管理工作,逐渐形成集中统一的全国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和服务体系;突出对民航运输服务质量的管理监督,促进全行业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加强行业方针政策研究、法制建设、规划的制订与实施、体制改革协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协调等行业管理职能;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按照“政企分开、简政放权”的原则,把有条件实行地区性管理和企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下放、转移给地区管理局或企业。
第一节 中国民航行政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一节 中国民航行政管理体系及其职责
一、中国民航体制变迁 体制改变: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民航体制不断变迁,直到1980年,邓 小平同志发出“民航要走企业化的道路”的指示,民航从此 前的政企不分、军民合一,通过多次有计划、有步骤的体制 改革,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离、政资分离。
角色转变:
民航行业管理部门从既是行业管理者,又是企业资产所有 者的双重角色解脱出来,专注于行使航空运输业规范管理, 实施航空安全和空中交通管理、组织协调重大紧急航空运输 任务等行业管理职能,实现了向政府职能的转变。
二、中国民航行政管理体系
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中国民航局,CAAC),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民用航空事业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归交 通运输部管理,其前身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2008年3月改 为中国民航局,是中国民用航空业的行业管理机构。
(一)中国民用航空局
1.局领导班子 民航局领导班子设局长一人,副局长若干人。 2.内设机构 综合司:承办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领导例会和全局性工作会议。承 办月度安全运行形势分析会的会务工作。负责局机关部门重要会议 的协调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司:组织拟订科技发展和年度计划,提出科技计划经费配建 议 国际司:负责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等多边外交领域 航空器适航审定司:航空材料、设备、记载设备的管理
全国民航工会:中国民航局全国民航工会,参与涉及劳 动关系、职工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的制定。对有关 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负责劳动保护 监督检查工作,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依 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航空安全办公室:中国民航局航空安全办公室,综合管理民航行 业航空安全信息,分析航空安全形势,发布安全指令、通报,提 出安全建议和措施。按规定组织或参与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工作, 指导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调查工作,监督检查安全建议落实情况。
航空国内民航组织介绍
• (4) 协助解决会员范围
• (1)举办多种形式的与机场业务相关的交流活动; • (2)开展与机场业务相关的信息收集、分析咨询和
评比服务; • (3)受政府委托,起草机场行业标准,推动新技术
运用; • (4)根据机场行业发展实际和趋势,进行相关课题
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或立法建议; • (5)组织开展与机场业务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 (6)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建设协会网站。
思考题
• ICAO的的宗旨和目的、作用是什么? • ICAO的管理机构是如何设置的? • 我国参加ICAO的情况是什么? • IATA的宗旨、任务与作用是什么? • IATA的管理机构是如何设置的? • IATA会员如何划分? • IATA有哪两类活动,活动的主要讨论内容是什么?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职能有哪些? • 中国民航总局直属单位和机构有哪些?
4、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的目标任务
• 围绕国家改革发展大局,围绕企业经营的热点、 难点,围绕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积极推进 各项工作,坚定地走自立、自主、自律、自我 发展的道路,以服务为本,把协会建设成中国 航空运输企业之家、会员之家,以创新为源, 把协会办成高效率、有信誉,具有国际影响的 先进社团组织。
• 9颗星——华夏民族自古就有以九为大,以九为多 之传承。 在这里寓意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将不断发展壮大,谱写璀璨 篇章。
三、中国民用机场协会CCAA
1、协会的宗旨
• (1) 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 政策、法律和行业法规。
• (2) 按照“共同参与、共同分享、共同成就”的指 导思想,为会员提供交流合作平台,提出行业政策建 议,推动我国机场管理和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caac的职责
caac的职责
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是中国民航系统的主管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负责实施民用航空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和颁布民用航空局的规章制度,对民用航空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的正常运行安全;
2. 监督和管理民用航空企业的运营,对民用航空企业的安全生产、飞行安全、服务品质等方面进行监督,确保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3. 负责制定和实施中国民航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中国民航的发展,提高民航产业的整体水平和中国民航的国际竞争力;
4. 维护民用航空市场秩序,规范民用航空市场行为,加强对航空公司的监管和管理,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5. 加强与国际民航组织和外国民航主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促进中国民航与国际民航的交流与合作,保障中国民航在国际上的合法权益。
总之,中国民用航空局作为中国民航系统的主管机构,其职责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促进民航产业的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
- 1 -。
中国民航的名词解释
中国民航的名词解释
中国民航是指中国的民用航空运输系统和相关机构。
它涵盖了一系列的名词和
概念,需要对这些名词进行解释和说明。
首先,中国民航局是中国民航的主管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
民用航空活动。
其职责包括制定民用航空法规、审批机场建设、批准航空公司经营许可证等。
民航运输是指民航公司通过各种航班运输乘客和货物的运输活动。
它包括国际
航班和国内航班,提供方便快捷的交通服务,促进国内外的经济、文化和人员交流。
民航机场是提供民航运输服务的场所,包括地面设施、跑道、航空交通管制等
设施。
中国民航机场数量庞大,其中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等大型机场在国内外都享有盛誉。
飞机是进行航空运输的主要交通工具,具有载客量大、速度快、航程远等特点。
中国民航拥有各类飞机,从小型客机到大型宽体客机等,以满足不同的需求。
中国民航业的发展也包括航空货运,即运输货物的航空运输活动。
随着电子商
务的兴起和物流需求的增加,航空货运在国内外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此外,中国民航还涉及到航空器维修、安全检查、空中交通管制等相关领域。
这些环节都是为了确保民用航空的安全、高效运营。
总的来说,中国民航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体系,涵盖了许多名词和概念。
它为
人们提供便捷的航空运输服务,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的交流。
中国民航在全球航空运输领域中具有重要地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11.19•【文号】国办发[2002]63号•【施行日期】2002.11.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政企分开、转变职能、加强监管、保证安全的目标,建立与民用航空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实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两级行政管理体制。
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安全管理和民用航空不同业务量的需要,在所辖区内设立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机构设置(一)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航总局下设7个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地域的民用航空事务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
7个民航地区管理局为: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
各民航地区管理局为正司局级机构。
在北京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在沈阳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为辽宁省、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在上海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和山东省;在广州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为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海南省;在成都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和西藏自治区;在西安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青海省;在乌鲁木齐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管辖地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民航局简要介绍信范文模板
尊敬的[收信人姓名/单位名称]:您好!我谨代表民航局,向您致以诚挚的问候!在此,我向您简要介绍民航局的基本情况、主要职责和近年来的工作成果,以增进相互了解和合作。
一、民航局基本情况民航局,全称中国民用航空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全国民用航空事业的管理和监督。
民航局成立于1949年,总部位于北京市。
民航局下设各直属单位、地区管理局、飞行区管理局、民航科学研究所等,负责民航行业的管理和服务。
二、民航局主要职责1. 制定民航行业发展战略和政策,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民用航空的法律法规。
2. 管理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机场、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气象服务等。
3. 监督管理民航运输企业,维护航空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航空运输安全。
4. 负责民航飞行员、空中交通管制员、维修工程师等航空专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5. 组织开展民航科技研发,提高民航行业的技术水平。
6. 参与国际民航组织(ICAO)及其他国际民航事务,推动民航国际交流与合作。
7. 指导民航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工作。
三、民航局近年来的工作成果1. 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近年来,我国民航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断加大,机场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航空运输能力显著提高。
截至2022年底,我国民航机场数量达到241个,其中运输机场239个。
2. 航空运输市场秩序良好。
民航局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确保航空运输安全。
近年来,我国航空运输事故发生率持续下降,民航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3. 航空运输业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航空运输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2022年,我国民航旅客运输量达到7.8亿人次,货邮运输量达到1.5亿吨。
4. 民航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升。
民航局加大对民航科技研发的投入,推动航空器研发、飞行控制系统、航空材料等领域的技术创新。
我国自主研发的C919大型客机成功首飞,标志着我国航空工业迈向了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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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民航局或CAA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民用航空事业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归交通运输部管理。
其前身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2008年3月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
(一)研究并提出民航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拟定民航法律、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执行;推进和指导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工作。
(二)编制民航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行业实施宏观管理;负责全行业综合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三)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民航行业的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航空器飞行事故。
(四)制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制度,对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民用航空卫生工作。
(五)制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审查、国籍登记、维修许可审定和维修人员资格管理并持续监督检查。
(六)制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编制民用航空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对民用航空器实施空中交通管理,负责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的资格管理;管理民航导航通信、航行情报和航空气象工作。
(七)制定民用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标准及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审批机场总体规划,对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管理;实施对民用机场飞行区适用性、环境保护和土地使用的行业管理。
(八)制定民航安全保卫管理标准和规章,管理民航空防安全;监督检查防范和处置劫机、炸机预案,指导和处理非法干扰民航安全的重大事件;管理和指导机场安检、治安及消防救援工作。
(九)制定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对民航企业实行经营许可管理;组织协调重要运输任务。
(十)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价格政策及经济调节办法,监测民航待业经济效益,管理有关预算资金;审核、报批企业购买和租赁民用飞机的申请;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劳动工资政策,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劳动工资工作。
(十一)领导民航地区、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和管理民航直属院校等事业单位;按规定范围管理干部;组织和指导培训教育工作。
(十二)代表国家处理涉外民航事务,负责对外航空谈判、签约并监督实施,维护国家航空权益;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及涉民航事务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多边活动;处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民航事务。
(十三)负责民航党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民用航空局内设机构/职责
综合司航空安全办公室政策法规司
发展计划司财务司人事科教司
国际司运输司飞行标准司
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机场司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公安局
直属机关党委(思想政治工作办
公室)
党组纪检组、驻民航局监察局
全国民航工会离退休干部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直属机构和单位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关服务局
中国民航大学中国民航飞行学院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中国民航局第二研究所中国民航报社出版社
民航医学中心(民航总医院)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
中国民航飞行校验中心中国民用航空局信息中心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首都机场集团
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历任领导
中央军委民航局局长
钟赤兵(1949年11月-1952年10月)
朱辉照(1952年10月-1955年6月)
中国民航局局长
邝任农(1955年6月-1973年6月)
马仁辉(1973年6月-1975年6月)
刘存信(1975年6月-1977年12月)
沈图(1977年12月-1985年3月)
胡逸洲(1985年3月-1991年2月)
蒋祝平(1991年2月-1993年12月)
陈光毅(1993年12月-1998年6月)
刘剑锋(1998年5月-2002年5月)
杨元元(2002年5月-2007年12月)
李家祥(2007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