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法学专业毕业设计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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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篇一:论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的适用本科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论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的适用院、系:人文学院法律系学科专业:法学学生:白燕学号:指导教师:金博201X年 06月论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的适用摘要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和人们维权意识与法律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也呈逐年上升之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医疗侵权纠纷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这种举证责任规则从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医患双方在信息占有上的不对等地位,部分免除了患者的举证责任,扩大了对患者的保护范围,加重了医疗机构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本文从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及特点着手,对举证责任及其法律特征、举证责任倒置及医患双方的责任分配等问题作了一些初步的探讨,正确认识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努力构建相互信任的医患关系,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秩序,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医疗纠纷;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Study on the burden of proof in the application ofmedical disputes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edical people to safeguard their rights and legal awareness and sense of the increase in medical disputes has become all the hot issues of social concern of the medical dispute cases is also a rising trend year by year.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a number of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evidence”to establish a medical infringement disputes in the invers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applicable rules, this burden of proof from the rules of a certain extent, the balance of both doctors and patients in possession of information on the unequal status, some of the patients from the burden of proof, expanded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for patients,adding to the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the proceedings of the burdenof proof. This article from the burden of proof inverted the meaning and characteristics proceed, the burden of proof and its legal characteristics, the invers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and the responsibility of both doctor-patient distribution and other issues made some preliminary discussion, A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medical disputes in the invers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issue, and strive to build mutual trust in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doctors and patients, safeguard social stability and order,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medical cause.Key words :Medical disputes; the burden of proof; inversion of the burdenof proof目录中文摘要???????????????????????????(Ⅰ)英文摘要???????????????????????????(Ⅱ) 1 绪论???????????????????????????? (1) 2 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基础和特征??????????? (2)2.1举证责任?????????????????????????????? (2)2.1.1一般规则??????????????????????????? (2)2.1.2特殊规则??????????????????????????? (2)2.1.3疑难案件的举证规则?????????????????????? (2)2.2举证责任分配的概念????????????????????????? (2)2.3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基础??????????????????????? (3)2.3.1损害归属说?????????????????????????? (3)2.3.2危险领域说?????????????????????????? (3)2.3.3盖然说???????????????????????????? (3)2.3.4距离说???????????????????????????? (3)2.4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征????????????????????????? (3)2.4.1基本规范上的前置性?????????????????????? (3)2.4.2倒置位置上的局部性?????????????????????? (4)2.4.3待证事实上的相反性?????????????????????? (4)2.4.4承担主体上的对换性?????????????????????? (4) 3 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3.1 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适用的必要性????????????????(5)3.1.1 是解决医患纠纷的现实要求???????????????????(5)3.1.2 由当事人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决定??????????????? (5)3.1.3是规范医疗管理秩序的需要??????????????????? (5)3.2 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适用的可行性????????????????(5) 4 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7)4.1患方的举证责任??????????????????????????? (7)4.2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7)4.2.1证明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7)4.2.2证明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7)4.3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的方式和途径?????????????? (8)4.3.1证明在医疗活动中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解决医患纠纷的现实要求????????????(8)4.3.2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 (8)4.3.3损害结果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 (8)4.3.4无过错输血造成不良后果??????????????????? (9)4.3.5由于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造成损害后果的???????????(9)4.3.6患者同意接受的实验性临床医疗造成的损害????????????(9) 5 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的具体适用?????????????(10)5.1原告对于医方具有过错的也负有证明责任????????????????(10)5.2法官认知能力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应用?????????????????(10)5.3对于较简易的医疗纠纷案件,原告择以违约之诉的处理方法????????(11)5.4医疗事故鉴定的证明效力???????????????????????(12) 6 结语 ???????????????????????????(14)致谢 ?????????????????????????????????(15)注释 ?????????????????????????????????(16)参考文献 ?????????????????????????? (17)篇二:对医疗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分析对医疗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分析作者:社旗县人民法院李红歧发布时间:201X-10-19 15:05:33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也呈逐步上升之势,存在于其中的有关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和承担问题尚有理论探讨和研究的必要。

对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

对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

对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摘要:举证责任分配作为证据制度的核心在民事诉讼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我国在医疗侵权领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妥当,欠缺法理支撑,对医学发展不利。

在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或举证责任的倒置中作出选择并非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关键,关键在于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以平衡患方的弱势地位和医方的强势地位。

故应当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下,进行有限制的倒置规则并赋予医疗机构以合理的倒置异议权。

关键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举证责任倒置;医疗侵权诉讼D925.13 :A :2095-4379-(2015)08-0100-02作者简介:范维(1994-),女,四川成都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12级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举证责任倒置理论概述(一)举证责任分配规则20世纪初期,德国学者罗森贝克提出的“法律要件分类学说”①成为举证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理论基础,他认为,证明责任的分配可以采取抽象统一的分配方法。

但是到20世纪50-60年代,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出现了一些特殊类型的侵权诉讼案件,其中以环境污染、医疗侵权为典型代表,若这些案件仍旧以“法律要件分类学说”为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则会导致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难以完成举证责任,从而丧失胜诉的机会。

于是,德国法院通过判例对法律要件分类学说进行局部修正,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二)举证责任倒置理论的理解举证责任倒置由德语“Umkchrung,Verschiebung,shifting”一词翻译而来,乃大陆法系的特有概念,原意是指“反方向行驶”,从词语意思上看不是说“应当由此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转移给彼方”,而是“应由此方承担的证明责任被免除,由彼方的当事人对本来的证明责任对象从相反的方向承担证明责任。

”[1]举证责任倒置理论存在以下几个特点:1.倒置的是败诉风险。

举证责任分配的是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完整版)法律事务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影响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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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题目: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影响院系公共管理系专业法律事务姓名导师准考证号考生身份证号安徽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制二00八年九月一日目录一、举证责任的分配 (2)(一)举证责任的概念(二)举证责任的分配的含义二、医疗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举证责任的分配 (3)(一)医疗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二)患者的举证责任(三)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三、举证责任倒置及其对医疗侵权诉讼的影响 (5)(一)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二)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侵权诉讼的影响四、实践中对举证责任倒置相关问题的探讨 (7)(一)注意义务—客观过错之一(二)技术规范—客观过错之二(三)采用主观标准会使举证责任形同虚设五、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 (8)(一)完善医学法律体系(二)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引进“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三)优良的医疗体制的建立(四)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影响内容摘要在医疗侵权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对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影响。

因为在医疗纠纷的案件中,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了相关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明能力;而患者大部分只是普通百姓,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所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了解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侵权诉讼的影响,是医疗侵权诉讼双方当事人现实地位和举证能力差异的必然选择,对正确处理医疗侵权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影响随着社会的进步,医学科技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医疗纠纷案件大量增加。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能正确认定医疗纠纷的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医疗侵权案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将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之诉纳入举证责任倒置范畴。

其中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有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

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

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论⽂摘要:最⾼院的司法解释对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做了规定,规定医疗侵权案件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本⽂就医疗侵权举证倒置从医院⽅、患⽅、法院⽅等6个⽅⾯进⾏分析:从“防御性医疗”的出现看医疗侵权举证倒置;从医患关系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从司法解释的基础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从司法解释权与⽴法权看医疗侵权看举证责任倒置;从法官的⾃由⼼证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从医⽅“举证难”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

如何从根本上、制度上防范和减少纠纷是⼀个我们应该努⼒的⽅⾯,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法应该予以摒弃。

可以肯定地讲,完全不发⽣医疗纠纷是不可能的,任何国家都做不到,既然医疗纠纷的发⽣不可避免,那么从制度设置上就应当着眼于化解风险、化解⽭盾、理性处理纠纷。

笔者认为,要想解决⽬前存在的⾮常尴尬的医患关系,需要从规范和制度层⾯上来解决。

综上我们认为“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应取消;若认为完全取消不利于保护患者的权益可在取消的同时单列⼀条:“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提出主张的⼀⽅当事⼈承担举证责任应⾸先举证,再由另⼀⽅当事⼈举证。

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若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审判⼈员可以综合全案情况确定责任”,我们认为医疗侵权案件这样分配举证责任⾜以起到保护患者的作⽤。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样分配举证责任也只是现⾏医疗体制下的权宜之计,不应作为今后民事证据法分配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依据。

关键词: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2001年12⽉6⽇最⾼⼈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的司法解释,在第四条第(⼋)款中规定:“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浅议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浅议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浅议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问题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一原则也一直被运用于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审理中。

而在医疗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一方往往由于举证困难而最终败诉,其合法权益未得到应有的保障。

因此,近年来围绕医疗纠纷诉讼活动的举证责任问题争论较大。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实施)。

该《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确立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原告(患者)主张侵权事实,被告(医院)否认的,由被告就其否认负担举证责任,为近年来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之争论划上了一个句号。

下面笔者拟从一则案例对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作一浅显的探讨。

2000年4月,安徽省蒙城县的周女士参加了所在市的无偿献血活动,但是血检证明周女士血液中含有艾滋病病毒,她在经过一系列的询问、检查后找到了唯一可以使自己感染上艾滋病病毒的可能:1995年2月周女士临产后曾接受过一家医院的输血,在排除了性传播、母婴传播等因素后,她怀疑问题出在所输的血液中。

于是周女士找到了这家医院,但是医院却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无奈之下周女士将这家医院告上法庭。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周女士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但这对于一个缺乏专业医疗知识的人来说是何等的困难,而且她也无权从院方获知病历的内容。

最终周女士因找不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败诉,遭受到工作和生活双重打击的她只能将“苦”咽到心里。

像周女士这样在医疗纠纷的诉讼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很多,他们往往因为举证不能或无权获知病例信息而在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中处于极为被动和不利的地位,其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

论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论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论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实体法上的公平与正义。

本文通过对各国医疗诉讼判断的比较以及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价值取向和医疗侵权行为“四要件”说进行分析,认为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存在有法理上和逻辑上的缺陷,应当予以修正。

标签: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Abstract:Interpretation of supreme people’s court about reversal of the burden of proof in tort action for medical malpractice has been enacted in 2002. This article discussed the different law systematically country to country,and analyzed the interpretation by means of legal theory、value orientation and “four important document”.W e find that there are some bugs on this interpretation and which should be amended.key words:tort action for medical malpractice,burden of proof,reversal of the burden of proof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颁布了关于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论文

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论文

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论文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论文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也呈逐步上升之势。

2002年4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更将使这一问题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广泛关注。

?一、关于医疗纠纷的涵义有许多说法,作者认为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亲属认为医疗单位或者医疗人员所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有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财产、精神损害的后果而与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事故监管鉴定机构之间产生的争执。

此定义包括几种特殊情况:一是医务人员的过失与不良后果的因果关系不一定确切存在,有些纠纷是因为患者对医疗行为的不知情或不理解,也有的是因为个别患者的无理取闹;二是纠纷的主体不仅仅是医患双方。

在实际生活中,将卫生厅、局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告上法庭的案件也是时有发生的。

在法律上,医生和患者之间本应是平等的地位,可是由于医方的特殊性,患者往往对医方行为和医术一无所知。

这样,在双方产生纠纷时,患者常常因为不知如何取证也不知道哪些证据重要而陷入被动,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这样,平等的双方在现实中变得不平等起来。

所以为了维护整个社会公益,法律便给医方规定了许多义务,以平衡双方的权益。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二、举证责任,亦称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用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这一概念源自罗马法,现已为各国所普遍采用。

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是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当事人负担败诉的风险。

就同一事实,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承担。

否则,在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院就无法根据证明责任作出裁判。

证明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责任,即谁主张就应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二是结果责任,是指不尽举证义务者应承担败诉的风险。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浅析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浅析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浅析医疗纠纷案件是社会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类事件,其中“举证责任倒置”是一种普遍存在的争议点。

举证责任倒置指的是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被告方不需要出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没有过错,而是由原告方来出示证据证明被告方存在过错。

这种情况下,原告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方的错误行为。

本文将对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进行浅析。

一、举证责任为什么要倒置?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为什么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要进行举证责任倒置。

这是因为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生所掌握的关于患者健康状况、病情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是患者不具备的。

因此,在这种不对等的情况下,如果对于患者来说,需要他们出具证据来证明医生犯错误,那么他们就可能会面临很大的难度。

所以,为了维护患者的权益,举证责任才会倒置。

二、被告方如何承担起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没有过错的责任?既然举证责任被倒置了,那么被告方如何承担起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没有过错的责任呢?首先,被告方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应当包括诊断报告、治疗记录以及医生的处方等。

而且证明材料不仅要齐全,还要真实有效。

其次,在进行诊治过程中,被告方需要尽到医疗职责,做到认真负责,切实提高医务人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素质。

最后,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被告方需要积极协调处理,公开透明,不隐瞒事实,不搞欺骗,不耍花招,与患者和解或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争端。

三、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行业有哪些影响?举证责任倒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对医生的规范。

但是,如果滥用这种制度,就会导致医疗行业的损失。

对于医院来说,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败诉,会直接影响到医院的信誉和声誉。

当患者遭受了损失,需要进行法律投诉时,对医院来说不仅会涉及到牵连方面的问题,还会面临财务上的压力。

四、对于举证责任倒置,我们应该如何避免滥用?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我们也要避免它的滥用。

浅议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一)

浅议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一)

浅议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一)〔内容提要〕: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其中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应,各界态度褒贬不一,医疗界甚至在“两会”上提出了暂停该规定的提案。

对此,作者从对医疗纠纷的界定、医疗界的反应、对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解及其实施的意义等方面阐明了支持规定实施的立场。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行为,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据的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①。

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9月份正式实施,其中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该规定实施以来,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应,各界持褒贬不一,有的甚至强烈反对。

作者认为,规定的实施,不仅切实维护了患者的权益,对医疗机构也是一个不断完善、规范的良好契机。

一、对医疗纠纷的界定医疗纠纷是医疗机构因医疗过失致患者损害这一领域的民事赔偿诉讼。

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因为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

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致害的原因已发生医疗事故为前提,后者致害的原因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行为过失。

二、医疗界反应强烈规定实施以前,在医疗纠纷中患者由于种种不能克服的困难,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处于举证劣势地位。

规定的实施,在医疗纠纷中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分配原则,体现了法律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

这对医疗界的震惊是不言而喻的,认为这是一种“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的证据分配原则。

浅谈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浅谈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浅谈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摘要: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规定有关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均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方(医院方)提供举证,以证明自身行为操作不当、患者所受侵害以及二者间的因果关系。

但是这一设计仍有部分缺陷,如防御性治疗、患者过度维权等。

本文在站在这个角度分析缺陷的原因、表现以及个人的改进方案等。

Abstract:There is a provision in Chinese legal system that medical dispute related civil action need adopt the inversion of burden of proof ,which means the hospitals should supply the proof about their non-standard behavior, damage of patients and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 But I consider there are detects about this provision.I will analyze the reason, performance and the improved scheme about it in this article. 关键词举证责任倒置过度维权防御性治疗改进方案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关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都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有这样一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它是指在法律直接规定的一些特殊类型侵权诉讼案件如医疗纠纷案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自身与损害结果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证明受害者或第三人有过错,应承担举证责任。

浅议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浅议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内容提要;自2002年4月1日起针对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至今已经7年。

在此期间,这一制度保护了很多患者的合法权益。

就以XX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为例2002年至2004年,该院在审结的95件医疗纠纷案件中,通过判决支持患者诉讼请求的为49件,通过调解支持患者诉讼请求的为26件,两项之和为75件,占所结案件的78%,除撤诉案件外,判决驳回患者诉讼请求的仅为13件,占1 4%。

这些数字显示,在当今医疗纠纷中医患官司不再难打。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制度这保护了患者的利益维护了我国司法公正。

同时也应该注意到这一制造还存在很多问题。

例如它就加剧了医患之间的矛盾。

但是,医疗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总体来说利大于弊我们应该更多的看到它有利的方面。

我相信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这些不足会逐渐的得到解决。

关键词:医疗纠纷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目录引言-----------------------------------------------------------------------------------------------1一、医疗纠纷的概念-----------------------------------------------------------------------1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概述------------------------------------------------------------------2(一)、举证责任的概念----------------------------------------------------------------------2(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2(三)、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X围---------------------------------------2(四)、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3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3 (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3(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4(三)、案例分析医患双方具体的举证责任------------------------------5四、举证责任倒置产生的效果------------------------------------------------------------6 (一)、举证责任倒置产生的积极效果---------------------------------------------------6(二)、举证责任倒置产生的消极效果---------------------------------------------------6结束语---------------------------------------------------------------------------------------------7参考文献------------------------------------------------------------------------------------------7浅议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引言日前,全国人大针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审议,而关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明确表示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才能要求赔偿。

浅谈医疗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

浅谈医疗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

浅谈医疗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郜会实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首先应明确何为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由于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以及法律责任的认识不一致而向有关部门提出的控告。

也就是说,医疗纠纷是发生在医患之间的,针对医疗活动的争执。

从这个意义上看,医疗纠纷是建立在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基础上的,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二、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受理法院根据一定的规则将举证责任在争议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在诉讼中谁主张待证案件事实成立,谁就对证明对象负有举证责任。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则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即属此类。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原告提出的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包括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

在现行的特殊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或适用过错推定,或适用因果关系推定。

在对医疗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案件性质,将要求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侵权既要适用因果推定,也适用过错推定。

三、举证责任倒置司法解释出台所带来的影响举证责任倒置会给医院及医师今后的工作带来什么影响?对今后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诉讼究竟会产生什么影响?医方,患方以及法学界都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由于此司法解释对医疗机构提出了严格的举证责任要求,将使医疗机构举证较为艰难。

据此北大人民医院副院长王积善一口气说出了三个“担心”:第一,担心原告没有举证责任后,医院的官司会越来越多;第二,担心医学上还有许多未知难题,患者的一些症状医生也很难说得清楚,更无法举证;第三,担心患者不配合治疗,如隐瞒病史、叙述不清而造成误诊、误伤,对此医院也很难举证。

论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论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陈倩琳:论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自该条文实施以来,争议不断。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中,有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的区别。

一般规则是当事人须对法律规范中对其有利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即“谁主张,谁举证”。

这也是我国民诉法中最常见和最普遍的。

而特殊规则则是出主张的一方或称为积极主张的一方就某种事由(过错或因果关系等问题)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反对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

即“举证责任倒置”。

《证据规定》第四条对需要倒置证明责任的侵权诉讼做了规定,该规定涉及的八类案件中五类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而因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讼诉也在其中之一。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存在有其合理性。

其主要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理。

举证责任公平分配应该考虑举证的可能性。

而证据的提供是由当事人距离证据的远近决定的。

现今医疗技术专业性强、技术性高且并不公开使得患者在医疗证据取得方面处于被动地位。

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更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在这个问题上其弥补了法律规定的不足,平衡医患双方长期以来不平等的地位,保护患者合法权利。

并且更加有利于判决合法性。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自其存在以来就有着各方巨大的争议,来自病患,也同时来自医院。

首先是增加了医疗的费用。

为了更加确保病人的安全,医院方会对其进行全方面的检查,使得原本较小的病情花费高于一般治疗几倍甚至几十倍的费用。

再次,在医疗技术尚不发达的今天,很多疑难杂症需要的是探索治疗,因为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存在,很多医生就放弃了对病情严重患者的治疗,使得生命不保的同时对医疗进步也提出了不小的挑战。

从法律关系来看,本法不符合“疑罪从无”的无罪推定原则,而是一种近似退步的“疑罪从有”。

既是说患者告了医生,先假定医生是有过错的甚至有罪的,医方必须找出可靠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能洗脱罪名。

对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

对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

实证分析对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韩 婧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重庆渝北 401120【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证据制度达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强调了司法公正与效率,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医疗纠纷侵权之诉纳入推定过错责任范畴。

本文通过对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思考,阐明了笔者对该制度的认识与理解。

【关键词】举证责任倒置 医疗侵权之诉 医疗纠纷 有法谚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如今,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权利意识的加强和人权观念的张扬,发生纠纷后去法院已成为老百姓心中解决纠纷的当然选择。

然而在众多民事纠纷中,医患之间的对峙,使医疗侵权之诉显得尤为醒目。

从对“白衣卫士”的崇敬到对其因爱生恨的漠然,医患关系在医疗纠纷的层出不穷与生命至上的捍卫中愈演愈极端。

美国一份权威机构的统计报告称,根据保守估计,美国每年因为医疗损害致死的人数平均在414万至918万人之间———位于车祸、乳癌和艾滋病之前成为美国人第八大死因。

尽管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许多医院改善了医疗条件,更新了医疗设备,许多医学上的堡垒被攻克,医务人员的技术和诊疗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但是,医疗行业本身存在高风险和许多正在探知的领域,加之在医疗行业存在着需要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医疗技术水平等现状,医疗纠纷时有发生。

面对医疗纠纷,患者的竭斯底里是对自己生命健康的执着维护,而医疗机构、医师,似乎也有道不尽的苦,诉不完的泪。

那么,究竟纠纷如何解决,权利如何维护,“公道自在法院”。

因而,如何提升病患在医疗侵权诉讼中的攻击防御能力,尤其是在诉讼过程中如何将两方之举证责任作公平合理之分配,乃成为现代医疗诉讼法学之重要课题。

一、关于立法的思考举证责任之所在,乃败诉之所在。

医疗行为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其所指向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因而,我国对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有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立法规定。

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

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

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提要]:本文本着“让存在自己展现自身”的征象学释义学精神。

以“要领是主客体的中介,是观点的内在划定和工具的原那么”作为引导,阐发《论法的精神》所贯串的“集体的、历史的、比力的实证研究要领”。

这一要领使孟德斯鸠与古典自然法学派区别开来,由此对“孟德斯鸠属于自然法学派”的传统观点提出质疑。

[要害词]:孟德斯鸠实证研究法的精神自然法学派一、《论法的精神》的要领论:配景、特点“要领”一词源于希腊文,是“μετα(沿)”和OδOS(途)”意为“表达(准确)举措的途径”。

Hegel以为“要领”是与“内容”相对应的观点,当内容视察以后就应当讨论内容的普遍形式即要领。

要领在探讨的相识中是工具和手腕;在真理相识中是观点从容和自为的划定性,是工具内在的原那么和灵魂[1](p236)。

从上面的话中咱们能够引出要领的几个观点:〈1〉要领是贯串内容始终的工具;〈2〉要领是形成观点的原那么;〈3〉要领是相识的中介;〈4〉要领是把握客观工具的工具。

再抽象点能够如此明确:要领是主客讨论的桥梁,主客统一的形式。

因此只有研究相识成效的要领才气正确、全面地把握相识成效的特色,才气由此把握相识成效所反映的客观内容。

也即是说,只有从客观内容和主体相识两方面动身,才气明确要领形成的必然性;可能说只有相识了相识成效形成的社会历史配景和要领配景才气把握住要领形成的必然性。

(一)《论法的精神》要领形成的配景孟德斯鸠生存在17世纪末-18世纪前半期的法国,正值封建专制糜烂消灭,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即将到来之时。

孟德斯鸠作为那个时期的产儿,以前进的法学思想同封建君主专制作斗争,这些思想会集表现在他集20年之心血的巨著《论法的精神》当中。

而《论法的精神》也以其富厚的内容,崭新的要领成为那时阻碍最大最深远的一部政治学、法学高作,一本“继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政治高作。

”[2](p17)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但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即任何思想都是吸取、警戒、批驳昔人的思想资料、研究要领、理论观点基础上形成的。

学位论文-—医疗纠纷与举证责任

学位论文-—医疗纠纷与举证责任

引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树立,公民的法律意识正在逐步增强,患者权利意识的增强及法制观念的逐步提高。

权利意识的增强促使受到医疗事故侵害的当事人据理力争,大胆地运用法律武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现行医疗管理体制混乱,医务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加之现代医学的局限以及患者自身客观或主观诸多因素的影响以及我国现今医疗行业的客观情况,使医患矛盾成为社会的热点和难点。

医患关系的和谐取决于多种因素,完备的法律制度及其良好的运行是其重要方面。

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

而在医疗事故赔偿的案件中,患者的确存在举证方面的障碍。

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

自2002年4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原则。

患者将不再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程有无过错的举证责任,而改由医疗机构来承担。

本文从医疗纠纷本身着手,通过对我国医疗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的适用进行分析,及对中外医疗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立法相比较,提出了关于我国医疗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立法的一些建议。

一医疗纠纷与举证责任概述(一)医疗纠纷概述1.医疗纠纷的概念作为一类纠纷的指称,医疗纠纷并不存在着一个确切的法律定义,学者们对其含义的理解也没有得到统一。

有的学者认为,医疗纠纷是指患方认为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并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要求医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而发生的纠纷。

[1]有的学者认为,医疗纠纷,泛指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形成了医疗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就医疗行为的需求、采取的手段、期望的结果及双方权利义务的认识上产生分歧,并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请求的民事纠纷。

[2]总之,关于医疗纠纷的涵义有许多说法,笔者认为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亲属认为医疗单位或者医疗人员所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有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财产、精神损害的后果而与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事故监管鉴定机构之间产生的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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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法学专业毕业设计毕业论文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08级经济法律事务一班
毕业论文
浅析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论文摘要:由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通常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中举证责任。

置的规定,然而这一规定看似很好的解决了患者和医方不平等地位的问题,但其实质却并没有改变。

因此,为维护我国医患人员的合法权益,提出正确的解决方案迫在眉睫。

关键词:举证责任倒置医疗纠纷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目录:一,医疗纠纷的概念和分类
二,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
三,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倒置
四,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
五,文章总结
绪论:目前我国关于由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问题大多数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虽然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听起来似乎加重了医疗单位的举证责任,降低了医患纠纷的诉讼门槛,使患者更容易成功起诉医院。

然而,从客观实际来看,情况并非如此,医疗诉讼本质问题没有因此而改变。

因此,为维护我国医患人员的合法权益,提出正确的解决方案迫在眉睫。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和分类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多,概括分为6大类:1,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并造成损害结果,如4级12等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2,虽有诊疗过失但未造成损害结果,如手术中误伤相邻组织但及时处理愈合;3,不存在诊疗过失但确有损害结果,如麻醉意外,手术并发症,药品不良反应等;4,生物药品、器械设备、耗材敷料等医疗供应品发生意外,包括涉嫌产品质量责任的;5,患方对医疗风险认识不足,单方面误解,如早产儿本身就是新生儿脑瘫的致病因素;6,与诊疗行为本身无关的其他纠纷,如患者自残自杀或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等。

二,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
无论什么原因引发了医疗纠纷,也无论是否有违约或侵权的法律事实,只要有纠纷产生,就要有处理机制加以应对。

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主要是和解、调解和民事诉讼3种,我国尚未建立医事仲裁体系。

三,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倒置
从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看,我国医疗纠纷赔偿责任的承担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也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和严格责任等原则。

我国医疗事故的侵权责任采用推定过错原则,一方面是因为医疗技术的复杂性、专业性,确定医疗行为的过错与因果关系较为困难,为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借助推定过错原则来认定行为人的过错;另一方面是患者作为个人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在双方产生纠纷时,患者常常因为不知道如何取证,不知道哪些证据重要而陷入被动,无法获得相应赔偿,而医方更了解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

这样,平等的双方在现实中变得不平等起来。

所以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公益,法律便给医方规定了很多义务,以平衡双方的权益,让其举证有利于查清事实,从而决定责任的归属。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
此由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不负举证责任,而应当由反对的一方就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负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它是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前提标准,是对该举证责任分配的局部修正、补充和变通。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究竟由哪一方承担,这不仅涉及到哪一方当事人需要付出更多的举证努力和诉讼代价,而且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诉讼的成败,影响到审判的顺利进行。

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后,对案件的审判会产生诸多积极效果:1、平衡举证能力。

实践中,由于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的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患者则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而举证责任倒置恰恰平衡了双方对证据的占有能力,是完全符合立法精神的。

2、实现诉讼公平。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公平,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诉讼的成败,影响到当事人对诉讼制度的信任。

举证责任倒置使公平理念贯穿诉讼过程始终,极大的保护了患者一方的权益。

3、强化医疗管理秩序。

我国医疗管理秩序较为混乱,存在着事后补写病历、处方权混乱等一些问题,有些管理规范在实践中都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

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后,有利于推动中国医疗机构服务业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加速进行,形成良好的医疗管理秩序。

4、提高司法效益,降低司法成本。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应自行收集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就医疗纠纷案件来说,在《规定》出台前,由于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当双方都不能举证,法院不能裁判时就需要法院来收集证据。

因此,法院就不得不耗费大量的司法成本去收集材料,鉴定、勘验证据的真实性。

这不仅拖延了诉讼时间,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判决结果也很难让败诉一方信服。

如果由医院一方举证,则既有利于法院做出裁判,又降低了司法成本。

虽然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听起来似乎加重了医疗单位的举证责任,降低了医患纠纷的诉讼门槛,使患者更容易成功起诉医院。

然而,从客观实际来看,情况并非如此,医疗诉讼本质问题没有因此而改变。

四,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
(1)无论哪一方当事人负责举证,最终都有赖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或司
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

新规定理论上将鉴定申请人由患者变成了医疗单位,改由医院首先主张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对医疗诉讼的程序产生一定影响,但对诉讼实体几乎没有影响,而决定诉讼胜败的根本因素在于诉讼实体部分,即有证明力的医学和法律事实。

(2)“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患者完全无需举证。

患者仍需就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存在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

患者要想起诉医院,必须掌握符合立案的证据材料。

(3)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统一的医学法律体系,调整医患关系的多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单位规定,其中某些条文相互冲突,导致司法审判难求法律依据,甚至成为法律上的盲区。

(4)我国缺乏有效的医疗事故保险体制,医疗风险直接转嫁到医疗单位,导致医患纠纷日益激化,医疗诉讼也逐渐增多。

如果不解决医疗体制中存在的其他问题,患者的维权行动依旧艰难,形式不容盲目乐观。

(5)有人认为举证责任倒置会增加医疗机构的责任,导致医生趋利避害,影响医务人员对医学新知探索的积极性。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确实容易存在,为了防止异常情况的出现,医生对公民的身体检查出于对责任的畏惧,往往不轻易确诊,最终患者只能面对高额的结账单,其利益并没有受到真正的维护。

这样,最终的受害者还是患方。

总而言之,给予医生多大的“自由裁量权”越来越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这不仅需要提高医务人员自身的医疗道德,还要使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同时医务人员还要尊重患者的知情权。

现实生活中医疗纠纷的矛盾有着复杂的原因,某些医学上的未知难题,就是医生也很难说清楚。

单靠法律是不能全部解决的,它既有社会的原因,又有科学技术的原因,必须从各个方面综合考虑新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6)其他相关问题,除了举证责任分配外,如何规范我国的医疗事故鉴定机
构、程序、规则,以改变医疗纠纷中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时存在弊端。

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如何适用《规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使其真正运用审判实践中,充分发挥它的作用,也将需要一探索过程。

五,文章总结
因此我认为在由一般的医疗诊疗行为所引起的侵权纠纷诉讼程序中采用原、被告就其自己的主张共同举证责任。

原告举证被告的过错,被告举证自己无过错,由法官根据证据来源、真实性等等来进行判断是非,公正判决。

如果双方都存在不能举证或不能完全举证,各自应按不能举证比例承担败诉责任;在因重大诊疗过失行为所引起的侵权纠纷诉讼程序中,则借鉴外国司法实务界的做法,施行有限制的、严格的举证责任倒置,患方也应承担举证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合理地分担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

正确处理医疗事故。

才能对受到损害的患者作出合理的赔偿,才能更好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公平公正的尊严与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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