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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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11月12日。浦华区地方税务局收到一 封群众举报信,举报浦华实业有限公司在经营过 程中,不按法律规定开具发票,偷逃了国家税收。 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决定给予申请人处以10, 00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向浦华区地方税务局 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某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符合复议条件,某市地方税务局受理了 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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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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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的涵义
•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 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 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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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申请人:浦华实业有限公司
• 被申请人:浦华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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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地税局作出维持县地税局稽查局的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 邓某对县地税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对向市地税局申请复议。 • 市地税局以《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 复》)为依据,以未按期申报纳税为理由,作行政复议决 定认定:邓某偷税事实成立;由县地税局稽查局退还因计 算错误,而造成邓某多缴的滞纳金1729.24元;县地税局稽 查局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 处罚主体资格不合法,予以撤消,由县地税局依法重新作 处理决定。 • 邓某认为县地税局在重新处罚前,没有告知其享有听证 权利,也没有告知程序的文书;认定偷税证据不足,因此 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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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教育厅对王某的申诉进行了处理,作出
了《关于对王某申诉问题的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认为:
“学校年终考核行为属学校内部管理行为,应由学校按有
关规定办理”。王某对教育厅的处理意见不服,于2002年
6月28日再次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为教育厅没有依
法进行考核,请求重新考核。省政府经审查,认为:根据
案例
• 某县一家房屋建筑企业的负责人邓某,承建一幢房屋, 总造价为95万元,申报纳税营业额为75万元。今年3月上 旬的一天,县地税局稽查局对邓某承建该房屋未申报纳税 进行立案稽查。次日,稽查局通知邓某谈话。当日邓某就 向征收分局补缴了税款10600元。
• 4月3日,县地税局稽查局向邓某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 知书》,对其未申报纳税的20万元工程款,拟对所偷税款 10600元处3倍罚款,并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月5 日,邓某对20万元工程款未按期申报纳税作了说明及申诉, 请求依据法律规定酌情况处理,不要求听证。4月10日, 县地税局稽查局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邓某在3 日内缴清税款滞纳金2797.64元;并制作《税务行政处罚 决定书》,认定邓某未按期申报纳税的行为是偷税行为, 处以所偷税款两倍即21200元的罚款,限于3日内缴清。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于17日送达 邓某。邓某于4月21日缴纳了滞纳金2797.64元,罚款 21200元。但对处罚不服,向县地税局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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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 一级复议制度 • 书面复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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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复议
• 1992年9月4日,某学校研究决定由该学校教师王某承包 经营该校的音像部,学校与王某签订了租赁合同。1995年, 学校以王某经营无方,未交清承包费和房租为由,扣除了 王某92至95年期间的一年二个月的工资。之后,1997年1 月至1999年8月停业期间,王某一直未交营业房和财产账 目,也未在学校上班、参加学校考核。1999年,学校根据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与王某签定了一年的 “聘任协议书”。到2000年9月聘任期满,经学校考核领 导小组审核,因王某1999年1月至8月未在学校上班,考 核为不合格,不予调资,未被学校聘任。2002年3月13日, 王某根据《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向该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教育厅提出申诉,某教育厅对王 某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2002年4月9日,王某以教育厅 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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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 行政处罚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许可变更、中止、撤销行为 • 行政确认行为 • 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 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行为 • 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 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行为 • 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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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申请人:某市某建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某市原市政总公司经理张某退休后挂靠在申请人处,
借用申请人的建筑资质证书对外签定合同,承揽建筑工程。
2001年5月,张某以申请人名义承包了该市新村8号楼建设工
程,张某将该工程的打混凝土、上楼板工程交给承包头于某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中关于“事业单位在
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
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的规定,教师的
考核属于学校的职责。据此,省政府认定教育行政部门处
理意见,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依法作出了维持教育厅处理意见的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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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 • 申请人称:他们没有违反规定开具发票,每一宗收入都
按照法律规定开票,是其他人嫉妒他们公司的业绩,才编 造谎言企图压垮他们公司。 • 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复议后,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第38 条规定,在受理后第5天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送达给被 申请人,被申请人立即组织调查并收集证据,发现申请人 的确违反规定开具发票,不仅开收据,而且就是发票也大 头小尾。被申请人广泛寻访有关人员,收集证人证言,以 大量的证据坚持自己的处罚决定。 • 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申请人确有违反法律规定开具发 票且证据确凿,被申请人的处罚适用法律适当,但行政复 议机构作出复议决定如下:撤消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并重 新作出行政行为。
• 1999年11月12日。浦华区地方税务局收到一 封群众举报信,举报浦华实业有限公司在经营过 程中,不按法律规定开具发票,偷逃了国家税收。 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决定给予申请人处以10, 00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向浦华区地方税务局 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某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符合复议条件,某市地方税务局受理了 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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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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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的涵义
•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 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 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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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申请人:浦华实业有限公司
• 被申请人:浦华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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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地税局作出维持县地税局稽查局的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 邓某对县地税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对向市地税局申请复议。 • 市地税局以《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 复》)为依据,以未按期申报纳税为理由,作行政复议决 定认定:邓某偷税事实成立;由县地税局稽查局退还因计 算错误,而造成邓某多缴的滞纳金1729.24元;县地税局稽 查局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 处罚主体资格不合法,予以撤消,由县地税局依法重新作 处理决定。 • 邓某认为县地税局在重新处罚前,没有告知其享有听证 权利,也没有告知程序的文书;认定偷税证据不足,因此 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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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教育厅对王某的申诉进行了处理,作出
了《关于对王某申诉问题的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认为:
“学校年终考核行为属学校内部管理行为,应由学校按有
关规定办理”。王某对教育厅的处理意见不服,于2002年
6月28日再次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为教育厅没有依
法进行考核,请求重新考核。省政府经审查,认为:根据
案例
• 某县一家房屋建筑企业的负责人邓某,承建一幢房屋, 总造价为95万元,申报纳税营业额为75万元。今年3月上 旬的一天,县地税局稽查局对邓某承建该房屋未申报纳税 进行立案稽查。次日,稽查局通知邓某谈话。当日邓某就 向征收分局补缴了税款10600元。
• 4月3日,县地税局稽查局向邓某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 知书》,对其未申报纳税的20万元工程款,拟对所偷税款 10600元处3倍罚款,并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月5 日,邓某对20万元工程款未按期申报纳税作了说明及申诉, 请求依据法律规定酌情况处理,不要求听证。4月10日, 县地税局稽查局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邓某在3 日内缴清税款滞纳金2797.64元;并制作《税务行政处罚 决定书》,认定邓某未按期申报纳税的行为是偷税行为, 处以所偷税款两倍即21200元的罚款,限于3日内缴清。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于17日送达 邓某。邓某于4月21日缴纳了滞纳金2797.64元,罚款 21200元。但对处罚不服,向县地税局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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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 一级复议制度 • 书面复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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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复议
• 1992年9月4日,某学校研究决定由该学校教师王某承包 经营该校的音像部,学校与王某签订了租赁合同。1995年, 学校以王某经营无方,未交清承包费和房租为由,扣除了 王某92至95年期间的一年二个月的工资。之后,1997年1 月至1999年8月停业期间,王某一直未交营业房和财产账 目,也未在学校上班、参加学校考核。1999年,学校根据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与王某签定了一年的 “聘任协议书”。到2000年9月聘任期满,经学校考核领 导小组审核,因王某1999年1月至8月未在学校上班,考 核为不合格,不予调资,未被学校聘任。2002年3月13日, 王某根据《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向该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教育厅提出申诉,某教育厅对王 某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2002年4月9日,王某以教育厅 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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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 行政处罚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许可变更、中止、撤销行为 • 行政确认行为 • 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 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行为 • 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 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行为 • 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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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申请人:某市某建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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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原市政总公司经理张某退休后挂靠在申请人处,
借用申请人的建筑资质证书对外签定合同,承揽建筑工程。
2001年5月,张某以申请人名义承包了该市新村8号楼建设工
程,张某将该工程的打混凝土、上楼板工程交给承包头于某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中关于“事业单位在
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
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的规定,教师的
考核属于学校的职责。据此,省政府认定教育行政部门处
理意见,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依法作出了维持教育厅处理意见的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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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 • 申请人称:他们没有违反规定开具发票,每一宗收入都
按照法律规定开票,是其他人嫉妒他们公司的业绩,才编 造谎言企图压垮他们公司。 • 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复议后,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第38 条规定,在受理后第5天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送达给被 申请人,被申请人立即组织调查并收集证据,发现申请人 的确违反规定开具发票,不仅开收据,而且就是发票也大 头小尾。被申请人广泛寻访有关人员,收集证人证言,以 大量的证据坚持自己的处罚决定。 • 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申请人确有违反法律规定开具发 票且证据确凿,被申请人的处罚适用法律适当,但行政复 议机构作出复议决定如下:撤消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并重 新作出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