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作用与价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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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法的作用与价值问题

一、法的作用问题概述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从法的形式(特征)和内容(本质)角度分,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本人行为/人们的行为

2.评价作用:对他人行为/人们的行为

3.预测作用:相互行为/人们的行为

4. 教育作用:一般人的行为/人们的行为

5. 强制作用:违法(犯罪)行为

(二)法的社会作用

通常可分为: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

三个领域:经济\政治\文化。

两个方向:政治职能或阶级统治职能\社会职能或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法的社会作用的分析:运用不同的话语表达。

政治学话语:国家职能—〉法的作用。

阶级分析法。阶级统治的作用和社会公共作用。

社会学话语:

社会秩序与稳定\社会整合与和谐\社会合作与团结\社会变迁与进步。

法律社会学话语:确定社会角色\规范社会行为\分配社会资源\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实现社会正义。

(三)法的作用的局限

1.地位制约:法只是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不是唯一的手段.

2.特性制约: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其特性制约了法的作用的发挥,突出体现在:行为规范性的制约;

相对稳定性的制约;国家创制性和国家强制性的制约;明确性的制约,等等.

3.条件制约:

(1)主体条件制约:徒法不足以自行

(2)客体条件制约:法的作用的需要相关客体条件的匹配.

4.成本制约:法是一种成本高昂的社会控制方法.

(1)公共成本

二、法的价值分析与实证分析问题

(一)法的价值分析与实证分析

事实与价值

价值具有关系性:价值是为人的,

也是属人的。价值具有主体主导性:主体是价值原点和标准;主体对客体的决定性意义,价值的性质和程度主要取决于主体。以上两点决定了价值分析不同与实证分析。

(二)良法与恶法问题

三、法的价值的概念和法的价值体系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

1.价值的不同定义

价值的概念的不同界说:(1)价值的客体说 (2)价值的属性说; (3)价值的主观说; (4)价值的关系说等。

2.法的价值的界定

法的价值是指法对于人的意义,即法对于人的需求的有用性,它主要表现为法追求的目标和法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具备的良好品性。

前者是法的目的价值,后者为法的形式价值。

法的形式价值包括:法的明确性价值、法的普遍性价值、法的公开性价值、法的稳定性价值、法的权威性价值,等等。

法的目的价值主要有:秩序、正义、自由、平等、效率、民主、人权等。

(二)法的价值体系

1.法的最高价值:正义

2.法的基础价值:秩序

3.法的终极价值:自由

4.法的其它价值:平等、民主、人权、效率

秩序,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事物(自然和社会)存在的一种有条理的关系状态、结构、过程。秩序是法的一种目的价值,秩序也是法的一种基础价值和基本价值。“法为秩序提供预想模式、调节机制和强制保证。” 从而建立和维护建立和维护基本生活秩序、经济秩序、权力运行秩序、阶级统治秩序以及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等。

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

正直、合理等。这些词可以说含义相当,但意义强弱、范围大小可能有所差别。正义与其说是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事物,不如说是指事物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接着又有谁的正义、何种合理性的问题。古代亚里士多德界定了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当代的人们则重点关注社会正义。所谓分配的正义就是求得比例的相称,即根据人的出身、功绩、能力等的不同分配财富、荣誉、官职等。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对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所谓矫正正义是指当分配正义遭到破坏时,通过矫正的方式予以重建和恢复。矫正正义问题的核心是责

任。社会正义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的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罗尔斯)社会正义又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分。实质正义是社会制度本身的正义,形式正义是指对制度确定的规范的“一贯地坚持”、“公正一致的管理”,“是对原则的坚持,或象一些人所说的,是对体系的服从”。正义是法的一种基本价值,而在法治条件下,正义是法的的首要价值和最高价值,正义价值在法治的价值中处于统帅地位。首先,正义是法律的一种基本价值目标,也是法律的一种基本价

值评价标准。正义是人类对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预期,它是法律权威的来源和根据之一。正义尤其是社会正义是可欲的,人们对正义的追求一直贯穿在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法律本身包含权力的因素,具有强制性。但法律不能是纯粹的强制,这样它就是一种纯粹的暴力。法律同时也要讲理,追求正义。法律是“力”与“理”的结合。法律要获得权威和尊严,其本身必须是正义的或者能够促进正义的实现。同时,正义也是评判现行法律秩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主要标准,它是法律批判的精神动力之一。人们在法律生活中,不可避免地要对法律进行

价值评价。正义是人们对法律进行价值评价的一种标准。法律批判是对先行的法律进行的批判,是对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功过是非所做的评价。边沁说:“这点是肯定的:一种制度如果不受到批判,就无法得到改进;任何东西如果永远不去找出毛病,那就永远无法改进”。按照正义的标准对法律进行评价和批判,会促进法律的进化。正义是法治之法的最高价值。关于法律的最高价值是什么,思想史和当代理论上,有种种不同的观点,诸如平等至上、自由至上、安全至上等等。这些观点在特定的理论体系中和特定的社会条件下均具有其一定的

合理性。但我们认为,从理论上讲,在法治的法律价值体系中,以正义作为最高价值是最有调和力的。对正义至上,当代美国哲学家艾德勒有过比较透彻的论述。他认为自由、平等、正义是人们据以指导行动的三大观念。在讨论这三者关系时,必须看到正义是独立的、至上的。因为在这三者之中,只有正义是无限制的好事,而自由和平等尽管都是好事,但都不是无限制的。自由主义者主张自由至上,平均主义者主张平等至上。实际上,自由与平等之间会有矛盾、冲突。只有在正义的支配下,两者才能和谐地扩展到最大限度。国内学者也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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