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作用与价值问题

法的作用与价值问题
法的作用与价值问题

第六讲法的作用与价值问题

一、法的作用问题概述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从法的形式(特征)和内容(本质)角度分,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本人行为/人们的行为

2.评价作用:对他人行为/人们的行为

3.预测作用:相互行为/人们的行为

4. 教育作用:一般人的行为/人们的行为

5. 强制作用:违法(犯罪)行为

(二)法的社会作用

通常可分为: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

三个领域:经济\政治\文化。

两个方向:政治职能或阶级统治职能\社会职能或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法的社会作用的分析:运用不同的话语表达。

政治学话语:国家职能—〉法的作用。

阶级分析法。阶级统治的作用和社会公共作用。

社会学话语:

社会秩序与稳定\社会整合与和谐\社会合作与团结\社会变迁与进步。

法律社会学话语:确定社会角色\规范社会行为\分配社会资源\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实现社会正义。

(三)法的作用的局限

1.地位制约:法只是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不是唯一的手段.

2.特性制约: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其特性制约了法的作用的发挥,突出体现在:行为规范性的制约;

相对稳定性的制约;国家创制性和国家强制性的制约;明确性的制约,等等.

3.条件制约:

(1)主体条件制约:徒法不足以自行

(2)客体条件制约:法的作用的需要相关客体条件的匹配.

4.成本制约:法是一种成本高昂的社会控制方法.

(1)公共成本

二、法的价值分析与实证分析问题

(一)法的价值分析与实证分析

事实与价值

价值具有关系性:价值是为人的,

也是属人的。价值具有主体主导性:主体是价值原点和标准;主体对客体的决定性意义,价值的性质和程度主要取决于主体。以上两点决定了价值分析不同与实证分析。

(二)良法与恶法问题

三、法的价值的概念和法的价值体系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

1.价值的不同定义

价值的概念的不同界说:(1)价值的客体说 (2)价值的属性说; (3)价值的主观说; (4)价值的关系说等。

2.法的价值的界定

法的价值是指法对于人的意义,即法对于人的需求的有用性,它主要表现为法追求的目标和法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具备的良好品性。

前者是法的目的价值,后者为法的形式价值。

法的形式价值包括:法的明确性价值、法的普遍性价值、法的公开性价值、法的稳定性价值、法的权威性价值,等等。

法的目的价值主要有:秩序、正义、自由、平等、效率、民主、人权等。

(二)法的价值体系

1.法的最高价值:正义

2.法的基础价值:秩序

3.法的终极价值:自由

4.法的其它价值:平等、民主、人权、效率

秩序,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事物(自然和社会)存在的一种有条理的关系状态、结构、过程。秩序是法的一种目的价值,秩序也是法的一种基础价值和基本价值。“法为秩序提供预想模式、调节机制和强制保证。” 从而建立和维护建立和维护基本生活秩序、经济秩序、权力运行秩序、阶级统治秩序以及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等。

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

正直、合理等。这些词可以说含义相当,但意义强弱、范围大小可能有所差别。正义与其说是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事物,不如说是指事物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接着又有谁的正义、何种合理性的问题。古代亚里士多德界定了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当代的人们则重点关注社会正义。所谓分配的正义就是求得比例的相称,即根据人的出身、功绩、能力等的不同分配财富、荣誉、官职等。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对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所谓矫正正义是指当分配正义遭到破坏时,通过矫正的方式予以重建和恢复。矫正正义问题的核心是责

任。社会正义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的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罗尔斯)社会正义又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分。实质正义是社会制度本身的正义,形式正义是指对制度确定的规范的“一贯地坚持”、“公正一致的管理”,“是对原则的坚持,或象一些人所说的,是对体系的服从”。正义是法的一种基本价值,而在法治条件下,正义是法的的首要价值和最高价值,正义价值在法治的价值中处于统帅地位。首先,正义是法律的一种基本价值目标,也是法律的一种基本价

值评价标准。正义是人类对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预期,它是法律权威的来源和根据之一。正义尤其是社会正义是可欲的,人们对正义的追求一直贯穿在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法律本身包含权力的因素,具有强制性。但法律不能是纯粹的强制,这样它就是一种纯粹的暴力。法律同时也要讲理,追求正义。法律是“力”与“理”的结合。法律要获得权威和尊严,其本身必须是正义的或者能够促进正义的实现。同时,正义也是评判现行法律秩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主要标准,它是法律批判的精神动力之一。人们在法律生活中,不可避免地要对法律进行

价值评价。正义是人们对法律进行价值评价的一种标准。法律批判是对先行的法律进行的批判,是对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功过是非所做的评价。边沁说:“这点是肯定的:一种制度如果不受到批判,就无法得到改进;任何东西如果永远不去找出毛病,那就永远无法改进”。按照正义的标准对法律进行评价和批判,会促进法律的进化。正义是法治之法的最高价值。关于法律的最高价值是什么,思想史和当代理论上,有种种不同的观点,诸如平等至上、自由至上、安全至上等等。这些观点在特定的理论体系中和特定的社会条件下均具有其一定的

合理性。但我们认为,从理论上讲,在法治的法律价值体系中,以正义作为最高价值是最有调和力的。对正义至上,当代美国哲学家艾德勒有过比较透彻的论述。他认为自由、平等、正义是人们据以指导行动的三大观念。在讨论这三者关系时,必须看到正义是独立的、至上的。因为在这三者之中,只有正义是无限制的好事,而自由和平等尽管都是好事,但都不是无限制的。自由主义者主张自由至上,平均主义者主张平等至上。实际上,自由与平等之间会有矛盾、冲突。只有在正义的支配下,两者才能和谐地扩展到最大限度。国内学者也有论

述:“由于‘正义’概念外延的广阔性,以及现代法律制度价值的多元构成,在某些时候,‘正义’意味着‘平等’、‘自由’、‘公共福利’等多个价值目标的相互均衡而达到的最佳协调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讲,‘正义’始终是良法的最高价值形态。”

自由是人在与自然、社会和自身的关系中所获得的不受束缚和自愿自觉活动的自主自为的状态。是法的基本目的价值。自由对于人来讲,具有重要意义,这种意义体现在:自由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因此,法律应当以自由为目

的。对此,法学家们多有论述。古罗马的西塞罗有句名言: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洛克指出:“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马克思也指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自由是法的终极价值。社会发展史就是人类从必然王国不断走向自由王国的历史。私有制的产生、分工和交换的发展,标志着人类开始走向自由自主,同时也

揭开了统治和奴役的序幕。社会分工、交换和私有制,一方面使人类与自然相分离,又使个人与类相分离,出现了追求自我利益的个体;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发展所提供的条件有限,人的需要不可能完全满足,因此,不可避免地使社会出现了分化和对立,产生了奴役和剥削。人类社会有史以来,人压迫人、人奴役人的现象长期存在,只有人的自主地位,不仅表现在形式上,而且体现在实质上的时候,个人才能成为真正的个人;而只有每个人的自主地位达到了形式和内容完全统一的时候,社会才能真正成为每个人的社会。正如恩格斯所

指出的“自然,要不是每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本身也不能得到解放。”马克思、恩格斯所描绘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就是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自由是人类活动和社会发展的目的和方向,因此自由应当是法律的终极价值。

四、法的价值冲突与现实选择

(一)法的价值冲突的主要表现

(二)法的价值冲突的现实选择思考讨论:

1、法的价值概念辨析。

2、价值体系与法的作用。

3、法的价值体系

4、法的价值冲突与价值整合

5、法的价值理想与法律发展

6、法治建设中的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7、司法改革中的法律价值问题

8、法律价值实现研究

法的本质、特点、作用

法的本质、特点、作用

专题一法的基本原理 第一框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 一、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 1、了解本课程的开设意义及教材的逻辑顺序。 2、知道法的含义;理解法的产生及本质;知道法的基本特点 3、明确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点、作用和含义。 (二)能力目标 1、引导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 2、培养学生形成初步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通过学习使学生明确,我国法所体现的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 是绝大多数人公认的公平、正义,是真 正体现社会进步的公平、正义。 二、教学重点及难点 1、教学重点法的含义;法的本质;法的特点 2、教学难点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点、作用及含义。

三、教学方法分析比较法;讨论法;自主探究与合作相结合的方法;讲授法等。 四、课时安排:1课时 五、教学过程 (一)新课导入 同学们,不久前老师在网上看到一些稀奇古怪的法律规定,拿来与大家分享一下。 在瑞典的阿斯托普市,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准加班加点工作。一天,一名警察发现一个人从一家电器商店偷走了两台录音机,就立即追了上去。正当他紧追不舍之际,教堂大钟敲响了11 下,警察便戛然止步。原来他到下班时间了,再追就违犯了法律,只好“望贼兴叹”。 英国一个叫高维甘比的小城市里,有一条独特的规定,新市长上任时要过磅,并向市民公布体重。市长离任时也要称一下体重,如果身体瘦了,即使市长在任期内没做出多少成绩,他也会得到市民们称赞。因为该市的居民认为,市长是人民的公仆,应当鞠躬尽瘁地为市民服务,而不是养尊处优。为此,市长们往往上任前吃补增肥,离任前节食减肥。

两栏式笔记法的作用与价值

两栏式笔记法的作用与价值 做笔记,是一件通过累积来产生收获的事情,它产生效益的速度很慢,但从中能获得的回馈却极大。笔记是“慢中取胜”,我觉得是对应现在网路主流「快中求快」思维,一帖很好的消化剂,帮我们调和一下快慢的平衡。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过程中,笔记都是非常重要的工具,但是如何做笔记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作用与价值呢? 传统笔记法通常只能起到单一记录内容的作用,学生将课堂中听到的内容转录为文字,仿佛课堂中的书记员,缺乏自己的独立思考,不利于学生学习能力的提高和批判性思维的养成。 作为一名语文老师,我深知在语文课堂中“好记性不如烂笔头”,记笔记能够保持一定的紧张度,把注意集中到课堂,紧跟课堂思路的进行。一个好的笔记是课堂的高度浓缩,可以减少机械记忆量,易于记忆和掌握。信息量较大的课堂内容学生必须及时记录笔记以备复习之用。在日常教学过程中,我也尽力教授给学生一些我自己总结归纳的笔记方法,不时提醒学生们记录课堂重难点。学生们的语文书与笔记本总是记得满满当当,但有时感到难以真正引发学生对学习内容的反思。 近年来,各种高效笔记法风靡全国,康奈尔笔记法、思维导图笔记法、印象笔记等,无论是纸质版笔记本的分栏方法,还是电子版笔记的软件设计,所有笔记法都力求将笔记的效用发挥到最大。但这些设计繁复的记录法真的适用于中小学生的日常课堂笔记吗?我对此持怀疑态度。 直到在《教师研究能力的提升》课程中接触到两栏笔记法,该种笔记法仅需将笔记本页面一分为二,一边用来记录自己听到的内容要点,另一边可以记录自己的想法与思考。这种笔记法不仅操作简单,适合中小学生日常使用,而且可以有效培养学生思维的发散性,引发其深度思考,同时也能够促使学生转变学习方式,真正将课堂所学内化为自己所得,成为课堂教学的主体。 俗话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在当下这个信息爆炸的社会,知识是无穷尽的,教师也应当与时俱进,比起教授给学生多少具体的知识点,培养学生学习能力,教给他们学习方法,培养其终身学习的观念更为重要。如果能够学会熟练使用两栏笔记法,对学生目前各学科的学习和良好学习习惯的养成都助益匪浅。

法理学的功能

法理学的功能 阅读次数:6714 刘作翔 注:此文系作者为其主编的法律硕士教材《法理学》一书撰写的代序言,该书即将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2月出版。 法理学是用来做什么的?这是初进大学法学院学习的学生们自然会发问的问题,也是那些已经有了一段学习经历,且已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的硕士生们甚或博士生们经常疑惑的问题。对于我们这些被称为在"法理学领域"里工作了一、二十年的人士们来讲,这一问题也是一个时常困扰和自问的问题。用一个法学命题来归结,即"法理学的功能"。 多年前,我曾在一篇探讨"法学学"问题的文章中,对这一问题做了一点思考和回答。我当时从对各不同法学学科和门类的不同功能比较的角度,宏观地概略地提出"法理学承载着解决人们法的观念层面的功能"。[01]将法理学的功能定位为"法律观念的启蒙,法律理念的确立"。现在来看,这一论点仍能成立。只不过有点儿失之简单。它还需要回答法理学是如何来进行"法律观念的启蒙",和如何来塑造"法律理念的确立"的,也即法理学是如何来行使和发挥其功能的。 要继续深入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对观念与知识的一般关系做一点简单的剖析。观念要建立在知识的基础之上。知识对于观念的建立有着重要的作用。这也正是我们高度重视以知识作为核心的人的素质全面提高的原因。法律观念的建立也离不开法律知识做基础。没有法律知识,法律观念无以建立;即使建立起来,也不牢靠。因为它不是建立在以知识作为内在积淀而形成的一种自觉信念和信仰体系,而是靠外在的因素灌输起来的(尽管我们有时也不得不强调灌输)。有时候,法律知识本身就构成法律观念的一部分。

而谈到法律知识,可能有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法律的知识",即我们日常生活和法律生活中经常讲到的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等具体法律中所包含的那些知识;另一部分是"关于法律的知识",即法理学领域中所涵盖的那些基础知识内容,诸如法的概念,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律体系,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等,这些基础知识内容是单靠那些具体法律知识所无法完整地获得的,而需要通过"法理学"的专门学习才能获得。这些法理学的"基础知识"被定位为"法理学的基本问题",这样的表述虽有点同义反复,但表达了法理学确有一些最基本的问题,实则是法律学的最基本的问题。 有了以上两部分的知识积累和储备,方可以形成我们的法律观念,塑造我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完成一个习法律并以此为职业的现代法律人所应具备的知识储备和职业素质。 法理学除了具有"法律观念的启蒙,法律理念的确立"的功能外,它对法律实践有没有功能?有什么功能?这也是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法理学大师们曾对法理学及其功能做过很多解说。其中我认为说得比较透彻的是美国的法理学家德沃金教授的法理学观点。 德沃金教授讲道:"法律的一般理论肯定是抽象的,因为它们旨在阐释法律实践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结构而不是法律实践的某一具体方面或具体部分。除了具有抽象性外,它们是建设性的阐释:它们力图充分地说明整个法律实践,同时还力图在探明法律实践和对这种实践的最佳论证之间保持平衡。因此,在法理学与判案或法律实践的任何其他方面之间,不能划出一条固定不变的界线。法哲学家们对任何法律论证所必须具备的一般要素和阐释基础展开争论。我们可以从反面来谈。任何实际的法律论证,不论其内容多么具体和有限,都采用法理学所提供的一种抽象基础,而且当这些对立的基础产生矛盾时,法律论证就只能采用其中之一而反对其他。因此,任何法官的意见本身就是法哲学的一个片段,甚至哲学被掩盖,人

佛手散的功效与作用

佛手散的功效与作用 季节变化时身体很容易感到“躁动”,口干舌燥、心烦躁动,而中医中的方剂就可以有效的调节身体中的各个机能,缓解心情。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佛手散这种方剂,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处方】 当归川芎黄耆各30克北柴胡前胡各7.5克 【制法】 上药哎咀。 【功能主治】 主治产后血虚劳倦,盗汗,多困少力,咳嗽。 【用法用量】 每服9克,用水300毫升,加桃、柳枝各9厘米,枣子、乌梅各1枚,生姜3片,煎至180毫升,去滓温服。 【摘录】 《妇人大全良方》卷二十一

【处方】 当归2钱,川芎4钱,益母草5钱。 【制法】 上锉1剂。 【功能主治】 妊娠6-7个月,因事筑(??石盖)着胎,或子死腹中,恶露下,痛不已,口噤欲绝。用此探之,若不损则痛止,子母俱安,若胎损,即便逐下。 【用法用量】 水1盏,入酒1盏,再煎1沸,温服;如人行5里,再进1服。 【摘录】 《古今医鉴》卷十二 【处方】 汉防己、草龙胆、川芎、当归、黄连各等分。 【制法】 上锉细。

【功能主治】 眼暴发如10日痛者。 【用法用量】 每服5钱,水、酒各1盏,浸1日,同煎5-7分,去滓热服,临时加减。 【摘录】 《医方类聚》卷七十引《烟霞圣效方》 【处方】 乳香(炒)2钱,焰消2钱,青黛2钱。 【制法】 上为末。 【功能主治】 眼肿痛。 【用法用量】 口中含水,鼻内(口畜??)之。

【摘录】 《普济方》卷七十四引《卫生宝鉴》 【处方】 米壳4两,人参6分半,川芎6分半,陈皮6分半,没药2钱半,乳香2钱半,麻黄1两,当归1两,甘草半两。 【制法】 上为粗末。 【功能主治】 诸疮痛不可忍。 【用法用量】 每服3钱,水煎服。 【摘录】 《普济方》卷二七二 【处方】 天南星1枚(重1两者,用新薄荷1束捣碎同水浸7日7夜,取

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及其表现形式

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及其表现形式 一. 说教材 1.教材的地位和作用 高一《思想政治》第一课“商品和商品经济”主要阐述了商品、货币、价值规律等内容,属于商品经济的一般知识。这一课实际上是经济常识的基础课、入门课,内容十分重要,但却比较抽象,对刚进入高中的学生来讲,难度较大,但却具有很实际的意义。 本框是第一课的重点之一,因为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它作为一只“无形的手”始终贯穿在商品经济中,只有对它有较深刻的理解,才能更好地理解“有形的手”,从而对我国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有正确认识。 2.教学目标 : 在知识方面: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本框知识目标为:一是理解价值规律的内容;二是分析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是价值规律唯一可能的表现形式。 在能力方面:让学生结合实例分析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从而提高学生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 在觉悟方面:通过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基本规律的分析,让学生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有一个更深刻的认识,最终在思想感情上产生共鸣,提高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自觉性。

3.教学重、难点: 根据学生的认知水平,思想状况及课文的内容,我认为讲授本框时,应把重点放在“价值规律的内容”上。之所以说它是重点,是因为只有掌握价值规律的内容,才能真正掌握价值规律的实质,懂得价值规律的作用。 本框的难点是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之所以是难点,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真正按等价进行交换的商品很少,不等价交换到处都是,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经济学研究的是现象背后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所以,在研究过程中,要抓住本质的东西,舍弃非本质的东西,这对于高一学生来讲,决非易事。 4.教学模式: 美国着名教育心理学家布卢姆告诉我们:“有效地教学始于准确地知道需要达到的教学目标是什么。”教学目标是教师与学生教与学的出发点,也是教与学的归宿。因此,我采用目标教学模式,分五个环节,即确定目标,展示目标,实施目标,检测目标,矫正目标。实行分层次教学,并在教学过程中逐步展示目标。 二.说教法和学法 1.教法: 大教育家夸美纽斯曾说过:“可以为教师定下一则金科玉律。在可能的范围内,一切事物都应该尽量地放到感官的

教育公平内涵及意义

一、教育公平的主要内涵 教育公平的主要内涵,在法律上,是人人享受平等的教育权利;在教育政策领域,是人人 平等地享有公共教育资源;在教育活动中,是人人受到平等地教育对待,人人具有同等的取得学业成就和就业前景的机会。为了真正体现和维护教育公平所蕴含的平等精神,在实际教育活动中,教育公平还必需包括:在客观上存在着社会发展不平等的历史时期,公共教育资源配置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不平等”的矫正);在现实层面上,反对和遏制旨在破坏教育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的教育特权(“平等”的维护)。 (一)人人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 作为现代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教育公平意味着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凡具有同等公民 资格的人包括青少年学生,不因为他们的性别、种族、地域、健康状况或家庭背景等因素的不同而在教育上受到不同对待,反对形形色色的教育排斥或教育歧视。这项权利已经明确地写入现代国家法律之中,成为一项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1954年)。后来历次宪法修正案中(1975、1978和1982年)都保留了这一条款,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46 条将这一条款扩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宪法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作为现代社会的普遍人权,教育公平体现了《世界人权宣言》(1948)的基本精神。《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其他的一些得到国际普遍承认的人权公约,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76)、《儿童权利公约》(1990)等,也明确地将人人享受平等教育权利作为基本人权加以确认,认为其基础源于人的固有尊严与平等的要求,源于此项权利与其他基本人权之间的内在关联。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是,在现代社会中,如果人人不能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那么他们彼此之间就不能享受同等的生存权、发展权以及其他各项基本人权。在此意义上说,

法律的特征与作用

法律的特征与作用 1、(1)答:①我国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受贿和滥用职权损害人民利益。 ②我国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犯罪人受到刑罚处罚即为明证。 ③我国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不管他职位多高、权力多大。 ④我国法律具有制裁违法犯罪的功能,并通过制裁违法犯罪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生活的有序与和谐。 我们应该怎样做? (2)答:我们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既要遵守法律,履行义务,又要依法行使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回纥族是哪一族的祖先( D )F A、汉族 B、藏族 C、回族 D、维吾尔族 13、千古名句:“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作者是( A) A、范仲淹 B、王安石 C、司马光 D、欧阳修 17、下列哪一项是成吉思汗的业绩( B ) A、创制蒙古文字 B、建立蒙古政权 C、灭亡金朝 D、定国号为元 24、我国封建社会发展几段历史时期表述不正确的是( C ) A、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繁荣时期。 B、五代、辽、宋、夏、金、元是我国民族进一步融合,封建经济继续发展时期。 C、北宋时期,中国重新出现大一统的局面。 D、明朝时期,我国封建制度开始走向衰落。 辽契丹10世纪初辽太祖阿保机上京 北宋汉960年宋太祖赵匡胤960年,陈桥驿兵变 ——建立宋朝,定 都东京,史称北宋西夏党项族11世纪前期(李)元昊兴庆 金女真族12世纪初期金太祖阿骨打会宁 南宋汉1127年宋高宗赵构临安对于北宋来说,澶渊之盟是一个屈辱的和约,岁币成为北宋人民的沉重负担。但是,从整个中华民族的发展史看,澶渊之盟的订立有其积极的一面:它结束了辽宋之间几十年的战争,使此后的辽宋边境长期处于相对和平稳定的状态,不仅双方边境地区的

价值规律的作用

《价值规律的作用》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知识方面:理解价值规律的三点作用。 能力方面:培养学生从现象中概括本质的能力,运用价值规律分析社会现象、处理经济问题的能力。 情感态度价值观方面:使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充分认识到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重要性。 教学重点:价值规律的三点作用。 教学难点:培养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能力。 教学方法:通过思考、提问、讨论、总结等方式,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达到突出重点、突破难点的目标。 课堂导入:上一节课,我们共同学习了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及其表现形式。它的内容是什么呢? (回答略) 那么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价值规律究竟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呢?今天,我们从大家经常挂在耳边的MP3说起。1998年,韩国推出了世界上第一款MP3,之后它开始风靡全球。2001年我国开始生产。 第一部分: PPT(1)2001年,国内几家工厂企业率先进入了MP3生产领域,当年在国内市场上一款128MB型MP3所耗费的劳动量约相当于400元左右,而市场价格则在700元以上,最高可达1000元。 问:假如是你,你此时此刻投资吗? 2002年、2003年MP3生产厂家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仅深圳、东莞就超过1000家,市场上MP3产品数量激增,品牌多达400余种。 问:你觉得还会涨吗? PPT(2)到2004年底,大量厂商疯狂涌入,致使订单直线下降,利润不断降低。到2005年,原来最高卖到千元的MP3,市场最低价不足100元。大批厂商倒闭或转产,仅东莞就有200多家。 问:怎么会如此波动呢? 答:略 PPT(3) 问:跟着价格走就一定能获利吗?如果是你,你将如何选择投资呢? (讨论)答:略 小结:价值规律自发起作用,引起盲目投资,市场供大于求,资源浪费。不盲目投资,而应自觉运用价值规律,增强市场意识。 第二部分: 正当许多厂家纷纷退出的时候,一些有实力的竞争者却在这一行业中蒸蒸日上,中关村的华旗资讯便是其中一家,它创立的爱国者品牌家喻户晓。它是怎么做的呢?PPT(4)

教育学与教育法基础知识

2015年广西中小学教师公招《教育学与教育法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一)教育学。 1.?教育与教育学。 (1)了解教育的涵义及构成要素。 教育的概念:是人类有目的地培养人的一种社会活动(本质属性),是传承文化、传递生产与社会生活经验的一种途径。(教育最基本的功能是培养人才) “教育”一词最早出现在《孟子.尽心上》包括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教育的社会属性:永恒性、历史性、相对独立性、继承性。教育的构成要素: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影响。(2)了解教育的起源、基本形态及其历史发展脉络。 1.教育起源:神话、生物(最早)、心理、劳动(马克思主义)起源说。 认为教育是儿童对成人的模仿是教育的心理起源说,代表人物是美国的孟禄2.教育的发展历程:奴隶社会初期,人类出现了专门的教育形式即学校。夏代,我国就有了学校教育的形态。西周的教育内容是以礼乐为中心的“六艺”:礼、乐、射、御、书、数。西欧进入封建社会后,形成了教会教育和骑士教育(骑士教育组要内容:七技:骑马、。吟诗)游泳、射击、投枪、打猎、下棋&(3)能够根据现代社会的特点以及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对教育现象做出正确的评价。20世纪后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特点(趋势):教育的终身化、全民化、民主化(教育…………教育技术的现代化。多元化、、平等性)&现代化最重要的标志即受教育者的广泛性. 教育民主化的内涵:a.实现教育机会均等;b.师生关系民主化;c.教育方式、内容民教育自由化。d.主化;教育在提升人类地位中的作用:教育对人的价值的发现、潜能的发掘、力量的发挥、个性的发展。 (4)了解教育学发展过程中国内外着名教育家的代表着作及主要教育思想。(一)教育学的萌芽阶段 1.中国萌芽阶段的教育思想: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出现了世界上第一部教育文献《学记》。 2.西方萌芽阶段的教育思想: ……苏格拉底把教育分为讽刺、定义、助产三阶段,称为产婆术(引导学生自己进行思索,自己得出结论,为启发式教学奠定了基础)。 ……柏拉图,教育思想集中体现在其代表作《理想国》中;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哲学家,其教育思想主要体现在她的着作《政治学》中;最早提出“教育要适应儿童的年龄特征,进行和谐发展”。 PS:古罗马的昆体良是西方教育史上第一个专门论述教育问题的教育家,他的《雄辩术原理》是西方第一本教育专着。 (二)教育学的独立形态阶段 1.教育学学科的建立 )夸美纽斯:1(. a.1632年出版的《大教学论》是教育学形成一门独立学科的标志; b.在此书中提出了“泛智教育”的思想,探讨“把一切事物教给一切人类的艺术”。 c.在《大教学论》中对班级组织进行详细论述,奠定了班级组织的理论基础。(2)卢梭:《爱弥儿》,主张自然主义教育,认为让儿童顺其自然的发展是最好

第3章 法的作用和价值

第三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研究法的作用,就是研究法这个客体对社会生活的影响。研究法的价值,则是研究法这个客体在满足主体需要方面的积极意义。这两个问题,有联系,又有区别。 第一节法的作用和职能 重点问题 1.法的作用和职能的概念和分类 2.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和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 3.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 一、法的作用和职能的概念 “作用”和“职能”两个术语所表述的意思十分相近,都说明被研究对象的活动、运作和对外界的影响。但“作用”一词强调的是活动的效用,而“职能”则侧重表达事物本身所具有的活动能力。因此,法的作用,实际上讲也就是法的职能。如果说有些差别的话,法的作用侧重讲的是法对人的行为或社会生活的影响,而法的职能侧重讲的是法发挥这种影响的活动方向。 二、法的作用和职能的分类 研究法的作用和职能,必须注意区分法的规范(法本身)作用和职能和法的社会作用和职能。前者是从法本身、把法作为手段来看的法的作用和职能,也可叫做法的专门法律作用和职能;而后者是联系法的社会目的和使命来看法的作用和职能,也可叫做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 三、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 法本身的作用(即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本身的职能(或称为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确认、建立并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前者就是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建立一定的法律秩序; *后者就是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和职能。 四、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 法的阶级统治职能,是指法执行阶级统治的职能。 法的社会公共职能,是指法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五、正确理解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 不应把两种职能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把它们理解为法的两种截然对立的本质,而应该把它们看作法的同一本质的两个方面的表现。 法的阶级性根源于法的社会性(法总是一定阶级社会的法)。法来自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服务于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 法的社会性反映一定的阶级性,法总是一定阶级社会的法,它所服务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总是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第二节法的价值 重点问题 1.法的价值的概念、特性和分类 2.法与利益 3.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特性 价值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一种性能。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

法律的功能

一般法理书中对于法律的功能都是差不多的,可以分为5个: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 这5个功能用最简单的语言表述的话: 1、指引作用:体现在用法律指引自己应该如何行为 2、评价作用:体现在通过法律判断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 3、预测作用:体现在掌握法律以后,就可以预测到某种行为会否受到法律制裁, 受怎么样的法律制裁 4、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教育所有公民如何守法 5、强制作用则体现在,对个别违法犯罪的人,法律会强制性地制裁他们. 2010年司法考试备考资料:法理学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表现。 2.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法的规范作用包括: (1)对本人行为的指引作用。 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确定的指引(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做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和不确定的指引(选择的指引,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2)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 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对一般人行为的教育作用。 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对当事人行为之间的预测作用。 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对违法行为人的强制作用。 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3.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的本质、目的表现为社会性的社会作用表现为法具有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4.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强调法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表现为:(1)法律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是有限的;(2)法表现为一种稳定性、普遍性、抽象性、概念性;(3)法律受人的因素影响;(4)社会其他因素对法的影响。 例题1:村民于晓玲想到山上砍一棵树,父亲劝阻她说,砍树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否则违反《森林法》,于晓玲听从父亲的劝告没有砍树。此案例中反映出法具有哪些功能。 A.指引功能

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

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 内容提要:行政执法是行政法治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是贯彻依法行政原则,落实执政为民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而要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首先必须明了行政执法的功能和作用。只有对行政执法的功能和作用有全面、正确的认识,才能形成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的自觉,并找到和确立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的正确途径。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探讨和论述了行政执法的功能和作用:其一,行政执法将法从文本规定化为人们实际行为规范的作用,即实现法的作用;其二,行政执法将公民权利从“应然”变成“实然”的作用,即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作用;其三,行政执法将国家的社会、经济秩序从静态设计转化为动态建构的作用,即确立、维护和保障秩序的作用。文章对这三方面作用的具体内容和实现途径进行了较详细地阐释。 关键词:行政法治、行政执法、行政处理、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是多方面的。我们可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第一,从执法与立法的关系来分析。立法是执法的前提,是执法的基础,没有立法,无法可执,无从谈执法。执法则是立法实现的途径和保障,没有执法,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只能等于废纸一堆,立法调控社会关系的目的无从实现。第二,从执法与公民权利、自由的关系来分析。实现、保障和维护公民权利、自由是执法的目的,离开了公民权利、自由,执法就失去了意义,而执法是公民权利、自由实现的手段,没有执法,公民权利、自由在很多情况下就可能成为“画饼”,而且随时可能被侵犯,被蚕食,被践踏。第三,从执法与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关系来分析,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是执法的重要任务,离开了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任务,执法在很大程度上就失去了社会需要和存在的理由,而执法则是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条件,没有执法,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将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混乱,人们将可能不得不恐惧地生活于某种“无序状态”中。此外,我们还可以从执法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关系来分析行政执法的作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执法追求的理想目标,不讲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执法将失去灵魂,失去方向,而执法是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保障,没有执法,文明不仅不可能推进,而且还可能向野蛮倒退,回归野蛮。当然,执法本身亦应是文明执法。 一、执法:使法从文本规定化为人们的实际行为规范 立法和执法均是法治的基本要素:立法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为执法提供前提,提供准则,提供依据,为执法主体和执法相对人的行为提供规范,为社会关系的调整提供基准、规则;执法解决法的实施问题,即将立法确立的准则、规范、基准、规则适用于人们的实际社会生活,适用于实际的社会关系调整,使法律文

浅谈价值规律的作用

浅谈价值规律的作用 首先要谈价值规律的作用,那么必须先从价值规律的内容入手。 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我们讲,只要存在商品经济,就一定存在价值规律。当然我们也要看到,价值规律并不是商品经济唯一的规律,商品经济中有许多经济规律存在和发生作用,价值规律是其基本规律。 价值规律多用于市场经济中,在社会实践中运用比较广泛。作为大学生消费者,我们在买东西时会先注意商品的实用性,其次就是价格。由于大学生仍生活在父母的“接济中”,所以大学生在买东西时会更加注重价格。货比三家,已是常态。不仅要比质量,更要比价格。 商品的价格总是捉摸不定,同样一种商品在不同的时候有不同的价格,甚至在同一时间,同一种商品在不同地方的价格也时常是不一样的。这种现象尤其是在网上购物时可以深切的体会到。所以就我而言,在看中一件物品时先不急于订货,而是对所看好的物品进行淘宝比价,然后再则优购买。当然,在不同季节购买相同物品,在价格上也会出入很多。这种现象就是“价值规律”所体现的。价值规律像一只看不见的手,支配着商品经济的变化和发展。其次,就价值规律的作用有3点,简单说来就是: (1)调节作用。 (2)推动作用。 (3)鞭策作用。 第一点即为价值规律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社会生产各部门的分配。这是因为价值规律要求商品交换实行等价交换的原则,而等价交换又是通过价格和供求双向制约实现的。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供”与“求”不能相平衡。当供大于求时,就会出现买方市场,这将极有力与消费者。当供小于求时,则出现卖方市场,这就会有利于商家。当然,价值规律也有自发性,也会造成社会劳动的巨大浪费,因而需要国家宏观调控。正所谓“无形手,有形手,手拉手,向前走”,就是如此。 第二点价值规律刺激商品生产者改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由于价值规律要求商品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价值来交换,谁首先改进技术设备,劳动生产率比较高,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少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谁就获利较多。因而,同部门同行业中必然要有竞争,这种情况会刺激商品生产者改进生产工具,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强经营管理,降低消耗,以降低个别劳动时间。 第三点价值规律促使商品生产者在竞争中优胜劣汰。在商品经济中存在竞争,由于竞争,促使商品生产者想方设法缩短个别劳动时间,提高劳动生产率,促使产品优胜劣汰。产品的优胜劣汰,这对消费者也是极有利的,消费者可以购买到质量更好,质地更佳,价格更实惠的产品。 总而言之,我觉得价值规律的作用,就是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的作用,归结为一点是资源优化配置和提高经济效益。在国家宏观调控这只有形的大手及价值规律这只无形的大手相互配合下,相信两只手会手拉着手,带领中国人民幸福的走下去。

最新教育法学考试题及答案

教育法学考试题及答案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A卷)1、学校的法律地位 答:学校的法律地位,就是指学校在不同法律中的地位及其他主体之间构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内容与责任。 2、教育法 答:教育法就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综合。 3、法律意义上的学校 答:从法学的视角看,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 4、行政法律责任 答: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为行政责任,进一步说,就是行为主体违反了属于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致使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在行政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5、教育法的遵守 答:指的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教育法律规定的要求行为具体说,守法有两层含义,一是要求谁守法,即守法的主体是谁;二是守什么法,即守法的内容。 (B卷)1. 教育法的实施 答:教育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应用和实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它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个人都要遵守教育法;二,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教育法,准确适用教育法,保证法律的实现。 2. 教育法律救济 答: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校对人的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节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3.法律意义上的学生 答:法律意义上的学生就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机构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4. 教师聘任制度 答:学校教师聘任制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的教师管理制度,是学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合同形式确认教师的职务、职责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教师任用制度。 5. 教育立法 答:教育立法就是指由特定立法主体依照一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所从事的制定、修改或

法的价值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的价值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的价值问题目前是我国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从理论法学到应用法学,无不有大量文献涉及于此。这种现象并不奇怪,因为法的价值在法律制度的构成中确有重要作用。正因其重要性,故而一切重大的法律制度改革都注定与法的价值讨论交织在一起,自由资本主义法的建立是这样,资本主义法的改革也是这样,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建立以及现在的法律改革也同样如此。但是,法的价值究竟在法的制度中居于怎样的地位,它对于法的制度究竟如何发挥作用,这仍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对此,本文试图作一些尝试性探讨。一、法的价值的基本含义 价值这一术语有多种解释,从哲学意义上说,它是客体对主体的一种关系,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属性。对于法的价值,人们通常在两种意义上讨论,即法自身的价值和法所追求的价值。法自身的价值指的是法本身所固有的,由其自身结构和性能所决定的,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属性。基于法是普遍、稳定的规范,法的这种价值表现在它能中介其他价值,能提供稳定的秩序,能够使国家权力运用规范化等[1](P59~61)。法所追求的价值即法的价值目标,很多人将此称为法的价值,其范畴包括正义、自由、平等、安全、效率等等。 应当说,这些范畴并不是法所必然包含的,即法并不必然包含或提供正义、自由等内容。这些范畴实际上是人们利益的抽象。从发生意义上说,这些范畴的内容来源于社会,它们的产生和范围由一定社会结构所决定,这些范畴所表达的实际内容,其实正是人们的普遍利

益本身。比如,正义在实质上“始终只是现存的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2](P212)。或者说,它就是一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利益要求的理论抽象和神圣化的表现。人们居于现实生产关系的不同方面,其由生产关系不同方面所决定的根本利益要求,总会被人们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总会被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抽象为一般观念,成为这些人评价一切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最一般标准,这就是正义。又如自由,它是主体不受约束的状态,在实质上它是人的存在与整个世界的一种关系,是人们对必然性的认识和支配,其表现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意志具有独立性,在自然和社会所具备的条件范围内,主体自主选择和安排自己的行为。 这些范畴体现了人们的利益,它们是人们利益的抽象和观念化,因而成为人们的价值标准和目标。人们需要用法律来确认和维护这些价值目标。当法律制度把这些价值目标纳入了自己的体系、确认了这些价值时,人们就感到法本身具有了这些价值,它能够提供正义、能够保证自由等等。①这些作为价值的范畴,其内容是经验的,也是理性的。在经验方面,它来源于经验生活,是现实社会利益的抽象和观念化,而并不产生于纯理性的要求。正因这样,不同社会及其不同历史阶段以及同一社会中不同的人群,都会有不同的价值追求。 在理性方面,它经过理性证明和提炼,超越了纯经验领域的实利,因而它是体现利益普遍性和一般性的标准。对于这种理性证明的方式和过程,罗尔斯在对两个正义原则的证明中给出了很好的例子。罗尔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类。一方面,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所以法律具有各种规范作用;另一方面,法律是一定的人们的意志的体现,反映了他们的利益要求,所以法律具有各种社会作用。英国学者拉兹曾经指出:“每一个法律制度必然有规范的作用,也总会有社会的作用。把规范的作用归于法是根据法的规范性;把社会作用归于法是根据法所具有的或预期的社会效果。”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律的规范性特性进行考察的,法律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律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分析的。法律的这两种作用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目的。 1.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律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故此,在法理学上,也有人把法律的规范作用称为“法律的功能”。法律的规范作用根据其作用的具体对象、主体范围和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1)指引作用。法的指引作用表现为: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从另一个角

度看,法律的指引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因此,法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也相应有两种方式:①确定的指引。它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示而行为:法律要求人们必须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为人们设定积极的义务(作为义务);法律要求人们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为人们设定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如果人们违反这种确定的指引,法律通过设定违法后果(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来予以处理,以此来保障确定性指引的实现。②有选择的指引。它的涵义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可以选择的模式,根据这种指引,人们自行决定是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这是一种按照权利性规则而产生的指引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也可分为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的划分;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这是根据法律的构成要素所进行的分类。 (2)评价作用。法律的评价作用表现在: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 任何社会规范(道德、宗教规则、政策等)均具有一定的评价作用。但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律这种社会规范的评价作用具有概括性、公开性和稳定性,所以这种评价更客观、更明确、更具体。法律的评价作用的优越性,使法律起到了其他社会规范难以起到的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 法律的评价作用可以分为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专门的评

价值规律形式、内容、作用

1、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 ①商品生产要遵循商品的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 ②商品交换要遵循等价交换原则——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 2、价值规律表现形式: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①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也称价值规律的实现形式和发生作用的形式。 ②等价交换是商品交换的一个重要原则。“等价”是指交换双方商品的价值都要相等,即各自商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等。货币出现以后,商品的价格却由货币来衡量,表现为价格。等价交换也就是要求商品的价格应该与价值相符合,因为价格由价值决定。 ③在现实生活中,价格与价值经常不一致,这是由商品的供求关系的变化引起的,使价格上涨或下跌;反过来,价格的上涨或下跌也会影响供求关系,使供求趋于平衡,从而使价格接近价值。 ④由于价格与供求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这样就会产生以下情况: 第一:价格的上涨和下跌,都不会距离价值太远,它总是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第二:从一个较长时间来看,从全社会来看,商品的平均价格还是与它的价值相一致。 ⑤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表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这一内容,始终作为一种趋势,作为一个规律在贯彻着。所以,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不仅不违背规律,反而正是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而且是唯一的表现形式。价值规律基本内容和表现形式是一致的,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就是价值规律基本内容的外在表现,价格和价值相符的本质,在实际交换中只能通过价格围绕价值波动这种形式才能实现。价格最终还是由价值决定。 3、价值规律的作用: (1)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社会生产各部门的分配 商品的价格因供求关系变化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当某种商品供不应求时,引起价格高于价值,获利较多,就会扩大生产,从而使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流入这个部门,反之退出这个部门,价值规律就是这样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分配的,使社会生产各部门之间的比例关系大体上保持平衡的。 (2)刺激商品生产者改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 商品是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进行等价交换的,当个别劳动生产率高的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他在和别人相同的劳动时间内生产的商品数量就多,又由于同种商品出售时,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因此他在商品交换中获利就多,反之就少,或亏本。这样就会刺激商品生产者改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来降低自己的个别劳动时间。 (3)导致商品生产者优胜劣汰。 由于生产条件好和努力程度高的企业和个人,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少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获利就多,发展就快,反之,则会在竞争中失败。 总之,价值规律的作用,就是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的作用,归结为一点是资源优化配置和提高经济效益。这是通过价格与供求相互制约的关系、通过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生产者要提高劳动生产率,使自己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实现的。

简析法律的作用

简析法律的作用 法学1101班周洪坤1111040128 讨论法律的性质,我认为首先应该明确一点,我们讨论的应该是法律的应然性作用,而不是其实然的作用。因为受历史时段、阶级性质还有其他社会因素影响,虽然法被赋予这样那样的期望,但其在实际中可能很少起作用,甚至其反作用。因而,如果探讨法的实然作用,那我们不得不仔细考察每一部法律的实施状况,这对我们来说是不可能完成的。故而,对于法律作用的探讨应当控制在理论的层面。 通过阅读张文显教授的《法理学》法的作用部分,你会发现在这一部分中,其并没有将法的作用明确的阐述出来,而是分别谈论了法的作用的原理以及法的作用的分类。这就好像虽然还不知道一个人是什么样子的,就可以将其分成男人或者女人,老年人、中年人、青年、孩子一样,没有实质的意义。 通过继续阅读书中法的价值的概述部分,张教授认为法的价值有三种含义,其中第一种含义是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哪些值得期冀、希求的或者美好的东西。也可以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从这方面来看,我认为法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是等价于法的作用的。张文显先生认为法的基本价值集中体现在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法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作用、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以及对正义的实现作用。因此关于法的作用我将按照大的基本价值来进行论述。 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 (一)维护阶级统治秩序 在阶级对抗社会中,最根本的冲突时阶级冲突。此种冲突在本质上是不可调和的,如果缺乏有力的控制手段,必然导致相互冲突的阶级以至整个社会在无谓的斗争中毁灭。 法作为国家统治的重要手段,对于建立和维护阶级统治秩序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一方面将统治的触角延伸到社会各个层面,使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实现;另一方面又把阶级冲突控制在统治秩序和社会存在所允许的范围内,从而保证阶级统治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维护权力运行秩序 权力是指个人、集团或者国家不管他人同意与否而贯彻自己的意志或政策以及控制、操纵或者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一般来说,无秩序的权力运行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甚至会损害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因而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调节。 (三)维护经济秩序 在这方面通过越来越细致的立法,逐步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来保护。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第二,对经济主体资格加以必要限制;第三,调控经济活动;第四,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条件。 (四)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在此方面法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起重要作用:第一,确定权利义务界限,避免纠纷;第二,以文明手段解决纠纷;第三,对社会基本安全加以特殊维护。 (五)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法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 法律通过确认和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以及自由的原则,来保证人们活动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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