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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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图
调委会受理
当事人调委会党委政府
直接处理
分流或配合
调查
调解调解未果
向
仲
裁
机
关
申
请
仲
裁告
知
当
事
人
向
法
院
起
诉
或
签订协议协议不能
制作调解协议
卷宗存档
回访定期报告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其
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
流程图
依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基层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予以具体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指导
解答、处理调解委员会或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咨应人民调
解委员会
的请求或
者根据需
要,协助、
参与对具
体纠纷的
调解活动
对调委会
主持达成
的调解协
议予以检
查,发现
违背法
律、法规、
规章和政
策的,应
当予以纠
正
总结交流
调解工作
经验,调
查研究民
间纠纷的
特点和规
律,指导
调解委员
积极推动
新时期人
民调解工
作的改革
与发展,
不断研究
和探索加
强人民调
解工作的
思路与途
径
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流程图
定期培训不定期培训
以会代训、组织参加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培
拟定培训方案
安排授课人员及准备授课材料
基层调委会上报
参训名单
培训筹备,通知培训时间、地点
正式培训
培训小结及情况通报
市级人民调委会和人民调解员表彰奖励
流程图
拟定表彰、奖励方案
批准表彰、奖励方案
各基层单位申报
县(区)司法局初审
人民调委会、人民调解员平时工对人民调委会、人民调解员进行
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不符合表彰、奖励要求的,
上级机关批准进行表彰、奖励
向社会公布颁发表彰
奖励决定
表彰、奖励材料归档
并报上级司法行政机
矛盾纠纷处理流程图排查
申请
转交登
记
受
一
般
村调委会
各相关站所
调查
调解
未
达
成
协
议
达
成
协
议归档回访
乡
调
重
大
调查
听证
调解
达
成
协
议
未
达
成
协
议
领
导
小
组
联
席
会
议
继续调解
转交其他单位
行政裁决
引导诉讼或其
归档
回访
涉
法
司
法
派出所
法院
社区矫正流程图
入矫
日常
解除
法院新判决
监狱或看守所释放
法律文书送检察院
法律文书送司法局
矫正对象7日内报到
司法所7日内走访
派出所训诫
进行入矫教育
建档
矫正对象每周电话汇报、每月书面汇报1次
司法所每月走访其家庭或单位、居委会1次迁居需向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通报司法所,移送其档案迁入
市内且不超过三天请假口头报告,市外7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12小时,每月参加集中学习至少1次每月对其评定打分1次,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奖惩应征求各方意见由街道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研究审核司法所对2个月以内矫正期满的矫正对象进行解教教育
期满前1个月,司法所指导其完成自我鉴定期满前10日,司法所出具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送区局审核决定期满之日,区局向法院、检察院、派出所、社区发出书面解矫通报期满之日,司法所通过一定形式对矫正对象作解矫宣告宣告后,司法所在《解除社区矫正对象花名册》上作解矫登记10日内,整理矫正对象档案卷宗材料,报送区局审核
入矫一月后评定管理等级
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流程图
矫正
管理
考核
矫正
谈话教育
建立档案
签订协议
学习教育
发放入矫须知
制定矫正方案
进行公益劳动
进行心理矫治
矫正对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督管理规定
矫正对象每周以电话、每月以书面向矫正机构报告思想活动情况
矫正对象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罪犯须遵守在指定医院就医、转院或进行治疗以外的活动须经批准等规定
街道、乡镇矫正机构日常监督考察
矫正机构按月将新增矫正对象名单、基本情况,按季将其考核情况报检察机关,接受检察监督
建
立
考
核
制
度
每月计分考核
按季进行综合考核评议
奖励
处罚
表扬、记功
评为积极分子
减刑
警告、记过
治安处罚
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
重新犯罪或发现余罪予以刑事处罚死亡
收监执行
因减刑提前解除
重新犯罪、有余罪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刑期、考验期满履行审批手续后宣布
对材料归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