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融资平台政策解读及授信投向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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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其承担的地方政府 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 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对于其承担的重大工程项 目建设或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银 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依法合规、审慎测算还款能力和项目收益的前提 下,予以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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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 知》(财金[2015]57号,2015年6月25日)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
---对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 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财政部将不予受理。
8、《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 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43号,2015年8月25日)
6、《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42号,2015年5月19日)
---大力推动融资平台公司与政府脱钩,进行市场化改制,健全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在 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 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 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方式, 明确责权利关系。
---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 ,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 ---认定为地方政府债务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存量土地储备贷款,逐步发 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置换。 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 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实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包括 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 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承接主体或供应商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 合同约定数额获取报酬,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挂钩,也不得以项目所 涉及的土地名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 ---土地储备资金从四个渠道筹集,全部是财政性资金(等于排除了银行贷款、 理财、基金等形式)。
9、《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 号, 2015年12月21日)
---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 债务限额。
---取消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推动有经营收益和现金流的融 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 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予以支持。
---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 当赤字不能减少时可采取借新还旧的办法;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 预算管理,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政府性基金或专 项收入暂时难以实现,如收储土地未能按计划出让的,可先通过借新 还旧周转,收入实现后即予归还。
10、《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 2016年2月2日)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对预 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 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4、《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 号,2015年1月3日)
政府融资平台政策解读及 授信投向培训
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 林冬
2016.3.10
一、主要监管政策解读 二、政府融资平台行内政策解读 三、政府融资平台授信投向及审批思路 四、审批案例
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2014年9月21日)
---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 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经济实体。
---在建项目:是指在2014年9月21日之前,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 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存量融资: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并已放 款,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合同到期,如果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 以还本付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后续借款与前续借款合同约定的责任一 致,且确保借款合同金额不增加的前提下,重新修订借款合同,合理确定 贷款期限,补充合格有效抵质押品。
--中期财政规划按照三年滚动方式编制,第一年规划约束对应年度 预算,后两年规划指引对应年度预算。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对后 两年规划及时进行调整,再添加一个年度规划,形成新一轮中期财 政规划。
5、《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5〕40号,2015年5月11日)
---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 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 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 ,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 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
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金〔2014〕113号, 2014年11月29日)
--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 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可进行项目准备。
---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O&M 、管理合同MC 、建设-运 营-移交BOT 、建设-拥有-运营BOO 、转让-运营-移交TOT和改建运营-移交ROT等。
3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财综〔2014〕96号, 2014年12月15日)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 单位。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 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 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 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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