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在孵企业考核及毕业企业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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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运河五号创意产业孵化器在孵企业考核及毕业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常州运河五号创意产业孵化器创新创业能力,规范在孵企业管理,提高在孵企业质量和孵化成功率,推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步伐,培育创意型中小企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州工贸创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在孵企业考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创意产业发展趋势,结合常州本地产业特点及发展方向,鼓励以下领域的创业项目进入孵化器:
1、工业造型设计;
2、建筑及装饰设计;
3、服装设计;
4、广告策划、平面设计;
5、其他设计类相关企业。
第四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创意设计类的研究、开发、制作和服务;
2、必须在孵化器内注册并开展研发、经营活动,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管理规范的企业现代化管理制度;
3、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创意设计的理念,具备相应的独立创作能力,且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诚信守法,持续创新意识强;
4、按时提供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完整真实,所从事的经营内容与商业计划书内容一致;
5、在经营过程中,环保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6、遵守孵化器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在孵企业,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创业扶持。常州工贸创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书面通知企业,帮助企业分析解决有关问题,敦促其整改;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在孵企业,作迁出处理,终止与迁出企业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入孵协议。
第六条在孵企业在规定孵化期内,达到下列条件的,认定为孵化毕业企业。
1、运作良好,管理规范,有一支稳定高效的经营、管理团队;
2、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产品销售利税率达20%以上;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50万元以上;
4、具有10项以上版权、专利成果,或具有行业特色的专业服务,或具备独特的可持续的商业运作模式;
5、每年考核合格,无不良记录。
第七条在孵企业孵化期不超过三年。孵化毕业的企业原则上应搬出孵化器,若仍需留在孵化器发展的企业,
不在享受孵化企业的优惠政策和创业扶持,毕业企业应重新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合同。
第八条常州工贸创业发展服务中心每年两次对在孵企业进行考核,分为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
第九条在孵企业考核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孵化情况登记薄;
2、企业年度工作总结;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5、其他相关材料及复印件(新产品或高新产品证书、项目各类计划文件、成果或产品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版权和专利的登记证明等);
第十条在孵企业毕业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在孵企业毕业认定申请表;
2、在常州新北区或常州其他地方租(购)房证明或批租土地证明;
3、企业财务报表、财务审计报告;
4、纳税税票及复印件;
5、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证明材料;
6、企业发展计划;
7、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被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省级各类资金扶持的企业不需再进行认定即可确认为孵化毕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常州工贸创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