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侦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3.25施行日期2008.04.01文号国税发[2008]32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规范税收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将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四)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二、对拟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的骗税企业,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局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点。
三、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9.17•【文号】法释[2002]30号•【施行日期】2002.09.23•【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23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0号为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一)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三)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四)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第三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涉税犯罪案件侦查
1、逃税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二、客观方面:A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B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三、主体:个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四、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2、逃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种额10%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3、逃税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一、从涉案主体方面展开侦查工作;二、从会计资料方面展开侦查工作;三、从经济业务各环节方面展开侦查;四、从涉案财产方面展开侦查。
4、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5、抗税罪;是指违反税收征管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6、抗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客体:人身财产安全;二、客观方面: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罪的前提是行为人依法负有缴纳税款或代扣代缴税额的义务;三、抗税罪的主观方面:故意。
7、抗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张文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张文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中级法院【地 域】山东省【裁判时间】2015-10-15【审判程序】二审【裁判单位】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文剑,个体经营业者。
2014年2月18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段咏,山东德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文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4)滕刑初字第572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张文剑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张文剑的上诉状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
合议庭依法讯问了张文剑,听取了辩护人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12年6月19日至20日,被告人张文剑同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谋,在被告人张文剑任法定代表人的滕州市宇康工贸有限公司与江苏常州欧加美进出口有限公司没有货物购销业务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张文剑为江苏常州欧加美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税额为353266.7元,被告人张文剑非法获利121565.3元。
以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国税分局被认证抵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文剑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证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常州市武进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证明、公安机关办案说明、案件侦破、揭发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孔某、谢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孔某、谢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江苏省【裁判时间】2015-10-19【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如皋市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曾用名孔叶峰,江阴市海江纱厂有限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孔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4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江阴市海江纱厂有限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谢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4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江阴市茂达棉纺厂有限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袁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4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铮、肖田(实习律师),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诉刑诉(2015)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谢某、袁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莉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孔某、被告人谢某、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姚铮、肖田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于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间,自行或通过被告人谢某、费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为安徽省池州恒信针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028787.85元,共抵扣税款人民币730678.55元。
出口退税骗税案例
出口退税骗税案例上海海关与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办案,破获一起用高报价格、循环出口等手法骗取退税的特大出口骗退税案件,案值达2。
88亿余元,涉嫌骗取退税4200余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
据悉,该案是迄今为止上海海关查获的最大一起出口骗退税案。
今年1月,上海海关在对某公司出口至香港的电容、二极管和按摩棒等商品进行数据查询比对时,发现其申报价格高于实际同类商品国内零售价数10倍。
通过扩大风险分析范围后,发现另有5家企业自2021年起均以相同的手法申报出口这些出口退税率商品。
上海海关与上海市公安局经侦部门开展联合办案。
经查,这6家公司具有相同的实际控制人。
这些公司以4。
5%—5。
5%的费用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高于同类产品数十倍的价格将电容、二极管和按摩棒涉案货物申报出口至香港等地,随后雇佣“水客”再将出口至香港的电子元器件走私入境,循环往复骗取退税。
为获取退税所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该公司将货款通过地下钱庄非法汇兑至由其操控的香港公司账户内,再以正常付汇方式向代理其出口的外贸公司支付货款。
截至案发,该犯罪团伙采用上述高报价格、循环出口等手法出口金额达2。
88亿余元,涉案退税款约4200万余元。
3月29日,在上海海关的全力配合下,上海市公安局经侦部门对上述人员实施抓捕。
目前,犯罪团伙主犯顾某、王某及其他8名团伙成员均为中国籍悉数到案。
某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省国税稽查局转来的一起骗税案线索,初步分析后敏锐地意识到这触及了税收最为敏感的退税领域,而且是有货物出口但采取低值高报骗取出口退税,手法隐匿,性质恶劣,案情重大。
五年期间,"××公司"出口劳保手套6000万双,报关金额6402万美元,与国外客户的实际成交价为2473万美元,高报出口3929万美元,指使49户生产厂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07份,金额15210万元,税款2585万元,价税合计17796万元,骗取出口退税总值5469万元,该市国税局作出对"××公司"已取得骗取出口退税款1305万元进行追缴,处以2倍罚款2610万元的处理决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将"××公司"离岸账户存款240万美元追缴入库,拟追缴外贸公司已退税款1043万元,外贸公司未退税款1506万元不予退税,其余骗税款已由各地税务机关陆续追缴并处理,公安机关批捕涉案人员8人,其中该公司法人代表已由该市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假发骗取出口退税案例分析
假发骗取出口退税案例分析20xx年x月xx日,当事人委托xx春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x票毛发制假发,报关单号为xx,申报重量为xx千克,申报单价为x美元/千克,申报总价为xx 美元,申报商品编码为xx,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xx%。
经海关查验,发现该票毛发制假发实际单价为xx美元/千克,实际总价为xx美元,申报价格与实际不符。
经查,当事人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经计核,上述申报不实部分毛发制假发的申报价格共计人民币xx万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xx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xx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xx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x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蔡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蔡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文章属性•【案由】骗取出口退税罪•【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行为人虚构有出口业务的事实,采用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的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依法应予惩处。
正文蔡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蔡某某。
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一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02年1月25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蔡某某犯罪事实如下:被告人蔡某某于1998年3月至2000年间,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假借为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办理出口业务的名义,利用虚假企业广东省潮阳市中雅仕皮革服装厂、虚构的外商及香港永利贸易公司,与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分别签订内、外贸合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后将共计人民币10119689.93元的虚假出口退税凭证通过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026962.13元,剩余部分因被发现骗税未逞。
案发后,被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已由税务机关向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追缴。
蔡某某因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87万余元,大部分无法追回。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已构成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且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并造成抵税、退税的后果,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蔡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02年7月29日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财税实务经典案例-骗税取证的核心证据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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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经典案例:骗税取证的核心证据及方法
近期看了“(2015)锡刑二终字第00047号”案例。
该案例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罚金;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
这个案例是查处骗税中的一种作案类型,较为全面地描述了对于海运贸易方式下,利用他人出口信息申报虚假出口实施骗税案件查处的核心证据的描述。
1.集装箱编号是确定的。
查到船公司,一般就可以查清集装箱的装货、运输、提货经过。
船公司有全球系统,对运输路线有跟踪信息。
集装箱反映的基本要素有发货人、订舱人、物流公司、货代公司、装箱地点、提单、指运港、收货人、收货方式等
2.船公司提单是真实的。
一般情况下,由于存在物权关系,交接比较规范。
3.电放是有程序的,与对应船公司提单是关联的,并且存在保函和缴费等环节,不是孤立的。
电放没有提单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稽查中,可以通过船公司及相应船代、货代等依法获取系统原始资料截图、情况说明及流水账,集装箱运输过程、提单运转等证据。
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摘要。
亚运会出口退税骗税大案
亚运会出口退税骗税大案2018年初,X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列入打骗打虚专项案源。
根据下发的线索表明,该公司涉嫌通过暴力虚开骗取出口退税。
两股线索交叉,引起了检查人员的高度警觉,X进出口有限公司和对应的两家服装公司极有可能团伙作案,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
综合分析案件后,原宁波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并提请鄞州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派员提前介入调查。
检查人员决定多方调查取证。
先是结合防伪税控系统、发票电子底账等现有的多种信息化平台,调取涉案企业相关信息。
在公安经侦大队的协助下,进一步筛选确认涉案企业、相关人员及其相互关系。
经信息数据研判发现,X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另外8家外贸公司,都是上述宁波两家服装公司和另一家服装公司的受票单位,还有多家外地企业,是包括X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内的9家外贸公司的共同“供货商”。
值得注意的是,9家外贸公司都直接或间接与台州人柯某有关。
柯某在多家外贸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或监事。
就连没有直接关系的外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某、毛某等,也与柯某关系密切。
几家外贸公司的财务会计也基本上是同一个人。
此外,涉案的9家外贸公司的其中的“供货商”——台州Y服饰有限公司、M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某,系柯某的妻子。
在全面厘清了涉案人员的上下线关系后,检查人员将检查重点放在了资金流上。
经过抽丝剥茧、层层推进,以及大量的数据分析后,发现涉案的9家外贸公司在收取外汇后全部结汇,合计取得1.48亿元人民币。
结汇资金大多数马上经多次转账后,最终流向境内个人或外国人账户。
从9家外贸公司结汇资金的流动特征分析,作为“供货商”的多家企业,基本上是进行“洗票虚开”的“空壳企业”。
9家外贸公司将虚开的服装材料发票,在无实际生产能力的情况下,“洗”成服装发票,供给进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
而3家服装公司的供票单位,在收到货款后,马上通过对公账户或个人账户,向作案团伙个人银行卡回流资金。
种种迹象表明,这3家服装公司和9家外贸公司存在团伙虚开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量刑
来源: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量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量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量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量刑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4.02.19•【文号】公通字[2004]12号•【施行日期】2004.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税收征管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规范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解决多头管辖、管辖不明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经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意见,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00四年二月十九日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安机关的办案实际和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一、偷税案、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201条、第203条)纳税人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纳税义务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纳税义务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纳税人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纳税义务发生地或其他法定纳税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扣缴义务人偷税案适用前款规定。
二、抗税案(刑法第202条)由抗税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三、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204条第1款)由骗取出口退税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其他涉案地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法律犯罪新闻案例事件(3篇)
第1篇导语: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经济犯罪案件也日益增多。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司法机关始终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
本文将以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为例,讲述法治之光下的罪恶阴影,并对案件侦破及社会影响进行深入剖析。
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一家知名企业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经济犯罪,被当地税务机关举报。
经过初步调查,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涉及全国多个省份,影响恶劣。
此案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要求彻查到底。
二、案件侦破过程1. 立案侦查接到举报后,当地税务机关迅速成立专案组,对涉案企业进行全面调查。
经过初步核实,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
专案组依法对涉案企业立案侦查。
2. 侦查取证专案组对涉案企业进行深入调查,调取了大量财务凭证、发票、合同等证据。
同时,专案组还开展了大量外围调查,对涉案企业的上下游企业、银行账户、物流信息等进行全面梳理。
在侦查过程中,专案组发现涉案企业存在复杂的利益链条,涉及多个省份,甚至涉及境外。
3. 抓捕归案在侦查过程中,专案组掌握了涉案企业主要犯罪嫌疑人的行踪。
经过周密部署,专案组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在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交代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犯罪事实。
4. 依法审判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涉案企业及相关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审判。
最终,涉案企业及相关犯罪嫌疑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三、案件影响1.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此案的成功侦破,有力打击了经济犯罪活动,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对于警示其他企业,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2. 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此案的成功侦破,为受害者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 提高司法机关公信力此案的成功侦破,展示了我国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决心和信心,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流程
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流程税务违法案件是指纳税人或其他相关主体在税收活动中违反税法规定,逃避税款的行为。
为了维护税法的权威和社会公平,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流程是一项重要工作,下面将分析它的基本步骤和注意事项。
一、案件立案税务违法案件调查的第一步是立案。
当税务机关接到举报或者自行发现违法行为时,将进行初步核实,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立案条件通常包括:违法事实清楚,违法主体明确,涉及税款金额较大等。
若符合条件,则进行案件登记、分发材料、指派办案人员等工作。
二、调查取证立案之后,税务机关将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这是整个案件调查的核心环节,旨在查清违法行为的真实情况。
调查取证的方法有很多种,包括勘验现场、调取相关证据和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调查工作的依法进行。
三、案件审理调查取证完成后,税务机关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需确保程序合法、公正,并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适用。
税务机关可以组织听证会、询问当事人、律师等,依法出具调查报告,并形成行政处罚决定。
四、行政处罚在案件审理的基础上,税务机关将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可以采取行政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多种形式。
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及有关法律规定,税务机关会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并通知当事人执行。
五、申诉或诉讼对于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决定书的15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应合法、及时地受理申诉或诉讼,并根据法律规定及时进行答复和相关的处理工作。
六、执行处罚如果当事人不提出申诉或诉讼,或者申诉、诉讼被终审裁定为维持原处罚决定,税务机关将对处罚决定进行执行。
执行处罚包括监督纳税人履行罚款义务、停业整顿等,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执行情况。
七、结案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流程的最后一步是结案。
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标准
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标准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智勇释义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标准骗取出口退税罪刑罚标准骗取出口退税罪度量: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采取相应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技术标准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相应相关刑法条文《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欺瞒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褫夺公权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总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不可估量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与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罪释放,一般而言第一百七十条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付税款后,采取前款有关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重罚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费超过所缴纳的税费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有关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分管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侵吞的出口退税款。
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标准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相关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风险问题的解释》(1998.8.28 法释{1998} 20号)第一条以成功进行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活动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分则法律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张某群、吴某锐等人非法经营、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张某群、吴某锐等人非法经营、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文章属性•【案由】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2.02.08裁判规则行为人通过实际控制的公司,以低劣电子产品作为出口“道具”,让他人为自己虚增增值税进项,再串通其他公司,通过公司实施虚假货物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正文张某群、吴某锐等人非法经营、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关键词】非法经营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全链条打击【基本案情】张某群、郑某华、王某,分别系常州市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某公司”)等公司实际负责人、经营管理人、财务会计。
顾某杰,上海乐某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某公司”)外贸部经理。
吴某述,从事个体外贸经营。
吴某锐、马某建,分别系香港顺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某公司”)等公司实际负责人、员工。
龚某森,江西彭某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彭某公司”)等公司实际负责人。
(一)骗取出口退税2018年7月至2019年11月,张某群与郑某华等人实际控制、管理的宝某公司等,以价值低的翻译机、陀螺仪等电子产品冒充高价值货物,串通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乐某公司顾某杰共同骗取出口退税。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宝某公司等将上述电子产品以虚高价格销售给乐某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顾某杰通过乐某公司,与张某群等人通过吴某述联系的吴某锐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进行报关出口,并由吴某述负责将货物运输至马来西亚、泰国等地作为废品处理。
在资金方面,张某群先将人民币汇至吴某锐控制的境内账户,再由吴某锐通过控制的境外公司将对应的美元汇至乐某公司,作为虚假购买出口产品的货款。
顾某杰通过乐某公司结汇,在申报并骗得出口退税款后,按宝某公司等开具发票的票面金额向张某群方付款,形成资金闭环。
夏都特大骗税案始末
[焦点访谈]夏都特大骗税案始末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1日11:25 | | 来源:消息(焦点访谈):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联合侦破了一起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夏都专案”。
此案涉案金额高达两亿五千多万元,税款四千多万元,涉及6个省市及多家企业。
夏都是西宁的美称。
“夏都专案”中的三兰制衣有限公司是一家在西宁注册的服装厂。
这家只有十几台缝纫机、注册资金仅50万元的小厂,却在半年内创造产值1000多万元,并接连向深圳、浙江金华开出大额增值税发票,这些异常现象引起了税务机关的警觉。
调查发现,该公司开出的发票都属虚开发票,此举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
按照虚开的税额计算,被骗走的税款超过百万元。
而一家公司要完成整个骗取出口退税是不可能的,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决定立即在全国铺网。
进一步调查得知,三兰公司开出的税票中有43份开给了具有进出口商品权的深圳鄂尔多斯实业有限公司。
这家公司不仅代理了三兰公司的虚假出口业务,还代理了其他一些公司的业务,存在大量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
深圳鄂尔多斯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资金500万的股份制公司。
该公司为了能够在出口退税的骗局中大捞一把,不仅移花接木组织假出口,甚至还为不法骗税企业垫付虚假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款。
在它代理业务的34家公司中,有32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骗取出口退税的重大嫌疑。
目前,深圳鄂尔多斯实业公司副总经理等7人已被依法批捕。
>>>详细内容主持人:出口退税是世界各国鼓励本国产品出口的一种通行的税收政策。
产品出口从原料构件到生产加工,到最后出口到境外,在我国就可以拿到一定比例的出口退税。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就是把目光盯在这部分退税上,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就联合侦破了一起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夏都专案。
解说:夏都专案中的夏都指的是青海省西宁市。
这里海拔高,暑季凉爽,自古以来就有夏都的美称。
2004年一家在西宁注册的类似缝纫作坊的小服装厂,接连向深圳、浙江金华开出大额的增值税发票,引起了当地税务机关的警觉。
税务稽查案例——某珠宝公司高报低出骗取出口退税案分析
某珠宝公司高报低出骗取出口退税案分析本案特点:本案税务检查人员针对被查单位账簿资料不全、出口产品及原材料数量已无法一一核实的情况,及时调整检查预案,在公安机关协助下,将经营业务资金流的审核做为查处该案的突破口并采取攻心战术等多种策略,查实涉案企业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高报低出”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事实,检查中的办案措施和具体做法,对类似案件的查办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一)案件来源2005年6月,某市国税局对某珠宝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出口退税经营业务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于是暂停对该公司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供应,并派征管人员对该公司进行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严重的账实不符的问题,于是该市国税局决定组成专案组对该公司进行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A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是由香港某珠宝公司(以下简称“香港B公司”)投资成立的外资生产性企业,注册资本138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何某,主要从事淡水珍珠的加工和出口业务。
该公司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004年、2005年属于免税年度。
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A公司领购农副产品收购发票36本,出口发票76份。
2004年7月至2005年9月出口货物1056.2万美元,应免抵税款493.7万元,应退出口退税款588.4万元,已收出口退税款24.6万元,待退税款563.8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方法(一)检查预案专案组成立后,检查人员考虑到A公司当时已停工,继续在其内部调查很难再有新突破。
于是,专案组重新确定了“扫清外围,突破中心”的办案思路,对已调查过的问题不再重复调查,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与该公司出口业务相关的银行、海关、民航、货代、报关行等相关单位进行外围取征,待获取足够的证据后,再与企业人员正面接触。
(二)检查具体方法1.外围调查,疑点明显按照检查预案,专案组到银行、报关行、机场海关等10余个单位进行了调查,确认了下述事实:(1)A公司账务中70%的付款金额、付款形式、付款对象、付款单据等方面与银行原始记录不符;(2)企业取得的93份普通发票、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函调证实都为假发票(企业凭这些发票计算抵扣税款,后又自己做进项转出);(3)企业填开的886份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上共出现了8名出售人的名字,用了16个身份证号码,经到公安机关查证这些号码都是虚假的;(4)银行相关记录中,汇往异地的“货款”中,没有一笔汇往收购发票上出售人住址(浙江诸暨地区);(5)单笔出口货物价值均在3万至53万美元之间,但企业都是选择运费低廉、需绕道第三地飞往香港的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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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出口退税的方法
消费税退(免)税方法 增值税退(免)税方法
骗取出口退税专题
查证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
1 调取出口退税的有关单证 2 核查出口货物的真实性 3 核侦查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 各部门的配合
3
(二) 侦查思路拓展(虚开、偷税、职务犯罪) (三) 证据的基本要求
特定退免税的 企业、人员
骗取出口退税专题
查出口货物的范围
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必须报关离境 已经出口收汇并核销 财务作销售处理
骗取出口退税专题
查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
海关规定有20种 最为常见的是一般贸易
“三来一补” 骗取出口退税专题
查出口退税的税种和税率
1、税 种 增值税和消费税 2、税 率 经常变化、税率表
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 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教大的行为。
骗取出口退税专题
二、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有无进出口经营权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三)犯罪的客体 税收征管秩序---出口退税制度,侵犯了国家财产。 (四)客观方面 三个表现,符合《解释》中规定的手段和数额要求。 追诉标准:
(一)出口退税的主体范围 (二)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
1、外贸企业、工贸企业 2、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
1、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3、委托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 2、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
4、外商投资企业 5、特准退税的企业
3、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6、指定经营贵重货物的企业 4、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
骗取出口退税专题
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侦查专题
第一节 出口退税概述 第二节 骗取出口退税罪基础知识 第三节 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侦查要领
第一节 出口退税概述
一、出口退税的概念
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输出国对输出境外的货物退还其按本国税
法规定已缴纳的税金(增值税、消费税)。马斌说税09:如何办理
出口退税-320x240.avi
二、出口退税的范围
骗取出口退税专题
第三节 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侦查要领
一
查出口退税人的主体资格
二 查出口货物的范围
三 查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
四
查出口退税的税种和税率
五 查出口退税的方法
六
查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
七 侦查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骗取出口退税专题
查出口退税人的主体资格
对外贸易经营者
退税人 主体资格
没有出口资格委托 出口的生产企业
骗取出口退税专题
(三)共犯问题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 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有关国家进出口经营规定,允 许他人骗取出口退税的; (四)未遂问题 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 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界定 法条竟合,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
骗取出口退税专题
五、出口退税的税率 六、出口退税分类管理
骗取出口退税专题
第二节 骗取出口退税罪基础知识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概念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构成
三、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 的注意事项
四、案例 广东普宁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
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mpg
骗取出口退税专题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204条规定,骗取出口退
三、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
(一)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 (三)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 (四)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及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骗取出口退税专题
两单两票
骗取出口退税专题
四、出口退税的流程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生产企业
外贸企业
签订出口合同
海关报关
银行开具结汇水单
外商
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
骗取出口退税专题
主讲人:杜 鹃 王天宇
骗取出口退税专题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 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骗取出口退税专题
三、骗取出口退税罪认定中注意问题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数额问题 追诉标准-----1万元 司法解释------5万元 (二)与偷税的界限 完全未缴纳税款而骗取出口退税的,以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缴纳了税款,又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 税款的,以偷税罪论处; 缴纳了税款,采取了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超过所缴纳税款的, 竟合犯,骗取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