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纠纷中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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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纠纷中的法律适用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人称为管理人,受管理事务之人称为本人。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其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无因管理的立法目的出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考量,是为了弥补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缺陷和不足,最终充分尊重并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法律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而无因管理的成立要素决定了其是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包括:

一、管理他人事务

所谓事务是指与人们生活利益相关,适合作为债务目的,并未本人授权的一切事项。管理他人事务既包括对他人事务的管理行为,如对他人财物的保存、利用、改良等,也包括对他人提供服务。管理人管理他人的事务是指事务之内容及实现该事务的利益应属于他人或者与他人利益有紧密联系。

二、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为管理

管理人在主观上要有为他人利益而为管理的意思,这种利益既包括使本人利益有所增加的积极利益,也包括使本人现有利益不为减少的消极利益。

三、无法律上的义务

管理人对他人事务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无因管理赋予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合法性,使管理行为阻却违法性。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行为人虽然无权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但这种行为具有合法性,而且赋予管理人请求受益人偿还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社会成员的主动互助精神。

实践中,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但无因管理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无因管理的事实行为,不能适用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不能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也可以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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