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非住宅用地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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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住宅用地管理的意见

来文单位:南海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非住宅用地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市场的管理,防止利用非住宅用地变相建设住宅或类似住宅的居住用房,杜绝出现“小产权房”等扰乱房地产秩序的土地违法现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加强非住宅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非住宅用地不得建设住宅或类似住宅的居住用房(都市型产业载体配套居住用房除外),否则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产)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房产证。

二、本意见施行之日前,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非住宅用地,其建筑物未经批准不得分割登记、分拆出售,并在房地产权证上予以注明。正在建设或已建成的房屋,经国土、规划、建设部门联审批准,方可办理房屋分割登记或分拆转让。

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土地出让(流转)合同须对建筑物是否可分割登记、分拆出售作出明确约定。

三、非住宅用地建设项目以商品住宅、公寓等带有居住性质的名义进行违规宣传、销售,由工商、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法责令整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四、非住宅建筑物的供水、供电、供气一律按其规划用途进行收费。非住宅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改作住宅用途。否则区行政执法、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搬离及断供措施。本条规定必须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否则任何销售行为将视为销售商品住宅,并参照第三条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五、都市型产业载体如需建设配套用房的,在用地出让、出租时,其出让、出租合同必须对违反《佛山市南海区都市型产业载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处罚的标准为:总租金(或总地价)×10%。若使用已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进行开发都市型产业载体并需建设配套用房的,土地使用者需与国土部门签订《补充协议书》,明确约定上述处罚条款。

六、区国土、规划、建设、发改、经贸、工商、行政执法、土地储备、供电、供水、消防等部门根据本意见制订实施细则,建立部门协同分工、信息共享、共同监管、复核验收的责任制度。各镇(街道)应根据本意见及部门的实施细则制订实施方案,加强监管。

七、监察部门对相关职能部门及镇(街道)在非住宅用地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管,对失职、渎职行为要进行严格查处。

八、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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