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主要法律体系及其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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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法律体系及其异同

从商业意义上讲,世界逐渐缩小为一个地球村,但是法律标准在世界各国仍然不同,国家法律对管理计划和企业经营有重大影响。世界上主要国家的法律制度分属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另外,尚有少数国家的法律属伊斯兰法系和土著法。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系统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法系的混合。一国的法律体系反映了该国的历史、宗教与道德规范、政治哲学、伦理传统以及通过与其他文化接触而吸收的外来文化。法律体制一般分为如下几类.

1.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

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在18世纪至19世纪,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人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英美法系中存在两大分支,即英国法和美国法,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

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2.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

在大陆法系中,法律规范以法典的形式存在,法典为第一法律渊

源。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的系统的综合的汇编,法律分为民法、商法和刑法。政府官员负贵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实施细则的制订。司法系统的每一部分都有自己的管理结构和法规。由于大陆法系国家不是依据法院以前的裁决,同样的条文,可能产生解释上的偏差,因此在实行大陆法的国家,明确的法律条文非常重要。大陆法源于古罗马法及此后的拿破仑法典。现在,欧洲大陆国家及其前殖民地国家以及部分亚非国家等70多个国家属于这一体系,法国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3.伊斯兰法系(又称阿拉伯法系)

伊斯兰法系依靠宗教和教会信条来确定法律法规。例如,沙特阿拉伯信奉严格的穆斯林法律和政治制度,其穆斯林法以宗教领袖解释的《古兰经》的教义和穆斯林法为基础。这种法系授予宗教领袖最高法律权力,而宗教领袖则通过宗教权力管理社会.伊斯兰商法与其他法律系统没有很大的区别,主要区别之一在于禁止利息,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银行和金融业的活动。

4.土若法(又称非洲习惯法)①

土著法包括部落法和英美法,一些学者利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将非洲习惯法与现代欧洲法进行比较,认为尽管非洲法的渊源和类型与现代欧洲法律体系有差别,但是它完全适用非洲的社会环境和经济背景,并始终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发展,也符合现代的法制思想和精神。现在没有一个国家属纯粹的土著法系统,但约有30个国家的法律是土著法与其他法系的混合。

在跨国经营中,英美法和大陆法的差别的影响主要涉及以下几个

方面:

第一,代理权。在大陆法国家,除非特别立据和公证,代理权不予接受.由于一切都显得很正规,公证员在这些国家就十分重要。公证员对所有文件,包括婚姻协议,进行公证.而在英美法国家,虽然也需要公证,但仅限于正规文件,如遗嘱、财产契约等.

第二,工业产权。在英美法中,对专利、商标、工艺、版权一类的工业财产的所有权以最先使用而确立。但在大陆法国家,这类产权以注册先后为准。

第三,契约。在英美法中,双方或多方签订了合同,就得按合同条款办事。不论什么原因都不能违反合同,除非是发生地震、洪水一类不可预见的天灾。在大陆法中,除了天灾,发生罢工、骚乱等不可预见的人祸时也可以不执行合同。

第四,合伙关系。在英美法中,合伙中的人在法律面前是个人,可以相互起诉或作为个人被起诉。每个人的私有财产在法律上被认为不与合伙财

产相分离。与之相反,大陆法则把普通合伙当作一个单一的法律实体。

第五,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英美法中,公司就是法人。在大陆法中,公司被认为是依据合同而组成的,因此,许多大陆法国家要求形成这种合同关系需要有一定的人数,不论何时,人数一旦降到法定人数之下,公司关系就不复存在,股东就对公司债务负有个人责任。

第六,董事会与股东的关系。在英美法国家,董事会对股东负责,

以受托人身份行事。在大陆法国家,董事会对股东无信托责任。,尽管也是行使控制职责,但却是对公司负责。

与法系差别同等重要的是各国解决法律问题的法律程序差异。同时.立法和司法之间的差距在不同国家互不相同。有些国家虽有完备的法律条文,但由于司法力量不足或司法系统落后而往往成为一纸空文。

法律意识在不同国家也相距甚远.例如,美国社会可能比其他国家更倾向于诉诸法律来解决问题,但日本社会则正好相反,一般不愿意对簿公堂,而倾向于和解和调解。其主要原因是在日本人的观念中法律过于无情,诉诸法律会使双方伤和气,所以日本的律师数量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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