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细则全文解读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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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版GSP条款释义

山东省新版GSP条款释义

新版GSP条款释义(第一章)
第一章总则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章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二节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三节人员与培训)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四节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五节设施与设备)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六节校准与验证)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七节计算机系统)
第二章药品批发质量管理规范(第八节采购)
第二章药品批发质量管理规范(第九节收货与验收)
第二章药品批发质量管理规范(第十节储存与养护)
第二章药品批发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一节销售)
第二章药品批发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二节出库)
第二章药品批发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三节运输与配送)
第二章药品批发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四节售后管理)
第三章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4篇

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4篇

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篇1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验收养护室应符合哪些条件?答:《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在仓库设置验收养护室,其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4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20平方米。

验收养护室应有必要的防潮、防尘设备。

如所在仓库未设置药品检验室或不能与检验室共用仪器设备的,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企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解剖镜或显微镜。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中药饮片分装设施应符合哪些要求?答:《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分装中药饮片应有固定的分装室,其环境应整洁,墙壁、顶棚无脱落物。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配送设施有何规定?答:《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单独的、便于配货活动展开的配货场所。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是什么?答:《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购进药品应按照可以保证药品质量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

此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一) 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

(二) 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三) 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四) 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

(五) 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六) 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购销合同中应明确哪些质量条款?答:《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购货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条款。

(一) 工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1. 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2. 药品附产品合格证;3. 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二) 商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1. 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2. 药品附产品合格证;3. 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4. 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精选5篇)

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精选5篇)

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精选5篇)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篇1问: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答:《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四)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五)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六)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七)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八)质量信息的管理;(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十)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十一)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十二)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除不包括购进、储存等方面的规定外,应与药品零售企业有关制度相同。

问:《细则》中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企业人员的管理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答:《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对企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相关人员以及营业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答:《细则》第六十条规定,用于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不应低于以下标准:(一)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仓库30平方米;(二)中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三)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四)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

《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问: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哪些要求?答:《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并根据需要配置低温保存药品的冷藏设备。

GSP细则全文解读最新版

GSP细则全文解读最新版

GSP细则全文解读最新版GSP是英文Good Supplying Practice缩写,直译为货物供应规范,在中国称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下文小编将对GSP细则进行解读,仅供参考!最新版GSP细则全文解读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领导组织的具体职能是如何规定的?答:《细则》第五条规定其具体职能是:1.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2.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方针;3.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4.审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5.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6.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问:药品的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什么?答:《细则》第七条规定其职能是:1.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2.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3.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4.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5.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6.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7.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8.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9.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10.其他相关工作。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答:《细则》第八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2.质量体系的审核;3.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4.质量否决的规定;5.质量信息管理;6.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7.质量验收和检验的管理;8.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9.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10.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11.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12.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1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14.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15.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GSP新条款及解读

GSP新条款及解读

第二十四条 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销售 、储存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符合本规范要求 。 第二十六条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 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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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 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 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 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 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四节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三十一条 企业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符合企业实际。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 1、根据经营规模、范围、方式来确定。2、其中记 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 录和凭证在电脑中自动生成,不得手工填制(随货 同行单)。与第7条对应。 第三十二条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分发、保管,以及修改、撤销、替换、销毁等应当按照文件管 理操作规程进行,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三十三条 文件应当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文字应当准确、清晰、易懂。 文件应当分类存放,便于查阅。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定期审核、修订文件,使用的文件应当为现行有效的文本,已废止或者失效的文件除留 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保证各岗位获得与其工作内容相对应的必要文件,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规定; (二)质量否决权的规定; (三)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 (四)质量信息的管理; (五)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等资格审核的规定; (六)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的管理; (七)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规定; (八)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九)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十)药品退货的管理; (十一)药品召回的管理; (十二)质量查询的管理; (十三)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十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五)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 (十六)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十七)设施设备保管和维护的管理; (十八)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的管理; (十九)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二十)计算机系统的管理; (二十一)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 (二十二)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1、各岗位获得与工作相关文件。2、文件原则上不 超过一年(和GSP内审时间同)。 一件事情一个制度。

最新国家新版GSP实施细则

最新国家新版GSP实施细则

国家新版GSP实施细则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说明
一、为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二、应当按照本指导原则中包含的检查项目和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按照本指导原则进行检查过程中,有关检查项目应当同时对照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进行检查。

如果附录检查内容检查中存在任何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所对应的检查项目应当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四、本指导原则批发企业检查项目共258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6项,主要缺陷项目(*)107项,一般缺陷项目145项。

本指导原则零售企业检查项目共180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 4项,主要缺陷项(*)58 项,一般缺陷项118项。

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配送中心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项目检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按照药品零售企业检查项目检查。

六、结果判定:
注:缺陷项目比例数=对应的缺陷项目中不符合项目数/(对应缺陷项目总数-对应缺陷检查项目合理缺项数)×100%。

第一部分药品批发企业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
二、附录部分
(一)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
(二)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
(三)温湿度自动监测
(四)药品收货与验收
(五)验证管理
第二部分药品零售企业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

GSP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最新版本检查细则

GSP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最新版本检查细则

GSP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最新版本检查细则GSP(Good Storage Practice)是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准则。

它旨在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在储存、配送和销售过程中保持其质量和安全性,并确保其符合适用的法律和法规要求。

GSP现场检查是对医疗机构、医药经营企业等单位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确保其GSP操作符合要求。

1.检查准备:检查前,相关单位应提前准备文档和记录,包括GSP操作手册、产品储存记录、入库出库记录、温湿度监测记录、定期校准和维护记录等。

准备工作还包括检查员的任命和培训,确保检查员了解相关法规和GSP要求。

2.储存条件:检查员将对储存区域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储存设备和设施的符合性、温度和湿度控制、通风和灭火设备的状态等。

此外,还会对储存区域进行检查,确保良好的清洁和卫生管理,并注意潮湿和温度过高等问题。

3.质量管理:检查员将审查相应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存储标识、产品分类、产品保质期管理、灭菌灭蚊控制、退货和不良品管理等。

此外,检查员还将检查单位是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以避免产品的污染和混淆,并确保合适的文档和记录的管理。

4.药品配送和销售:检查员将审查药品的配送程序,包括货物的运输和包装条件。

此外,还会检查单位内部的分销程序,以确保良好的产品追踪、存储和销售管理,并避免丢失和过期产品。

检查员还将关注单位是否与供应商和分销商建立了合适的合同,以确保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履行。

5.培训和教育:检查员将了解单位员工的培训和教育计划,以确保他们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GSP要求。

此外,还会检查单位是否与员工建立了合适的培训记录,并确保他们参加了必要的培训活动。

6.检查结论和报告:GSP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员将向单位提供检查结论和报告。

报告将包括检查结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的纠正措施。

单位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向检查员提供相应的反馈和改进计划。

以上是GSP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一些主要内容。

随着医药行业的发展和法规的更新,GSP检查指导原则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更新,以确保医药经营单位在储存、配送和销售过程中始终符合最新的要求。

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

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

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细则》对药品的储存与养护有以下具体规定:药品储存时,应有明确的有效期标志。

对于接近有效期的药品,需要按月填报效期报表。

药品堆垛应保持一定距离,与墙壁、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少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少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少于10厘米。

实行色标管理,统一标准如下: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使用黄色;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使用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使用红色。

销后退回的药品,需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并存放于退货药品库(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

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药品则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库(区)。

退货记录应保存3年。

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品库(区),并有明显标志。

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库存药品应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

检查中,对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应进行抽样送检。

库存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同时,应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

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

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药品出库时,应按发货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

如发现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参漏、外包装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药品已超出有效期等问题,应停止发货或配送,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出库复核时,应包括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项目。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出库时,也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检查和复核。

其复核记录包括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出库日期,以及药品送至门店的名称和复核人员等项目。

新版GSP认证检查细则

新版GSP认证检查细则

新版GSP认证检查细则GSP认证是指“Good Supply Practice”,即良好供应规范,它是针对药品批发企业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规定的一种认证。

药品批发企业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供应药品的企业。

通过GSP认证,企业能够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确保药品供应的可靠性,保护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1.组织和管理体系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应建立健全药品管理组织和管理体系,明确责任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和规范操作程序,建立良好的工作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

2.厂房和设施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应具备符合卫生要求、能够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的厂房和设施,如洁净区域、冷藏库等。

设备应符合GSP认证的要求,能够满足药品储存、运输和分发的要求。

3.药品品质管理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应建立和贯彻药品品质管理体系,包括从药品采购、验收、贮存、销售到售后追溯等环节的品质管理和控制措施。

要求企业与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资质和产品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

4.数据管理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药品的批次管理、库存管理和销售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对入库药品和出库药品应进行记录和报告,并及时进行汇总和分析,以便监测药品质量和供应情况。

5.药品运输与配送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药品的运输安全和质量保持。

包括采取适当的包装、标识和温度控制措施,确保药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和污染。

配送药品时,要求企业建立合理的配送路线和时间,确保药品能够及时到达用户手中。

以上是新版GSP认证检查细则的基本内容,企业在申请GSP认证时需按照这些要求进行准备和整改。

此外,要求企业不断完善和改进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审核,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只有在通过GSP认证审核后,企业才能取得GSP 认证证书,并享受相关政策和资质优势。

新版GSP软件检查细则

新版GSP软件检查细则

新版GSP软件检查细则一、管理要求1.企业应明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并进行落实。

2.应有完善的文件控制制度,确保文件的编制、审批、变更和废止程序合理、规范。

3.应建立健全的药品采购和供应商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药品质量安全。

4.应定期对仓库的环境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确保药品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5.应定期对装卸工具、设备和仓库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和意识。

二、人员素质要求1.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了解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

2.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确保他们的身体状况适合从事药品经营工作。

3.应确保从业人员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和紧急处理能力,能够应对突发事件。

三、采购管理要求1.企业应选择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采购药品。

2.应有药品采购验收制度,并对验收结果进行记录和评估,确保采购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

3.应定期对供应商进行审核,评估其生产能力和质量控制能力。

4.应建立药品追溯体系,确保能够追溯药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

四、储存管理要求1.应对仓库进行定期的温湿度测量,确保仓库环境符合药品贮存要求。

2.应对药品进行分类储存,避免不同类别的药品混放。

3.应对药品进行定期的养护和检查,及时淘汰过期、破损和质量问题的药品。

4.应对药品进行定期的库存盘点,确保库存数量和账面记录的一致性。

五、销售管理要求1.企业应建立销售登记制度,确保销售记录真实可靠。

2.应建立销售退换货管理制度,确保退换货程序规范。

3.应建立销售质量追溯机制,对有质量问题的药品进行回收处理和追责。

六、质量管理要求1.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相关的事务管理。

2.应定期对药品进行质量抽检,确保药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3.应建立药品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和处理药品不良事件。

4.应建立药品质量监控体系,追踪药品使用效果和不良反应。

以上是新版GSP软件检查细则的主要内容,企业可以根据这些要求进行自查自纠,提升自身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水平。

新GSP现场检查细则

新GSP现场检查细则

新GSP现场检查细则一、引言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GSP规范》,为了保障药品流通环节的质量和安全,新GSP现场检查细则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要求,以确保药品供应链的合规运营。

本文将围绕新GSP现场检查的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二、检查人员和频次1.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关法律、药学和GSP方面的知识,并持有相关的检查执照。

三、检查内容和要求1.药品进货验收:a.检查药品是否符合国家药典要求,是否属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或其他非药品类别;c.检查药品的生产和过期日期是否合规;d.检查药品的温湿度记录是否完整。

2.药品存储:a.检查药品存储环境是否符合规范,包括温湿度、灭菌、通风等;b.检查药品存储区域是否干净整洁,是否分区存储;c.检查药品存储区域是否有防潮、防尘、防火、防盗的设施;d.检查药品存储记录是否完善,包括温湿度记录、药品出入库记录等。

3.药品销售:b.检查销售记录是否完善,包括销售日期、药品名称、销售数量等;c.检查销售员是否具备相关药物知识,能够提供合理的用药建议;d.检查是否存在销售过期药品或伪劣药品的情况。

4.药品配送:a.检查配送车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符合要求的冷链设施;b.检查配送员是否持有相关的药品运输资格证书;c.检查药品配送记录是否完善,包括药品批号、数量、配送日期等;d.检查药品配送过程中是否存在药品破损或污染的情况。

四、整改措施和处罚1.整改措施:对于发现的问题,药品经营企业应制定整改方案,并按照要求整改;2.违规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停营业执照等。

五、检查报告和结果公示1.检查报告:检查人员应对检查结果进行书面报告,包括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等;2.结果公示: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示,供公众监督使用。

六、记录保存和信息管理1.检查记录保存:检查人员应将检查记录、检查报告等相关信息保存期限内保存,以备核查或复查使用;2.信息管理:建立药品流通平台,记录和管理药品流通环节的信息,提高追溯能力和监管效果。

GSP新规16条温湿度细则文档

GSP新规16条温湿度细则文档

GSP新规16条温湿度细则文档Document of 16 detailed rules of temperature and humi dity in GSP new regulation编订:JinTai CollegeGSP新规16条温湿度细则文档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多年来公司一直致力于温湿度监测领域的研发与应用,在医药行业的温湿度监测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现有大量温湿度监测系统应用在全国多家药品企业。

我们总结了最新版GSP规定中所有有关温湿度的16条规定,这16条规定对药企顺利的通过GSP非常重要,下面就来看看吧。

GSP新规16条温湿度细则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销售、出库复核、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运输、储运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第四十七条中的三四则(三)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四)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第四十九条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二)用于冷库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三)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四)对有特殊低温要求的药品,应当配备符合其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五)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等设备。

第五十一条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保温箱应当符合药品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

冷藏车具有自动调控温度、显示温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冷藏箱及保温箱具有外部显示和采集箱体内温度数据的功能。

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

国家新版GSP实施细则

国家新版GSP实施细则

国家新版GSP实施细则GSP是指《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的简称,是医疗器械行业的一个重要工作指南。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国家发布了新版GSP实施细则。

新版GSP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生产质量管理要求:新版GSP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建立和实施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责任制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

同时,要求对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设备、场所和环境要求:新版GSP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并按照要求进行运行和维护。

同时,要求有适宜的生产场所和环境条件,包括温度、湿度、洁净度等等。

这些要求都是为了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人员培训和管理要求:新版GSP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确保他们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包括生产工人、质量检验人员、管理人员等等都需要进行培训。

同时,要求企业建立和实施相应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考核和奖惩等方面的规定。

4.物料采购和供应商管理要求:新版GSP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进货的原材料和辅料进行质量检验,并建立相应的物料供应商管理制度。

要求企业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进行供应商的资质审核和评价,确保供应商的产品符合要求。

5.不良品管理和召回制度:新版GSP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建立和实施不良品管理和召回制度,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进行管控和处理。

包括对产品质量问题的报告、分析、处理和纠正等方面的规定。

6.质量记录和质量报告要求:新版GSP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建立和保留质量记录,包括产品生产记录、质量检验记录、原材料采购记录等等。

同时,要求企业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质量管理情况。

通过新版GSP实施细则的发布和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的水平。

企业将更加注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对供应商和不良品的管控也将更加严格,有助于减少质量问题和安全风险。

新版GSP认证细则

新版GSP认证细则

新版GSP认证细则随着市场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企业销售的方式和方法也在不断演变和更新。

为了提高企业销售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推动销售行为的规范化,制定并实施GSP(Good Sales Practice)认证细则是必要和重要的。

GSP认证细则的目的是确保企业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遵守伦理和行业规范,以提供高质量的销售服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1.销售伦理和规范:企业销售人员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利用虚假宣传、夸大承诺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销售人员必须对产品和服务的优缺点进行全面、准确的介绍,以便消费者做出明智的选择。

2.专业知识和技能:销售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行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准确地理解和传达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和优势。

对于一些技术性较强的产品,销售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以能够有效地解答消费者的疑问和提供专业建议。

3.客户关系管理:销售人员应树立良好的客户意识,注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销售人员应通过积极回应客户需求、及时解决客户问题等方式来提升客户满意度。

同时,销售人员还应遵循客户保密协议,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4.销售流程管理:销售人员应遵循规范的销售流程,从接触客户、了解需求、提供解决方案到签订合同等环节,按照有序、有效的流程进行操作。

销售人员应主动积累并维护客户数据库,对于已签约的客户,应及时跟进并提供售后服务。

5.不良销售行为的禁止:禁止销售人员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公平销售等不良行为,如恶意诋毁竞争对手、销售员之间的暗箱操作等。

认证机构将对销售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销售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理和纠正。

为了确保新版GSP认证细则的有效实施,认证机构应承担以下职责:1.开展培训和考核:认证机构应组织相关培训,帮助销售人员了解和掌握新版GSP认证细则的要求。

同时,认证机构还应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和方式,对销售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

2.监督和检查:认证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销售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他们的销售行为符合GSP认证细则的要求。

GSP实施细则详解

GSP实施细则详解

GSP实施细则详解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验收养护室应遵循《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企业应在仓库中设立验收养护室,其面积根据企业规模划分:大型企业不少于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少于4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少于20平方米。

养护室需配备防潮、防尘设施。

若仓库未设药品检验室或无法共用仪器设备,应另行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

对于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还应增配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解剖镜或显微镜。

《细则》第二十二条对中药饮片分装设施提出要求,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分装中药饮片需有固定的分装室,且环境必须保持整洁,墙壁和顶棚不得有脱落物。

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配送设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应设立独立的配货场所,便于配货活动的顺利进行。

《细则》第二十四条明确了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包括确认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与质量信誉,审核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验证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对首营品种填写审批表并经审核批准,签订含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以及确保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

《细则》第二十六条指出,购货合同中的质量条款应明确,包括药品质量符合标准、附产品合格证、包装合规等要求。

对于商商间购销合同,还应包括进口药品的证书和文件提供,以及药品包装的合规性。

《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购进药品时应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并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1年,且不少于3年。

《细则》第三十一至三十四条对销后退回药品、特殊管理药品及首营品种的质量验收、药品检验的批数、原始记录、仪器设置的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要求验收人员按规定验收,必要时进行抽样检验,实行双人验收制度,对首营品种进行内在质量检验,确保药品抽样检验批数达标,收集药品质量标准,保持药品检验原始记录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并保存5年,同时确保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有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

门店GSP实施细则

门店GSP实施细则

门店GSP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门店GSP(Good Storage Practice)实施细则是为了确保门店药品储存和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性而制定的一系列准则。

GSP是指在药品储存、配送和销售环节中,门店应当遵循的一套规范,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二、适合范围本实施细则适合于所有门店,包括药店、医疗机构的药房、超市的非处方药区域等。

三、GSP实施要求1. 门店药品储存区域要求:a. 储存区域应干燥、通风良好,温度控制在15-25摄氏度之间,相对湿度控制在40-60%之间;b. 储存区域应远离有害物质和有污染风险的区域,避免与其他物品接触;c. 药品储存区域应有足够的空间,以便于整理、分类和检查药品。

2. 药品储存管理要求:a. 药品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和标识;b. 药品应按照生产日期、有效期等进行合理罗列,遵循“先进先出”原则;c. 药品储存区域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以确保环境卫生。

3. 药品销售要求:a. 门店应设立专门的销售区域,保证药品与其他商品分开陈列;b. 销售区域应有明确的标识,包括药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c. 销售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药品的基本知识和使用方法,能够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

4. 药品配送要求:a. 门店应与合法的药品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药品的来源可靠;b. 药品配送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避免药品受到损坏或者污染;c. 药品配送记录应详细、准确,包括药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5. 药品质量管理要求:a. 门店应建立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药品质量检验、不合格品管理等;b. 药品质量检验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确保药品的质量符合要求;c. 发现不合格品应及时进行处理,包括退货、销毁等。

6. 人员培训要求:a. 门店应定期组织药品质量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药品质量意识和专业知识;b. 培训内容应包括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药品分类和储存要求、药品销售和服务等。

新老GSP细则变化

新老GSP细则变化

新老GSP细则变化一、总则1、第一条 依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基础上新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第二条 宗旨。

新版本认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是生产质量管理在流通环节的延续 重视了生产和流通之间联系 而不是只针对流通企业。

3、第三条 适用范围。

新版本适用范围扩大 将生产企业的药品的销售、流通过程和其他涉及储存和运输药品的活动以及捐赠药品的管理也纳入管理范围。

4、新增第四条 依法经营。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依法经营。

5、新增第五条 认证管理规定。

本规范是实施认证检查的基本标准。

二、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一) 将原规范中管理职责细化为质量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及质量职责两块内容。

1、企业要依据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确定质量方针 开展质量策划、控制、保证、审核 内审、外审 外审是新增 、改进和风险管理等活动。

同时明确全员质量责任。

2、企业须指定质量负责人 独立行使质量管理职权的权限 并对企业内部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3、企业须设置质量管理部门 履行质量管理职能并细化相关职能权限 十八条 。

如 1、督促部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2、组织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指导执行、3、对供货和购货单位合法性审核、4、建立药品质量档案、5、负责药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 4、质量部门权限。

应具有履行相关职责的权限 不得委托其他部门或人员。

(二)人员与培训 对从业人员要求更加严苛 1、质量负责人。

学历 本科 资格 执业药师 经验 三年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2、质量岗位人员要求。

比原版本要求严格细化。

管理 药学中专或医学、化学大专或药学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疫苗经营 具备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 并有3年工作经历。

验收、养护 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中药材、饮片的验收及养护 中药中专以上学历。

3、岗位要求。

专职专岗 不得兼职。

4、培训。

上岗、特殊岗位、关键岗位等 培训上岗、定期培训 。

新版GSP实施细则

新版GSP实施细则

新版GSP实施细则新版GSP(一般化系统优惠制度)是指一组原则和规则,旨在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加优惠的贸易待遇。

新版GSP的实施细则探讨了如何更好地实施这一制度,以促进全球贸易和发展。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新版GSP实施细则的内容。

首先,新版GSP实施细则强调了公平和透明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发达国家应公平和透明地执行GSP制度,不歧视任何发展中国家。

此外,细则还鼓励发展中国家加强国内监管机制,确保透明度和公平性。

其次,新版GSP实施细则关注贸易和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

细则提出,GSP制度应促进可持续发展,并遵守环境、社会和劳工权利的国际标准。

这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在享受GSP待遇时需要符合相关的环境和劳工权益标准。

此外,新版GSP实施细则强调了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的重要性。

发展中国家在享受GSP优惠时可以根据需要接受技术援助和培训,以提高其贸易能力和竞争力。

细则还鼓励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提供援助和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在贸易方面取得更好的成果。

另外,细则还提到了规则的透明性和谨慎性原则。

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透明的规则了解GSP制度的具体操作,并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调整。

这将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利用GSP优惠,促进贸易和发展。

在实施细则中,还强调了对GSP制度的定期评估和审查。

这将有助于发现制度中的弱点和缺陷,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定期评估还可以确保GSP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以更好地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求。

为了增强实施效果,新版GSP实施细则还提到了信息共享和互助合作。

发展中国家可以与发达国家、国际组织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分享经验和最佳实践,以共同提高贸易和发展的水平。

总之,新版GSP实施细则是在原有GSP制度基础上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通过强调公平和透明、可持续发展、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等原则和措施,这一细则将有助于更好地实施GSP制度,促进全球贸易和发展。

新版GSP财务相关条款及细则

新版GSP财务相关条款及细则

新版GSP财务相关条款及细则新版GSP(通用系统规则)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一项重要协定,它涉及到贸易政策、关税征收、非关税壁垒等多个方面的条款。

其中,财务相关的条款主要涉及关税征收、海关价值评估、退税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方面。

下面具体介绍新版GSP财务相关的条款及细则。

一、关税征收:新版GSP对进口商品的关税征收进行了规定。

在适用普通关税的情况下,GSP国家的出口商品将享受到更低的关税。

根据新版GSP的规定,进口商品的关税将基于MFN(最惠国待遇)原则计算,GSP国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其商品符合GSP准则,从而享受到更低的关税优惠。

二、海关价值评估:新版GSP还对海关价值评估进行了规定。

根据新版GSP的规定,进口商需要向海关提供真实准确的价格和价值,并提供与商品相关的一切费用和成本信息。

海关将根据这些信息来确定商品的价值。

此外,GSP国家的进口商需要配合海关进行必要的评估和调查工作。

三、退税:新版GSP对退税政策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版GSP的规定,GSP国家的进口商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获得出口商品的退税。

进口商需要向海关提供相关的证据和申请,包括出口证明、付款凭证等。

海关将根据这些证据来决定是否给予退税。

四、特许权使用费:新版GSP还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了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GSP国家在提供技术、技能或处理特许权的情况下支付给对方国家的费用。

根据新版GSP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应当按照公正、合理和非歧视的原则进行支付。

双方国家应当在特许权使用费方面建立互惠和对等的关系。

五、其他:新版GSP还规定了其他一些财务方面的条款。

例如,在关税征收和海关价值评估的过程中,应当遵循透明和公正的原则。

另外,GSP国家应当建立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GSP制度的运行,并向WTO提供相关报告。

此外,GSP国家还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确保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总结:新版GSP财务相关的条款及细则涉及到关税征收、海关价值评估、退税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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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细则全文解读最新版
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领导组织的具体职能是如何规定的?
答:《细则》第五条规定其具体职能是:1.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2.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方针;3.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4.审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5.研究和
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6.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问:药品的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答:《细则》第七条规定其职能是:1.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2.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3.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4.负责建
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5.负责药品质
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6.负责药
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
作;7.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8.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9.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
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10.其他相关工作。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细则》第八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2.质量体系的审核;3.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4.质量否决的规定;5.质量
信息管理;6.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7.质量验收和检验的管
理;8.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9.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
理;10.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11.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
品的管理;12.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13.药品不良
反应报告的规定;14.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15.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六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批发企业和直接从
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设置药品检验室。

批发和零售连锁企
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

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
型企业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

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接
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
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以及质量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具
备哪些条件?
答:《细则》第九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
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
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
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细则》第十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
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以上人员须经专业
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
方可上岗。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
职人员。

《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

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
4%(最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
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

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
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仓储设施、仓储条件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十七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置相应的仓库,其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大型企业不应低
于150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应低于10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应低
于500平方米。

《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

其中冷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
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检验室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细则》第十九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药品检验室应有用于仪器分析、化学分析、滴定液标定的专门场所,
并有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等环境下操作的安全设施和温、湿度调控
的设备。

药品检验室的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150平方米;中型企业
不小于1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

《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药品检验室应开展化学测定、仪器分析(大中型企业还应增加卫生学检查、效价测定)等检测项目,并配备与企业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小型企业:配置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酸度仪、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水浴锅、片剂崩解仪、澄明度检测仪。

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和显微镜。

中型企业:在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自动旋光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生化培养箱、高压灭菌锅、高温炉、超净工作台、高倍显微镜。

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生物显微镜。

大型企业:在中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片剂溶出度测定仪、真空干燥箱、恒温湿培养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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