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勘整理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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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勘整理通则
1 术语和定义
本通则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1 版本
版本是指一书经过传写或印刷而形成的各种不同的本子。
1.2 善本
善本特指抄刻时代较早、内容完整、字迹清晰、错误较少的版本。
1.3 校勘
校勘是指利用古籍的不同版本和其他相关资料,通过对比分析、考证推理,指出和纠正古籍在流传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字句、篇章上的不同和错误。
1.4 校勘记
校勘记是对校勘结果的文字记录。古籍的校勘,在完成误、脱、衍、倒等异文分析和审定正误后,需系统、扼要、准确地以文字形式表达出来,这样一些文字称为“校勘记”。
1.5 校注
校注表示前人校勘注释的文字内容。
1.6 眉批
表示在书眉处的批注、评语、订误、校文、音注、题名等文字。有作者自加者,也有后人所加者。有已雕版上书者,也有刊印后书写者。
1.7 点校说明
点校说明是对点校整理工作的研究所得、原书的版本源流、校勘的方法体例等加以详尽说明。
1.8 内容提要
内容提要是向读者简要介绍一书的主要内容和学术思想等基本情况。
2 符号与约定
2.1 □
表示古籍缺文,空围数与缺文字数相等。
□……□表示古籍缺文,但字数不清。
2.2 ■
表示电脑无法输入的文字。如以组合方式自造字,则以【】标注。如:■【骨干】
2.3 ( )
表示文中夹注、当作小字的内容。
3 古籍版本的选择
3.1 底本的确定
选择善本作为底本。
选择原则:(1)祖本或早期刊本;(2)内容完整无残缺的足本;(3)前人整理过的精校精刻本。
3.2 校本的确定
同书底本以外的其他版本。版本较多者,不必全选,应选择有代表性、质量较好者为校本。
3.3 他校本的确定
文义不安又无别本可作校资,应考虑他校。
4 古籍的校勘
4.1 校勘术语
4.1.1 是非校勘语
用于说明有明确依据的校改内容。常用的有:“据改”、“据补”、“据删”、“乙正”等。
4.1.2 倾向校勘语
用于说明没有确凿校改依据,但校者有倾向性意见者。常用的有:“疑误”、“疑脱”、“疑衍”、“疑倒”、“当作”、“当改”、“当删”、“义长”等。
4.1.3 异同校勘语
用于说明是非难定,校者亦无倾向性意见的异文。常用的有:“某本(或某书)作某”、“某本(或某书)有某”、“某本(或某书)无”。
4.1.4 存疑校勘语
用于已知有误,但缺乏证据而无从校改者。常用的有:“未详”、“存疑”、“待考”。
本次校勘整理以校误为主,一般无碍文义之异文、存疑等慎出校记。
4.2 不出校记的原则
4.2.1 底本不误、校本有异文的处理
凡底本文字不误,一律不改动原文;校本虽有异文但无碍文义者,不出校记。
4.2.2 明显误字的处理
凡底本明显的误字或不规范字,如“己已巳”不分,“胁”、“肋”混用等,可迳改,不出校记。
4.2.3 药名的规范
凡底本中有不规范字的药名,一律迳改为规范字,如“芪”改作“耆”、“荷”作“苛”、“栝楼”作“瓜蒌”、“杏人”作“杏仁”等,不出校记。
4.2.4 避讳字的处理
作者避本朝名讳或家讳而改字或缺笔。缺笔者,可迳改;改字者,凡不影响文义理解者,如“玄”作“元”、“丸”作“圆”等,一律不改,不出校记。
4.2.5 异体字、通假字、古今字、俗写字的处理
原文中的异体字、通假字、古今字、俗写字,凡常见者一律迳改为通行的简化字,不出校记,如“藏府”改作“脏腑”,“旁光”作“膀胱”,“脉沈”作“脉沉”,“蚤”作“早”,“已”作“以”,“於”作“于”等。若原文为冷僻字而未经规范简化者,则保留原文不予校改。
4.2.6 由于版式变化而做的处理
凡原文中表示文字位置的“右”、“左”,一律改为“上”、“下”,不出校记。
4.2.7 统一说明例
凡内容重复的校记,为避免繁琐,可在点校说明中统一指出,不必一一出校。
4.3 出校记的原则
4.3.1 改动底本的处理
凡据校本或文义改动底本上的文字,包括误字、脱文、衍文、倒文等,一律出校记说明。
4.3.2 有参考价值异文的处理
凡底本文字不误,但校本异文有重要价值、义可兼取者,虽不改动原文,亦
可出校记说明。
4.3.3 原作者之误的处理
凡作者引书或引事有误者(如具体史实或人名、地名、年代记载等),不可改动原文,出校记说明其误。
4.3.4 避讳字、冷僻字及部分不常见通假字的处理
作者避本朝名讳或家讳而改字,凡有碍文义者,应出校记说明本字;原文中的冷僻字及影响理解的不常见通假字,可酌情予以注释。
4.4 校勘记的书写
点校者在电子文档所加校记,均以脚注形式见于当页。脚注的数字序号以带方括号的形式表示,如[1],[2],[3]…
4.4.1 误文校记
(1)凡属底本明显误字,据校本或本书改正者,可记作:某:原作“某”,据某本(或某书某卷某篇,或本书某卷某篇)改。
如《甲乙经》卷一第一“精舍志”。
志:原作气,据《灵枢·本神篇》、《太素》卷六改。
(2)凡疑底本误,但诸本皆同,缺乏校改证据者,可记作:某:诸本同,疑为“某”之误(或作:疑误)。
(3)凡属原书作者引文有误者,一般不改,可于校记中说明原著作文字,记作:某:某某作某。
4.4.2 脱文校记
(1)凡属底本明显脱文,据校本增补者,可记作:某:原脱,据某本或某书某卷某篇补。
如《针灸甲乙经校注》卷三第八“风门,一名热府”注:“一名,原脱,据《外台》卷三十九、《千金》卷二十九、《铜人》卷四补。”
(2)凡疑底本有脱文,虽未据补但有倾向性意见者,可记作:某:此后某本或某书某卷有某字。
如《素问·阴阳离合论》:“阳明根起于厉兑。”注:“厉兑,此后《灵枢·根结篇》、《太素·阴阳合》均有‘结于颡大’四字,据此前太阳文例,疑脱。”《素问·刺志论篇》“气虚身热,此谓反也。”新校正云:“按《甲乙经》云:气盛身寒,气虚身热,此谓反也。当补此四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