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五项制度 培训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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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制度”落实及标准化施工现场建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实现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总要求,我认为主要是要落实好“五项制度”(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签订劳动合同制度、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下面,我结合《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陇明公-甘肃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端信息采集要求,与大家就“五项制度”和建设标准化工地一起分享学习交流。

第一,关于“五项制度”落实

一、“五项制度”规定及相关要求

2017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人社厅发〔2017〕80号),提出了根治欠薪的“四项制度”,既: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

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甘肃省在督导检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又将“签订劳动合同”从“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中列出,作为一项制度落实,最终形成了现在的“五项制度”。

(一)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督促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健全用工和工资支付记录,明确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

建立职工名册

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要求:1.在建设工地,应当将入场时间、退场时间两项内容列入,并按日更新;2.按照具体施工班组制作职工花名册,由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汇总,并制作汇总表。3.按照陇明公-甘肃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公共服务平台要求,采集各班组农民工具体信息。

存在问题:1.花名册项目不全,联系方式信息不准,导致现场回访工作无法开展;2.员工花名册汇总不及时、不准

确,导致劳动合同签订率不达标;3.用参加工伤保险花名册代替职工花名册,此种情况属于懒人做法。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立信息化考勤系统

要求:建立门禁考勤系统,各总承包施工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建立,要求采用指纹、人脸、眼睑等能够唯一生物识别的考勤设备。

要点提示:1.门禁考勤系统要与“陇明公”相链接,通过“陇明公”平台能够查阅到农民工当天进退场登记。2.门禁考勤系统能够导出Excel表格,与现场考勤相互印证。“陇明公”平台运行后,农民工可以下载手机APP,进出工地时通过扫码进行考勤考核。

建立劳动计酬手册

要求:以施工班组为单位,按月制作考勤汇总表,按照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制定农民工工资发放表。经过施工总承包企业汇总后,将考勤汇总表和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在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每月不少于5天。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每月的公示情况以图文、照片、视频等方式存档备查。

要求:1.考勤汇总表和农民工工资发放表,要经过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农民工已经退场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核实,核实人应签字备注;2.考勤汇总表和农民工工资发放表严禁代签;3.农民工反映工资不准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及时核实核准,并将核实后的工资反馈给农民工;4.考勤汇总表和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应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保存,保存时限不少于三年。(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陇明公”平台运行以后,农民工考勤汇总表、工资表将会在平台上统一操作,农民工都能够通过手机APP进行自助查询。

(二)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要求:1.建议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各分包企业统一采用省人社厅制定的劳动合同规范文本,各用工企业不得随意更改合同规范文本,不能用进场登记表、体检登记表等代替劳动合同,也不能用劳务协议、劳动用工协议等代替劳动合同;

2.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由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和劳动者本人亲自签字确认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不能用项目部印章、资料章、财务章等代替单位公章;(《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按照本条规定,施工项目部虽然是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但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如果没有取得用人单位的书面委托书,应无权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填全,如实反映农民工工资的真实情况,约定的劳动时间要符合法律规定,既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21天,每天不超过8小时,超出部分要约定加班工资标准;

4.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般不建议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在附件中约定工资结算方式、发放方式、发放周期等内容,工资发放周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既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且工资金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5.双方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制定实行不定时工作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方案,应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审批后实施。(法律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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