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培养工作和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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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培养工作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培养是我公司自主创新的基础,是高素质职工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使我公司研究生培养工作更加规范可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培养包括定向研究生培养和在职研究生培养。
第二章导师的管理
第三条导师的遴选
每年上半年按照中国铁道科学研究公司研究生部(以下简称研究生部)下达的导师遴选条件和标准,由人事劳动处提出候选人员,经公司学术委员会遴选,公司研究决定推荐人选,填表上报研究生部审批。
第四条研究生招收计划
根据我公司人才队伍建设需求,结合科研、开发任务和专业分布情况,每年3月底各位导师根据所承担的科研课题向公司人事劳动处提交次年招生计划和研究方向,经公司学术委员会审议,由公司研究确定招生专业、数量和导师,上报研究生部。
确定每年度招生导师的条件是导师必须有在公司科技
处备案的在研科研课题,在一个培养周期内指导的学生不得超过3名。
第五条导师激励机制
为鼓励导师培养人才的积极性,对培养出高水平研究生的导师实行奖励制度。研究生在读期间,凡在导师指导下发表与研究方向相关的论文(研究生为第一作者),被国际权威检索机构(EI、SCI、ISTP)检索或取得重大成果,由公司对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视成果大小、论文水平高低确定。
第六条导师津贴的发放
(一)发放原则
按培养研究生的层次、数量,以学期为单位发放,带则发,不带则不发。每年5月、11月由人事劳动处提出带研究生导师名单和发放标准,经主管公司长审批后由财务处发放,30%计入公司(或实体)教育基金,70%计入导师科研课题。
全国统招的博士、硕士生,其导师一个培养周期内津贴发放不得超过3年,担任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导师的津贴从所指导研究生开始写毕业论文时发放(研究生本人出具学校证明)。
每年9月至第二年8月为一个学年,三个学年为一个培
养周期。
(二)发放标准
博士生导师: ****元/月/人
硕士生导师: ****元/月/人
同等学历导师:****(元/月/人
第二导师,按上述标准的50%计发
原则上每学年一名导师指导一名学生,对于指导多名研究生的导师,一个培养周期最高按培养三名研究生的导师津贴发放。
第三章培养对象的管理
第七条定向研究生培养人选的确定:
定向研究生培养是指参加全国硕士生、博士生统考笔试合格愿意由我公司定向培养的学生,按照研究生部复试实施方案由人事劳动处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当年的研究生复试小组,对拟培养研究生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确定录取者与我公司和研究生部签订《研究生定向培养协议书》(附件1),上报研究生部,录取后由我公司定向培养。
第八条在职研究生培养人选的确定:
在职人员申请攻读同等学历硕士、博士学位,必须符合招生学校的招生条件。公司属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所承担的科研任务和所要研究课题的需求,于每年初向
公司人事劳动处上报培养计划和《在职攻读同等学历人员推荐表》(见附1)。报送人选经公司考查研究批准的,于当年9月签订《在职硕士生培养协议书》(附件2)或《在职博士生培养协议书》(附件3),约定服务期,报招生学校报名,由招生学校指定指导老师。
第九条在职研究生人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忠诚党的事业,爱岗敬业,以西北公司发展为重,工作积极主动,业绩突出、所学专业对口,部门同意并已列入培训计划;
(二)在公司工作两年以上(正式工龄);
(三)报考两次未录取者,不能再考。
第十条为提高在职研究生的学习效果和培养质量,各单位选送的学习人员报名时必须确定学习期间的研究方向或课题方案,并将课题大纲报公司科技处和公司主管领导审查,学习结束后将研究报告交公司科技处审核确认。没有取得学位证和没有提交研究报告的不能报销培养费。
第十一条学习期间的待遇
(一)定向研究生待遇
1、学习期间(不含专业课学习期间)参加指导老师课题研究或项目工作的,工作期间硕士每月发放生活补助费1100元,博士每月发放生活补助费1500元,生活补助费列
入导师所在部门教育基金;津补贴由课题或项目组自行确定,费用由课题或项目组承担。
2、按照研究生部研究生培养费标准,定向研究生培养期按三年计算,所需费用待学生入学报到后由我公司一次性向研究生部交清,其中30%由公司教育基金支付,70%计入导师所在课题或项目成本中。
(二)在职研究生的待遇
1、在职研究生培养属于脱产学习的,培训时间在1个月内的,培训期间发放全额工资;培训时间超过1个月的,停薪留职,计算工龄,按照其岗位工资80%发放学习补助费,效益工资由选送单位自行确定。
在职研究生培养属于未脱产学习的,薪酬按原标准发放。
2、在职研究生培养费视培养学校的规定而定,培养费和住宿费由个人先行垫付,取得学位后,予以报销,公司教育基金负担30%,送培单位负担40%,个人负担30%。公司只负担每位员工一次提高学历的费用。
对于确因选送单位工作需要同意攻读第二次提高学历者,选送单位可以酌情给予不超过总费用50%的补贴,其余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十二条服务期限
定向硕士研究生合格毕业并取得学位证书后,必须到我公司服务五年;定向博士研究生合格毕业并取得学位证书后,必须到我公司服务八年。如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经我公司同意并交纳双倍的教育培养费以及返还上学期间发放的所有费用(除生活补助)后可以办理辞职手续。
在职硕士研究生合格毕业取得学位后,必须在本公司服务五年;在职博士研究生合格毕业取得学位后,必须在本公司服务八年。服务期内提出辞职的,按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比例返还学习期间单位发给个人的全部费用和培养费。
定向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毕业后,在公司工作未满两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攻读第二次提高学历的,须经选送单位同意,公司领导审批,报公司人事劳动处备案;除顺延服务期外,其工作时间尚未满两年的部分,应累计到下一服务期。
定向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毕业后,在公司工作满两年后需要脱产培训学习的,服务期顺延。
第十三条其他规定
未经部门和人事劳动处同意参加脱产学习的,学费全部自理。
学费、培训费须经公司人事劳动处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