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白同化制剂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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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鑫鸿医药有限公司文件

文件名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编号:

起草部门:质管部起草人:审阅人:批准人:

起草日期:批准日期:执行日期:版本号:

变更记录:变更原因:

一、目的:加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防止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社会危害。

二、依据:《药品管理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运输、销毁等各环

节的安全管理。

四、内容: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经营管理第一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储存条

件和安全管理设施。确保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储存安全。

(二)制定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职责,使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购进、销售、储存、运输、销毁各环节都有严格的管理规定,确保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不流入非法渠道,造成社会危害。

(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必须专库(专柜)储存,专人管理,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出库双人复核。

(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建立专用账册,每月盘点,做到账货相符。

(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过期、变质、损坏、报废应及时登记造册,向市药监局申请销毁,应在药监部门监督下销毁,不准经自行销毁。

(六)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发生短少、丢失、被盗或流入非法渠道,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

处理。

(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购销存记录,质量档案应真实记录、完整、不得涂改单独装订要妥善保存,防止丢失。相关记录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药品有效期二年。

(八)提高防患意识,做好防火、防盗、安全管理工作,仓库要做好防火、安全用电的检查与管理,杜绝突发事件的发生。

(九)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经营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成立安全检查小组,组长质量负责人,成员质管部负责人和仓库负责人,每月检查一次,并有检查记录,保存备查。

江西鑫鸿医药有限公司文件

文件名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编号:

起草部门:质管部起草人:审阅人:批准人:

起草日期:批准日期:执行日期:版本号:

变更记录:变更原因:

一、目的:加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二、依据:《药品管理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范围;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运输和销毁等各环节的

质量管理和监控。

四、内容:

(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购进管理

1.采购部指定专人负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购进管理工作。

2.向具有合法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经营资格的经营单位、生产单位购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3.购进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建立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购进档案,购进记录保存限期超过至药品有效期2年。

(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销售管理

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销售,一律售给具有合法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资格的批发企业、医疗单位,不准销售给零售药店、无证单位和个人。(胰岛素除外)。

2.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时,应当核实购货企业或单位资质文件,核对无误后方可销售。

3.建立购货方销售档案,内容包括:

(1)购货单位的合法资质文件;

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2)采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质量验收管理

1.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执行本公司《药品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2.验收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应单独建立质量验收记录应真实、完整,记录保存期至超过药品有效期2年。

3.验收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应必须双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两人均在验收单上签字,验收单应单独装订成册。

4.验收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应在二小时内完成。

(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储存、出库的管理

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储存、出库、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药品储存、出库复核管理制度。”

2.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必须储存在具有安全设施的专用仓(或专柜)内,严格执行双人双锁保管,建立专用帐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2年。

3.保管员凭质量验收员签字的入库凭证办理入库手续收货,应在一小时内将蛋白

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按温度要求,存入专柜中。

4.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发货,应实行双人复核,两人均应在出库单上签名。

5.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一律凭出库单发货,严禁外借及白条出库,违者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6.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在贮存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品种应及时报告质管部,质管部在当天内应作出及时处理。

(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养护管理

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必须执行公司的《药品养护管理制度》。

2.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养护应建立专册,养护记录应真实完整,养护员应在养护记录上签名。

3.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养护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报告质管部处理。

4.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养护记录,保存至超过有效期2年。

(六)不合格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管理

1.不合格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必须执行公司《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2.不合格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报告、确认、销毁等均应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3.过期、损坏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应登记造册,上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销毁、应由市药品监督局派人到现场监督销毁,不得自行销毁。

4.不合格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档案及销毁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2年。

(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质量管理

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质量管理由质管部全面负责。

2.加强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和销毁等过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并负责建立首营企业、首营品种的质量档案。

3.对不合格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报告、确认、报废、销毁、实行监控并负责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并建立不合格药品销毁档案。

4.负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事故和不良反应的收集和上报。

5.负责购进和销后退回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质量验收、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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