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税制度缺陷及法律完善
浅谈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
浅谈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背景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利用所产生的经济价值进行征税的一种税种。
在资源型国家中,它是非常重要的税种,不仅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还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我国已经建立了资源税制度多年,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
问题税率不合理现行的资源税税率较低,与当前国内外市场价格脱节。
以煤炭资源为例,目前煤炭资源税率为3%~10%,实际上在市场价值上,这个税率并不高。
由于税率过低,导致了资源的大量浪费和环境的恶化。
征收难度大由于资源税的征收方式复杂,导致了征收难度大。
一些企业通过虚报数据、合理避税等方式,从而逃避资源税的征收和缴纳。
这种情况不仅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同时也损害了国家利益。
分配机制不合理目前的资源税分配机制并不合理。
资源税的大部分收入都归属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只能获得很少的收入。
由于地方政府并未从资源的开发中获得足够收益,因此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导致了一些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
改革和完善调整税率应当提高资源税税率,尤其是对于一些大力开采的资源,如煤炭、沙石等,应当逐步提高其资源税税率,以引导资源的有效利用。
同时,税率的调整应当以市场价格为标准,以实现税收与资源价值的匹配。
改善征收方式在征收资源税时,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同时建立完善的征收机制,确保资源税能够得到有效的征收和缴纳。
对于违反税收制度、拒不缴纳资源税的企业,应当采取强制措施。
完善分配机制应当修改现行的资源税分配机制,加强地方政府对资源的利用和开发,实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同时,应当加强地方政府的环保工作,加大环保投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结论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是必要的,它不仅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还可以改善环境,提高政府财政收入。
当前,我国正处于资源优势型国家转向资源转型型国家的重要阶段,加强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已成为当前的重要工作。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及建议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及建议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为了保护环境资源,中国政府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环境保护税法。
环境保护税是指政府为减少和防治环境污染以及促进环境保护而征收的税金。
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方面涉及到许多问题,本文将从税率、实施难度、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浅谈,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税率问题环境保护税的税率是衡量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实施效果的重要指标。
我国环境保护税的税率相对较低,对企业来说缴纳环保税比污染治理的成本更低,这无疑会对环保税的征收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应该加大对环保税的税率监督力度,逐步提高环保税的相关税率,以此来督促企业更好的进行环境治理,并推动环保保障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二、实施难度问题环境保护税的实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些企业在环保税的征收过程中,可能会采取规避、逃避的方式,这会增加环保税的征收难度。
另一方面,环保税的征收对于地方政府也存在一定的压力,如何做好环保税的征管,提高环保税的征收效益,是一个值得研究和探索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应该整合资源,加强对环保税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企业和公众对环保税政策的认识度。
切实加强环保税收的监管力度,保障征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监督管理问题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需要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面的参与,这就对环保税的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开展全方位的监测和评估,完善环保税收政策实施的监管机制,减少漏税、逃税等现象的发生,加强对企业环境污染治理的监管,同时也要加强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建议环境保护税作为重要的环保政策,对于促进企业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推进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1. 建立健全的环保税法制和政策体系,提高环保税的管理水平,确保环保税能够顺利的征收和使用。
2. 加强对环保税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企业和民众对环保税的认识度,推广节能、环保等新型的经济模式。
浅析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税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企业节能环保,采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尽可能让 征税范围不够全面,税种不够完善。
企业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损害;在流通过程中,为了促进产业结构
2.2环境保护税间接增加消费者负税负担
调整,逐步完善“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进出
不管是什么产品消费,所征收的税有一部分是由消费者承
口税收政策;在消费中,运用消费税、车船税等,合理引导消费者 担的。环境保护税是谁污染谁就要缴纳税款来弥补污染带给环
不仅可以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 虽然环境保护税不在最终的消费环节征收,但消费者在购买产
还可以更好地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立的绿色发展理念。 品时,或多或少都会承担一部分的环保税。若一个企业的环境保
环境保护税法基本上是环境保护“费”改成环境保护“税”, 护税较高,所缴纳的税款多,必然会给企业支出增加资金负担,
环境保护税法第四章第 15条规定了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以 制,可以将环境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进行内部计算机联网,保障
及工作配合机制,主要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建立和 数据实时共享,而不是定期移交,确保双方可以及时准确地掌握
维护。此条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的相关工作。环 相关信息。双方可以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处理征税过程中出
发展的基础就是良好的绿色生态环境,只有保护好生态环境,才 了实现特定的环境保护目标,筹集环境保护所需要的资金,也就
能实现社会的永续发展。
是说,只要和环境保护有关,都应该纳入环境保护税收的范围;
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法历经两次审议,现已表决通过,于 2018 狭义的环境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是各种不利于生态环境的行为,
即从原来的排污费制度改成现在的环境保护税收制度,这项改 增加产品的生产成本,产品销售时的成本价提高,消费者购买时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哪些缺陷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哪些缺陷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关注的重要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以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仍暴露出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
首先,部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变化,新的环境问题层出不穷。
例如,在互联网和高科技产业迅速崛起的背景下,电子垃圾的处理、数据中心的能源消耗和环境影响等问题成为了新的挑战。
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可能未能及时跟上这些新变化,导致在应对这些新兴环境问题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的规范措施。
其次,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有时不够强。
一些环境保护法律条文规定较为笼统和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量化标准。
这使得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难以准确把握和执行法律,给法律的实施带来了困难。
比如,对于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简单规定了上限值,但对于如何监测、计算以及违规后的具体处罚方式等,没有详细的说明,容易导致执法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再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地域和行业之间存在不平衡。
不同地区的环境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但有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未能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导致在一些地区执行起来困难重重,而在另一些地区又可能过于宽松。
同样,不同行业的环境影响和污染特点各不相同,但法律在对各行业的规范上可能存在一刀切的情况,没有做到精准施策,影响了法律的实施效果。
另外,法律责任的界定和处罚力度也存在不足。
对于一些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可能不够严厉,无法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一些企业可能会认为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从而选择违法排污或破坏环境。
同时,对于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规定不够完善,往往难以让受害者得到充分的赔偿和补偿,也无法有效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还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协调不够顺畅。
环境问题往往涉及多个领域和部门,需要不同的法律法规相互配合和协调。
我国环境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门用于 环境 保护 的稳 定 的收 入来源 ,弱化 了税 收 的
一
、
我国现行环境税收制度存在的主要 问题
( )在 我 国现 行税 制 中 ,与 环境保 护有 关 的 一
环境 保护 作 用。
( )现 行税 制 中为贯 彻环 境保 护政策 而采 取 三 的税 收优惠 措施 的形 式 比较单 一 。 主 要 限于 减税
A bsr t t ac :Cole tn n r m e a sa ne s i n t nv r nm e to a k te ono y l ci g e vion nttx i ce st i hee io y n fm r e c m ,whih i hem a n e o m i c s t i c no c
Vo . n r l o.0 1 5 Ge e a N 2
第 5卷
总第 2 0期
我 国环 境 税 收 制 度 存在 的 问题 及 完善 措 施
刘 冰 , 杨 冰
( 安徽工业大学 管理学院 ,安徽 马鞍山 2 3 0 ) 4 0 2
摘 要:征收环境税是适应 市场经济 的要 求,通 过经济手段 解决环境 问题的主要方式 。针对我 国环境税 收制度存 在的问题 ,本 文立足我 国国情并借鉴 国外经验 ,提 出了完善我国环境税 收制度 的基本原 则和相应 的措施 。
和免税 ,受 益面 比较 窄 ,缺 乏针对 性 和灵 活性 ,而 且力度 不足 ,影 响 了税 收政 策 的实施 效果 。
税种 主要 有 :资源 税 ,消费税 ,城 市 维护建 设税 , 车 船 使 用 税 等 。 从 环境 保 护和 资 源 节 约 的 角度 看 ,我 国现 行 环 境 税 收 制 度在 实 践 中存 在 两大 缺 陷 。一是 税种 的税 目、税 基 、税 率 的选择 都未 以环 境保 护和 经济 可持 续发展 为 出发点 ,不是 真正 意义
完善我国环境税的对策分析
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革建议
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革建议近些年来,我国相继实行了一系列以减税为主要内容的税制改革,进一步优化了税制结构,刺激了经济增长。
但是,现行税制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与完善。
本文从分析我国目前税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提出了今后税制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现行税制存在问题改革与完善近几年来,为实现保增长、扩内需的目标,特别是为应对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影响,我国推行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实行了一系列以减税为主基调的税制改革措施,如全面取消农业税、提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提高出口退税率、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等。
这些减税政策的实施,一方面有利于增加城乡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刺激消费,扩大内需;另一方面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增加利润,从而刺激其投资,扩大生产。
总之,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对于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刺激经济增长,从而顺利地应对金融危机,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然,应该看到,目前的税收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仍有不合理,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我国于1980年开征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缩小贫富差距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形势的变化,个人所得税制在其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税制模式存在弊端。
我国目前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对不同类别的11项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算征收。
该制度的优点是可以实现分别征收,有利于控制税源;缺点是容易导致不同类别收入的税负不同,产生综合收入高、应税所得来源多的人税负轻,综合收入低、应税所得来源少的人税负重的现象,无法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
这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表现在既没有考虑通货膨胀与价格水平的因素,更没有考虑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的不同情况。
中国环境保护税现状与不足分析
中国环境保护税现状与不足分析中国环境保护税是指为了促进环境保护、管理和改善,控制和减少排放的污染物,保护和提高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征收的税款。
自2018年1月1日起,中国正式实施了新的《环境保护税法》,这是中国环境治理史上的一大创新举措,标志着中国环保工作由传统的行政治理向法治化转变的重要里程碑。
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将使环境违法成本大幅提高,促使企业主动减排,推动企业从源头减少环境污染排放。
一、中国环境保护税现状尽管环境保护税的实施意味着中国环境治理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1.税收返还政策尚不完善新《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将进行税收返还,鼓励纳税人主动减排。
在实际操作中,税收返还政策尚不够完善,有些企业对环境保护税持观望态度,缺乏主动性减排,导致环境保护效果不尽如人意。
2.环境保护税标准过低一些人士指出,环境保护税标准过低,远远低于环境污染损害的成本。
目前的环境保护税是按照排放标准来缴纳的,而实际上环境损害并不仅仅取决于排放标准。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环境保护税标准,提高税收负担,从源头上减少环境污染排放。
3.征税对象不够广泛目前环境保护税主要征收对象为企业,而个人因为无法完全监管,导致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不够广泛。
这就意味着环境保护税所产生的环保意义有限,对环境的保护效果不尽如人意。
4.违法成本低在某些地方,由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标准过低,企业环保成本低,导致一些企业宁可缴纳环境保护税,也不愿意主动减排,这就使环保成本变得低廉,环保意识淡薄,环保效果不明显。
5.监管不严格环境保护税的征收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执行,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监管不够严格,执行不够到位,导致一些企业存在逃税漏税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和环保效果。
三、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环境保护税制度,提高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效果,有关部门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税收返还政策加大对环保税收返还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主动减排。
环境保护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环境保护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逐渐意识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
税收是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的有效手段,环境保护税的开征不仅能够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而且能提高我国企业的环保意识,积极履行环保责任,约束非环保行为,保护生态平衡;同时,对完善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制度、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限制也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环境保护税,能够促进环境会计制度的完善和实施,增强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以更好地提供税收、会计等信息,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就环境保护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展开探讨。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绿色会计;税收征管引言环境保护税作为我国的环保税收政策,在治理污染方面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进一步改进的空间,亟须加以研究。
为解决环境保护税在具体征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对环境保护税和环境管理工作进行研究,提出相关解决办法,使环境保护税能够有效实现环境治理与促进经济增长。
1环境保护税存在的问题1.1污染物监测准确性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个技术困难是关于污染物检测以及计税当量。
目前污染物的当量计算主要依靠企业自己检测。
监测的方式主要有企业提供数据,生态部门抽测和企业连续达标检测。
但是大气污染物的污染指标变化不稳定,会出现污染物排放在一瞬间超标排放但是却检测不到的情况。
对施工作业和交通产生的噪声瞬间检测难度较大。
因污染物检测的准确性不高企业容易出现逃漏税的行为。
税务机关缺乏专业的检测设备就不能获得准确客观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严重影响了对税源的监控。
对钢铁,矿石等专业性较强的行业监测难度更大。
1.2应税污染物范围较小目前的环境保护税要素繁多,但缺乏细目,覆盖面不够广,“隐性污染”和“生活污染”的征收不足,导致经济诱导功能较为有限。
隐性污染具有污染大、不易被发现的特点。
挥发性有机物对自然系统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同时也威胁着人类健康,尤其是VOCs,能够引起臭氧污染,影响着PM2.5;重金属超标严重影响土壤和植被;二氧化碳排放过量会造成“温室效应”,这些都不在征税范围内。
我国环保税收政策若干问题分析
史丽娟 李亚民 郭江华 ( 河 南省 汝州 市环 境保 护局 , 河 南汝 州 467500)
[ 摘 要] 污染的外部性特征决定了环境的治理需要政府出面, 而税收是政府治理污染的最有效手段, 但我国现有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收 体系却存在着不足, 没有充分发挥税收在控制污染中的调控作用, 我们应按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现有税收体系进行改革和完善, 以促 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 关键词] 环境保护; 税收制度; 问题分析
一、税收与政府治理环境污染其它手段的比较 环境污染的外部性特征, 决定了解决环境问题需要政府加强对环境 的治理。政府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手段, 从不同的角度来看, 都有其适用 的一面, 然而, 这些手段同税收相比较, 均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 一) 直接管制与税收 一般来讲, 直接管制分为两种: 一是明文规定企业的生产方法, 或 投入物必须符合某种最低标准, 否则禁止运营; 二是直接规定产出的最 高数量, 禁止超量生产。政府直接 管制的最大弊端是缺乏弹性和效率 的, 同税收手段相比较, 这一缺点更加突出: 通过对污染行为课税可以 使行为主体在利润最大化的激励下, 对治理污染的投入和少交税两者寻 求平衡点, 在二者没有达到平衡前, 企业会主动地为研究治污新技术和 购买设备加大投入; 而在政府直接管制下, 一旦企业达到了政府规定的 最低排污量标准, 他们就再也不会将注意力放在进一步减少污染上。 ( 二) 排污收费与税收 政府对排污行为收费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解决环境污染 问题的办法。但是与税收手段相比, 这一办法的规范性较差, 征收过程 中的强制性也不够。与其相反, 税收的规范性、强制性更为明显, 能很 好的体现公平、效率原则。 ( 三) 污染权交易制度与税收 与税收手段相比较, 污染权交易制度的缺点是: 适用范围小, 有些 污染的排放是须严格禁止的, 不宜买卖污染权; 由于污染权可以买卖, 可能形成污染权市场的垄断; 由于被使用的污染权数量低于可转让的污 染权数量, 因而可能出现资源错误配置现象。 总之, 税收手段同政府治理污染行为的其他手段相比较有其优点。 但对环保来说, 税收手段应与其他手段结合起来一同发挥作用。 二、我国现行有关环境保护税收制度的缺陷 上世纪 7 0 年代末期以来, 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我国 制定了排污收费制度, 加之税收法律法规中散见的一些环保条款, 形成 了我国环境保护的税收体系。应当肯定的是, 上述有关环保的税收措施 为保护环境、遏制污染树立了鲜明的政策导向, 在减轻或消除污染, 加 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 我国目前 并没有真正建立起完善的环境保护税收体系。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 况, 相对于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 目前有关环保的税收措施所 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我国缺少针对 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 产品课征的 专门性税 种, 即环境保护税。这一税种应当在环境保护税收制度中处于主体地 位, 它的缺位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的调整力度, 也难 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 弱化了税收的环保作用。 2) 污染收费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 对排污费的征收标 准偏低, 而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间收费标准不平衡; 其次, 按单因子收 费, 即在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时, 按含量最高的一种计 算排污量, 这种征收依据很不科学。 3) 消费税、资源税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健全、税率过低、税 档差距过小、征收范围狭窄, 对环境保护的调控力度不够 三、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完善现行税法体系 ( 一) 增值税 继续对资源综合利用生产方式实行优惠照顾, 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
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
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中国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问题。
十九大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改进生态环境放在重未有过高度。
近年来,中国治理环境污染的力度在逐步增大,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依旧非常明显。
实施环境保护税是为了改善环境减少污染,促进经济绿色发展。
本文主要探讨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过程的问题,分析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问题产生原因并提出优化解决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完善前言随着人类活动的加剧,环境保护问题已成为世界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环境保护税改革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现代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税的正式法案,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方式从而帮助我国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污染,推动绿色经济建设。
但由于我国是第一次实行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具有特殊性和专业性,征收管理过程中没有可以依靠的经验可循,因此在征收管理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通过研究环境保护税法实施过程的现状并从中发现问题,分析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问题出现的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1 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的概述1.1 环境保护税的概念中国的环境保护税是对直接在我国境内或者管辖范围内造成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污染、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征收税款的税种,污染物排放量和污染物浓度是其计税依据。
1.2 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发展历程为了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荷兰是早期开始出台环境保护税的国家之一。
在环境保护税目下创立了燃油税、噪音税、污水排放税等其目的是为了改善环境污染推动经济绿色发展。
其税收政策得到了大多数发达国家的认可,许多国家纷纷效仿。
此外,1984年,意大利出台了废物回收费,用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将其作为政府处理废物支出的资金来源,法国征收了毁林税,为防止森林面积减少以此保护环境,使其不被破坏,欧盟征收了碳税,预防全球变暖,推动经济绿色发展。
我国资源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资源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作者:江纯来源:《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1年第3期江纯(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 233030)摘要:资源税费制度不合理是制约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因素.本文首先描述了我国现行资源税制状况,在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改革资源税若干对策建议.关键词:资源税;问题;对策建议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60X(2011)03-0062-021 资源税制度的发展现状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纳税数量课征的一种税.1984年,我国开征了资源税.当时只对开采天然气、石油、煤炭的企业开征,并且按照销售利润率超过12%的利润部分征税.1994年,我国对原有资源税进行了改革,形成了现行的资源税.规定不再按超额利润征税,而按矿产品销售量征税,并且为每一个课税矿区规定了适用税率.其征税对象为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并且把征税范围扩大为7个税目: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盐.1994年征收的资源税一直沿用了十几年没发生变化.近年来国家又快了资源税改革步伐,2003年以来中国陆续调高了一些省、市的煤炭资源税的单位税额,授权部分省、市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如2006年又开征了被称为“石油暴利税”的石油特别收益金.目前,资源税还处在进一步改革之中.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对自然资源需求越来越大,经济飞速发展和资源日益紧张之间的矛盾加深,现行资源税已经越来越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了.2 资源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虽然资源税条例实施已有多年,且仍在发挥作用,但是由于资源产品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资源开采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等经济外部性问题不断显现,其征税功能已然不能适应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资源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2.1 资源税课税范围窄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个税目,课税对象仅限于矿产资源,而对于大部分的非矿藏品资源没有征税.其征税范围远远小于世界上其他国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其他具有生态环境价值的森林、草原、水、河流、湖泊、地热、草场、滩涂等所有资源均征税.征税范围狭窄会带来诸多弊端,如难以遏制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而且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资源税调控作用难以充分发挥.2.2 资源税计税依据不合理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条例是采用从量定额征收的,没有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税率确定机制.现行税率标准与资源的稀缺性、效用性、地质条件、区位运输条件等因素没有建立起必然的依存条件.应纳税额与价格变化相脱离,外部的价格无论怎么调整都对其都没有影响,国家并不会因为资源税价格上涨而多收到税.在资源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无法获得相应的收益.资源税不能随着资源开发的内在和外在条件的变化做相应的调整,税率缺乏对价格变化的弹性机制,致使税收的适应性较差,不仅导致了自然资源的盲目与过度开采,而且不利于激励企业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人,就其销售或自用资源产品的数量征收资源税.鉴于这一规定,资源税的课税对象仅为资源开发过程中的销售和自用部分,而对积压或、库存的部分不进行征税.并且矿产资源的回采率非常低,这样容易导致开采者的滥采,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嫌贫爱富的“吃菜心”现象十分普遍.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和大量开采,造成资源的积压和浪费,破坏了开发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性,诱发更多新的次生灾害.2.3 资源税单位税额过低税率是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经济利益分配的调节方式,是税收的中心环节.过低的资源税单位税额导致资源税制在能发挥作用的有限空间难以实现其应有的作用.虽然在此期间国家也调整了部分资源的单位税额,但是我国资源税税率还是明显过低.一方面,由于资源在市场中价格由劣等资源的价格决定,这种以劣等资源作为基础设定的幅度单位税额,只是部分地反映了劣等资源与优等资源的级差收益.造成了资源的盲目和过度开采,并且资源掠夺和浪费现象严重;另一方面,资源税的不变税率导致企业应纳税款与资源的利用效率无关、与资源开采会造成的环境污染也无关,无法实现资源税保护资源的目标.2.4 资源税管理体制不科学资源税名义上被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但是我国现行资源税除海洋石油资源税完全归中央外,其他的资源税归地方政府所有.这种分配格局尽管促进了地方政府财力有序增长,但也存在着其不合理之处.它不利于中央对于地方资源开发的宏观调控.除海洋石油资源外资源税由地方政府征收使用,中央对地方资源开发项目的调控权利有限.在此管理机制的指导下,虽然起到了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发展了当地经济的作用,但是由于地方政府的急功近利,资源的日益耗竭,资源税管理机制已经满足不了新形势的要求.3 改革资源税的对策建议3.1 扩大资源税的课征范围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制度覆盖的征税范围很小,基本上只包括矿产资源,征税范围远小于世界其他国家的资源税,世界各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不仅包括矿产资源,还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等等.由于这些资源是许多国家对国有或者虽不是国有但对国计民生产生重要影响的资源,这对我国资源税征收范围的调整有借鉴作用.我国应该首先考虑将水资源逐步纳入征税范围,并且取消水资源补偿费,要征收水资源税,由于水资源非常之短缺,而且随着水资源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征收水资源税必不可少.我国应按照影响环境程度设置税率,治理并约束环境污染行为,遏制环境逐渐恶化的形势.随着水资源税征收的稳步进行,我们可以逐渐对土地、森林、草原、山岭、滩涂等其他的源征收资源税.3.2 改变资源说的征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并存的征收形式.许多人认为资源税应改“从量定额”征收为“从价定率”征收,对此笔者不完全赞同,因为现行的从量定额征收办法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是因为税收与价格脱钩,无法实现价税的联动作用,无法反映资源的稀缺性.从价定率征收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资源过量使用.但从价定率征收也存在一些缺陷,假如资源产品价格大幅度下降时,从价定率计税方式会导致资源税收入的降低,造成国家利益受损.因此笔者建议从量定额征收与从价定率征收并存,我们对市场价格涨价趋势明显的资源产品可按销售收入进行从价定率征收,而对于市场价格变化不大的资源产品可沿用从量定额的征收办法.另外,用开采量或销售收入作为征税依据.从资源税征收实践来看,还是沿用目前的一贯做法,对实行从量法的应以资源产品的开采量作为征税依据,而对实行从价法的应以资源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征税依据.3.3 使资源税单位税额合理化我国目前资源税费普遍偏低,不利于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税率必须要进行调整.资源税税率水平的确定,既要坚持合理征收的原则,又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对于资源税范围内的应税税目,应根据其稀缺程度、人类的依存程度、其替代品以及自身的开采成本,还有该行业利润等因素来确定单位税额.同时依照资源本身的优劣和资源地理位置分布的差异向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按照高低不同的税额进行征收.对那些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稀缺资源征收重税,通过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提高税额来引领企业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同时将税额与资源回采率联系起来,把资源回采率作为确定税额标准的重要的指标,节约资源,使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运用.3.4 完善资源税管理体制资源税应该由名义上的共享税改为名符其实的共享税.由于现行的资源税只有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所有,其他的资源税均归地方所有,不利于中央对资源开发的宏观调控,应该改为统一由国税局征收,然后采用中央和地方按收入总额分成的方法分配,具体分成比例则应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参考文献:〔1〕杨人伟.资源税费制度现状及其完善措施[J].环境经济杂志,2005(5).〔2〕安体富,蒋震.我国资源税现存问题与改革建议.涉外税务,2008(5).〔3〕史旭.论我国资源税的发展状况和改革方向[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3.〔4〕张捷.我国资源税改革设计[J].税务研究,2007(11):45.〔5〕徐瑞娥.我国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研究综述[J].经济研参考,2008(48):40-44.〔6〕吴睿鸫.资源税改革应让老百姓分享收益[N].中国经济时报,2007-4-17.。
完善我国环保税制度的建议
一
、
我 国 环 保 税 收 制 度 的现 状 、 所 存 在 的 问 题 与 原 因 探 究
( 一) 缺少 以 环保 为 主题 的 主体 税 种
水 污 染税 是 以我 国境 内 的生 产 企 业 、经 营者 排 放 的含 有 污染 物 质 的 废水 为课 税 对 象 , 以排 放 废 水 的 单 位 为 纳税 人 。 应 根 据 废 水 中 各 种 污 染 物 质 的含 量 高 低 制 定 累进 性 的定 额 税 率 标 准 ,使 得 税 负 与 所 排 放 废
直接 税 收优 惠 , 积极使用投资税收、 抵、 免 的措 施 。 在 减 免 税 的 基 础 上 可
我 国 当前 涉 及 环 保 领 域 的 收 费大 多 是征 收 环 境 费 ,然 而 地 方 政 府
为 保 护 该 企 业 的利 益 , 对部 分 污 染 较 为 严 重 的 企 业 给 予 私 下 保 护 政 策 ,
( 四) 完 善环 保 税 收 管理体 制
甚 至 降低 排 污 考 核 标 准 并 且 征 收 标 准 比较 低 , 征 收方式不规范 , 排 污 资
金使用混乱, 对 环 境保 护起 不 到根 本 的调 节 作 用 。
有 逐 步 上 升 趋 势 。 在 这种 形 势 下 , 改 进 和 完善 我 国 的 环保 税 收 制 度 , 必 将 成 为我 国税 制 进 一 步 改 革 的 重要 内容 。
关键词: 环 保 税 制 度 现 状 改 善 措 施
营者 的锅 炉 、 等设施 、 设 备 在 生 产 活 动 中所 排 放 的 有 害 气 体 和烟 尘 。具
政策相接轨 。 1 、 增 值 税 的 优 惠
垃 圾 税 是 以 工矿 企 业排 放 的含 有 毒或 无 毒 的 废 渣 及 其 他 工 业 垃 圾 为课税对象 , 纳税 人 是垃 圾 排 放 单 位 。 根 据 其垃 圾 排 放 对 环 境 影 响 程 度 的 不 同 分 别 设 置 税 目 、制定 有 区别 的 定 额 税 率 标 准 :在 实 行 从 量 课 征 上, 把垃圾 排放量作为计税依 据, ; 对种类相 异的垃圾, 施 用 不 同 的 税 率
环境保护税征管中的问题与对策
环境保护税征管中的问题与对策在环境保护方面,税收政策起着重要的作用。
环境保护税是一种通过征收税收的形式,推动企业和个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并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
然而,在环境保护税征管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环境保护税征管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对策。
一、税收征收与环境保护目标之间的矛盾环境保护税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征收税收来促使企业和个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税收征收与环境保护目标之间存在矛盾。
一方面,税收征收的规定可能不够明确,征收标准、税率等方面存在模糊性,导致企业和个人对税收政策的遵守和执行存在困难。
另一方面,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可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等活动造成一定的影响,从而影响经济发展和就业。
这就需要在环境保护税征管中寻找平衡点。
针对这一问题,可采取以下对策:首先,完善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标准和税率等方面的规定,明确征收的范围和对象,减少模糊性,提高执行的可操作性。
其次,建立起环境保护税与企业发展之间的补偿机制,推动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和改善,提高其环境责任意识。
此外,政府还应加大对企业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帮助其提高生产技术和环境治理水平,降低环境污染物的排放,实现环境负荷与经济发展的平衡。
二、环境数据的准确性和监管能力的不足环境保护税征管需要依赖准确的环境数据和监管能力,以确保税收征管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然而,在实践中存在环境数据的准确性和监管能力的不足问题。
一方面,一些企业和个人可能隐瞒或不准确报告其环境数据,导致税收征管的结果不准确。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和部门的监管能力相对薄弱,无法对环境数据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核查。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考虑以下对策:首先,加强对环境数据的采集、核实和监管工作,建立起完善的数据采集和监管机制。
其次,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环境数据披露要求,提高其环境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此外,加强对监管部门的能力培养和监管体系的建设,提高监管的效能和水平。
税收遵从与法律实施:环保税征管体系的完善路径分析
税收遵从与法律实施:环保税征管体系的完善路径分析随着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各国都在加大对环保税的征收和管理力度,以达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环保税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环境管理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企业和个人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但是环保税的征管体系并不完善,存在一些问题和障碍。
本文将从税收遵从与法律实施的角度出发,分析环保税征管体系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路径,以期为环保税的征管体系的进一步改进提供参考。
一、环保税征管体系存在的问题1.税收遵从不足环保税的征收依赖于纳税人的自主申报和诚信承诺。
由于环保税的标准和征收方式相对复杂,加之税收遵从意识不强,一些纳税人存在逃税漏税行为,导致环保税征收不足。
环保税的征收主体涉及政府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征收程序和责任划分不清晰,也给税收遵从带来了一定困难。
2.征管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的环保税征管体系还存在一些制度不足,具体表现为:纳税人申报信息真实性难以核实,环保税的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存在一定缺陷,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环保税的征管效率低下,不能有效地实现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目标。
为提高环保税的征收水平,应加大对税收遵从的宣传教育力度,强化纳税人的税收诚信意识,建立健全的税收遵从机制。
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加强税收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诚信意识;建立健全的税收征管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税收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逃税漏税行为,增强税收征管的震慑力。
要完善环保税的征管体系,需要对相关制度进行优化和改进。
应当建立环保税的统一征管机构,由财政和环保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统一征编环保税,加强征管协调;应当制定更为清晰、完善的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提高纳税人对环保税的合规性意识;还需要对环保税的征收程序进行规范化和标准化,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环保税的监督检查和评估,促进环保税的规范征收。
3.加强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促进环保税征管体系完善的关键。
浅谈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
浅谈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资源税是国家对资源开采和利用行为征收的一种税费形式,目的是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调节资源供求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是当前我国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美丽中国的关键之一。
1. 资源税改革的背景和意义资源税改革的背景在于我国资源消耗过快、环境污染严重的现状,以及资源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方面,我国资源消耗过快,不利于可持续发展。
另一方面,当前资源税制度存在征收标准不合理、税率过低、税基偏窄、税收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不利于资源合理开发和环境保护。
资源税改革的意义在于通过改革和完善资源税制度,实现资源开发和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平衡,推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保护。
具体而言,资源税改革能够提高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成本,引导企业合理使用资源,促进节约型、环保型经济的发展,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同时,资源税改革还能够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用于支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2. 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税制的调整和税费体系的建立。
税制的调整主要涉及资源税的税率、征收对象和征收方式等方面的改革。
税费体系的建立包括建立资源税与其他税费的衔接机制,建立资源税调节基金和资源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
具体而言,资源税改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提高资源税税率。
当前我国资源税税率偏低,不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适当提高资源税税率,能够增加企业的成本压力,引导企业合理利用资源。
•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当前资源税征收范围窄,只针对少数几种资源。
应该扩大征收范围,覆盖更多的资源品种,确保资源开采和利用行为都能够纳入税制。
•建立资源税调节基金。
资源税调节基金可以用于支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推动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建立有效的使用和监管机制,确保资源税调节基金的使用效益和合理性。
•建立资源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环境保护税征管中的问题与对策
环境保护税征管中的问题与对策1. 问题背景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各国纷纷出台环保政策以减轻环境压力。
环境保护税作为减少污染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中国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在环境保护税征管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2. 问题一:征税主体不清晰环境保护税的征税主体是企业和个人,但在实际操作中,征税主体的界定并不明确,导致一些企业或个人规避纳税义务。
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有:(1)明确责任主体:政府部门应对环境保护税的征管对象进行明确界定,明确企业和个人的纳税义务,同时加强对征税主体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方履行纳税义务。
(2)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部门应与征税主体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纳税行为的全程监控。
同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数据交换,提高监测和核查效率。
3. 问题二:税率设计不合理环境保护税的税率设计直接影响着征管效果。
目前,中国环境保护税的税率较低,且存在差异。
这导致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选择支付较低的税费而不是实施环保措施。
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有:(1)差别化税率:根据企业的污染排放情况和环境影响程度,采取差别化税率的设计,提高高污染企业的税率,鼓励企业减少排放。
(2)动态调整税率:根据环境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动态调整环境保护税率,保证税率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4. 问题三:征收程序繁琐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程序繁琐,给企业和税务部门增加了很大的负担。
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有:(1)简化征收程序:政府部门应简化环境保护税的缴纳程序,减少企业和个人的申报环节,提高征收的效率和便捷性。
(2)加强信息对接:通过加强税务部门和企业之间的信息对接,实现税务数据的自动化收集和处理,减少企业的申报工作。
5. 问题四:监管手段不够灵活环境保护税的监管手段相对单一,很多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纳税义务。
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有:(1)加强执法力量:增加执法人员的数量和质量,提高执法力量的专业化和效率,加大对环境保护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环境保护行业的政策法规不完善问题及改进建议
环境保护行业的政策法规不完善问题及改进建议一、问题描述环境保护是全球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然而,环境保护行业在政策法规方面存在一些不完善的问题。
1.1 缺乏全面覆盖性目前,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相对分散,没有形成一个能够全面覆盖各个方面的制度体系。
大部分政策针对特定问题而制定,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
1.2 法律实施力度不够尽管有一些比较严格的法律法规存在,但执行力度仍然不够。
监管部门缺乏有效手段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真正落地,并加强对企业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1.3 法规更新速度较慢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科技创新进展迅猛,但现有法规跟不上时代发展。
一些新兴污染物未被具体纳入现有法规范围内,导致这类污染物的监管难度增加。
1.4 法律实施无法跨区域协调环境保护问题不受地域限制,但目前的法规只在特定区域内生效,跨区域协作能力较弱。
这种情况下,环境污染很容易在邻近地区蔓延,影响整个生态系统。
二、改进建议为了解决环境保护行业政策法规不完善的问题,以下是一些建议供相关方面参考:2.1 建立全面覆盖性的制度体系应建立一个全面覆盖各个环节和领域的环境保护制度体系。
这意味着需要综合考虑大气、水、土壤等多个污染源,并通过立法手段确保其有效执行。
2.2 加强执法力度为了强化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监管部门需要更多有效手段来约束和打击违法行为。
建议建立严格的罚款和处罚机制,对违规企业进行高额担保金或责任险留存,并实施联合执法。
2.3 提高法规更新速度鉴于科技创新发展迅速,政府应加快法规的更新速度,将新兴污染物纳入监管范围。
此外,应采取更加灵活的立法手段,如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采用更高效的立法流程。
2.4 强化跨区域协作为了解决环境问题无法跨区域有效协调的难题,应建立起各级政府之间的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
通过跨区域合作来共同应对环境保护挑战,并推动制定具有全局意义的法规。
2.5 鼓励企业社会责任除了政府的监管力度加强,企业也应承担起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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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税制度的缺陷及法律完善
摘要:环境资源税制度是环境资源税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通过对现行环境资源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更深入的完善环境资源税费制度,促进其在实际运行中最大作用的发挥。
关键词:环境资源税;制度缺陷;完善建议
一、概况阐述
环境资源税制度是国家为实现特定的环境资源保护目标,筹集环境资源保护资金,强化纳税人环境资源保护行动而征收的一系列税种以及采用的各种税收措施。
这一制度的设立是通过税收制度来刺激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措施的实施和完善的重要手段,是环境资源税费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的外部性理论,建立在”污染者付费原则”基础上的环境资源税制度,通过污染者承担治理污染源和消除环境污染的费用,将污染者污染行为所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从而约束污染者的污染行为。
实施环境资源税制度,许多发达国家提出了“全面绿化税制”,既要开征各种环境资源税,还要对原有税种采取新的有利于环保的税收措施。
二、制度缺陷分析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形成了基本的环境资源税制的框架体系,但很多方面还存在缺陷甚至空白。
在环境资源税制度方面存在以下缺陷:
1、没有设置专门的环境税。
环境税是政府用来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力经济手段。
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课征环境税无疑是环保工作的有力保障。
但中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只存在与环保有关的税种,即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尽管这些税种的设置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提供了一定的资金,但难以形成稳定的、专门治理生态环境的税收收入来源和资金支持。
2、税制未成体系。
现行税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虽然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但这些规定没有形成一套以促进生态保护为目标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完善税制体系。
同时,税收的调节范围只在鼓励利用”三废”、节能治污和限制生产污染、发展环保科技等方面有些单项规定,基本没有涉及到制约散滥开发资源、无偿占用、随意浪费资源以及推进循环经济建设方面的制度规定。
3、现有税种中涉及环保的规定显现出不同程度的不足。
比如,资源税仅被视为一种级差调节手段,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严重限制了资源税应有的保护环境的作用;再如,消费税在税率设计或调整时考虑污染程度不够,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并没有列入征管范围,如电池、塑料等,从而降低了税收对污染应有的控制作用。
现行的环境资源税制无法真实反映市场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机制。
4、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
在促进生态资源建设上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
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均可应用于税制之中,而我国现行环保税制中却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同时,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还缺乏系统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现行税种与现行环保优惠政策之间还存在摩擦和不协调,需要进一步衔接。
对无污染的产品和清洁生产以及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项目,还缺乏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
5、与环境资源费制的配合不协调。
一方面,环境资源税制和费制存在交叉部分和空缺部分。
例如,在煤炭开采等资源型行业中,企业既要交资源税也要交资源补偿费,双重征收对这些影响国民经济命脉的产业造成严重负担,不利于其高效发展。
而在生活污染源方面,原则上是划归环境资源费制管理,但对点源污染等内容却没有相关规定,税制方面也是大片空白,无法进行有效规制。
另一方面,在环境资源税费制度的实际运行中,由于缺乏税费征收行为细则和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的新量化规定,环境资源税在征收过程中与费制不能良好配合,甚至出现”要么不收、要么双份”的尴尬局面。
6、防止发达国家的”污染转嫁”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发达国家出于履行国际环境公约和提高产业层次的双重需要,把资源消耗和重污染产业作为夕阳产业转移给发展中国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累计实际利用外资规模达到2575亿美元,居发展中国家首位,但结构不甚合理,其中50%集中在一般加工业,并以重污染密集型企业为主。
为正确处理好环境和引资的关系,我国在税收手段上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利用海关把好国门。
三、制度的法律完善建议
完善环境资源税制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和保证实施,这也是由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决定的。
针对环境资源税制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开征专门的环境税,对开发、保护和使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污染、破坏或保护程度进行环境税的征收或减免,以专门部门和规定保证实际征收工作的进行。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环境税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税制程序公平,公开,公正。
2、建立完善的环境资源税制体系,扩大资源课税范围并科学制定其税额标准。
尽快增加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滩涂、地热、大气、水等可再生和不可再生资源的各个领域的税目,配合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
同时调整税额,不仅要将资源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纳入到税额中,而且还要将资源开采产生的环境成本考虑进去。
3、完善环保税种的相关规定。
一方面扩大消费税范围并提高税率,把过度耗费自然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如一次性筷子、电池等产品列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适当提高鞭炮等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对进口的不利于环保的产品和设备适用较高的税率。
另一方面改革车船税,实施燃油税征税方案,以鼓励人们使用非机动车辆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尾气排放。
4、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制定可以系统执行的优惠政
策,并保证其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的发挥。
对于清洁生产的企业、节能减排的项目、环保产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制以及消化吸收外来环保技术等,国家应给予减免税或政策上的其他优惠,如提供技术、资金方面的专项内容,帮助这些环保企业做大做强。
而对这些企业的鼓励和扶持,将带动相关环境资源保护项目的启动和实施。
5、完善税制和费制的配合。
首先要明确税制和费制各自规范的范围。
对于矿产等资源行业制定”一税制”,避免税费的双重征收;对于生活污染、点源污染等分散项目,国家从宏观方面对环境资源税制方面进行规定,再结合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环境资源费制施行细则,共同协调规范管理。
其次要对环境资源税制进行细化,使之具有与费制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对环境资源税制进行细节、量化和操作规范的法律要求,通过与费制的协调与配合,共同发挥对环境资源经济调控和法律规范的作用。
6、改革关税。
为了实现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目的,我们既要引进外资,又要发挥好关税的调节监督作用。
在关税改革方面,可以对进口的环保设施、环保材料采用较低关税税率;进口对环境有严重污染和预期污染而又难以治理或治理成本较高的原材料、产品,就要征收较高关税;对出口的消耗国内大量资源的原材料、初级产品、产成品征高税。
通过这些措施,既可以满足国内的需求,又能对污染和高能耗的产业进行限制,从而实现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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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晨颖,周宝妹.经济法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313~348.
作者简介:张鑫(1986-),女,2009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