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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准与法规

Food standards and laws

第一章绪论

一、全球三大权威标准化组织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国际电信联盟(ITU)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二、技术法规的定义及特点

定义: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以及规定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的文件。

特点:(1)强制性:只有满足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方能销售或进、出口。凡不符合这一标准的产品,不予销售或进出口。

(2)约束范围广:包括产品的具体特性,生产工艺,生产方法等。

(3)表现形式多样:国家法律,部门条例,政府法令,强制性标准等。

三、我国食品标准与国外食品标准相比存在的问题

1.食品标准数量不少,但结构不合理,系统性较差;

2.标准的更新滞后,先进性程度和实用性较差;

3.食品标准体系不尽完善,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基本概念(食品法律、食品法规)

食品法律:与食品相关的法律,属于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所有与食品相关的活动的法律依据,包括食品生产、经营、检验和监督管理等。《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

食品法规:行政法规、技术法规和部门规章

第二章标准化与食品标准

一、标准和标准化

标准的定义: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的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注: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

标准化的定义:标准化是为了所有有关方面的利益,特别是为了促进最佳的全面经济,并适当考虑产品的使用条件与安全要求,在所有有关方面的协作下,进行有秩序的特定活动所制定并实施各项规定的过程。

标准化活动的基本原则:超前预防的原则;协商一致的原则;统一有度的原则;动变有序的原则;互相兼容的原则;系列优化的原则;阶梯发展的原则;滞阻即废的原则。

二、标准的分类

(1)层级分类法: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2)按性质分类【根据《标准化法》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按性质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代号是“GB”;国家推荐性标准的代号是“GB/T”。】

(3)按内容分类:如基础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管理标准等等

(4)按形式来分类:①用文字表达的标准,就称之为标准文件;②实物标准,包括各类计量标准器具、标准物质、标准样品。

三、在哪些条件下,推荐性标准可以转化成强制性标准,具有强制性标准的作用?

如以下几种情况:⑴被行政法规、规章所引用;⑵被合同、协议所引用;⑶被使用者声明其产品符合某项推荐性标准。《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四、标准的本质特征的有哪些?

标准的目的:获得最佳秩序、促进最大社会效益。

本质属性:统一,不同级别的标准是在不同范围内进行统一,共同使用是指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进行统一。

标准的对象具有重复性。

标准是协商一致的产物,表征为对于实质性问题,有关重要方面没有坚持反对意见并按程序对有关各方的观点进行了研究和争议经过了协调。

五、主要国际标准组织

(1)ISO国际标准化组织

主要活动是:制定国际标准,协调世界范围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各成员国和技术委员会进行情报交流,以及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共同研究有关标准化问题。(2)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Alimentarius commission),简称CAC,联合国粮农组织FAO 和世界卫生组织WHO 成立于1961/1963 年的国际政府间组织。

宗旨:㈠保护消费者健康;㈡确保国际农产品及食品公平贸易;㈢协调国际组织农产品及食品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一、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二、食品标签强制内容

(1)食品名称(2配料清单(单一配料食品除外)

(3)配料的定量标示(4)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5)制造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6)日期表示和贮藏说明

(7)产品标准号(8)质量等级

(9)其它强制标示内容

三、食品标签非强制内容:产品批号;食用方法;产品能量(热量);营养素。

四、预包装食品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

(1)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

(2)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 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可免除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五、《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区别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取代原总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而不取代《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范的主体是“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主体是所有食品的标签,非“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也须遵守此规定。

第四章食品标准的制定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

(1)标准制定的九个阶段(GB/T 16733-1997)

第0阶段:预阶段(Preliminary stage ):提出新标准项目建议提案

第1阶段:立项阶段(Proposal stage):标准化管理部门对通过审查和协调的新工作建议项目立项,编制下达计划。

第2阶段:起草阶段(Preparation stage):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调研论证、编制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第3阶段:征求意见阶段(Committee stage):提出标准草案送审稿

第4阶段:审查阶段:(V oting stage):提出标准草案报批稿

第5阶段:批准阶段(Approval stage):提供标准出版稿

第6阶段:出版阶段(Publication stage):提供标准出版物

第7阶段:复审阶段标准实施后,适时进行复审,一般周期不超过5年

第8阶段:修订、废止阶段

(2)制定标准的快速程序

A程序:正常程序(九个阶段);B程序:省略起草阶段;

C程序:省略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B程序。现行标准修订:C程序。现行行业标准转国家标准:C程序。

二、食品标准制度构成要素

(1)规范性要素(normative elements)

要声明符合标准而应遵守的条款的要素,分为一般要素和技术要素。

标准的名称、范围及规范性引用文件为规范性一般要素;标准中术语和定义、符号和缩略语、要求、规范性附录等为规范性技术要素(规定标准技术内容的要素)。(2)资料性要素(informative elements)

标识标准、介绍标准,提供标准的附加信息的要素,分为概述要素和补充要素。

概述要素,是表示标准,介绍其内容、背景、制定情况及该标准与其他标准关系的要素,即标准的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

补充要素,是提供附加信息,以帮助理解和使用标准的要素,即标准的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和索引等。

(3)必备要素(required elements)

在标准中必须存在的要素,标准的封面、前言、名称、范围为标准的必备要素。

(4)可选要素(optional elements)

在标准中不是必须存在的要素,其存在与否视标准条款的具体需求而定。除上面四个必备要素以外,标准中其余要素都为可选要素。

三、标准的结构

资料性概述要素:封面\目次\ 前言\引言

规范性一般要素: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

标准核心:规范性技术要素;术语和定义\ 符号和缩略语\要求\抽样\试验方法\ 规范性附录

资料性补充要素: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索引

第五章食品安全法

一、食品安全法宗旨与适用范围

(1)宗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无毒无害、无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

(2)适用范围: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食品安全管理活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依《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之规定)

(3)第一责任: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什么?

(1)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卫生部承担办公室工作,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分段监管与卫生部门综合协调相统一;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

(2)地方政府负总责

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建立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药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垂直管理部门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责任制,对各部门进行评议、考核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职责分工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3)全社会参与机制:行业组织(自律、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社会宣传与监督(举报权、知情权、建议权);鼓励科学研究,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风险评估与风险监测的用途

风险评估结果的应用:是制定、修订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有关监管部门采取措施:停止生产经营、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修订、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应立即制定、修订;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综合状况进行分析,对具有较高程度风险的食品,提出风险警示。

四、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发布

卫生部统一制定公布食品安全标准,标准号由国标委提供。卫生部制定公布食品安全标准;卫生部、农业部制定农残、兽残及其检验方法;卫生部配合商务部制定屠宰检验规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审查要求(风险评估、参照国际、标准听取意见)。

五、食品添加剂的相关规定

(1)严格按照标准使用:品种、范围、用量

(2)一般原则:技术上确有必要;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质量缺陷;不得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不应降低食品本身营养价值。

(3)食品添加剂的准入: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审批对象:新品种,扩大使用范围、食用量;审查重点:技术上是否确有必要、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通告并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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