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学》第17章 督促程序
第一节 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又称支付令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 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者有价 证券的义务,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时, 支付令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别程序。
第一节 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二、督促程序的特点
第三节 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二、支付令的效力
支付令一经送达债务人,立即生效。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 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支付令异议。如果债 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清偿债务,支付令即发 生执行的效力,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436条规定,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 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
第三节 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一、支付令的发出
支付令,是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或提 出书面异议的命令,是一种司法文书,也是督促程序的核心内容。
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支付 令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3)清偿 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4)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 律后果。另外,支付令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
第四节 支付令异议与督促程序终结
一、支付令异议
支付令异议,是指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向法院申明不 服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诉讼行为。
(一)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条件 (二)法院对支付令异议的审查与处理 (三)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法律后
督促程序终结,是指由于发生了法定的情形或者基于某种 特殊原因,督促程序结束。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序号 1 2 3
4 5 5
案件的不同情形
处理结果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 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 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裁判 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 用法律方面有瑕疵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 应当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 或者量刑不当的
提起期 限
① 具有两重性。人民法院的 受法定的上诉、 人民法院作出死刑判
判决、裁定生效后,如发现 抗诉期限的限制。 决、裁定后,应在上
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诉、抗诉期限届满后
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不管什
或二审判决裁定后10
么时候,都可以提起。
日内立即报最高人民
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
核准。
②提起次数不受限制。依据 本程序重审过的案件,只要 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还可以再提起本程序,不受 次数限制。
•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 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 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 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 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指令再审的, 应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再审;由 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 审法院审理。
• 人民法院受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分两种情况:
• 原判无误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说服教育 申诉人或书面通知驳回;
• 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理的,依据审判 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公司治理与董事会运作制度
公司整治与董事会运作制度第一篇总则第一章目的和适用范围第一条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整治和董事会运作,提高决策效率,保护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连续稳健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公司整治和董事会运作进行管束。
第二章定义第三条公司整治公司整治是指企业内外部参加者通过董事会等机构对公司进行监督和掌控的一系列制度和实践。
第四条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整治的核心机构,负责公司决策、监督和管理。
第二篇公司整治机构和职责第五章董事会构成和任职第六条董事会构成董事会由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执行董事构成。
第七条董事长董事长是董事会的重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召集董事会会议,协调董事会工作。
第八条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对公司利益无个人利益冲突,独立思考并能够独立发表看法的董事。
第九条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是指负责公司具体事务管理和业务运营的董事。
第六章董事会职责第十条全面决策职责董事会有权订立公司发展战略、年度经营计划,决议重点事项,并对公司经营情况负责。
第十一条监督职责董事会监督公司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监督内部掌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保护股东利益职责董事会保护股东利益,维护股东权益,在重点决策中充分考虑股东利益。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职责董事会负责对外披露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情形和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七章董事会运作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依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出席人员应实现法定人数。
第十五条董事会决策董事会决策依照表决原则,经过讨论并达成全都看法。
在特殊情况下,可由董事长行使临时决策权。
第十六条董事会议事录董事会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记录会议出席人员、决议内容、争议情况等,并保管备查。
第十七条董事会特别程序对于特别事项,董事会可召开特别会议,特别程序与正常程序仿佛,但时间要尽量压缩。
第八章董事会成员责任第十八条董事会成员义务董事会成员必需尽职尽责,保持公正、诚信,维护公司利益,严守商业秘密。
民事诉讼法(第六版)教学PPT完整版
(第六版)编著 陈佳明 纪格非 刘芝祥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
目录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 制度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四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
第五章 共同诉讼人
第六章 代表人诉讼
第七章 诉讼第三人
第八章 诉讼代理人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总则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诉讼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引例
原告李某系某百合果木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其以某市政府拒不给原告召 开项目论证会,某市市委对该市发改部门将项目登记备案材料毁弃、对该市城 区区委区政府不履行职责等行为监管不力为由,将该市政府、市委告上法庭,请 求判决两被告连带承担给原告的项目召开项目论证会并制定项目实行方案等 法定职责,请求判决该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违法,该市委应依法负监督职责和侵 权责任,并赔偿原告所遭受实际经济损失100亿元。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案?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民事 诉讼法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法典,而且包括宪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民事诉讼的 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在空间上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的内容表明,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 讼,均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 土伸延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学》第16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二、特别程序的特点
1.各类型案件的审判程序独立 2.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 3.没有利害关系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 4.审判组织简单 5.实行一审终审制 6.审限较短 7.免交案件受理费 8.纠错程序特殊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三、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特别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
特别程序是一种独立、特殊的审判程序,适用特别程序审 理的案件均实行一审终审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 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由基层法院审理和裁判。因此,特别程序 只能由基层法院适用,中级以上的法院不可能适用特别程序。
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
法院提出。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
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法
院管辖。
第九章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三、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申请、受理和裁定
三、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申请、受理和裁定
(一)申请
2.申请的形式 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目的是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体现司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
特别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特殊类型案件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特别 程序是相对于通常诉讼程序而言的一种独立、特殊的审判程序。
特别程序的独立性表现为: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不能适用 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进行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均不能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特别程序的特殊性表现为: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既不存在民 事权益争议,也没有地位平等和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各类型案件的性 质不同,在审理原则、制度和程序上均有各自不同的特点。
民事诉讼法2023修改新旧条文对照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八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章送达、调查取证、期间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
《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一、《民事诉讼法》课程说明(一)课程代码02130009(二)课程英文名称Civil procedural law(三)开课对象法学院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四)课程性质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民事诉讼法理论知识和运用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的实践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
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实践。
本课程的前导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的后续课程有: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五)教学目的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系统掌握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程序法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公正民主的法律意识;熟悉各种民事诉讼规范,正确理解民事诉讼各种程序的规定,提高运用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处理民事纠纷的能力。
(六)教学内容本课程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管辖、当事人、民事诉讼证据和证明、调解、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特别程序、民事执行等几个部分。
通过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达到各章中所提的基本要求。
讲授时应注意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协调,特别是2007年通过、2008年4月1日生效的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学时数:48学时(八)教学方式课堂教学为主,组织模拟法庭、课堂讨论为辅。
建议学生去图书馆借几本案例书结合教材学习,并在日常生活中注意积累法律方面的知识,多关注一些法治栏目,如《今日说法》、《经济与法》、《法治在线》以及社会与法频道的相关节目,提高程序法意识;(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考核方式为考试。
学生期末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评成绩的40%和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教学要点:通过第一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民事诉讼概况: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民事之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 (2)
传统机械按键结构层图:
按键
PCBA
开关键
传统机械按键设计要点:
1.合理的选择按键的类型,尽量选择 平头类的按键,以防按键下陷。
2.开关按键和塑胶按键设计间隙建议 留0.05~0.1mm,以防按键死键。 3.要考虑成型工艺,合理计算累积公 差,以防按键手感不良。
➢ 《司法解释》第337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 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 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 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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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撤回起诉
➢ 《司法解释》第338条 在第二审程序 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 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 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 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D. 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应当征得第 二审人民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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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
一、上诉案件的裁判概说
➢ 裁定与判决两种形式
➢ 《民诉法》第170、171条 ➢ 《司法解释》第330——3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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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诉案件的裁判种类
➢ 《民诉法》第170条:
《司法解释》第334条 1.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 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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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第二审程序说法正确的是( D) A.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
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为15日
B. 当事人上诉,应当以上诉状向第二 审人民法院提出,而不能向原审人 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C.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使用 书面审理方式
特别程序一般规定范文(6篇)
特别程序一般规定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特别程序一般规定作出规定。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特别程序一般规定范文(2)一、案件受理与立案本特别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况:(说明特别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1. 案件受理(描述案件受理的基本要求和程序)2. 立案二、调查取证1. 侦查、调查和收集证据(描述侦查的基本流程和调查取证的程序)2. 询问、调查、勘验和鉴定(说明询问、调查、勘验和鉴定的程序和要求)三、逮捕和审查逮捕1. 逮捕令的签发和执行(描述逮捕令的签发和执行的程序和要求)2. 审查逮捕的程序和标准(说明审查逮捕的程序和标准)四、案件审理1. 开庭审理(说明开庭审理的程序和要求)2. 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描述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3. 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使用(说明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使用的程序和要求)4. 辩论和判决(描述辩论和判决的程序和要求)五、上诉和再审1. 上诉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说明上诉的适用条件和程序)2. 再审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六、执行和监督1. 判决、裁定和调解的执行(描述判决、裁定和调解的执行的程序和要求)2. 监督和检察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说明监督和检察机关的职责和权力)3. 其他执行问题(列举其他执行问题,并说明相关的程序和要求)七、结案和档案管理1. 结案的程序和要求(说明结案的程序和要求)2. 档案管理(描述档案管理的要求和程序)八、附则1. 其他必要的规定(列举其他必要的规定,并说明原因)以上为本特别程序的规定范本,无论首先、其次、另外、总之或最后等分段语句的使用,都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和适用性。
民诉6个特别程序
民诉6个特别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可根据案件的情况运⽤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个审判程序。
还有⼀种⽐较特殊的是特别程序,特别程序适⽤6种特殊的情形,那么民诉6个特别程序的内容是怎样的?特别程序的特点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民诉6个特别程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七条⼈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案件、认定财产⽆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本章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特点1、⾮讼性: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2、审判组织的特殊性:独任制为原则,单⼀式合议庭为例外。
3、审级制度和审限的特殊性:⼀审终审+审限较短。
4、级别管辖:⼀律由基层法院管辖。
5、免交案件受理费。
6、救济机制的特殊性:不适⽤再审;⾃带救济。
特别程序案件的救济途径1、适⽤特别程序作出判决、裁定,当事⼈,利害关系⼈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查,异议成⽴或者部分成⽴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的,裁定驳回。
2、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有异议的,应当⾃收到裁定之⽇起15⽇内提出;利害关系⼈有异议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起6个⽉内提出。
常见的民事诉讼类型(1)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之间因财产权⽽发⽣的纠纷,多数指对财产的占有、使⽤、收益和处分所发⽣的纠纷;(2)公民之间因买卖、租赁、借贷、赠与、典当等合同⾏为⽽发⽣的纠纷以及继承遗产所引起的纠纷。
(3)因不当得利,⽆因管理等所产⽣的债务纠纷以及损坏财产引起的赔偿纠纷。
(4)因⼈⾝权利引起的纠纷,这主要是指侵害公民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
(5)因侵害公民的发明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引起的纠纷。
(6)婚姻家庭引起的纠纷,主要有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抚养⽅⾯的纠纷,家庭成员间的赡养、抚育、扶养等纠纷。
特殊程序
(三)特点:
是对某些法律事实的确认 没有原、被告 一审终审 审判组织特别(原则上独任制,但选民资格案件
和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发现判决错误或出现新情 况、新问题可自行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审结期限较短(选民资格案件在选举日前审结, 其他非讼案件1个月内审结) 免交诉讼费用
2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重点掌握: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 二、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效力 三、支付令异议的概念和条件 四、督促程序终结的法定情形 2012年修改
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 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支付令失 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 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3Βιβλιοθήκη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重点掌握: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特点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背书转让的 票据、记名股票、海运提单) 三、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四、除权判决的概念及其撤销(包括期间规定)
4
第十六章
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
特殊审判程序。
(二)适用范围:
适用的法院仅限于基层法院 适用的案件仅限于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 非讼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
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16章 特别程序
(3)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 的公告。公告期为 3 个月。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 明公民的公告。公告期为 1 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且 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四、撤销原判决
法院作出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后,经过一段时间,如果被认 定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身体、 精神健康状况上发生了变化,以致原认定所依赖的 原因已经消除,法院应当在当事人的申请下,作出 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恢复该公民相应的民事行为 能力。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申请、管辖和裁判
申请
• 认定财产无主,由有关的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
管辖
•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由财产所在地 的基层法院管辖。
公告与裁判
• 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 实,认为财产有主,申请不成立的,判决 驳回申请,终结审理。一时找不到财产所 有人,不能马上确定是否有财产所有人的, 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案件审理程序
管辖
• 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 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或者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
• 公告期为3个月
判决
• 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驳回申请的判决
• 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 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三、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是在法院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作出之后的另外 一个诉讼程序,前者既非后者的一个阶段或者组成 部分,也不是在后者结束之后必须产生的程序。监 护人是否要法院指定,在实体上取决于有无指定监 护人的必要,在程序上取决于有无申请人提出申请。
第17章 督促程序 《民事诉讼法学》 马工程
三、支付令的失效
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支付令异议,经审查 异议成立的,支付令失效 在法院发出支付令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 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 务人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在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支付令自行失效 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 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二、支付令的效力
支付令一经送达债务人,立即生效。债务人自收到 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 支付令异议。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出异 议,又不清偿债务,支付令即发生执行的效力,债 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436条规定,对设有担保的债务 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
自然终结 裁定终结的法定
情形 其他情形
结终序程促督
四、支付令的撤销
为纠正确有错误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以 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正,根据 《民诉法解释》第443条的规定,发出支付令的基 层法院院长发现生效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 撤销的,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 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第四节 支付令异议与督促程序终结
第三节 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一、支付令的发出 二、支付令的效力 三、支付令的失效 四、支付令的撤销
一、支付令的发出
支付令,是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 促债务人履行义务或提出书面异议的命 令,是一种司法文书,也是督促程序的 核心内容。 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债 务人发出支付令。支付令应当载明以下 事项:(1)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 称等基本情况;(2)债务人应当给付 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3) 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4) 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 果。另外,支付令由审判员、书记员署 名,加盖法院印章。
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十七章特别程序
第十七章特别程序1.适用范围:五种二类A.诉讼案件:选民资格案件1。
B.非诉案件:a.宣告公民失踪2、宣告公民死亡案件3。
b.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4。
c.认定财产无主案件5。
特点:一般是申请开始,选民资格案件是起诉开始。
a.审级:一审终审。
b.审判组织: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让陪审员参加);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c.无民事争议,选择资格案件的争议属于宪法权益的争议,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权利状态的有无或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能否行使某种权利,所以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d.启动程序的当事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e.审理期限: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公告期不计入审理期限)。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不得延长到选举日后审结。
f.费用:免交案件受理费。
g.判决发生效力后,如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无需启动再审程序(不存在再审),由原审法院按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3.选民资格案件:A.选民资格:a.未满 18 岁公民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民资格。
b.精神病患者有选民资格,其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B.相关规定:a.先申诉后起诉: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b.选举日前审结: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c.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结合民法笔记,条件满两年,可以财产保全,可以指定财产代管人,临时性的财产代管人不能告(民法通则200条,临时性的代管人是保护财产的))A.财产代管人的变更:a.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诉: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针对其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请求。
诉具有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功能,是民事审判活动的基础和前提。
3.反诉:是指法院受理本诉后,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本诉的原告在反诉中称“反诉被告”,本诉的被告称为“反诉原告”。
4.诉的变更:通常指诉讼请求变更。
广义的理解是将诉的变更视为诉讼请求的变化,狭义的理解仅仅指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变动。
5.诉权: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对其民事权益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
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6.诉讼标的:又称诉的标的,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裁判的权利主张或者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诉讼的对象。
•第二章既判力:又称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和法院都受该判决所判定的内容拘束。
第四章回避制度:是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当退出该案审理活动的制度。
第五章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1.当事人:民事诉讼当事人,简称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人及其相对人。
2.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权利”,是指能够称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3.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适格的当事人,又称为正当当事人。
4.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需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5.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第三节 民事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
本证与反证(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标准 反证与反驳 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意义)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第四节 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的概念 证据保全的条件 证据保全的程序 证据保全的方法
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民事纠纷 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种类 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的特征(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 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 狭义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 空间上的效力 时间上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与海事诉讼的特别程序法的关系)
调解书 调解的效力(调解发生效力的时间 调解的效力)
第十一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节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概念、种类(诉前保全 诉讼保全) 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的措施) 财产保全的程序(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 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第四节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的概念与依据(地域管辖的概念 确定地域管辖的依据) 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概念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的概念 属地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的概念 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的关系 合并管辖) 协议管辖(协议管辖的概念 非涉外诉讼中适用协议管辖的条件)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管辖问题
2008新民事诉讼法全文
2008新民事诉讼法全文发表时间:2008-4-3 14:34:00 阅读数次: 58982008新民事诉讼法全文新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三、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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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案情:甲基于与乙之间的一份名人字画的买卖合 同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向其交付所买的字画。在本案 审理过程中,甲的母亲来到法院称甲有间歇性精神病, 签订合同时正值发病状态,申请法院认定甲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对甲母亲的申请,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及解析: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告知甲的母 亲另行提起认定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 解题法律依据 :《若干意见》第193条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 所适用的特殊程序。 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1.适用特别程序的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 2.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仅限于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 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三、特别程序的特点 1.特别程序的性质是对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权利的实际状况 的确认。 2.启动特别程序的当事人特殊。除了选民资格案件由起诉 人起诉以外,其他案件都是由申请人提出申请。 3.审判组织特殊。除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外,其他案件的审理,由独任制法庭 进行审理。 4.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并且不适用审判监督制度 5.审理期限较短。 6.免交诉讼费用。
二、审理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 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被认定者住所地的基 层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确定代理人 人民法院在公民的近亲属之中,申请人之外指定代 理人。 (三)鉴定 由于人的精神状态往往是很难直接作出判断的,而有 无民事行为能力又直接影响该公民所进行民事行为的法律 效力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当对被认定 公民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判决。
(三)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公告期为1年,但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 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四)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死亡后,产生与自然死亡完全相同 的法律后果,该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随之被终止,原有的 身份关系消灭,继承因宣告死亡而开始。但宣告死亡与自 然死亡毕竟不同,如果该公民在异地生存,宣告死亡的判 决不影响该公民在异地的民事活动。
一、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案件的概念 二、审理程序
一、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 概念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正确辨认自 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定 程序,认定并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的案件。
案例(答案及解析 )
在这种情况下,吴某与其妻子的婚姻关系不能自 行恢复。因为在吴某被县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后, 其妻子已经再婚,虽然再婚之后的配偶已因病去世, 但吴某与其妻子的婚姻关系也不得自行恢复。如恢复, 必须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 序
(四)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后,该公民本人或者他的利 害关系人有权向作出失踪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 撤销原判决,以恢复该公民失踪前的事实和法律状态。人 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原判决 被撤销后,财产代管人应将其代管的财产返还给失踪人。
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一)概念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 件。
(三)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后果 为该被宣告失踪的公民确定财产代管人,即由失踪人 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代管失 踪人的财产。此后,如涉及被宣告失踪人的权利义务争议, 财产代管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无力履行代管职责的,申请变更 代管人的人民法院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失踪人的财产 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 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 责任。如果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之 诉比照特别程序单独处理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或死 亡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一)概念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 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后仍然杳无音讯,根据利害关系人申 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案件。
(二)审理程序 1.申请人申请 (1)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2年; (2)申请人为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具体包括:第一,配 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 女、外孙子女;第四,其他利害关系人。 (3)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公安机关和其他 机关出具的公民下落不明的证明。 (4)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公告期为3个月。 3.判决 公告期满,公民仍下落不明的,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 二、选民资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 名单有异议,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后,不服选举委员会 所作的处理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申诉处理前置 任何人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意见时, 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就该选民资格问题向 选举委员会申诉,选举委员会对该申诉处理后,如果仍然 有人对该申诉处理结果有意见,才能向选举委员会所在地 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二)起诉人应当在选举日5日之前起诉
二、认定财产无主的条件 1.被认定的无主财产,以有形财产为限。无形财产或者 精神财富,不属于被认定无主财产的范围。 2.没有财产所有人或者财产所有人处于不明状态。 3.需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在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均有资格作为申请人。 4.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即向财产所在地 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案例(案情)
甲某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 但是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甲某服刑期间,甲某原 住所地进行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在选举委员会公布 的选民资格名单中没有甲某的名字。甲某的父亲看到 选民资格名单后,认为不应当遗漏甲某,于是向选举 委员会提出申诉,但是选举委员会经过审查后并未予 以纠正。在这种情况下,谁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或者财产有所有人 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符合条件的,立案受理。 (二)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发布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是1年。 如果在公告期内有人认领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 结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如果无人认领财产,则 判决认定该财产为无主财产,收归集体或者国家所有。 四、认定财产无主判决的撤销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其继承人出 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 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五)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后,该公民本人或者他的利 害关系人有权向作出宣告死亡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请求撤销原判决。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作出新判决, 撤销原判决。 原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的财产关系应当恢复,即继 承人应当将所继承的财产返还,原物不能返还的,作价返 还;而人身关系中的父母子女自然恢复,夫妻关系则要取 决于配偶是否再婚的情况。
案例(案情 )
1994年3月,吴某随同乡去深圳打工。自1994年12月起,吴 某下落不明。吴某的妻子及家人多方寻找,始终没有吴某的任何 消息。2000年3月12日,吴某的妻子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吴某 死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申请,并于2000年3月26日发出了寻 找下落不明人吴某的公告。到2001年3月底,仍然没有吴某的任 何消息,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宣告吴某死亡。2002年6月, 吴某的妻子与蔡某结婚,但不到半年,蔡某即因病去世。2003年 春节,吴某意外归来,才得知已被县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20 03年3月10日,吴某申请县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其死亡的判决,县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新判决,撤销了宣告吴某死亡的判决。在这种 情况下,吴某与其妻子的婚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为什么?
(三)由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审判组织特殊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五)审理中的参与人特殊 除了起诉人应当参加案件审理以外,选民资格所涉及的本 人应当参与案件的审理,而且选举委员会应当派代表参加, 以便对选举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结果进行说明。 (六)审理期限特殊 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以前审结案件、作出判决,并将所 作出的判决送达选民本人与选举委员会
(四)判决及指定监护人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据鉴定结论,判决认定该公民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后,应当为该公民 指定一个监护人。 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 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 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 定监护人。判决书应送达起诉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 的监护人。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 权益,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规定的享有监护资格的人 和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 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 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 审理。
案例(案情)
甲某在自己新取得的宅基地上准备建房,挖地基时,发现一 个坛子,内装金银珠宝首饰若干,其中一只金手镯上刻有孙某的 名字。甲某立即将此事汇报给村委会,要求村委会寻找孙某。村 委会向该村所属的县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要求将 该坛子财宝认定为无主财产。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认为该 案件有重大疑难,于是在周围村民中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但 事隔半年后,仍然没有任何线索。于是县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 指定吴审判员独任审理此案,吴审判员认为该财产已失去所有人, 因此作出判决认定该财产为无主财产,并收归集体所有。请问: (1)该案件的审理程序是否正当?(2)如果在吴审判员审理该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过程中,出现孙某并主张自己是该坛子财宝 的合法继承人,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3)如果在判决认 定该坛子财宝为无主财产以后,出现孙某并主张自己是该坛子财 宝的合法继承人,那么,人民法院又应当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