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日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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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及规定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及规定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规定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也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又对不动产和不产在建工程进行了界定,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实际工作中,对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难以准确划分。

如电力企业输电线路、供水企业供水管道,炼油企业储油罐、输油管道等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扣抵,当时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作出界定,给征纳双方都带来了执行难度。

实务中对这类设施、设备,根据行业核算要求,虽然按固定资产中的设备类管理,但其构建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设备,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难以准确划分其究竟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

再比如输电线路中的铁塔输电线,它主要由铁塔、绝缘子、导线、横担、金具、接地装置及基础等组成。

其中线路基础是由土建部分构成。

所以有人认为,该资产应属于地上附着物,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对相关问题作了明确。

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实例:

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实例:

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实例: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实例:问题一:如何把握“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答:在实际操作中,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购入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为企业生产经营所用的;二是与生产经营的“标的物”有关,一般情况下应是直接“有关”,而不是间接“有关”。

案例一:某公司购买了二辆大客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门用来接送职工上下班,能否作为运输工具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仅限于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购入生产经营用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不包括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的。

而该公司购入的大客车,不是用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货物及材料的运输,故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二:某公司搬迁至新办公大楼,为公司领导办公室购入的床、电视柜、床头柜、衣柜、电视机等物品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申报抵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由于床、电视柜、床头柜、衣柜、电视机等物品系供领导休息所用,属于个人消费,故该项公司购入上述物品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三:某企业购入小型空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办公室、接待室等场所使用,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申报抵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不得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如何处理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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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如何处理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购进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财税[2008]176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

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不超过2000元一般不要计入固定资产。

因此电脑、汽车可计入“固定资产”。

办公桌椅,数码相机计入“低值易耗品”。

固定资产不再以2000元为标准,凡使用年限超一年,都应计为固定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如下规定: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也就是说,残值率根据企业而定,只要合理就行,一般情况企业设为5%。

折旧年限是据上述类别而定。

详细内容可以阅读一下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属于国家法律一级规范,其规定只要该法律部废止,就一直按照这个执行,现在还没有废止,所以2 011年继续按这个执行还有这个规定是最低折旧年限,主要是关系报税,你可以定比这个长税收有一个特征是固定性,并不是所有条款都每年要变一次,没听说2 011年国家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以依然按照以前规定执行,估计近几年都不会变固定资产折旧有哪些方法?最常用哪几种?1、年限平均法(特点:将固定资产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这种方法计算每期折旧额是相等)公式: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2、工作量法(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应计提折旧额一种方法)公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3、双倍余额递减法(一般应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净值平均摊销)公式: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每月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4、年数总和法(指将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后余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分数计算每年折旧额)公式: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年数总和】*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最常用第一种!年限平均法关于账务处理:购进时:借:固定资产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固定资产购进可以抵扣进项税)贷:应付账款等科目平时折旧: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根据服务部门不同定)贷:累计折旧处置:借:固定资产清理借: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如果处置时收到现金借:库存现金贷:固定资产清理结转处置损益借:营业外支出(亏损时)贷:固定资产清理或借:固定资产清理贷:营业外收入(收益)工业企业、商业流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2010-05-05 17:35:51)转载标签:2008-11-15 17:33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一、通用设备部分折旧年限1.机械设备10-14年2.动力设备11-18年3.传导设备15-28年4.动输设备8-14年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8-12年电子计算机4-10年通用测试仪器设备7-12年6.工业窑炉7-13年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9-14年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设备工具18-22年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5-8年二、专用设备部分折旧年限9.冶金工业专用设备9-15年10.电力工业专用设备发电及供热设备12-20年输电线路30-35年配电线路14-16年变电配电设备18-22年核能发电设备20-25年11.机械工业专用设备8-12年12.石油工业专用设备8-14年13.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7-14年14.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5-10年15.建材工业专用设备6-12年16.纺织、轻工专用设备8-14年17.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7-15年18.造船工业专用设备15-22年19.核工业专用设备20-25年20.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自来水15-25年燃气16-25年三、房屋、建筑物部分折旧年限21.房屋生产用房30-40年受腐蚀生产用房20-25年受强腐蚀生产用房10-15年非生产用房35-45年简易房8-10年22.建筑物水电站大坝45-55年其他建筑物15-25年商业流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一、通用设备分类折旧年限1.机械设备10-14年2.动力设备11-18年3.传导设备15-28年4.动输设备8-14年5.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8-12年电子计算机4-10年空调器、空气压缩机、电气设备10-15年通用测试仪器设备7-12年传真机、电传机、移动无线电话5-10年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5-8年音响、录(摄)像机10-15年二、专用设备分类折旧年限1.营业柜台、货架3-6年2.加工设备10-15年3.油池、油罐4-14年4.制冷设备10-15年5.粮油原料整理筛选设备6-10年6.小火车6-12年7.烘干设备6-10年8.酱油、醋、酱、腌菜腐蚀性严重设备和废旧物资加工设备4-8年9.库(厂)内铁路专用线10-14年10.地磅7-12年11.吊动机械设备8-14年12.消防安全设备4-8年13.其他经营用设备及器具15-20年三、房屋、建筑物分类折旧年限1.经营用房、仓库钢结构35-45年钢筋混凝土结构30-35年钢筋混凝土砖结构25-30年砖木结构20-30年危险物品专用仓库20-25年2.简易房8-10年围墙4-8年烘干塔12-17年地坪、晒场、晒台、货场5-10年3.其他建筑物10-2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通知财税[2009]113号颁布时间:2009-9-9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

增值税政策解读之一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

增值税政策解读之一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

新增值税政策解读之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一) 2011-01-09 12:45:35来源: 作者: 【大中小】浏览:100次评论:0条涉及固定资产抵扣的文件: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间接影响固定资产抵扣的文件: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一、固定资产抵扣的总体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或者自制、改扩建、安装的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总体上允许抵扣的同时,与其他货物一样,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这里所指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专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固定资产抵扣需要把握的要点(一)对时间界限的确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论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否在2009年1月1日后开具,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麻城市国税局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从生产型已经转向消费型,其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意在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

然而,从新政策实施情况看,暴露出许多新问题,有政策方面问题,有纳税人的问题也有征收管理方面问题。

现结合本地区实际,经过调查分析,谈以下初浅认识:一、政策方面的问题(一)、固定资产标准界定不清。

第一,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不属于固定资产抵扣范围。

其中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范围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为准。

”但对于某些设备难以判断其实动产还是不动产。

如某公司从事环保脱硫业务,购进一生产线,其中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设备,生产线中一工业生产用池,主要用途是沉淀过滤,是该生产线不可缺少的部分,对该工业用池的土建工程所含原材料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税企双方存在争议。

第二,财税[2008]170号号第二条关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时间界定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 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对于单一设备,“实际发生”很好甄别,但对于大型设备,尤其是工期较长的生产线设备,对“实际发生”的界定,税企双方存在争议。

转型期企业大型生产线从购进、安装、调试、验收、投产、到最后进行预决算,一般周期较长,而且很多情况下是分段购进,造成设备到货在09年以前,开票日期和实际投入生产经营在09年以后。

新增值税2009年1月1日新规定

新增值税2009年1月1日新规定

新增值税2009年1月1日新规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下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发布日期:2009-10-12 10:41:21 阅读次数:682一、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相关规定(一)抵扣资格和范围。

《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对2009年1月1日及其之后取得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是指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同时《暂行条例》特别指出,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在可抵扣固定资产之列。

(二)抵扣条件和税率。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及其以后新增的固定资产,可凭税务机关已经认证的单据抵扣进项税额,但发生下列情形的除外:一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二是发生非正常损失。

符合抵扣条件的固定资产,如在购进过程中发生运输费用,也可依据运输单据票面金额7%的比例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3%或17%,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3%。

(三)抵扣凭证及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取得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于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月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二、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会计处理(一)增加固定资产。

企业通过采购、接受捐赠转入、接受投资转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转入等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或企业购进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接受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应税劳务和为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应按照有关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确定的会计规定,将专用发票上固定资产价款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或接受资产的价值,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待转资产价值”等科目。

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固定资产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固定资产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问:企业2009年1⽉1⽇以后购进电脑等电⼦产品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条规定:纳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2009年1⽉1⽇以后(含1⽉1⽇,下同)实际发⽣,并取得2009年1⽉1⽇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条规定:下列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于⾮增值税应税项⽬、免征增值税项⽬、集体福利或者个⼈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消费品;
(五)本条第(⼀)项⾄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

综上,贵企业2009年1⽉1⽇以后购进的产品如果属于上述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1.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在2009年1月1日前购入或自制的,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其中:固定资产中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从2013年8月1日起,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时间应以2013年8月1日前后区分。

)2.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在2009年1月1日后购入或自制的,应区分:(1)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注:与固定资产相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包括:(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中2018年5月1日后适应税率为16%或10%。

二、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发票开具规定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09 13号(固定资产抵扣解析)

财税2009 13号(固定资产抵扣解析)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也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又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行了界定,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实际工作中,对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难以准确划分.如电力企业输电线路、供水企业供水管道,炼油企业储油罐、输油管道等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扣抵,当时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作出界定,给征纳双方都带来了执行难度.实务中对这类设施、设备,根据行业核算要求,虽然按固定资产中的设备类管理,但其构建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设备,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难以准确划分其究竟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再比如输电线路中的铁塔输电线,它主要由铁塔、绝缘子、导线、横担、金具、接地装置及基础等组成.其中线路基础是由土建部分构成.所以有人认为,该资产应属于地上附着物,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对相关问题作了明确.具体内容如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根据上述规定内容,前面所述的输电线路,不在固定资产分类的代码02、03范围内,也不属于地上附着物,应属于专用设备,代码为28.据此,企业在构建该类资产时,取得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就可以抵扣,不再区分土建和设备部分.该文件通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附件,更明确规范了准予抵扣固定资产的具体范围.但在执行此文件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并不是除代码02、03外的都可以将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财税〔2009〕113号文件为此也明确了"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在该文件下发前,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考虑纳税人购进或自制了不易划分能否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为避免纳税人的损失,对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抵扣时限问题作出了相应的暂时处理措施.如安徽省国税局在2009年3月9日在线访谈中答复纳税人的口径如下:(1)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税〔2008〕1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上述设施进行界定,区分其属于动产或不动产;(2)对界定后明确属于动产或者可能属于动产的,可按规定的认证、抵扣时限,由纳税人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填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界定后明确属于不动产的,一律不得准予其认证、抵扣;(3)认真记录或备案可能属于动产且纳税人已认证、抵扣的固定资产相关信息,并加强对其跟踪监控,待国家税务总局新的文件下发后,再对照规定逐一审核此前已认证、抵扣的可能属于动产的固定资产情况,发现有按新的规定属于不动产的,应及时追缴税款.纳税人在财税〔2009〕113号文件下发前,将该文件中所明确的构筑物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应及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企业的工业用池、罐,工业生产用槽、桥梁、架等类资产,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的第"03类",这类资产在核算时,通常情况下都作为设备管理了.炼油企业的储油罐、其他工业企业用罐,无论是金属或非金属构成,都在不得抵扣的范围内.财税〔2009〕113号文件对购入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进行了明确,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实际操作,解决了固定资产抵扣中的一大难题.。

新条例下固定资产增值税账务处理

新条例下固定资产增值税账务处理

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增值税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也不包括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等)。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1.购进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例1:甲企业于20×9年5月5日,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 800 000元,增值税额476 000元,支付运输费20 000元。

固定资产无需安装,且运费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以上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该业务可抵扣的增值税=476 000+20 000×7%=477 400(元)固定资产入账价值=2 800 000+20 000×93%=2 818 600(元)借:固定资产 2 818 6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77 400贷:银行存款 3 296 000对于企业进口固定资产或工程用物资,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2.自制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例2:企业于20×9年3月20日自建一条生产线,购入各种工程物资支付价款250 000元,支付增值税42 500元。

实际领用工程物资233 000元,领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30 000元。

①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借:工程物资25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2 500贷:银行存款292 500②工程领用物资和原材料借:在建工程263 000贷:工程物资233 000原材料30 000在原增值税条例下,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时,由于原材料改变用途,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09.1.1起销售自用固定资产如何计算增值税

09.1.1起销售自用固定资产如何计算增值税

09.1.1起销售自用固定资产如何计算增值税财税〔2008〕170号中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中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个人认为:这两处说明了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没进行过进项抵扣的(包括自用消费型固定资产),按4%减半征收,已经进行了进项抵扣的,就按固定资产适用的税率计算销项税 .对于机动车的增值税抵扣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会计常识

会计常识

从2009年1月1日起外购用于生产的设备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税率17%物流公司开出额发票可抵扣7%1.开增值税发票的防伪税控机、打印机,如何提折旧?复印机怎样提折旧?有关规定:开增值税发票的防伪税控机、打印机既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又可以一次性记入当年的成本或费用中(只能一次),而复印机要按照正常的计提折旧方法提折旧。

2. 我公司办理一般纳税人时的培训费和金税卡,防伪税控机和打印机的增值税发票是对方开给我公司的.我分怎么做分录?借:固定资产-(打印机和税控机)管理费用-办公(金税卡和培训费)应交税费--进项税(商业的为待抵扣)贷:现金或银行存款3.购进免税货物的运费发票可否按7%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运费发票可否抵扣?(1)购进免税货物的运费发票不能按7%抵扣。

(2)购进固定资产的运费发票如果是应税项目(机器设备)是可以抵扣。

如果是非应税项目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

(一)取得时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1、财税[2009]170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款,可根据《条例》和《细则》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抵扣。

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必须是2009年1月1日(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2、《暂行条例细则》21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即动产类固定资产。

同时还规定,取得可抵扣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各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可以抵扣,也就是说,混用的固定资产是可以抵扣的。

3、国税发[2008]117号文规定:企业购进车辆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要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也可以抵扣。

如购进货车。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及规定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及规定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规定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也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又对不动产和不产在建工程进行了界定,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实际工作中,对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难以准确划分。

如电力企业输电线路、供水企业供水管道,炼油企业储油罐、输油管道等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扣抵,当时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作出界定,给征纳双方都带来了执行难度。

实务中对这类设施、设备,根据行业核算要求,虽然按固定资产中的设备类管理,但其构建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设备,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难以准确划分其究竟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

再比如输电线路中的铁塔输电线,它主要由铁塔、绝缘子、导线、横担、金具、接地装置及基础等组成。

其中线路基础是由土建部分构成。

所以有人认为,该资产应属于地上附着物,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对相关问题作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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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额。
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是在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
允许抵扣的范围和税额由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也是上述范围。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须超过12个月。显然,房屋和建筑物是否包括在内,是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处理的主要区别。
改变用途或非正常损失已抵扣税额的处理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所耗用的固定资产,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非正常损失仅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也就是说,因自然灾害发生固定资产损失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已经抵扣的不必做进项税额转出。
5.上述4项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必须注意的是,房屋、建筑物以及用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是房屋、建筑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管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房屋、建筑物,均不得抵扣。二是用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转型后,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用于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允许抵扣,只有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不允许抵扣。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能抵扣进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费。
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经常混用于生产应税和免税货物,如果无法按照销售额划分,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只有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其他混用的固定资产均可抵扣。所以对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包括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个人拥有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等物品与企业技术改进、生产设备更新无关,且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堵塞税收漏洞,借鉴国际惯例,对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如果是外购后销售的,属于普通货物,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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