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
教育系统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
富宁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教育局负责全县教师队伍的建设、使用和综合管理,依法履行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招考聘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转正定级定职、人事档案管理、考核奖惩、调配交流等管理职能。
第三条教师应当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二章教师资格第四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和教师资格证。
第五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教育局认定;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由县教育局审查后,报州教育局认定。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每年办理一次。
第三章教师招聘第六条教育局根据全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并结合全县中小学实际需求,制定下一学年教师招聘计划和方案,送县编委办审核后,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招聘教师由县教育局报县人事局备案后,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进行。
第八条教育系统新招聘教师以应届专、本科师范类毕业生为主,同时,积极做好县外优秀教师的引进工作。
第九条新教师招聘分报名、笔试、面试、体检和资格审查等环节进行;拟聘用人员各种证件、个人人事档案齐全,按总成绩从高到低自主选择岗位。
第十条新招聘教师的试用期均为一年。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期转正定级定职。
第四章教师聘用第十一条全县教职工实行聘用制。
教师的聘任应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双向选择的原则。
第十二条教师的岗位聘任实行按需设岗,依岗定员。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教职工聘用合同期满后,学校根据教职工在聘期内的学年度综合履职考核情况和设岗比例,作为续聘、低聘和解聘的依据,综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续聘,超过设岗比例的低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解聘。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精)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一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开展职业院校人才培训水平评估工作的通知》精神,为适应职业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实现我校跨越式发展的目标,更多更好的培养应用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建立一支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较强专业实践能力的, 符合我校办学宗旨的“双师型” 教师队伍,特制订本办法。
(二在今后五年内, 建设一支师德高尚, 教育观念新, 改革意识强,具有较高教学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
具体的规划是:1、力争到 2012年底“双师型”教师人数达到专任教师总人数 50%以上 ;2、力争到 2015年底“双师型”教师人数达到专任教师总人数 80%以上。
二、“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及认定程序(一基本条件1、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师德高尚。
2、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 , 积极参与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实践, 教学观念先进, 教学实践和教学管理能力强,教育教学成效显著。
(二学历加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讲师以上教师职称,并能结合所承担的理论教学课程,能独立承担实践教学指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任教师: 1、通过申报和评审,取得国家承认的具有本专业实际工作能力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如建筑工程师,电气工程师,机械工程师等2、通过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如计算机软件工程师, 会计师, 经济师, 统计师, 审计师等 ;3、通过各类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中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工程师等;4、通过国家技能鉴定获得高级工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如,家电维修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5、具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
6、在国家级、省级专业技能大赛中参加或指导学生获前三等奖,并有获奖证书。
7、参加教育部师资培训基地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
学校教师配备管理规定
学校教师配备管理规定一、规定的必要性学校教师配备管理规定对于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优化教师队伍、提高学生学习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教师队伍的合理配备能够保证学生得到高质量的教育,促进学校的全面发展。
因此,制定学校教师配备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二、规定的目标学校教师配备管理规定的目标是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规定应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的教师配备方案,使每个学科都能拥有合适数量的教师,从而提高教学效果。
三、规定的依据学校教师配备管理规定应基于教育法律法规、教育部门的相关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教育法律法规是依法治教的基础,教育部门的相关要求是规范学校管理的重要依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是规定具体配备方案的重要基础。
四、规定的内容学校教师配备管理规定的内容应包括教师岗位设置、教师编制配备、教师聘用管理、教师教学工作量等方面的规定。
教师岗位设置要合理科学,教师编制配备要符合教学需求,教师聘用管理要公正透明,教师教学工作量要合理分配。
五、规定的实施步骤学校教师配备管理规定的实施步骤应包括制定、宣传、培训和监督等环节。
制定规定要充分听取师生和家长的意见,宣传要普及给全体教师和家长,培训要提升教师们的专业素养,监督要不断调整规定以适应实际情况变化。
六、规定的制定原则学校教师配备管理规定的制定原则应包括科学合理、公正公平、透明公开和灵活适应等。
科学合理是指配备方案应根据学科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合理规划,公正公平是指教师聘用管理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公开是指规定应对教师配备情况进行公开公示,灵活适应是指规定应具备一定的弹性,以适应不同学校的实际情况。
七、规定的实施效果学校教师配备管理规定的实施效果包括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优化教师队伍和促进学校发展等方面的积极影响。
合理的教师配备能够提高教育教学的效果,同时也能够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升学校的整体竞争力。
八、规定的问题和挑战学校教师配备管理规定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包括人员变动、资源调配不足以及职务安排等方面的困难。
四川省关于建立合格稳定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关于建立合格稳定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4.21•【字号】川府发[1986]81号•【施行日期】1986.04.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四川省关于建立合格稳定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21日川府发〔1986〕81号)为了建设一支合格、稳定的中、小学教师队伍,适应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提高基础教育质量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中、小学教师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和文化科学知识的传播者,是办好社会主义学校的主要依靠力量。
他们担负着为祖国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一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的重要任务。
他们从事的工作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富有创造性的崇高事业,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
全社会都要树立尊师重教的新风尚。
第二条要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思想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政治素质,使教育者首先受教育。
教师都要注意向实践学习,同工农结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崇高的理想、良好的师德,爱护学生,教书育人,自尊自重,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一切活动要以社会效益为唯一准则。
要不断吸取新知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出色完成教学任务。
对严重不负责任,擅离职守,以及违法乱纪不堪为人师表的教师要严肃处理。
第三条小学、初中、高中教师,应分别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和高等师范本科毕业以上水平,及相应的教学业务能力和健康的体魄。
从本规定颁布之日起,新补充的中、小学教师,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学历或合格证书。
要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
各级教育部门要按管理权限并根据本规定第二条和本条的要求,对中小学教师组织定期考核,凡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继续安排担任教师工作;不合格者经过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应调整其工作岗位,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系安排其他工作,劳动人事部门应予大力协助。
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教师队伍建设目标1. 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
2. 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3. 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
4. 完善教师考核评价体系,激发教师工作积极性。
三、教师队伍建设内容1. 师德师风建设(1)加强师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严格执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弘扬高尚师德。
(3)加强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对违反师德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 业务能力提升(1)开展教师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
(2)鼓励教师参加学术研讨、教学观摩等活动,拓宽视野。
(3)实施教师导师制度,促进青年教师成长。
3. 教师考核评价(1)建立健全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工作。
(2)定期对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师德师风等方面的考核。
(3)根据考核结果,对教师进行奖惩、晋升等激励措施。
4. 教师队伍建设保障(1)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2)加大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为教师队伍建设提供保障。
(3)关心教师身心健康,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四、教师队伍建设实施1.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教师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教师队伍建设的组织实施。
2. 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教师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3. 开展教师培训。
组织教师参加各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
4. 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建立健全教师考核评价制度,确保考核公平、公正。
5.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树立教师良好形象。
6. 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合理配置教师队伍。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06-公办教师管理暂行规定
省教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办教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教人(1988)385号现将《湖北省公办教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湖北省公办教师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二日湖北省公办教师管理暂行规定为适应教育事业发展和深化改革的需要,建立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质量合格、思想稳定、品德高尚、善于教书育人的教师队伍,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范围权限第一条根据国发[1978]l号、国办发(1986)69号和鄂革[1978]91号文件精神,凡教育部门办的各级各类学校(不含普通高校)、事业、企业单位的公办教职工以及教育部门与其它部门联合办学而由教育事业费支付工资的公办教职工,均由县(市)[含县(市),下同]上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包括教师人事档案的管理,考核、调动、转正定级、退职退休、奖惩等工作)。
二、任教资格第二条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
第三条教师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历。
学历未达到要求的在岗教师,应通过进修、自学等多种途径取得相应学历或按规定取得专业合格证书,或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
今后一律不得再拔高使用教师。
第四条教师应积极创造条件,取得相应的教师职务。
达到评职年限而未取得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者不得任教。
第五条经考查确实不适应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安排做非教学工作,或调出教育部门。
第六条教师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遵纪守法,为人师表。
道德品质差,思想作风不好者,应调离教师岗位。
对侮辱学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者,应根据情节,严肃处理;犯有严重错误者,应清除出教师队伍;触犯刑法的,应依法处理。
三、职责、权利第七条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
教师必须关心和爱护全体学生,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阜阳市中小学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阜阳市中小学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市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建设一支数量充足、分布均衡、结构合理、素质较高、具有活力和创新能力的中小学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要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相一致,本着“治事与用人相统一”、“责与权相一致”的原则,理顺关系,完善机制,做到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要适应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才干和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有利于教育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有利于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二章体制第四条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市、县(含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和学校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管理等职能。
第六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市属学校教师的管理,统筹规划、指导县(市、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七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教师管理工作,承担相应职能,负责本县教师需求计划的制定和落实。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依照法规自主管理本校教师。
中心学校实行学区统一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学区内的教职员工。
第三章编制第九条教师编制在省政府核定的城市、县镇、农村不同类别的编制总额内实行动态管理。
定期对学校编制进行适当调整,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执行。
学校内设机构、教职工编制按省颁标准执行。
第十条教师编制管理坚持精简、统一、优化、高效的原则,保证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
第四章补充第十一条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确立教育优先发展战略,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
南安市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10
南安市兰溪小学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构建和谐学校,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员工。
第二章教育教学常规管理第三条教育教学常规管理是学校管理的核心。
加强学校的教育教学常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证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是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推进教育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
第四条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是学校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校长必须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素质,充分发挥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加强师德修养、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教师要严格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各项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条班主任是学校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
从事班主任工作是教师的重要职责。
学校在教育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班主任的骨干作用,建立班主任工作档案,定期组织对班主任工作进行考核;要建立奖励机制,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或在班主任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在进修培训、职务评聘、评优评先以及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应予优先考虑。
第七条工作量:(一)教师工作量包括学校教育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总量,原则上应承担学校分配的学科教学工作,同时承担学校安排的其他教育工作任务(含班主任、生管、年段、教研组工作等)。
(二)教师教学工作量由学校根据本校教育教学任务和教师人数确定。
紫金县教师队伍管理规定
紫金县教师队伍管理规定紫金县教师队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推动教育强县和教育现代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下称《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下称《办法》)和中央紫金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教育发展的决定》(紫委〔2007〕4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县教育系统所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技术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职员工、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职工(以下统称为“中小学教师”)。
第二章体制第三条我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贯彻以县为主的管理原则。
各中学、中心小学、县直属学校由县教育局负责管理,镇面上小学委托各镇中心小学负责管理。
第四条县教育局在县委、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在上级教育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主要负责做好如下管理工作:(一)教师的规划和培养培训工作;(二)教师资格认定、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事调配与交流、工资晋升、离退休等工作;(三)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教师招聘工作;(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中小学校长的任免、考核、培训工作;(五)会同县编办等有关部门做好本县教师编制管理工作;(六)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编制管理第五条我县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按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达的教职工编制总额,依据《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试行)(粤机编办〔2008〕73号)的规定,按照精简、规范、优化、高效的原则,科学设置中小学内部机构和岗位。
每年6月份由县教育部门会同县编办参照上一年度的教师编制总数,采取预增减方式,下达本年度的教师编制总数。
每年9月份县教育部门会同县编办核定实际编制数,报县编委批准,再正式下达各校。
各校应依照核定编制数,从严控制进编人员,县教育局应足额配置教师。
中学教师支教管理暂行办法
麻家集中学教师支教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探索和建立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新机制,打破以往教师只能从农村薄弱学校流向城县学校的单向流动格局,促进教师队伍的合理有序流动和配置,逐步缩小城县学校和农村薄弱学校教师队伍的差距,实现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整体提高全县教师的素质。
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支教人员必须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严格遵守师德规范、刻苦钻研业务、教育教学水平较高、有一定的班级管理能力的教师.第二条有支教任务的学校必须根据本办法建立和完善学校的支教制度,并及时报县教育局审查备案,并严格按制度确定支教人员。
第三条支教人员的选派,原则上由城县学校安排,选派人员一般在45周岁以下、近三年来无支教经历的教师.第四条各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派出支教人员数额,城县学校每年应按3%—5%比例安排支教教师。
由学校推荐支教教师名单,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教育局审核、批准。
支教期限为一学年,从县教育局批准之日起计算.第五条支教教师由县教育局统一安排学校。
支教教师不服从组织安排,从县教育局批准之日起,超过15个工作日不到接受支教学校报到上班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各校在聘用获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时,严格按照教育、人事部门规定的“中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比例”确定聘用人员。
在此办法出台后,凡获得一年以上有支教经历并考核合格者,聘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评优、提拔任用时,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第七条支教人员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学校,工资由原单位核发,并享受原单位的福利待遇.县教育局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补助支教人员的交通等费用(有交通车除外)。
具体补助标准由教育局根据从派出学校到接受支教学校的路程长短和交通便利与否确定,最高每人每月100元。
第八条支教期间必须服从接受支教学校的工作安排,遵守接受支教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教案按时、定期交给接受支教学校教研组长或校领导检查签署意见,所任教学科的教学质量达到接受支教学校中等以上水平;担任班主任的,确保所任班级的巩固率。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常规管理的暂行规定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常规管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4.06.08•【字号】宁教人[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常规管理的暂行规定(二○○四年六月八日宁教人[2004]10号)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单位):按照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宁政办发[2004]54号)中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普教系统内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提高广大教职工遵纪守纪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的教职工队伍,保证党的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落实。
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强教职工队伍常规管理作出如下暂行规定:一、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要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遵守国家教委(原)、全国教育工会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见附件一)和《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日常行为规范(试行)》(见附件二);认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敬业爱生,明礼诚信,平等合作,勤学乐教,廉洁奉献。
二、各类假期及待遇(一)国内探亲假学校的教职工应利用寒暑假探亲,不再另行安排探亲假。
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凡在规定标准内的费用,可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每四年一次。
享受探望配偶假和父母假的条件以市人事局宁人字[1998]166号文件为准。
(二)出国出境探亲假1、学校教职工中凡属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或港澳台眷属、驻港澳地区工作人员家属、驻外援外人员的配偶,在不影响单位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可享受探亲待遇,其假期及待遇均按南京市人事局宁人字[1998]166号文件执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83]教师字014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1983年8月22日[83]教师字014号)一、关于整顿教师队伍(一)整顿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目的和要求。
根据中央关于建设一支稳定、合格的教师队伍的指示精神,整顿中小学教师队伍,使这支队伍精干整齐、结构合理、学科配套、骨干齐全、定员定额、安排得当,克服吃“大锅饭”现象,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并在调整整顿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师资管理制度,为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建设和提高师资质量打下良好基础。
调整整顿教师队伍是关系普通教育事业建设和安定团结局面的大事,是一项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广大中小学教师切身利益的艰巨而复杂的工作,必须请各级党委和政府直接领导,态度一定要积极,步骤一定要稳妥,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分期分批进行调整整顿,保证工作能健康地发展。
(二)中小学的编制标准和合格教师的质量标准。
1.教育部根据各级学校的任务要求,制定关于全日制中小学和中等师范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暂行规定(文件另发)。
各省、市、自治区可参考这一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具体执行的编制标准,作为这次教师队伍整编的依据。
2.合格的中小学教师质量标准的原则规定:(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刻苦钻研教育、教学业务,关心爱护学生,既教书又育人,积极做好本职工作,思想言行堪为学生的表率。
(2)高中教师应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或其它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的学历或同等学历;初中教师应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或其它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的学历或同等学历;小学教师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的学历或同等学历。
2024年教师队伍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教师队伍管理制度范文为规范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一、中小学教师的人事调配、编制管理以及因自然减员所需的补充,均由县(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负责。
对于从省外调入的中小学教师,需严格进行考核,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省内跨地区或跨系统调动的中小学教师,特别是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中学教师和中师及以上学历的小学教师,以及虽无相应学历但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其调动需经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对于违反规定进行调动的,将追回教师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在教师的调配工作中,应坚持面向农村和偏僻地区的原则,以加强这些地区的师资力量,促进教育资源的均衡分布。
同时,严格控制教师从农村向县城、城郊或县城向市区的调动。
鼓励并支持城镇教师前往农村或偏僻地区任教,可通过定期轮换等方式实现教师资源的合理流动。
对于因编制或职务限额限制而暂不能任用的教师,应动员其到农村学校工作。
三、除党政机关选拔县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外,严禁各部门从中小学抽调干部或教师。
对于长期借调的教师,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退回原学校;逾期未退的,学校将停发其工资。
四、高、中等师范院校毕业生的分配与派遣工作由县(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并需按照辽政发〔____〕____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师范院校毕业生在见习期满并连续工作满五年后,方可申请调动。
新分配的毕业生报考高一级师范院校的,需工作满两年以上、表现良好且经学校和县(区)教育部门批准。
五、为加强普通中小学的师资力量,今后各类专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均不得从中学抽调教师;同时,中学也不得从小学抽调骨干教师。
六、对于不具备培训条件或经培训后仍无法胜任教学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可调整其工作岗位至其他行政部门或部门间调动。
七、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政治思想、工作态度、教学业务能力、教学效果及文化程度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并将主要考核材料纳入个人档案,作为评聘职务的重要依据。
教师队伍管理制度(6篇)
教师队伍管理制度一、办公纪律1、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
按时上下班,如遇特殊情况需短时间离开岗位,应向组室负责人请假。
2、文明办公,保持办公室内安静,提高工作效率;忌做有害他人工作的事情;构建和谐的办公环境。
3、保持办公室卫生整洁,办公用品、各种用具应陈放整齐有序。
4、按时认真地做好本组室及走廊的卫生值日工作。
5、准时参加校、组室临时性会议,升旗仪式等,且严格遵守会场纪律。
6、最后离开办公室者要关闭门窗、切断电器电源。
二、电脑管理使用1、教师应把电脑作为教学的工具,如制作课件、运用多媒体教学、查阅资料等;并通过网络拓宽专业知识提高教学能力。
2、不准私自拆卸电脑,调换配件;电脑使用中出现非人为的硬件故障需要维修,请与相关电脑教师联系。
3、办公电脑应正确使用,倍加爱护,做到人走关机,断电过夜,节约用电,延长电脑使用寿命。
4、严禁在上班时间利用电脑聊天、玩游戏,看电影,听音乐等,一经发现严肃批评。
教师队伍管理制度(2)是指为了规范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目标是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增强教师的教学水平,从而提升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以下是教师队伍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教师招聘与选拔:明确教师招聘的程序和标准,确保招聘的教师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同时兼具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
2. 培训与发展: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为教师提供进修学习和专业发展的机会,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3. 任教管理:明确教师的职责和权限,规定教师的教学任务和课程安排,确保教学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4. 绩效评估与考核: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师绩效评估体系,对教师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薪酬和晋升等相关决策。
5. 激励与奖励:设立多样化的教师激励和奖励措施,如评选优秀教师、设立激励基金等,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敬业精神。
6. 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和引导,建立良好的师德师风,培养合格的教师骨干和教育领导人才。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78]1号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78]1号一九七八年一月七日)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教育战线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建设。
它直接关系到扩大和加快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发展的规模和速度,是提高教育质量,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需要。
希望你们加强领导,深入揭批“四人帮”炮制“两个估计”,破坏教育事业,破坏教师队伍建设的罪行,认真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加强在职教师的培训,改进教师队伍的管理工作,加速发展和认真办好师范教育,努力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教师队伍,以适应把我国建设成为伟大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需要。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意见“文化大革命”前,中小学教师队伍是在党委领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对此,“四人帮”诬蔑为”搞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一统天下”。
近几年来,多数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不能管理教师,也不能管理师范院校毕业生的分配,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一、教师被随意借用、调出,教师编制被随意占用。
湖北省教育局反映,其他部门借调半年以上和调出的教师约占教师总数的百分之十五左右,每年约有二万名教师不在学校工作。
广东省教育局反映,该省各级行政部门占用教育事业编制共四千余人。
二、数量本来就很少的师范院校毕业生,不能如数分到教育战线。
浙江省近几年来高师毕业生只有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分到教育战线。
河北省去年只有一半左右的高师毕业生分到教育战线。
“双师素质”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双师素质”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建设是提高高职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
为了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双师素质”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一、“双师素质”教师的涵义
“双师素质”教师是指既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又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技能,既能从事本专业理论教学,有能从事本专业实践教学,取得教师资格的教师。
二、“双师素质”教师的条件
具有教师职称,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参加学院组织的实践技能测试者;
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者;
通过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本专业资格证书者;
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加)2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加)2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或提升技术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领先水平。
三、“双师素质”教师的认定程序及管理办法
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并对照条件填写《“双师素质”教师资格申请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学院专家评审组对提出申请的教师组织实践技能测试或进行评定,认定其是否符合“双师素质”教师条件。
学院人事处、教务处联合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双师素质”教师证书。
“双师素质”教师有效期三年,期满后,须重新申请认定。
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四、“双师素质”教师的待遇
按照鄂职院字[2003]4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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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推进素质教育和“文教兴县”战略的深入实施,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促进全县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教师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类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幼儿园的所有教职工。
第二章体制第三条落实以县为主的教师管理体制。
县教育体育局作为全县教育体育工作的管理者、组织者和实施者,应切实履行对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考核奖惩、人员流动等管理职能,并积极配合县委组织部门做好县直学校校长(园长)、初级中学校长、乡镇学区主任的选拔任用和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乡镇学区作为县教育体育局的委派机构,应对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履行对本乡镇内小学教师的各项管理职能。
第五条各级各类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教师管理的政策规定,负责管理本校的教师队伍。
第三章编制第六条实行教师编制动态管理。
县教育主管部门每年按照学校班额、生源等情况,提出各学校教师编制调整方案,报县编制部门。
由县编制部门依据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和学校办学规模,在全县中小学教师编制总数内发文予以调整。
第七条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师编制,对各类占编不在岗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
第八条严禁借用教师,确因工作需要借用教师的,必须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后方可借用。
借用人员不得享受绩效工资,不得评聘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连续病休1年以上,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教师,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列编外。
第四章资格第十条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
严格落实《教师资格条例》,对新招录的非师范类教师,必须实行定期专业培训,并限期一年取得教师资格证,否则不予转正定级。
第十一条无教师资格证或不具备相应等级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聘用到教学岗位工作,不得评选优秀教师,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二条对品行不良、违纪违规、师生和家长反映强烈,不适宜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上报县人社部门处理。
第五章职务职称第十三条规范中小学校长的任免程序。
县直学校校长(园长)、初中校长和乡镇学区主任由县委组织部和县教育体育局共同考察提名,县委常委会议研究任免;乡镇小学校长由乡镇学区考察任免,报县教育体育局备案。
完初中校长必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必须具备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积极试点中小学校长公推公选制度。
逐年确定部分校长岗位,按照一定程序公开选拔优秀教育管理人才担任各级各类中小学校校长职务,或者引进优秀人才担任校长职务。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一般不能参加校长公推公选。
第十五条实行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中小学校长一般3年为1个任期。
教育主管部门要和中小学校校长按年度签订目标责任书,校长定期向教育主管部门述职,接受上级督导评估。
教育主管部门对校长落实目标责任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校长考核分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作风、治校能力、业绩贡献、勤政廉洁等方面。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4 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校长任免、调配、解聘、续聘、奖惩的主要依据。
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的,予以免职。
第十七条中小学教师取得任职资格后,实行评聘分离。
凡被聘任者方可执行相应技术岗位的工资、补贴和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县城中小学教师评聘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必须到基层偏远学校工作1年以上。
第十九条教师评聘中高级职称后,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者外,必须在教学一线承担课堂教学任务,每周任课时数和教学质量要达到规定要求,否则对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解聘。
第六章考核第二十条教师考核工作以乡镇学区、初级中学和县直学校为单位具体实施。
人社、教育部门要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等政策依据,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业务考核的指导意见和相关规定,各乡镇学区和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细则。
第二十一条教师考核分阶段性考核、专项考核和年终综合考核,考核结果要与绩效工资分配挂钩,同时作为教师聘用、评优选模、晋升职称等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教师综合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价,确保考核客观公正准确。
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学校可根据实际,实行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类考核、排名、定等的办法,不互占优秀指标。
第二十四条教师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岗位聘任时,近五年年度考核必须全部达到合格以上;推选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近3年年度考核必须全部在合格以上并且至少有一次优秀。
第七章师德师风第二十五条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
坚持把师德教育摆在教师队伍管理的首要位置常抓不懈。
全面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深入开展师德教育活动,引导和激励广大教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担负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任,以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风范影响教育学生,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形成高尚的师德形象。
第二十六条严格师德评价考核。
坚持师德考核与业务考核并重,完善师德考评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师德建设督查制度、师德问题报告和舆论监督机制,建立教师个人师德档案,推行学生、家长、学校和上级部门“四位一体”的动态考核机制,定期予以公示。
把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评优选模、职称评聘、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师德考核优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师德考核不合格的一票否决。
第八章激励第二十七条实施“名教师、名校长”培养工程。
每2年在教育系统开展1次“名教师、名校长”评选,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推荐,县政府审查后授予相应称号,并进行奖励。
第二十八条建立优秀教师奖励长效机制。
每年评选100名优秀教师、模范班主任和先进教育工作者,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建立骨干教师评选激励机制。
每两年评选1次学科带头人、青年骨干教师和教学能手,由县教育体育局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建立后备校长人才库,完善校长培养选拔机制。
县委组织部要按照数量充足、专业配套、素质优良、年龄结构合理的要求,建立后备校长人才库,为选拔优秀校长做好人才储备。
校长人选的确定,应按照先进库、后提拔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积极引进优秀教育教学和管理人才。
根据全县完全中学和示范性学校学科建设需要,每年可对第一学历为师范类本科以上,年龄35岁以下,教龄5年以上,具备中级职称任职资格,教学成绩显著,业绩突出的优秀教师,按照规定程序选拔引进。
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免费师范生和西北师范大学重点紧缺专业毕业生的签约引进工作。
第三十二条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和农村教师补贴。
全面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做好核定发放工作;根据班额大小和工作实绩,提高班主任工作津贴;拉大县城、公路沿线与边远山区农村教师补贴差距,确保艰苦偏远学校教师队伍稳定,加快教育均衡发展。
第九章惩处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校长年度考核直接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一)连续两年教学质量名列全县倒数第一的;(二)违反上级规定乱收费、乱订资料、乱办班的;(三)因人为责任,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四)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受到县级及以上部门黄牌警告的;(五)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对教师违纪违法行为管理制止不力,包庇放任或隐瞒不报而造成一定后果的;(七)在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聘、评优选模等工作中,执行政策不力、审查不严、程序不当,造成信息和材料失实,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八)校长私自批准教师从事第二职业、雇人顶岗、离职进修的;(九)在年度考核的民主测评中,班子“不满意”票达40%以上或个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合计达40%以上的。
第三十四条中小学教师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解聘:(一)擅自脱离工作岗位,雇人顶岗,经商、炒股或从事第二职业,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二)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组织或者参与有偿家教的;(三)收受或者向学生及家长索要钱物和有价证券的;(四)参与黄、赌、毒等违法活动的;(五)不能正确处理与异性学生、教师的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六)不服从管理,玩忽职守,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七)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屡教不改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八)品行不正,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九)因个人责任导致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十)在校内外参与滋事、斗殴、损害教师形象的;(十一)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教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辞退:(一)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三)未被聘任,待岗期间拒绝组织调配的;(四)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五)不遵守本岗位工作制度,经教育一年内仍无转变,群众意见大,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章培养培训第三十六条完善继续教育制度。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由县级以上教育和人社部门统一领导,以乡校为主组织实施。
坚持“统一领导,分层培训,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制定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长期和近期规划,建立继续教育考核激励机制,落实职称评定、评优选模、提拔使用与继续教育挂钩制度。
第三十七条开展教师全员培训。
积极开展新课程和新技术全员培训,切实提高广大教师实施新课程的能力和水平。
抓好校本培训,引导教师及时研究解决教育教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将骨干教师、非师范专业教师、新录用教师、班主任、心理健康教师培训纳入教师培训的主要范畴。
鼓励和引导富余青年教师进行转岗培训,解决农村中小学英语、计算机、音乐、体育、美术教师严重不足的结构性矛盾。
加大经费投入,真正建立“走出去,请进来”的教师培训模式。
第三十八条加强培训基地建设。
积极整合教师培训、教育科研、信息技术教育等资源,加强县级教师培训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服务。
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第三十九条加强教师离职进修管理。
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提高教师学历规划,并配合组织、人社部门做好学历认定工作。
教师离职进修,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教师离职进修的学校和专业,必须为本科以上师范院校师范类紧缺专业。
(二)凡准备离职进修的教师,必须于每年参加考试前1个月递交申请,经任教学校同意,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参加成人离职进修考试。
被录取者8月份向教育、人社部门正式申请离职进修,批复后按有关规定签订离职进修合同,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离职进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