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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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版〕〔征求意见稿〕目录
1、总那么 (1)
2、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1)
3、城市建设工程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4、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4)
5、城市绿地、山体、水体保护规划管理 (12)
6、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建筑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管理 (16)
7、城市道路和交通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18)
8、市政及管线建设规划管理 (21)
9、城市防灾规划管理 (29)
10、附那么 (32)
附录一名词解释 (33)
附录二计算规那么 (36)
附录三本规定用词说明 (39)
附录四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 (40)
附录五随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43)
1、总那么
1.1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局部〕、?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21〕、?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建设部令146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方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2002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和建筑设计等有关活动。

市辖区、市、县,各建制镇〔乡〕参照本规定执行。

1.3 编制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设计,除应符合有关标准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定。

2、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2.1 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根据需要,可以在总体规划的根底上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及分区规划。

各阶段、各层次的规划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方法?的有关规定。

2.2 为确保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城市规划的编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承当。

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当编制任务,其完成的规划编制成果无效,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不予审查,并依法查处。

2.3 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各层次的规划方案必须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前方可生效。

2.4 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

规划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调整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应当由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调整的技术依据和理由,并按程序进行审批。

2.5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进行编制。

3、城市建设工程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3.1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工程,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法定程序申请取得选址意见书。

3.2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3.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和挂牌前,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公示,出让地块必须符合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的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和附图,没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3.4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
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21〕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详见附录五〕。

3.5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那么,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土地兼容性参照附录四?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实施。

3.6 确需调整用地性质,且不属于城市法定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超过附录四兼容性规定范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批。

确需调整用地性质,涉及属于城市法定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应按?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3.7 建设用地范围确实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3.7.1 在拟定地块规划条件时,应按照城市路网格局成片的使用要求,确定完整的用地范围。

3.7.2 建设用地范围内包含有保存建筑、管线,需明确他项权利用地时,应依据建筑间距、消防平安及室外管线等要求,明确用地边界线,符合公共退让的要求。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注:①在城市重要的节点和地段处,鼓励建设地标性建筑,在满足有关技术标准的条件下,进行城市设计,经市政府批准可超出上述指标规定;
②城中村改造用地、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用地,各项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③旧城改造规划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④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指标〔工业仓储除外〕。

4.3.2 对未列入表4.3.1的教育科研、体育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设施、托幼等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相关专业设计标准的规定,但不得大于表4.3.1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4.3.3 原有基地的建设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的,一律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

4.3.4 建筑架空层、底层车库、储藏室等高度超过1.2米均应计入层数,半地下室地上局部高度大于1.2米应计入地面层数。

4.3.5 住宅、商业、办公等建筑层高及面积核定应遵循以下规定:
﹙1﹚除跃层式住宅、高级低层住宅等住宅建筑的起居室(客厅)外,层高不得大于3.3米;层高大于3.3米,其建筑面积按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2﹚办公建筑的层高不得大于4.8米, 层高大于4.8米,其建筑面积按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3〕大型商业建筑的层高不宜大于5.4米, 小型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宜大于4.5米,层高超出上述范围的,建筑面积均按该按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4〕上述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超出上述规定的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5〕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根底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缺乏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根底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4.4 建筑间距
4.4.1 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根底,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4.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
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工程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4.4.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
居住区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
注:①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2〕;
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②开敞型院落式组团绿地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第A.0.4条规定。

5.3.3 公共绿地指标
公共绿地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到达:组团级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或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

5.4 附属绿地
5.4.1附属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5.4.2 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源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宽度不小于50米的防护林带。

5.4.3 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及效劳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5.5 道路绿化
5.5.1 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以下规定: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5.5.2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道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小于1.5米。

5.5.3 主、次干道中间分车绿带和交通岛绿地不得布置成开放式绿地。

5.5.4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行道树绿带应采取通透式配置。

5.5.5 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

5.6 城市河、湖等水体,应严格按照城市蓝线及绿线规定控制绿地宽度,任何个人及单位不得侵占。

城市铁路、快速路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小于50米。

5.7 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含水面〕不应小于65%,游憩及效劳管理建筑的设置应符合?公园设计标准?的相关要求。

5.8 已建的和规划的城市各类绿地,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不得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任何工程。

5.9 水体保护
5.9.1 加强涢水、氵厥水、白云湖、府河、漂水等水系和城区护城河及其他水体的保护,在规划确定的蓝线范围内不得修建任何建〔构〕筑物〔水利设施按相关法律程序规定审批〕。

5.9.2 禁止向水源地、水井、饮水池塘排放污水、污物。

水源保护区同时应满足?随州市城区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方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及?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相关要求。

5.9.3 白云湖是随州城区主要水体,禁止向其设置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排放口。

严格保护自然水体的生态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缩小水体面积,不得随意排放污水、废水及污物。

5.9.4 在重要的河道、湖道两侧和水面四周,应按规定留出污水截流管道和绿化带的位置,截流管道和绿化带的位置宽度不少于6米。

5.9.5 水体保护同时应满足防洪排涝等相关规定要求。

5.10 严禁在风景林地或“一河两岸〞、炎帝大道两侧、迎宾大道两侧等重要区域开采土石资源,以保护自然地貌和城市景观。

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历史建筑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管理
6.1 实施名城总体保护战略。

严格控制随州古城区人口容量,积极开展新区,逐步外迁人口;落实文物古迹与风景名胜保护并重方针,突出历史文化名城随州古城墙、护城河和古城空间格局。

6.2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应严格执行城市紫线规划控制规定。

6.3 保护规划的原那么为“全面控制、重点保护、局部修复、协调建设〞
6.4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群、文物古迹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界线,并提出相应的规划控制和建设的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应划定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界线。

6.5 古城区保护:
(1) 保护琵琶形古城形态;
(2) 恢复与保护环城水系;
(3) 保护十字街及南北中轴线的空间格局;
(4) 保护特色风貌街区;
(5) 分区控制旧城建筑高度。

6.6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保护规定的历史建筑周围新建、改建、扩建一切建〔构〕筑物,其建筑形式、高度和距离,均应符合保护规划或其它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否那么建设工程不予审批。

6.7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工程,必须先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

6.8 风景名胜区必须按要求编制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对确定的重点建设地段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照程序上报审批。

6.9大洪山、桐柏山、中华山等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必须遵守?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标准?,并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它相关规划〔如环境保护规划、旅游开展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相互协调,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标准的规定。

7、城市道路和交通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7.1 城市道路
7.1.1 城市道路按照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效劳功能等,划分为四级,即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

7.1.2 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按下表执行:
配建停车场〔库〕的标准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
注:①表中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净距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 时应大于或等于3.0;
②大于或等于10的电力电缆与其他任何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25m,如加套管,净距可减至0.1m;小于10千伏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1m;
③低压燃气管的压力为小于或等于0.005MPa,中压为0.005-0.3MPa,高压为
0.3-0.8MPa。

8.6.2 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⑴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等确定。

分支线少、埋设深、检修周期短和可燃、易燃和损坏时对建筑物根底平安有影响的工程管线应远离建筑物。

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沿城市道路规划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其主干线应靠近分支管线多的一侧,工程管线不易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线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m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

⑵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千伏电力电缆、大于10千伏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8.6.3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尽量缩小,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不得在道路交叉口布置其他附属设施。

8.6.4 管线的竖向埋设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管线的技术要求以及与其他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等因素确定。

除在老城区现状地下管线繁多的地段,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外,地下管线垂直净距不得小于以下规定: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m〕
8.6.5 埋设地下管线产生交叉矛盾时,应根据以下原那么协商解决: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小管线避让大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

8.6.6 管线工程穿越市区道路、郊区公路、铁路、地下铁道、隧道、绿化地带、人防设施、河道、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净空控制和其他管线的,应与各有关部门协商,签订协议书,并经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8.6.7 在现有50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路附近,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工程应按规定留出与架空电力线的距离。

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建筑物的外边线距架空线路边导线的最小水平距离:
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水平平安距离
〔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
8.6.8 新建、改建、扩建的架空电力线与已有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
设计标准要求。

在城市规划区内,其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条件下,与现状建筑物的垂直距离:
1~50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
8.6.9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满足下表要求。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间最小垂直距离〔m〕
〔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考虑树木自然生长高度〕
8.6.10市区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35-500千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及当地用地条件,结合下表规定,合理选定。

市区35-500千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
列)
9、城市防灾规划管理
9.1 城市应按?城市防灾规划?和?城市防灾预警方案?的要求,建设防灾设施,完善城市防灾体系。

9.2 防洪
9.2.1 防洪标准:随州市为三级城市,其防洪标准为50年重现期。

9.2.2 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护城河、白云湖、涢水、氵厥水、府河、花溪河、漂水等河道断面,以确保水系畅通。

各种管线横向穿越河道的,不得阻碍河道行洪。

9.2.3 城市建设及河道综合治理应满足城市防洪的要求,严禁占用河道滩地建房和设置建〔构〕筑物,保证行洪畅通。

9.2.4 城市规划建设应严格执行蓝线规划控制规定,各项建设均不得侵占蓝线,以发挥城市水面调蓄洪水及改善小气候的功能。

9.3 消防
9.3.1 消防平安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或详细规划中。

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9.3.2 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120米,道路路幅宽度大于等于60米时,应在道路两侧设置。

9.3.3 城区内消防通道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米,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米,净高不得小于4米。

9.3.4 民用建筑总长度超过220米或沿街局部长度超过15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其门洞的净高和净宽均不应小于4米。

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9.4 抗震
9.4.1 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和现有工程抗震加固,按地震根本烈度六度区严格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

9.4.2 城市生命线工程〔包括供水、供电、医疗、通讯、消防、交通运输等〕、危险品仓库、易燃易爆生产企业和其储存仓库,按提高一度重点设防。

9.4.3 城市公园、绿地、学校、体育场、停车场和街头广场,在规划设计时,应考虑兼作避灾人口的疏散场地。

9.4.4 城中山林、组团之间结构绿地、公园等规划作为防震紧急疏散安置空间,不得侵占。

9.5 人防
9.5.1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相结合,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9.5.2 新建十层(含)以上或者根底埋置深度达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9.5.3 新建九层〔含〕以下或者根底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9.5.4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得小于150m2,其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人防工程疏散要求。

10、附那么
10.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名词解释
1、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3、低层建筑
1至3层的居住建筑,或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

4、多层建筑
4至6层的居住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

5、中高层住宅
特指7至9层的居住建筑。

6、高层建筑
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居住建筑〔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7、一般办公建筑
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8、商业建筑
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效劳业的建筑。

其中:独栋单层商业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进深大于25米的为大型商业建筑,其余为一般〔小型〕商业建筑。

9、商住综合楼
指商业和住宅混合的建筑。

10、商办综合楼
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11、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

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m,超过24m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12、绿地率:指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总用地的比率〔%〕。

13、道路绿地: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可进行绿化的用地。

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14、风景名胜区:也称风景区。

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划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15、风景名胜区规划:也称风景区规划。

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格执行。

16当量小汽车:以4~5座的小客车为标准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道路交通量的当量车种。

17、公共停车场:为社会公共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免费或收费的停车场地,也称社会停车场。

停车场车位数确实定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他各型车辆的停车位,应按下表中
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

各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
附录二计算规那么
1、建设用地面积计算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扣除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用地、城市绿地规划绿线用地、城市历史保护规划紫线用地及河道、排水干线规划蓝线用地后为建设用地。

道路的规划红线用地、城市规划绿线用地、规划紫线用地及河道、排水干线规划蓝线用地均不能计入建设用地参与建筑容量指标计算。

2、建筑面积计算
计算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B/T50353—2005〕执行。

另补充规定:〔1〕按阳台计算面积的界定形式:①凹阳台: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且其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大于2.4米。

②凸阳台和复合型阳台: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15.0平方米且其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大于2.4米。

③建筑设计图中标注为阳台、露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建筑空间,无论其名称如何,符合以上①②款形式的,按阳台计算建筑面积;不属于以上①②款形式的,均视为非阳台建筑空间,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④当以上各建筑空间有实际用途时〔例如:入户花园作为交通空间等〕,应以实际用途计算全面积,剩余建筑空间以①②③款形式计算建筑面积。

〔2〕阳台的面积计算细那么:①阳台当其上盖高度不超过两个自然层时,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②阳台上盖与阳台围护结构外围的水平投影成不完全一致时,按上盖或阳台围护结构较少的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当上盖宽度不大于0.6
米时,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③阳台当其上盖高度超过两个自然层,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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