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企业准入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物业企业准入制度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加强物业管理项目准入与退出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环湖南里社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全面推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建立物业管理项目准入机制,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全面负责物业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
新建小区和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凡报名投标的物业企业必须通过项目所在旗区物业主
管部门的资格预审,征求所在街道社区的意见,查询市物业管理协会对投标企业诚信经营情况的说明。对不符合资质管理要求和诚信经营差、社会矛盾多的企业一律不准进入招投标市场(见附件一)。
我市以外企业报名参加物业项目投标的,必须持相关证件先到市物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持市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到项目所在旗区进行投标报名。获得项目管理权的,必须在项目所在地工商部门注册分公司以后,方可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二)。
第二条实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和信用保证金制度。物业服务企业要与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物
业主管部门履行项目管理备案手续,按要求缴纳信用保证金,信用保证金由旗区物业主管部门实行专户存储。
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统一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样本,供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参考使用(附件三)。
第三条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对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严把准入关,严格按照《环湖南里社区物业管理资质管理办法》审批。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以所在小区为物业管理项目申请
物业企业资质。
加强既有物业企业的检查考核力度,实行末位淘汰制度。
第四条实行“业必归会”制度,规范行业秩序。凡在我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要积极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及项
目所在旗区的物业管理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强化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实行物业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物业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参加市物业行业部门统一组织的岗位培训和继续
教育,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建立依法有序的物业管理项目退出机制。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街道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过程的监督、指导工作。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为招标人通过招投标方式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要在合同期满30日前,完成选聘工作,在项目显著位置予以公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在管的物业企业。
第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90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续聘且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的,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90日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在60日内完成选聘物业企业工作。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7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资料。移交完成后2日内街道社区要出具项目移交证明,物业企业持项目移交证明到当地物业主管部门领取该项目的信用保证金。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不能履行职责的项目,多数业主要求更换物业公司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罚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单位及业主委员会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企业的,所签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或予以处罚。
物业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规定管理物业项目的,依据《环湖南里社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连续两年无管理项目的,由资质颁发部门吊销其资质。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不予退还信用保证金,作为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向社会公布,取消该企业自公布之日起两年内参与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投标资格。三年内不得参与国家、自治区和市举行的物业管理创优评选活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