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抵刑期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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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劳动教养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劳动教养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至于折抵办法,应以劳动教养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期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

1988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人民法院对犯走私罪的被告人作出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刑事判决后,原在海关扣留的时间,可以扣留1日折抵刑期1日;对于被判处管制的,扣留1日折抵刑期2日。

200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答复》:根据刑事诉讼法地57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并未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监视居住的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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