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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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沪二工大科〔2019〕302号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教师塑形铸魂科学家精神,在科研道路上勇攀高峰,争取更多高层次的研究项目,多出高水平的科技成果,承担有影响力的产学研项目,进一步提升学校学术地位和影响力,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我校实际,特试行本办法。

第二条本奖励办法遵循重点支持应用技术型高校分类评价指标、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重视原创高端原则,鼓励教师多出高质量研究成果。

第二章奖励原则

第三条引领原则:高层次成果和高层次人才相结合。以激励产出符合学校发展要求的标志性成果为导向,重点奖励高层次、高水平、高质量的原创性科研成果,重点支持影响力大、显示度高、对学校发展贡献突出的科技人才。

第四条平衡原则: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相结合。鼓励创造在学术界和产业界有较高影响力的科研成果。基础研究以高水平项目、高水平论文为重点。应用研究以成果获奖、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转化、有影响力的产学研项目。

第五条分类原则:项目、论文、奖项、专利等类别相结合。鼓励获得有影响力的奖项、立项高水平横纵向项目、授权发明专利、发表高水平论文等。

第三章奖励范围

第六条获奖成果:获国家、省部级政府奖励的成果。

第七条立项项目:以我校为依托单位申请获批的国家、省部级重要的科研或人才计划项目;大额的横向项目。

第八条学术论文:理工科被国际检索收录的学术论文(SCI论文、高被引论文、EI论文);人文社科在“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和人文引文索引(A&H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及指定的重要学术报

刊上发表的科研论文等。

第九条知识产权:授权的发明专利。

第十条颁布标准:获得正式颁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艺术设计展赛:被省部级及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或同级别的机构展示收藏的艺术、设计作品。

第十二条具体奖励范围与标准见附件:理工科类见附件一“理工科类奖励范围与标准”;人文社科类见附件二“人文社科艺术类奖励范围与标准”;设计类除按照人文社科艺术类标准执行外,对设计类展赛成果奖励见附件三“设计类展赛成果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十三条未涉及成果:如果出现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重大成果,由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推荐,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并提出建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也可以予以奖励。

第四章奖励条件

第十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第一署名为**大学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十五条获奖成果按以下原则:获奖的科技成果以上级单位发布的奖励通告为准。

第十六条学术论文及专著按以下原则

(1)Nature、Science、ESI、SCI、EI、SSCI、CSSCI论文以当年度1月1日后见刊,且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或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等具有检索资质的检索结果为准。SCI分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JCR期刊分区(大类)数据为准。

(2)论文均由通讯作者决定分配,多通讯作者的由第一通讯作者分配。无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分配,多名第一作者(共同作者)只认定顺序第一的作者。

(3)论文不包括会议论文、译文、文献整理、散文、诗歌、随笔、访谈等。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按以下原则:发明专利以国际或国家专利局颁发的证书为准,只奖励排名为我校教职工的第一发明人。

第十八条立项项目按以下原则

(1)科研项目以科研处登记的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正式批文、任务书或合

同书为准,有经费到我校、经费来源与项目发布部门一致。

(2)各项目管理部门发布的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无经费投入的自筹经费项目以及以个人名义申报或参加的项目,不在奖励范围。

(3)学校仅奖励到账经费中的非转出经费,自筹经费、外拨经费和合作单位购买设备经费不在奖励范围。

(4)项目立项时奖励50%,按期结项时奖励另外的50%。被上级项目管理部门清理的项目,结项奖励不予发放。

(5)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项目到款额。

(7)横向项目奖励以经费到达我校的年度和金额为准。

第十九条标准按以下原则:正式颁布后的标准。

第五章奖励办法与程序

第二十条符合上述奖励范围和条件的科研成果,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在学校科研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上传论文原件、奖励证书、专利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有关材料,超过规定日期没有登记在册的成果将不予认可。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

第二十二条科研处对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经财务确认扣除外拨经费后对奖励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经公示无异议,报分管校长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科研成果奖励的收入所得税由获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奖励成果被举报有剽窃、抄袭、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行为的,将移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裁定,被认定为学术不端的,必要时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其所获奖金。

第二十六条对于由多人完成的成果,相关人员的奖励金额由最先排序完成人或核心完成人(限教职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奖励过程中的争议事项及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并提出建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各类引进人员取得的成果属于聘用合同范围内考核任务的,其成果不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同一成果、荣誉只能享受一次奖励,同一成果、荣誉获得两次

及以上,按级别最高的以此奖励。同一论文被不同系统收录,按系统最高的标准发放。

第三十条本办法规定的是学校给予的额外奖励,不影响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的绩效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包括论文以2019年1月1日后见刊),原《**大学标志性科技成果奖励办法》(沪)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奖励发放时间:一般在每年下半年具体实施,以每年公布的具体通知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属科研处、人事处、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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