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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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观点是什么
【主要思想】
卢梭相信,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

与约翰·洛克一样,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

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虽然他没有定义如何达成这个目标,但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

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虽然卢梭喜爱仁君胜过其它的政府形式,他对此表达得含糊其辞。

他阐明政府必须分成三个部分:主权者代表公共意志,这个意志必须有益于全社会;由主权者授权的行政官员来实现这一意志;最后,必须有形成这一意志的公民群体。

他相信,国家应保持较小的规模,把更多的权利留给人民,让政府更有效率。

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

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

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

民主还是暴政?----评《社会契约论》
十八世纪是哲学家的天城,而法国又是这个时期哲学家的王宫。

如果说文艺复兴结束了旧的时代,新时代的开启却一直顾盼至此。

卢梭无疑是这个时代的瑰宝,也是最受争议的一位。

1.社会契约只见国家不见社会
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作者主要以社会契约为原理,在这之上推导出了一幅作者自认为的“理想国”。

在那里公意成为了压倒一切的力量,它不可能错误,也不可能被摧毁,更不可能屈从于其它的任何意志-----它就是尘世的上帝。

总之,它构成了一切合法与合理性的基础。

并且,为了找到公意,我们必须实现直接民主。

因此,这就使得卢梭的理想国必定是小国寡民的社会。

“我们应该更加重视一个良好的政府所产生的活力,而不只是看到一个广阔的领土所提供的资源。

”[1] 在如此的小国,全民投票表决是唯一的立法方式,只有自己才能代表自己,所以现代社会的代议制是无法实现的。

其实,卢梭的理想世界很可能就是回到希腊罗马时代。

在那里,有着最普遍的公民大会。

可是,这样的国家真的有社会吗?(尽管卢梭也有“市民社会”一说)我们可
以看到,卢梭的国家是很压抑个性的。

尽管,卢梭也认为个人意见大过公意是符合自然本性,但他所设计的契约国要求从制度和理性上双重压抑个人意见。

而近代以来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对立在卢梭那里是不存在的。

因为无论是国家,政府还是宗教包括所有涉及他人的事件,都必须是屈从在公意之下的。

我们可能就没有了两人,多人,一部分人的结社活动。

更何况在卢梭看来,党派对于国家是有害的。

所以只能统一,只能多数压倒少数。

这样的结果,就是从国家的统一体中,无法分裂出独立的社会。

任何一个细微的分裂都被认为是对社会契约的背叛。

2.自由的真意
卢梭自诩是坚定的自由主义分子。

事实上,我们可以通过《社会契约论》中无处不在的“自由”口号感受到这一点。

然而,正如作者开篇时的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2] 作者到底是敞开了自由之门还是断绝了自由之路,笔者尚存疑问。

“卢梭论述了三种自由,人生而获得的是以个人力量为界限的自然的自由,进人社会状态人们所失去的就是这种自由,这种自由使得人们对他所企图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拥有无限的权利;而在社会状态下获得的是被公意所约束的社会的自由,这种自由对应的则是人们对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道德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

" 在这三种自由中,社会自由才是卢梭论证的重点,因此卢梭梭要求的自由是被公意决定了的自由。

而按照自由的界分,无论是消极的自由还是积极的自由都和卢梭的自由观格格不入。

Be Free From要求个人有不受干涉的界域,但卢梭的自由观却要求公意可以规制它所想要规制的任何界域。

Be Free To Do要求人们有行为自由权,但是卢梭的自由观要求行为自由必须符合大多数人的公意,并且我们可以强迫一个人自由。

所以,伯克认为卢梭是打着自由主义的旗号搞集权主义便丝毫不奇怪了。

自由的真意在于不违反某些特定规则的情况下能够做出与别人甚至是大多数人不同的事情。

事实上,正如密尔在《论自由》中的例证,苏格拉底和耶稣都是被公意所迫害的。

而卢梭的简单多数的立法并不能构成这种约束效力的正当性。

而之后的法国大革命,法西斯主义都是打着公意的旗号立法,将少数人的权利置之不顾,酿成了惨绝人寰的悲剧。

“在这里,每一寸土地都蘸满了鲜血。


何以造成这种局面?笔者认为这是由于卢梭太相信理性的缘故。

或许这并不是卢梭的错误。

启蒙思想家对理性的热衷使他们看到了积极的未来。

但是,人类的理性是靠不住的,尤其不能指望每个人在同一时间都同时发挥出相当的理性。

在理性缺乏的时候,一个口号性的谬论就会导致全民的狂热。

这时,你能想象出人民立法的结果吗?看看纳粹时的情景吧。

正如伯林所认为的卢梭“我始于不受限制的自由,终于不受限制的专制主义”。

在公意的压抑下,我们甚至没有了对自己的处分权。

卢梭的悲剧在于,他看到了民众的力量,但“任何权力主体都要受到一定的约束,而不能容许存在至高无上、不受约束的权力主体。

因为如果不这样做,而是把主权赋予某一约束的主体,所谓主权在民就会变成雅各宾式的领袖专政和暴民专政。


3.立法权与行政权
有些学者认为卢梭在文中认为主权是不能转让、不能分割的,轻易的推导出卢梭是绝对反对权力分立的。

然而,我们需要一分为二的看待这个问题。

卢梭认为只有公意才是立法者、主权者,并且所有的政府行为都得依照主权者的法律,只有这样的政府才是一个好政府。

但是在卢梭那里,并不是没有区分权力,只是把行政权从属于立法权之下,只是立法权力的委托而已。

政府也有集体的意志,也必须按照效率原则行事,只是那必须符合法律的约束以及容忍被人们驱赶下台的危险罢了。

同时他还指出,立法权的行使是针对的普遍不特定的公民,而行政权的行使是对具体的人和事进行得决定。

因此我们可以说卢梭反对权力的制衡,但并不反对对权力进行区分,交由不同的人员行使。

从现在的法国政府建制中,我们也可以找到卢梭的渊源。

尽管法国也是三权分立,但是它很多涉及基本性的法律也是要通过全民的投票。

在某些事务上确实有直接民主的意味。

具体的各个方面,在大革命时期的政府建制上有着更明显的体现。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卢梭,一个有着浪漫天性与卓越才情的人,是法国18世纪所有启蒙思想家中最独特、影响最为深远的一位。

他敢于坦露自己的灵魂,是真诚的象征。

对他来说,自然就是真理,真理高于一切。

而他的独特的个性思想成就了他后来的命运。

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就是很好的见证。

《社会契约论》,在法国大革命期间受到了热情地赞美,许多革命者将其视为人生宝典。

“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本书开篇,卢梭就向世人宣告了人类对于自由、平等的永恒追求。

这是一本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

《社会契约论》一书的中心论点:人生而自由与平等,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

国家的主权和立法权在人民,政府只是法律的执行者,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权推翻它。

自由是人本性的产物。

人性的第一关怀就是对于自身的关怀。

人人都有自由选择自己的适当的生存方式,并且,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平等的,这是毋庸置疑的。

此外,人只有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把自由转让出去。

当人在枷锁之下而丧失自由时,并不是他没有了天然的与生俱来的自由,而是由于外界强势的干扰。

总而言之,人生而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的产物。

然而,世界上确实存在着强势与弱势之分。

人类想要继续生存,唯一的办法就是集合起来,形成一个联合体,充分发挥全部的共同力量,以保护每个成员的人身与财产。

这种结合一经实现,就产生了一个共同体。

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来实现这种结合。

值得注意的是,人们订立契约,不仅是一种自由加入的约定,而且不应把转让自己作为条款。

在共同体中,每个人自然拥有权利和所属的自由。

主权者是由参加共同体的各个人所构成的。

它代表着各个成员的公共利益,绝不可能有损害共同体利益的行为,否则则违背了社会公约。

当然,各个成员都有义务服从公共利益,这样,社会公约才是合法性的。

主权是一种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权利,因为它代表着民众的公意,而不是个人意志,既是不能随意转让的,也是不可分离的。

主权是共同体形成的一项权利,它是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之上的。

主权者有权利约束每一个成员,但它的权力却是有限的。

它不能超出社会契
约所规定的界限,不能过分要求、约束成员,这样,才能保证主权权力行使的公正性,才能保障成员在参与社会契约中所获的收益。

何谓法律?这在《社会契约论》中得到很好的阐述。

法律是由公意产生的各项规定。

法律对国家的成员有着普遍的约束力,它的对象普遍的,它所代表的意志亦是普遍的,而不是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

想要国家稳定,人民安定,就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指引着社会向正义的方向前进。

论政府。

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是法律的执行人而已。

政府的设立,是以主权者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

政府共同体,代表着主权者的共同意志执行国家事务,它是民众与主权者相联系的一个中间纽带,其职能在于实现民众与主权者的相互适应,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及政治自由。

从一个高的角度来讲,随着国家的扩大,人民给予了政府的权力就越多,那么,政府受诱惑的可能性就越大,滥用权力的办法也就越多。

因此,人民要加强对政府的约束。

当然,不同国家存在不同政府体制,但唯一相同的就是:政府只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已。

《社会契约论》这一本书,包含了很多的内容,我无法一一列举,在这里我只是列举几个印象深刻的方面谈谈感受。

总之一句话:人生而自由平等;政府只不过是法律的执行者,人民也有权利推翻它。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全书分为四卷。

依据伏汉(C.E.Vaughan)本的注释,第一卷讨论的是人类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第二卷讨论的是立法;第三卷讨论的是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第四卷则是继续讨论政治法,并阐明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

我在写作本文时阅读至第三卷第一章,以下就这已阅读过的半部书来谈谈自己的感受。

卢梭在第一卷里便开宗明旨地提出了“人生而自由”这一观点。

他认为奴隶制是很荒谬与不可思议的,因为没有一个拥有健全理智的人会去无偿地奉献自己。

同时他驳斥了格老秀斯和其他一些人从战争里籀引出奴役权的观点:他认为战争只能是国与国之间的一种关系,一国的成员为了摧毁敌国而杀死敌国的成员,而一旦当对方放下武器投降后,就不再是敌人了,于是别人也就不再对这些投降的个人再握有生杀之权。

所以那些认为在战争中能够以别人的自由来赎取对方生命的看法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在论述完以上这些观点后,卢梭提到了这本书最核心的一个论点,即存在着一个社会公约。

对这个社会公约,卢梭认为是与“人生而自由”的观点相一致的。

人们在签订社会公约后并未改变其自由的本质,而是将原有的自然属性的自由转化为了社会属性的自由。

何谓自由?卢梭的原话是“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我赞同这一看法:当人类在原始社会凭着最原始的欲望而行动时,并不是完整的自由,那是卢梭谈到的“天然的自由”;而当人类真正有了理性,可以通过自己的意志来给自己设定一个限制并加以遵守时,这时的人类才是真正获得了自由。

那是一种可以完全掌握自身的欣喜,是为了人类不再是被原始欲望驱动的动物的欢愉。

当然,卢梭似乎在这个问题上也存在一些认识的矛盾。

在本书第三卷第一章里他写到:“国家越扩大则自由就越缩小”。

照我看来,这似乎是又走到自己的对立面去反认为遵守法律是不自由的。

这也许是个悖论,因为人们真的很难去界定自由与不自由的界限,这也是数百年来思想家们争论的缘由。

卢梭很推崇公意,他甚至认为公意是绝不会犯错的。

我在最初阅读时就感
到很困惑,觉得这样“迷信”公意会酿成“多数人的暴政”。

可卢梭先生之后就给出了解释,他认为公意不是众意,两者有很大的区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则是指着眼于私人的利益。

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公意并不会造成“多数人的暴政”,因为尊重公意并非就是“少数服从多数”。

至于如何表达公意,卢梭认为最好是国家内没有派系的存在,如果难以实现,那么退而求其次应该尽可能繁殖派系数量并防止它们之间的不平等。

在我看来,这是至关重要的一个道理,即一切的民主自由建立的基础应该是制衡。

我以前对民主的概念很模糊,似乎投票选举就是民主。

但事实上,在某一个集团特别庞大的情况下,投票反映的只是某一个集团的意志。

这种个别意志就会掩人耳目地成为了公意,并且对全体成员施以影响。

这样的情况下,民主只不过是幌子,而丝毫没有给人们带来实质的好处。

所谓制衡,则是能让少数派、能让所有人发出声音,能像卢梭说的那样,防止一个集团独大。

当各种意见缤纷多彩汇聚在一起,这时候再全面加以考虑,才能够真正得到公意。

这个过程显然耗时长久工作量巨大,这也就是真正的民主国家为什么办事效率不高难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关键所在。

卢梭先生还谈到了法律,他认为法律即公意的行为,也就是说法律就是公意的具体表现。

至于立法者,卢梭认为那应该由一位(或许是几位)“非凡人物”来担任。

他不赞同号令法律的同时还号令人。

所以照我看来,在我们国家,国务院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来制定的行政法规是不应该称其为法律的。

因为那不是公意的体现,难以贯彻公正的原则。

而反过头来看我国的立法工作,立法是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来进行的,但是制订过程中却存在国务院各部委的力量角逐。

一部法律的最终诞生,其中很大一部分的内容受到了行政力量的干扰,这里面体现的也不是公意,而是政府中的部门利益。

在第二卷里,卢梭先生花费了很大的篇幅去论述人民。

针对之前对立法者的论述他进行了补充,他并不认为立法者单纯从“好法律”的角度去立法,而更应事先考察他要为之立法的那些人民们是否适宜接受法律。

他说:“大多数民族,犹如个人一样,只有在青春时代才是驯服的;他们年纪大了,就变成无法矫正的了。

当风俗一旦确立,偏见一旦生根,再想加以改造就是一件危险而徒劳的事情了”,我们中国最引以为自豪的即我们是千年文明古国,殊不知这绵长的岁月里我们亦是积累下了无数的偏见。

时至今日,我们再想要抛开历史的包袱重建一个民众能够接受的全新法律体系,恐非易事。

在第九章论人民(续)里有这样一段话:“距离愈远,行政也就愈发困难,正好像一个杠杆愈长则其顶端的分量也就会愈重。

”卢梭之后还提到了同一个法律难以适用于不同的地区,人民会对自己庞大的国家里那些永不见面的陌生同胞公民们缺乏感情。

我很认同卢梭的这一观点。

在我看来,中国的国土面积如此广阔,各地的风俗习惯又各不相同,既然我们可以设置民族自治区、自治州乃至自治县、乡,为什么不可以推行联邦制来赋予地区以更大的自主权呢?我依稀记得有人说中国若是推行联邦制,那国家马上会肢解崩析。

这是种完全没有理论依据的看法,当初推行改革开放政策时还有人提是资本主义复辟,而今我们再去看这样的论调,是否显得可笑呢?其实这样的讨论早在清末民初便存在,当时关于“联省自治”的思想以及广东陈炯明的民主联邦制方案,都属于这其中的内容。

我并没有对这一问题有更深入的思考,但对这样的想法提出感到很欣喜,这似乎为解决中国目前的问题提供了一条全新的道路。

卢梭的观点亦有我不以为然的,譬如他对“好政府”的论述。

他说“在其治
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最好的政府”。

我以为这种看法未免过于片面。

因为在第一卷第六章里,卢梭是认为公民、人民、臣民、主权者这些概念都是相互通用的。

若是这样,仅以尽可能多地繁殖人民数量那么作为政府的基本职责,那政府实在是太轻松了。

除非将公民这一概念严格定义,认为其所指的应该是具有社会担当、明确个人权利义务并能积极参政议政的个体。

一个国家的政府能不依靠外力,自我培养和吸引进入尽可能多这样的人,那才算是一个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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