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28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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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 赎回实施细则(2019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 赎回实施细则(2019

施:
(一)口头警示;
(一)书面警示;
(二)பைடு நூலகம்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约见谈话;
—2—
现行规则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情节严重的,本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查 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 2016 年 5 月 9 日起施行。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 则》(深证会〔2014〕108 号)、《关于跨 市场股票 ETF 现金申购赎回有关事项 的通知》同时废止。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以 (二)当日申购的 ETF 份额,当日可以赎 下简称“ 现货合约” )为对价赎回; 回或者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大宗卖
(二)当日以现货合约为对价申购的 出。
ETF 份额,当日可以赎回或者竞价卖出, 以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实盘合约为对价
次一交易日可以大宗卖出;
申赎黄金 ETF 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办理。
附件 2: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 赎回实施细则(2019 年修订征求 意见稿)》修订对照表
现行规则
拟修订条款
第二章 交易
第二章 交易
第十条 ETF 发生权益分派的,在权益 第十条 基金发生权益分派的,在权益登
登记日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其他基金发 记日次一交易日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生权益分派的,在权益登记日次一交易
(三)当日以现金为对价申购的 ETF 份
额,在交收前不得卖出或者赎回。
以现货合约为对价申赎黄金 ETF 通过 上海黄金交易所办理,以现金为对价申
赎黄金 ETF 通过本所办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 第四十九条 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依

股票基金债券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原则

股票基金债券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原则

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是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申购和赎回来进行买入和卖出。

以下是有关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申购和赎回的一般原则:股票基金申购和赎回原则:1. 申购:投资者可以通过向基金公司购买股票基金的份额来进行申购。

通常,投资者可以直接向基金公司或其指定的代理申购。

申购的价格通常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可能会收取一定的申购费用。

投资者可以申请购买特定数量的份额,以现金支付或通过扣款方式进行。

2. 赎回:投资者可以选择将持有的股票基金份额出售给基金公司来进行赎回。

赎回的价格通常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可能收取一定的赎回费用。

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特定数量的份额,基金公司通常会在一定时间内处理赎回请求,并将相关金额退还给投资者。

债券基金申购和赎回原则:1. 申购:投资者可以通过向基金公司购买债券基金的份额来进行申购。

投资者通常可以直接向基金公司或其指定的代理进行申购。

根据基金公司的规定,投资者可以以现金或者通过转移其他债券等方式进行申购。

申购的价格通常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可能会收取一定的申购费用。

2. 赎回:投资者可以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基金份额出售给基金公司进行赎回。

赎回的价格通常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可能收取一定的赎回费用。

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特定数量的份额,基金公司通常会在一定时间内处理赎回请求,并将相关金额退还给投资者。

请注意,下文涉及的申购和赎回原则是一般性原则,对于具体的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可能会根据基金公司的规定和市场环境有所不同。

对于具体的基金产品和投资方案,您应仔细阅读相关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法律文件,以了解详细的申购和赎回规定。

以下是进一步的信息:1. 申购费用:在申购股票基金或债券基金时,基金公司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购买费用,即申购费用。

这些费用可能包括销售佣金、手续费或前端加载费,具体取决于基金公司和产品。

申购费用通常以一定的比例或金额计算,并会影响实际购买到的份额数量。

2. 赎回费用:在赎回股票基金或债券基金份额时,基金公司可能会收取一定的出售费用,即赎回费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业务运作,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以跟踪特定证券指数为目标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本所上市交易第三条交易型指数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本所的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第四条在本所上市的基金份额,其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第二章基金份额的发售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本所或其他渠道发售基金份额通过本所发售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须向本所提交发售申请,并获本所确认第六条基金份额通过本所发售的,投资者应当使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进行认购申报第七条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应当明确基金份额各种认购方式和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所应支付的对价种类第八条基金份额通过本所发售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接受投资者认购申报时,应当要求投资者按规定足额交付认购所应支付的对价种类投资者以证券认购基金份额的,本所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确认其是否拥有对应的足额证券无足额证券的,其认购申报全部无效投资者以现金认购基金份额的,接受认购委托的本所会员应即时冻结投资者用于认购的资金,并不得挪用第九条基金份额通过本所之外的其他渠道发售的,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进行认购第三章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交易与权益分派第十条基金管理人拟通过本所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须向本所提交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第十一条基金份额通过本所申购、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中选择代办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证券公司),报本所认可基金管理人应与选定的代办证券公司签订代办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十二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应当通过代办证券公司进行申报投资者买卖在本所上市的基金份额的,应当通过本所会员进行申报第十三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申报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有关交易时间规定的连续竞价时间和收盘集合竞价时间第十四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第十五条基金份额应当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通过本所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申报指令不得撤销,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基金代码、业务类别、买卖方向(申购为买方、赎回为卖方)、数量等内容,并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第十七条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及替代现金;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基金份额第十八条代办证券公司应向首次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格式文本由基金管理人制定第十九条代办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委托时: (一)应核实投资者拥有足额的组合证券、资金或基金份额; (二)不得将投资者的资金挪作他用;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代办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可在报本所认可后终止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委托业务第二十条本所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基本要素清单(以下简称申购赎回清单)和现金替代方法,对符合要求的申购、赎回申报予以确认经本所确认的申购、赎回结果,相关各方应当履行清算交收义务对不履行清算交收义务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在交易时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报:(一)因异常情况无法进行申购、赎回; (二)临时停市;(三)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四)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请暂停申购、赎回;(五)本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本所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报,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公告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提出恢复接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报的申请,本所同意恢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公告第二十二条买卖、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二)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 (三)当日赎回的证券,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四)当日买入的证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三条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调整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交易的方式、内容和时间等事项第二十四条交易型指数基金发生权益分派的,在权益登记日进行除权(息)处理第二十五条交易型指数基金在本所的交易费用收取标准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交易型指数基金在本所的申购、赎回费用收取标准由本所另行规定第四章信息传递与披露第二十六条每日开市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本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并通过本所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申购赎回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各组合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二)可以现金替代的各组合证券种类及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三)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各组合证券种类及替代金额; (四)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五)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六)前一交易日的现金差额; (七)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当日发布的申购赎回清单,当日不得修改第二十七条本所于交易日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本所对其提供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准确性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在交易时间内,本所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或参考净值数据,即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本所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准确性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规定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经本所认可后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修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应当经本所认可后及时公告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人规定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方式,经本所认可后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修改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方式,应当经本所认可后及时公告第五章罚则第三十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本所会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纪律处分措施: (一)内部批评; (二)公开谴责;本所在采取前款纪律处分措施时,可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本所会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可暂停其通过本所办理的交易型指数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业务,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交易型指数基金本所会员严重违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规则,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提请,本所可暂停其通过本所办理的交易型指数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业务,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交易型指数基金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一)组合证券:指交易型指数基金跟踪特定证券指数所投资的一篮子证券 (二)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用一定数量的现金对申购赎回清单所列证券进行替代(三)现金替代保证金: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过程中进行现金替代时,用以保证其按基金管理人规定补足被替代证券所应交纳的现金(四)现金替代保证金率:指现金替代保证金金额与被替代证券市值之间的比例被替代证券市值的计算方式由基金管理人规定并公布(五)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六)异常情况:指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及本所不能控制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 XX年x月x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跨市场股票ETF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跨市场股票ETF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跨市场股票ETF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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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跨市场股票ETF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交易参与人:
为规范跨市场股票ETF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跨市场股票ETF除现有的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模式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场内现金申购赎回模式。

2. 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ETF 份额,当日可以现金为对价赎回;当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ETF 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现金为对价赎回;当日以现金为对价申购的ETF 份额,在交收前不得卖出或者以现金为对价赎回。

3. 跨市场股票ETF现金申购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5月15日
——结束——。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证券交易安全,根据本所《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的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二章席位第一节一般规定2.1.1 会员应当至少取得并持有一个席位。

2.1.2 会员取得席位后,享有下列权利:(一)进入本所参与证券交易;(二)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权;(三)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标准流速的使用权;(四)每个席位每年自动享有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各2万笔流量的使用权;(五)本所章程、业务规则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2.1.3 会员不得共有席位。

2.1.4 会员取得的席位可向其他会员转让,但不得退回本所。

2.1.5 未经本所同意,会员不得将席位出租、质押,或将席位所属权益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

1第二节席位购买2.2.1 会员向本所购买席位,应当提出申请。

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2.2 会员向本所购买一个席位的费用为人民币60万元。

第三节席位转让2.3.1 席位只能在会员间转让。

2.3.2 会员转让席位的,应当将席位所属权益一并转让。

2.3.3 会员转让席位,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本所提出申请。

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3.4 对存在欠费或不履行本所规定义务的会员,本所可不受理其席位转让申请。

第三章交易单元第一节一般规定3.1.1 会员取得席位后,可根据业务需要向本所申请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单元。

会员通过其在本所设立的交易单元参与证券交易,接受本所交易服务和管理。

3.1.2 会员从事证券经纪、自营、融资融券等业务,应当分别通过专用的交易单元进行,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1.3 本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和业务许可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下列交易或其他业务权限:2(一)一类或多类证券品种、或特定证券品种的交易;(二)大宗交易;(三)协议转让;(四)ETF、LOF及非上市开放式基金等的申购与赎回;(五)融资融券交易;(六)特定证券的主交易商报价;(七)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2016年新股申购规程

2016年新股申购规程

2016年新股申购规程
T-2日前
打新市值准备:以投资者为单位计算的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市值计算。

投资者持有市值不低于1万元才能参与申购,申购数量不能超过主承销商规定的申购上限(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持有市值对应的可申购额度(以账户内资金量计算的可申购数量的限制)。

注:上交所申购额度:10000元/申购单位;深交所申购额度:5000元/申购单位。

T-1日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刊登网上发行公告
T日(申购日)
投资者根据额度进行申购,申购时无需缴款,当日配号,并发送配号(每个申购单位配一个号)结果数据。

提示:沪市申购单位为1000股、深市申购单位为500股。

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T+1日
承销商公布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形成中签结果,上交所于当日盘后向证券公司发送中签结果。

原T+1日申购资金验资环节取消。

T+2日
中签号公布。

主承销商公布发行价格及中签结果,投资者也可以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中签结果。

提示:中签的投资者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24:00前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T+3日
15:00前,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申报其投资者放弃认购数据;16:00,中国结算对认购资金进行交收处理,将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资金交收账户
T+4日
主承销商将认购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给发行人,公布网上发行结果
备注:以上T+N日为交易日,遇周六、周日顺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深证会[2014]108号【失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的通知【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4.10.14【实施日期】2014.10.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证会〔2014〕108号)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公司: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在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购、赎回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促进债券ETF和上市交易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我所暂免收取债券ETF和上市交易货币市场基金的交易经手费和交易单元流量费。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10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购、赎回(以下简称“申赎”)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金份额在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之外其他场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办理场所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不代表本所对基金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五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证会〔2014〕1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购、赎回(以下简称“申赎”)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金份额在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之外其他场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办理场所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不代表本所对基金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五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

本所会员应当充分了解和评估客户对基金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完备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1—第二章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封闭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ETF”)、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LOF”)、分级基金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基金品种,可以在本所上市交易。

封闭式基金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的基金。

ETF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组合证券、现金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按照“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LOF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现金按照“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分级基金是指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风险收益分配方式,将基金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其中全部或者部分类别份额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申赎的基金。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分级基金的基础份额和子份额之间可以通过分拆、合并进行配对转换,分拆、合并的具体规则由本所或者其他办理场所另行规定。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16修订)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16修订)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16修订)【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4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16.04.19【实施日期】2016.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24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2016年4月19日附件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

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第四条证券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产品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五条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

基金的筹集方式、标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第六条基金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独立运作,基金公司董事会对基金的合规使用及安全负责。

第二章基金公司职责和组织机构第七条基金公司的职责为:(一)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二)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三)证券公司被撤销、被关闭、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四)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五)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六)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七)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开放式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开放式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开放式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5.08.09•【文号】•【施行日期】2005.08.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开放式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公司:我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日前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及《开放式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并将陆续开通开放式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上市开放式基金不仅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也可直接通过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

开放式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推出后,深交所将建立起完整的基金营销与交易平台,请各会员单位特别注意以下特点并做好相关的业务宣传与培训工作:一、投资者使用一个深圳证券帐户即可办理不同基金的各项相关业务,形成了基金发行交易、申购赎回及登记结算一条龙服务体系。

二、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均可参与开放式基金场内销售业务,基金上市后所有深交所会员单位均可参与二级市场交易。

特别提请注意的是,近期发行的两只上市开放式基金嘉实沪深300指数基金(代码160706)、巨田资源优选混合型基金(代码163302)可以直接在我所场内办理认购,基金上市后如需变现既可在二级市场卖出也可在场内赎回。

会员单位将认购份额托管在场内有利于资金利用与交易效率的提高,也增加了会员证券托管份额。

三、投资者可通过两种方式参与上市开放式基金场内业务:一是通过交易系统以电子撮合方式买卖基金份额,与股票买卖操作程序一致;二是通过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按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成交。

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与申购赎回两种方式之间自由转换与选择,无需办理跨系统转托管手续。

四、投资者托管在场内的份额可以直接选择卖出或赎回任一种兑现方式,市场运作效率大大提高,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将与基金份额净值趋于一致,从而消除折价现象,流动性也大为增强。

深圳证券交易所货币市场基金实时申购赎回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货币市场基金实时申购赎回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货币市场基金实时申购赎回业务指引第一条为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货币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实时申购、赎回业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办理货币基金实时申购、赎回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货币基金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通过本所办理货币基金实时申购、赎回业务的,应当向本所提交申请并获得本所同意。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中选择代办货币基金实时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证券公司”),并报经本所同意。

基金管理人应与选定的代办证券公司签订代办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货币基金实时申购、赎回的申报时间为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时间、连续竞价时间和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第七条货币基金实时申购、赎回,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第八条货币基金实时申购、赎回的申报指令一经确认不可更改或撤销。

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基金代码、业务类别、买卖方向(申购为买,赎回为卖)、数量等内容,并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第九条投资者通过本所实时申购、赎回货币基金,应当委托代办证券公司申报,但本所另有规定除外。

代办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委托时,应核实投资者拥有足额的现金或基金份额。

第十条投资者当日申购的货币基金份额,次一交易日起可以赎回。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每日开市前应向本所提供货币基金的申购、赎回基本要素清单(以下简称“申购赎回清单”),并通过本所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

申购赎回清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金额;(二)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三)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四)单个账户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五)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本所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对符合要求的申购、赎回申报予以实时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购、赎回申报作无效申报处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引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产品,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便捷、高效的投资工具。

本细则旨在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ETF 业务的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1. ETF的定义和特点1.1 ETF的定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是一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追踪特定指数表现的开放式基金。

1.2 ETF的特点可交易性: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时间内自由买卖ETF份额。

透明度:ETF通常完全复制或抽样复制标的指数的成分股,持仓透明。

低成本:相比主动管理基金,ETF通常具有较低的管理费用。

2. ETF的发行与上市2.1 发行条件基金管理人需满足深交所规定的资质要求。

ETF需有明确的投资目标和策略。

2.2 上市条件ETF需满足深交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规模、流动性等。

2.3 发行与上市流程提交申请:基金管理人向深交所提交ETF发行与上市申请。

审核批准:深交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公告发布:获批后,基金管理人需发布ETF发行与上市公告。

3. ETF的交易规则3.1 交易时间ETF的交易时间与深交所股票交易时间一致。

3.2 交易单位ETF的最小交易单位与股票相同,为100份。

3.3 价格机制ETF的交易价格由市场供需决定,实时变动。

3.4 交易费用ETF交易需支付交易佣金、印花税等费用。

4. ETF的申购与赎回4.1 申购与赎回资格只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如机构投资者、大额投资者)才能进行ETF 的申购与赎回。

4.2 申购与赎回流程提交申请: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交申购或赎回申请。

确认与结算:基金管理人确认申请,并进行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结算。

4.3 申购与赎回价格申购与赎回价格通常基于ETF的净值(NAV)确定。

5. ETF的信息披露5.1 披露要求基金管理人需定期和不定期地向投资者披露ETF的重要信息。

5.2 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ETF的净值、持仓、交易情况、风险提示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20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20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20年12月修订)(深证会〔2020〕730号 2020年12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购、赎回(以下简称“申赎”)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金份额在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之外其他场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办理场所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不代表本所对基金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五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

本所会员应当充分了解和评估客户对基金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完备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第二章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封闭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ETF”)、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LOF”)、分级基金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基金品种,可以在本所上市交易。

封闭式基金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的基金。

ETF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组合证券、现金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按照“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LOF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现金按照“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分级基金是指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风险收益分配方式,将基金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其中全部或者部分类别份额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申赎的基金。

沪深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沪深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沪、深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问答第一部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1.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

投资者申购日(T日)进行申购时无需缴纳申购款,T+2日中签后,投资者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二是落实网上投资者申购约束机制。

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将被列入限制申购名单,自结算参与人(证券公司及托管人等,下同)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三是投资者自主表达申购意向。

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四是剩余新股由主承销商包销或按其他方式处理。

中签后认购资金不足的,相应的中签新股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五是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定价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2.本次修改在市值计算规则方面是否有变化?答:在市值计算规则方面没有变化(具体可参考2014年我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业务问答,网址:我公司网站-服务支持-客服中心-问题集锦,/zdjs/wwtjd/service_tlist.s html)。

3.网上新股发行的具体流程?答:流程如下:(1)T日,投资者根据可申购额度进行新股申购;当日配号,并发送配号结果数据。

(2)T+1日,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率,摇号抽签,形成中签结果。

(3)T+2日,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结果,投资者查询中签结果;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4)T+3日15:00前,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申报其投资者放弃认购数据;16:00,中国结算对结算参与人进行认购资金交收处理,将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资金交收账户。

(5)T+4日,主承销商将认购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给发行人,公布发行结果。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六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六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六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六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五十一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第五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第五十四条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五十五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

第五十六条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2016年8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2016年8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2016年8⽉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部 2016年8⽉修订)为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根据《证券公司及基⾦管理公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所结合市场共性问题与政策动向,制定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以下简称“《问答》”)。

修订说明⽬录第⼀部分概述 (6)1.1 资产⽀持证券在深交所挂牌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6)1.2 资产⽀持证券是否可以进⾏质押式协议回购融资? (7)第⼆部分挂牌条件确认 (7)2.1 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流程及时间节点安排如何? (7)2.2 挂牌条件确认环节需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12)2.3 领取⽆异议函的封卷要求是什么? (12)2.4 取得⽆异议函后、资产⽀持专项计划启动发⾏前,若资产⽀持专项计划发⽣变化,管理⼈需要向交易所履⾏何种程序? (13)第三部分发⾏与挂牌申请核对 (14)3.1 资产⽀持专项计划是否可以分期发⾏? (14)3.2 挂牌申请流程如何办理? (14)3.3 资产⽀持证券如何进⾏证券简称命名? (15)3.4 深交所挂牌申请核对环节的时间安排如何? (15)第四部分存续期管理 (15)4.1 深交所资产⽀持证券存续期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15)4.2资产⽀持证券存续期收益分配采取何种业务流程? (16)4.3 资产⽀持证券存续期信息披露采取何种业务流程? (16)4.4 对于当年设⽴不⾜两个⽉的专项计划,管理⼈在下⼀年度是否需要披露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托管报告和跟踪评级报告? (16)第五部分基础资产及其他 (17)5.1 如何理解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对基础资产的界定? (17)5.2 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权属主要关注哪些⽅⾯? (18)5.3 对于基础资产转让主要关注哪些⽅⾯? (18)5.4 产⽣基础资产的底层资产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时,是否需要解除?(19)5.5 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现⾦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0)5.6 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的⼀些重要主体的关注要点是什么? (20)5.7 出售基础资产后,原始权益⼈经营成本应如何覆盖? (21)5.8 专项计划是否可以设置多个原始权益⼈?是否可以将原始权益⼈从第三⽅受让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是否可以设置多个资产服务机构? (22)5.9 何种情况下需要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基础资产的价值出具评估报告?(22)5.10 哪些基础资产可以适⽤抽样尽职调查⽅式,对抽样⽅法有什么要求?(23)5.11 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合同债权等债权类资产转让时应如何通知债务⼈?(23)5.12 应收账款、⼩额贷款等资产证券化中涉及循环购买时,对信息披露与持续期管理有哪些要求? (23)5.13 如因合同变更等情况引起⼊池资产变动,应如何处理? (24)5.14 出现不合格资产⼊池的情形应如何处置? (24)5.15 关联⽅之间的交易形成的应收账款证券化,有哪些关注点? (25)5.16 基础资产为不动产或者专项计划现⾦流来源于不动产的资产证券化项⽬,对于不动产有哪些要求? (26)5.17 重要债务⼈、差额⽀付承诺⼈、担保⼈等参与主体为房地产企业的,说明书中应当增加哪些⾏业信息披露内容? (26)5.18 重要债务⼈、差额⽀付承诺⼈、担保⼈等参与主体涉及产能过剩⾏业的,计划说明书中应当增加哪些⾏业信息披露内容? (27)5.19 基础资产现⾦流来源于物业服务费收⼊的资产证券化,有哪些关注要点? (28)5.20 基础资产为多笔信托受益权的资产证券化项⽬,关注哪些问题?.. 29 第六部分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 (31)6.1 深圳证券数字证书如何办理?有何要求?需要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316.2 管理⼈填写《深圳证券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单位⽤户专⽤)》时应选择何种“申请类型”? (34)6.3 如何登录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 (34)6.4 如何在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进⾏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材料报送和业务办理? (35)第七部分深交所联系⼈及联系⽅式 (35)7.1 深交所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联系⼈和联系⽅式是什么? (35)第⼋部分附件 (36)附件1: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材料清单 (36)附件2:《关于确认“XX资产⽀持专项计划”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条件的申请》模板 (39)附件3:《管理⼈合规审查意见》模板 (41)附件4:特定原始权益⼈《最近三年融资情况说明》 (42)附件5:资产⽀持证券挂牌转让⼯作流程 (44)附件6:提供转让服务、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的申请(参考格式) (47)附件7:⽆异议函后是否发⽣变化的专项说明(参考格式) (49)附件8:转让服务协议 (52)附件9:资产⽀持证券挂牌转让信息申报表 (55)附件10:信息披露联络⼈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 (61)附件11:资产⽀持证收益分配⼯作流程 (62)附件12:资产⽀持证券信息披露⼯作流程 (63)附件13:资产⽀持专项计划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材料⽹上业务办理⽰例 (64)第⼀部分概述1.1 资产⽀持证券在深交所挂牌需要经过哪些流程?实⾏备案制后,资产证券化项⽬从提出符合挂牌条件申请到完成挂牌的完整流程包括挂牌条件确认、专项计划发⾏、基⾦业协会备案以及挂牌申请核对等环节,如下图所⽰:挂牌条件确认是指对拟在深交所挂牌的资产证券化项⽬,管理⼈应当在资产⽀持证券发⾏前向深交所申请确认是否符合深交所的挂牌转让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6年9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6年9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6年9月修订)各市场参与人:为配合深港通的实施,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6年修订)》中涉及交易参与人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一、调整交易参与人范围的相关规定第2.2.1条修改为:“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

”二、补充交易参与人的交易申报事项1.第3.1.2条修改为:“交易参与人通过报盘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交易参与人。

”2.第3.1.3条修改为:“交易参与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第3.3.1条修改为:“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14:57至15:00,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本所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4.第3.3.3条修改为:“除另有规定外,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5.第3.5.6条修改为:“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6.第5.2.4条修改为:“即时行情通过本所许可的通信系统传输,交易参与人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三、补充交易参与人的监督管理事项1.第6.6条修改为:“本所可以针对证券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会员及其证券营业部、其他交易参与人以及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

”2.第6.7条修改为:“本所在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中,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证券营业部、其他交易参与人以及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投资者的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账户情况和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情况等;(二)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操作人情况、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账户间是否存在关联的说明等;(三)对证券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的解释;(四)其他与本所重点监控事项有关的资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信择2016年第二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信择2016年第二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信择2016年第二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6.07.25•【文号】•【施行日期】2016.07.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为“信择2016年第二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各相关单位:根据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本所将自2016年7月28日起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为“信择2016年第二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信择2016年第二期”)提供转让服务。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持有深圳A股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信择2016年第二期”的转让业务。

二、“信择2016年第二期”设立日期为2016年5月23日。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信择162A”,证券代码为“116234”,到期日为2018年2月22日,还本付息方式为按季付息、按季过手摊还本金。

次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信择162B”,证券代码为“116235”,到期日为2019年2月22日,还本付息方式为按季付息、按季过手摊还本金。

三、“信择162A”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信择162B”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

四、对首次参加“信择2016年第二期”转让业务的投资者,本所会员应当在其参与转让业务前,进行全面的相关业务规则介绍,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在参与转让业务前签署风险揭示书。

五、通过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参与“信择162A”、“信择162B”的转让业务前,投资者应当联系计划管理人获取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六、“信择2016年第二期”转让及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则。

特此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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