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文化发展研究会姓氏文化研究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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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文化发展研究会姓氏文化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心的名称:达州市文化发展研究会姓氏文化研究中心(简称:达州市姓氏文化研究中心)。
第二条中心的性质:是由达州市各地从事姓氏文化研究的专家、学者、爱好者、企业家及热心支持本项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性、专业性、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中心的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团结从事姓氏科学文化研究的工作者、爱好者、支持者和相关管理工作者,传承中华历史悠久的姓氏文化、弘扬民族传统文化,振奋民族精神,加强民族团结,增强中华民族的战斗力、向心力和凝聚力。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国《民族传统文化发展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条例以及我省、市相关规定要求,开展有中国特色的中华姓氏文化的高端研究与普及,大力宣传中华传统姓氏文化的杰出成就。积极搞好姓氏文化源流研究,开展寻根问祖服务,促进海内外学术交流,进而拓展海内外联谊,增进乡情、亲情、友情、促进社会和谐建设,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作贡献。
第四条中心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达州市文化发展研究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心住所:达州市。为便于开展工作,中心在达州市各县(区)设立X X 县(区)办事处;全国各地经申请和本中心批准,可在各地设四川省达州市姓氏文化研究中心X X姓文化研究室或四川省达州市姓氏文化研究中心X X姓文化研究联络处。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因
第六条中心的工作任务
(一)坚持唯物史观,组织宣传收集、整理、研究、交流、宣传、开发、建设落籍于达州市境内的各个姓氏历史文化资源;
(二)了解掌握海内外落籍和发祥于达州市的各姓氏宗亲信息,搜集有关资料,撰写、编辑、出版、发行有关书刊、人物专著、族史谱牒等书籍;
(三)调查了解和协助有关部门发掘、保护各个姓氏的古祠庙宇、名墓名居、先贤圣迹、纪念性景点景物等文物遗存及人文景观。开发旅游资源,服务于达州的经济发展。
(四)组织海内外落籍或发祥于达州各姓氏宗亲的寻根问祖活动,做好联络、接待、咨询、考察等服务工作,吸引他们关注祖地迁徙、回乡观光,旅游、投资、兴业等事项;
(五)统筹组织全市各姓氏的文化和商务活动,做好各姓氏的研究开发指导工作;保障各姓氏活动沿着有序、积极、健康的轨道发展;
(六)组织姓氏有关的研讨、纪念、展览、交流等活动;
(七)开展与姓氏源流、迁徙有关的海内外其他交流活动,与海内外同乡会、宗亲会、同学会等民间社团,加强联系,促进联谊;
(八)宣传、表彰、奖励姓氏优秀学术成果、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和影像制品,以及在姓氏研究、古迹文物保护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以推动社会力量对姓氏文化研究的工作开展。
第七条中心的业务范围:姓氏得姓传说、姓氏历史演变、姓氏人口分布、姓氏郡望堂号、姓氏家乘谱牒、姓氏文化遗迹、姓氏轶闻趣事、姓氏古今名人、姓氏趣名技巧、姓氏迁徙繁衍、姓氏民间组织、姓氏寻根问祖、姓氏商务合作、姓氏扶贫济困、姓氏文化交流、姓氏人才地理、姓氏文化遗产、姓氏先世祭祀,等等。
第八条活动原则
(一)中心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遵守本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中心开展各项活动,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四)中心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中心吸收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及名誉会员(特邀会员),凡承认中心章程,热心研究和弘扬姓氏文化的各界人士,由本人申请、会员介绍,经中心批准,即可成为中心会员,海内外知名人士由中心邀请,经本人同意,可成为中心名誉会员(特邀会员);
第十条中心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特邀会员)组成
(一)团体会员:1.拥护本中心的章程;2.参与本中心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从事专业姓氏文化研究的组织可优先入会;3.从事姓氏文化研究的组织及相关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民间组织(如:家族理事会)。
(二)个人会员:1.拥护本中心的章程;2.从事专业姓氏研究工作者,有姓氏研究成果者可优先入会;3.积极支持中心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及专业姓氏研究组织的设计者。
(三)名誉会员(特邀会员):1.拥护中心的章程;2.从事专业姓氏研究工作者;3.海内外知名人士。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中心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中心的章程;
(二)在中心的业务领域有一定的造诣和影响;
(三)有加入中心的意愿;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中心主任会或办公室(或授权)讨论通过;
(三)由中心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中心的活动的权利;
(三)有获得中心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中心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优先取得中心编辑出版的书刊、科普资料和影像制品;
(六)有优先参加中心组织的会议和学术交流权;
(七)有入会志愿、退出自由的权利。
第十四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中心的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中心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四)参加中心组织的各项学术、咨询和科普活动;
(五)向中心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团体会员接受中心委托的工作,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七)为中心事业发展捐赠、募集资金;
第十五条会员两年不参加中心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心,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中心主任会或办公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七条中心主要负责人实行任命制和聘任制:
任命制主体是:达州市文化发展研究会;聘任制主体是:达州市姓氏文化研究中心。
第十八条中心设主任1人,执行主任2人,常务副主任2人,副主任5人,秘书长1人,由达州市文化发展研究会任命。根据工作需要,中心特邀高级顾问、顾问、研究员若干人,还可成立专家组等。
第十九条中心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常务副秘书长2人,副秘书长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