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工程财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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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二类工程财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二类工程的管理工作,防范财税风险,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海盛公司二类工程,各子(分)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组织机构。以算账办公室为平台,财务计划部牵头,公司整体设置财务中心,由财务计划部和盛昌公司分别管理海盛公司一、二类工程,盛昌公司下设财务组,主责二类工程的财税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员安排。为了更好的应对二类工程财税管理,海盛公司财务计划部及人力资源部统筹安排二类工程财务人员,就资金管理、涉税管理、发票管理、成本核算、账务处理、台账管理等内容指定专业人员负责。

第五条人员管理。盛昌公司财务组必须将以上财税岗位落实到人,建立岗位责任制,相关财务人员均应承担责任,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对财务人员的内外部管控负责。责任人岗位调整的,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六条履约能力管理。首次在海盛公司入网的分包商,需向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明确履约责任条款。大型工程须项目另行约定。

第七条财税信息管理。在与甲方、分包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必须注明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公司机构所在地地址、联系电话、开户行名称、地址及银行账户等信息。海盛公司财务人员建立台帐进行维护更新。

第八条询证管理。海盛公司会不定期与甲方、分包商等单位发布询证函进行往来对账,确保我公司职权债务数据清晰,资金运转正常。

第九条工程收款管理。为防止发生工程款体外循环的现象,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可在工程合同中增加“本工程的所有工程款必须以银行转账或转账支票等方式转入乙方(我公司)的银行账户,否则视为款项未付”条款。

第十条工程付款管理。工程付款必须满足“以收定支”原则。付款前必须由分包商现行提供成本发票,其中,增值税进项发票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提供,以便财务进行查验、认证等工作。

第十一条付款审批。付款时必须经过财务人员及负责人、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归口主管经理、财务主管经理、公司领导等签批流程,在确保管理费、外派人员工资、锁卡费用收入、保函、税金、罚款等相关收入扣取后进行支付。

第十二条付款方式。一般天津市内采取转账支票,天津市外采取电汇或网银转账的方式支付,支付的对方单位必须与发票开具单位一致。海盛公司不予受理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经海盛公司办理背书手续后支付,收取的转账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必须存入银行待到账后支付。针对提供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的分包商,海盛公司不得采取授权委托书的形式支付,同时给对方单位开具的转账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第十三条保证金账户管理。建设单位或建委等机构要求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预储账户等账户需由分包商现行将款项交至海盛公司,确认到账后由财务人员办理开户手续,大港以外的账户办理需要分包商提供车辆或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四条农民工工资管理。重点、大型项目或在中石化、建委等机构备案的项目,需分包商提供农民工花名册和工资发放表等资料,或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第四章涉税管理

第十五条涉税办理。大港以内的工程由海盛公司财务人员办理相关备案、开票手续,大港以外的工程由海盛公司财务人员先行办理备案、外经证手续,由分包商持海盛公司财务人员准备的资料至施工所在地所属国税局办理预缴手续。

第十六条增值税概念。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

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第十七条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收入÷(1+3%)×3%。除上述情况外采用11%的税率缴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收入÷(1+11%)×11%。

第十八条进度管理。工程预收(付)工程款时则需要按照相关额度履行纳税义务。若有分包合同,则承、分包合同开票进度与工程进度须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异地涉税管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工程项目,需持海盛公司财务人员办理的外经证、预缴申请及其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至施工所在地所属国税局预缴增值税。简易计税征缴3%的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一般计税预缴2%的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第二十条税金管理。海盛公司原则上不为分包商垫支税金,在公司开票前,必须先将税金(及管理费)交至海盛公司,海盛公司确认到账后再开具发票。

第五章发票管理

第二十一条发票日常管理。任何发票或票据都必须保持字迹清晰、整洁完好,不得涂改、浸湿、折损,发票(发票联、抵扣联)上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备注中须注明施工所在地及合同名称。

第二十二条(承包)发票管理。收款前,由海盛公司给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承包合同中(开票前)须明确甲方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联系方式、开户行、账号等信息。开票时必须在备注中注明施工所在地及合同名称。

第二十三条成本发票管理。成本发票要求内容完整,开票日期、购销双方开票信

息、工程名称、结算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内容要与施工内容相符。发票必须经海盛公司财务人员查验无误后再接收登记。

第二十四条进项发票管理。提供增值税进项发票的分包商必须确保“四流一致”。即在签订合同且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收(付)款的对方单位与发票开具单位一致。若分包商选择进项发票抵扣,为了印证物流(劳务流)的真实有效性,海盛公司会派出相关人员进行专业调查,调查时的费用须由分包商承担,同时需分包商按照海盛公司要求提供相关痕迹管理资料。

第二十五条进项发票认证。分包商进项发票开具后需及时(发票开具当月)交至海盛公司,由财务人员进行及时进项认证。发票的认证抵扣有效期为180天,超期发票无法进行认证抵扣。

第二十六条合同管理。凡是以海盛公司名义签订的有关采购、租赁、分包等合同,原则上只能够签订固定价格合同,同时须分包商现行将合同金额交至海盛公司,由海盛公司进行款项支付。

第二十七条外经证管理。大港以外(天津市以外)工程项目均需要在海盛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局办理外经证,并携外经证在施工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并在开票前(60天以内)将外经证交至公司财务人员。详细情况参见《海盛公司外经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台账管理

第二十八条电子台帐管理海盛公司财务人员必须建立并及时登记合同、收付款、发票、外经证、进项抵扣、预缴税费等相关台帐。

第二十九条纸质台账管理为了加强痕迹资料管理,海盛公司财务人员须对财务相关用章、印鉴使用、发票领取、外经证领取等业务建议并及时更新相关台帐,在相关资料、票据的使用和领取时必须签字留存痕迹管理资料。

第七章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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