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双重属性之思辨——兼评人格与财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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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双重属性之思辨——兼评人格与财产的关系
韦祎
关键词: 人格的共性/人格的差异性/存在/此在/财产
内容提要: 人格的本质以及人格与财产关系的认识将直接影响民法典中人法的地位以及乃至整个民法典的具体建构,从“人格”的词源解构出发使人格的共性和差异性得以彰显,存在哲学的思辨则为探寻人格的属性以及人格与财产的关系提供了独特的视角。由此得出的启示有三:民法典的结构应当坚持人法的优先地位,人格的双重属性深刻的影响着人格权的立法构造,而在民法典中张扬人文主义与强调财产的意义并不矛盾。
我国民法学界自从徐国栋教授提出新人文主义的民法典制定思想以来,人(格)与财产(物)的关系问题所引发的论争就再没有平息下来。2004年尹田教授撰文提出“无财产即无人格”的观点 [1],此观点与尹田先生提出的“人格权为宪法性权利”以及“法人无人格权”等观点共同构筑了其独特的人格与人格权理论体系。而“无财产即无人格”的命题与徐国栋教授倡导的新人文主义民法观形成明显的分歧,由此双方产生了一场影响甚广的论战。 [2]作为一次对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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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无私讨论,它使我们再次深刻反思人与财产的关系问题,也让我们坚定了中国民法典人文主义的信念。鉴于双方对如何实现人文主义产生了较大分歧,因此正确选择中国民法典中人文主义的实现途径显得弥足重要,否则难免陷入南辕北辙的尴尬。本文将从人格概念的语词解构出发,运用存在哲学的思辨方式探寻人格的属性以及人格与财产的关系问题。笔者希望通过本文提供另一种思考人格以及人文主义问题的方式,以深化对人格问题的思考,并求教于各位同仁。
一、“人格”的解构——从“词源学”开始
“人格”问题由来甚久,人格这一词语也在历史的进程中被蒙上了一层又一层的尘埃,而其原始意义不得彰显。为准确地把握人格的涵义笔者选择了探究“人格”词源的方式,通过这样的努力以拭去“人格”一词上的层层尘埃以找回其原初意义及其历史轨迹。与此同样重要的是,由于语言的结构本身也暗含了关于世界性质的特定观点,因而通过对语言的学习,我们可以获得一套我们本身无法完全认识的思维框架。 [3]毫无疑问,这种知识框架将帮助我们去更准确地认识“人格”问题。
“人格”在英文中可用两个单词来表示——“humanity ”和“personality”,下文将以这两个词为线索展开追溯。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umanity来源于拉丁文Humanita,后者则是属于拉丁词根“homo-”的派生,“ho mo-” 在拉丁语中表达了“人、人属”的涵义。在语言的历史流变中“homo-”曾衍生出诸多变体如“huma-”、“homi-”、“home-”,这些变体都保留了其原初形态中所蕴藏的“人”的内涵并一直延伸到现代的英语,最典型的为human一词表示“人、人类”,再如Homosapiens表示“人类、智人”,homicide 意为“杀人”;而homo也常常被直接用来表达“人”,比如西方学者还常用Homo Economicus、Homo Politicus 分别表示“经济人”和“政治人”。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表示“人、人属”的意思外,“Homo-”还表达另一个含义,即“同类、同质、同种”,例如我们熟知的homogeneous 表示“同类的;均匀的”;homologue表示“同系物”;homosexual指“同性恋的”等。由于笔者收集的资料有限无法考证此涵义产生的准确时代,根据语言学的常识我们不难看出,从拉丁语到现代英语,“homo-”同时表示“人”和“同类、同质、同种”两种含义绝非简单巧合,它说明人们在使用当中意识到这两种含义之间的深层联系,即“人与人具有同质性”,更重要的是个人需要和其他人保持一致性方能成就其“人”的属性。这种一致性就是人类的共性,它让人区别于神、野兽、机器,特别是将人性(humanity)从“兽性”(anim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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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拔出来。对于此种人与人之间的共性笔者将其视为人格的第一属性:使“个人”保持与其他人一致的那种人格。
表示“人格”的另一个词为personality。在古希腊时代人格一词曾特指头的部分。但它更为常见的意义是戏院里演员的“面具”。根据伦理学家John Zizioula的研究,面具和人格之间的关系是悲剧性的,正如古希腊人擅于以悲剧的形式表现人的自由与理性的必需之间的冲突。戏剧中,戏院被当作是统一与和谐的背景世界,剧中的角色努力成为一个独特的“人格”,进而反抗那逼迫他作为理性与道德必需品的和谐统一的世界。但是最终他将悲惨地服从柏拉图的定律:世界不为人而存在,却是人为世界而存在(that the world does not exist for the sake of man, but man exists for its )还被理解为戴上面具的演员,甚至包括观众,他们稍稍获得一些自由,一些“人格”,一些他所生活的世界中理性与道德不肯给他的特定身份
(aνοιεπωσορπ(或νοπωσορπsake)。他的“人格”只能是一个“面具”,只是对自己的真正“位格”感到惶惑而没有本体论(ontology)内容的东西。 certain identity)。由于面具,他终于成就为一个人格,虽然时间短暂,却已学会如何生存为一个自由、独有、和不能复制的实存。 [5]
)在罗马的运用,νοιεπωσορπ(或νοπωσορπ到罗马时代,罗马人使用persona表示人格,这是希腊文在其人类学的内涵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anthropological connotation)上,罗马的persona与它的希腊前身相比表现了更为深刻的个体性观念,不过,在其社会学和后来法律的使用上,它仍然体现了人格与面具的微妙关系:作为面具的人格(persona)是一个人在他的社会或法律关系中(舞台上)所扮演的与众不同的角色,但无论其如何扮演,都无法影响本体论意义上的人格。值得注意的是在古罗马人格与身份密不可分,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1,16pr.一语破的:“人格变更就是改变先前的身份”。它告诉我们,身份是人格的要素或基础,人格由身份构成,复数的身份构成了单一的人格,诸项身份之一的缺失将导致人格的减少,丧失殆尽的结果是人格消灭。 [6]而我们知道,身份是用以区别人与人的工具,特定身份的享有意味着获得与众不同的人格。
通过分析人格一词在古希腊与古代罗马的沿革,我们发现不论是作为身份载体还是作为面具载体,人格(personality)都蕴含了一个根本性的意义——差异性。此差异性让人区别于同类,将人格从单一、抽象的人性(humanity)具体为活生生的人类舞台的角色。对此我称其为人格的第二属性:使“个人”保持与他人差异性的那种人格。
二、人格两重属性的关系——以海德格尔的“存在哲学”为背景
人格的两重属性可以从道德论、价值论、本体论等多角度进行解读。然而,笔者通过对存在主义大师海德格尔的阅读,发现海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