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失信黑名单的企业有什么惩戒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8•【字号】徐政办发〔2015〕170号•【施行日期】201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8日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失信行为认定第三章失信惩戒第四章信用修复第五章异议处理第六章守信激励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99号)、《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4—2016年行动计划》(徐政发〔2014〕5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管理,以及企业守信的激励。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为执行本办法的主体。
各县(市)、区政府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推进辖区内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的实施及管理。
市政府设立的徐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负责徐州市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企业失信行为认定第四条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标准,对企业失信行为予以认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市信用中心报送失信企业名单及失信内容。
财政部等29部门:政采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丰体将受联合惩戒
财政部等29部门:政采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丰体将受联合惩戒【摘要】财政部等29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将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被惩戒单位将面临暂停参与政府采购和列入失信黑名单等严厉后果。
具体惩戒措施包括取消资格、予以通报、限制交易和降低信用等措施。
相关部门将加强政府采购领域监管,整治乱象,助推行业健康发展。
联合惩戒将有效约束违法行为,建设更加规范的政府采购市场,促进市场秩序的进一步规范。
这一举措将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推动政府采购市场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发展,有利于提升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政采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联合惩戒、财政部、政府采购、监管、乱象、健康发展、约束、规范市场、市场秩序1. 引言1.1 背景介绍政府采购是政府在履行职能过程中采购、租赁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是政府采购领域的一个重要部分。
政府采购活动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政府采购领域,也存在一些严重的违法失信行为,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政府和社会公共利益。
近日,财政部等29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对政府采购领域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单位进行联合惩戒。
这一严厉措施的出台,标志着政府对政府采购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的态度越发严厉,彰显出政府强烈的决心整治政府采购市场乱象,维护市场秩序。
在这一背景下,政府采购领域的违法失信行为将面临更加严厉的惩罚与制裁。
这既是对违法者的警示,也是对整个市场的治理和规范。
通过联合惩戒,将有效约束违法行为,建设更加规范的政府采购市场,促进市场秩序的进一步规范。
2. 正文2.1 相关部门提出严惩措施:相关部门提出严惩措施是为了严肃纪律,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财政部等29部门的联合通知,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丰体将受到联合惩戒,这一举措旨在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市场参与者的守法意识,推动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的规范化。
沈阳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
沈阳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沈阳市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一直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注重企业诚信。
然而,仍然有一些企业严重失信,给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沈阳市出台了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
一、建立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
沈阳市通过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评估,将严重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并公布给社会公众。
这样做的目的是警示其他企业,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参考,避免与不诚信企业进行合作或交易。
二、加大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共享力度。
沈阳市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起健全的信用信息收集和共享平台,通过多方共享企业信用信息,实现对企业的全方位监管。
这样一来,失信企业将难以逃避监管,有效提高了社会诚信水平。
三、采取惩罚措施加以严厉打击。
沈阳市联合有关部门,对严重失信的企业采取惩罚措施,包括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取消相关资质或许可证书等。
这样一来,失信企业将面临严重的经济损失,从而对其进行震慑和警示,阻止其继续从事不信用行为。
四、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惩戒工作。
沈阳市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到严重失信企业的惩戒工作中,鼓励举报不诚信企业的行为。
同时,对于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以激励更多人参与到惩戒工作中来。
综上所述,沈阳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的出台,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诚信经营、提升企业信用意识具有积极的意义。
这一举措将进一步推动企业诚信建设,促进沈阳市经济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彰显了政府对诚信企业的重视和对不诚信企业的零容忍态度,为沈阳市的经济建设提供了坚实保障。
沈阳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的实施,对于推进信用建设、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加强信用宣传教育、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强化追究责任等几个方面对该办法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加强信用宣传教育是推进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工作的基础。
沈阳市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向企业和公众普及诚信意识培养的重要性,加强企业信用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失信违法行为问题愈发严重。
不少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主体的失信行为已经对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态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为了构建公正、透明、法治的社会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纷纷建立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定义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是指,针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失信违法行为,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据刑法、行政法、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
其中,失信行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承诺不履行或者未能履行相关义务;违法行为则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意义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的实行,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正竞争,减少不良企业、个人的不当行为;有利于提高经济主体的信用意识和市场信誉,促进经济环境的良好发展;有利于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法律规范和法治建设,形成更加稳定、可持续、高效的经济发展环境。
主要内容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包含多个方面,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信用管理针对企业和个人的失信行为,政府和有关部门通过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个人信用评价、黑名单公示等机制,对失信者进行信用管理。
其中,企业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记录管理、信用考核、信用承诺等方面;个人信用评价则包括个人个体经营者、自然人的诚信档案建设、互联网信用记录整合等方面。
黑名单公示则是指政府部门公布失信者的名单,对其予以警示和限制。
违法行为惩罚针对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行为,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罚。
具体惩罚措施包括罚款、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
其中,罚款是指对企业和个人违法行为的处罚,赋予其缴纳一定的罚款数额的责任;行政处罚则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政府部门行使行政权力,对违法行为者进行行政处罚;刑事追究则是指企业和个人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涉及刑事责任的追究,可能涉及刑事罚款、拘留、有期徒刑等惩罚措施。
民事赔偿针对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行为,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民事赔偿。
环保 失信企业惩戒措施
环保失信企业惩戒措施环保问题的重要性环保问题已成为当代社会面临的最重要和最紧迫的问题之一。
近年来,全球变暖现象加剧,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
作为一个大国,中国也面临着环保问题的严重挑战。
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政府和社会各界都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环保工作。
失信企业的危害而在环保工作中,失信企业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失信企业一方面会对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破坏环境生态平衡;另一方面也会给公民和社会带来不安全因素,危及公众的健康和财产。
此外,失信企业不仅会带来环境问题,还会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从而对整个社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失信企业惩戒措施为了解决失信企业的问题,政府和社会各界都在积极采取措施。
其中,惩戒措施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失信企业惩戒措施:失信企业名单公布制度政府机构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例如官方网站、媒体、公告等途径公布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众披露失信企业的信息。
此外,其他机构也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各种黑名单、红名单等,提醒社会公众注意某些企业的信誉问题。
信用惩戒制度政府、社会组织等可以根据企业的信用情况,采取一系列不同的信用惩戒措施。
例如,可以给予企业信用评级,对信誉高的企业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对信誉差的企业则实行限制和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政府机构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对失信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例如,可以对企业进行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以达到惩戒的效果。
民事诉讼公民和社会组织可以对失信企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可以要求企业赔偿因环境污染等问题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医疗费用等。
现实问题然而,现实中仍有不少失信企业的问题得不到彻底解决。
一方面,有些企业为了谋取更大的利润,不择手段地破坏环境。
另一方面,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失信企业的惩戒措施力度还不够大、不够严厉。
这些问题都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来解决。
结束语环保问题事关全人类的生存和未来,需要每个人积极参与,共同努力。
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
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安全是人民幸福的基石,安全生产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或个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重视,甚至违法违规,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有效预防和惩治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我国逐渐建立起了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
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安全生产失信名单。
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失信企业或个人进行记录,形成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公示,从而使其失去信用,并面临各类惩戒措施。
这种公开曝光的方式不仅可以起到震慑作用,还可以提醒其他企业或个人引以为戒。
二是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共享。
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都应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的共享交流,及时将违法违规企业或个人的信息向社会公布,以便广大群众和相关部门能够及时了解违法违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此外,建立安全生产失信信息联合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将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的信息有效整合,提高惩戒的力度和效果。
三是加大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力度。
对于已经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应该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如限制其开展相关业务、减少政府支持、取消相关资质等。
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个人更应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惩戒机制,加大对失信企业或个人的监管力度,定期检查、督促企业或个人整改,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安全生产是一项综合性任务,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努力。
建立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制度,对于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落地和执行。
只有通过综合治理,才能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维护的良好安全生产氛围,从而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安全、更可靠的生产环境。
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了.不处理会有什么影响或者后果
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了.不处理会有什么影响或者后果一、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多数企业是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填报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只要尽快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补报和其它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然后到管辖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工商局)申请移出异常名录即可。
二、如果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对企业的名誉可是不小的损失,至少在以下几方面可以体现出来:1、后果一: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记录将伴随“终生”。
只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就要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即使恢复移出了经营异常名录,曾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痕迹仍将伴随“终生”。
运输公司失信惩诫制度内容
运输公司失信惩诫制度内容概述运输公司失信行为对于经济和社会的稳定产生了不良影响。
为了规范运输行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运输公司失信惩诫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对失信运输公司的惩戒,加强对运输市场的监管,维护良好的行业秩序。
本文将重点介绍运输公司失信惩诫制度的内容,包括失信认定标准、惩戒措施和申诉机制等方面。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惩诫机制,可以有效降低运输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行业诚信水平,促进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失信认定标准为了确保失信惩诫制度的公平公正,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失信认定标准。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失信行为:1.违反运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条件;3.恶意拖欠运输费用;4.虚报运输能力或提供虚假材料;5.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发生重大事故;6.涉及运输行业的违法犯罪行为。
运输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上失信行为的,将被认定为失信公司。
相关部门将对失信行为进行调查和核实,并依法进行失信认定。
惩戒措施针对失信运输公司,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惩戒措施,旨在有效遏制失信行为,推动运输行业的诚信发展。
以下是常见的惩戒措施:1.公开批评: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媒体等渠道,对失信运输公司进行公开曝光,警示其他企业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限制资金融通:失信运输公司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其融资、贷款等金融活动;3.行政处罚: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对失信运输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运输许可证等;4.经营限制:对于严重失信的运输公司,相关部门可以限制其经营范围,暂停运输许可证等;5.法律追究:对于涉及运输行业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惩戒措施将根据失信行为的情节、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对失信运输公司进行合理、公正的惩戒。
申诉机制为了保障运输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申诉机制。
运输公司有权对相关机关对其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决定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辩护。
对失信黑名单的企业有什么惩戒
对失信⿊名单的企业有什么惩戒通常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称为“⿊名单”,为建⽴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并以此诠释对信⽤监管的理念。
那么,对失信⿊名单的企业有什么惩戒?下⾯来详细看看对对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惩戒措施。
⼯商部门惩戒措施(⼀)市场准⼊⽅⾯的限制措施:对列⼊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市场准⼊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任职资格⽅⾯予以限制。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法取得联系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未办理的,⼯商部门可依法予以查处。
(⼆)⼯商内部的联动惩戒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被列⼊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企业公⽰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多部门联合惩戒在政府采购、⼯程招投标、国有⼟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
(⼀)限制从事互联⽹信息服务。
(⼆)限制担任证券公司、基⾦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
(三)融资授信限制。
(四)限制部分⾼消费⾏为。
(五)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地。
(六)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限制参与⼯程招投标。
(⼋)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九)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为。
(⼗)禁⽌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限制取得安全⽣产许可证。
(⼗⼆)限制取得政府资⾦⽀持。
(⼗三)限制企业债券发⾏。
(⼗四)限制取得⽣产许可。
(⼗五)列为检验检疫失信企业。
(⼗六)限制获得相关荣誉。
(⼗七)通过主要新闻⽹站向社会公布。
(⼗⼋)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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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一、制定激励和惩戒措施为树立社会信用体系,我们应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首先,要明确激励和惩戒的对象、范围和标准,根据不同领域和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措施。
对于守信主体,应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容缺受理、减少检查频次等优惠措施;对于失信主体,应采取列入黑名单、限制市场准入、限制获得荣誉等惩戒措施。
二、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为了更好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需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通过建设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各地区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
同时,要完善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企业的信用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三、完善红黑名单制度为了更好地激励守信行为和惩戒失信行为,我们需要完善红黑名单制度。
红名单应包括诚信典型、优秀企业家等守信主体,黑名单应包括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个人等失信主体。
同时,要明确红黑名单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公正、公开、公平。
对于红名单主体,应给予相应的激励措施;对于黑名单主体,应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四、加强跨部门跨地区联动监管为了更好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需要加强跨部门跨地区联动监管。
各部门、各地区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动监管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
五、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信用建设为了更好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信用建设。
通过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和诚信创建活动,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
同时,要加强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其行为,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水平。
通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信用建设,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维护的良好氛围。
失信联合惩戒的制度
失信联合惩戒的制度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和信用惩戒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对个人和组织的失信行为进行处罚和限制,强化诚信意识,促进诚信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信用秩序。
失信联合惩戒的核心措施包括:
1.信用信息共享:各个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共享涉及个人和组织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数据库,实现信息的互通互联,形成信用管理网络。
2.黑名单制度:将有失信行为的个人或组织列入信用黑名单,记录其失信记录,并将其信息公开,以实现惩戒效果。
黑名单具有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融资、营商等活动的效果。
3.联合惩戒机制:各个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联合惩戒机制,通过发起惩戒行动,对失信行为进行惩罚和限制,如限制出境、限制购买高端消费品等。
4.奖惩激励机制:对积极主动履行诚信义务、维护诚信的个人和组织,给予奖励和激励,鼓励更多人遵守诚信规范。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可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信用管理体系,推动形成诚信文化,净化市场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信用秩序。
电力失信惩戒实施方案
电力失信惩戒实施方案一、建立电力失信黑名单制度。
针对电力市场中存在的失信行为,建立电力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主体信息纳入统一的电力失信信息库,向社会公开。
同时,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主体进行限制交易、限制准入等惩戒措施,形成失信惩戒机制。
二、建立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
对于一些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应当建立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失信主体通过积极主动的行为修复信用,恢复良好的信用记录。
同时,对于恢复信用的主体,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促进失信主体的良性发展。
三、加强失信行为监测和预警机制。
建立电力市场失信行为监测和预警机制,通过大数据分析、风险评估等手段,及时发现并预警失信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失信行为的蔓延,减少失信对电力市场的不良影响。
四、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应当加大惩戒力度,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资格、吊销执照等措施,形成对失信行为的强有力打击,维护电力市场的正常秩序。
五、加强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
通过加强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提高公众对电力失信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全社会对失信行为的抵制和惩戒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失信治理合力。
六、建立失信行为评价考核机制。
建立失信行为评价考核机制,对电力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进行评价和考核,将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失信行为严重的主体进行相应的评级和分类管理。
七、推动立法完善。
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修订,明确失信行为的界定和惩戒措施,强化对电力市场失信行为的法律监管和惩戒力度。
综上所述,电力失信惩戒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提升电力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和自律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方共同努力,共同推动电力失信惩戒实施方案的落实,为电力市场的良性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做出积极贡献。
哪些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个人将被纳入国家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范围?将受到哪些惩罚?
哪些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个人将被纳入国家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范围?将受到哪些惩罚?有以下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②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③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④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⑤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⑥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⑦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⑧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⑨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⑩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被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的,将受到以下相关部门共29项惩戒措施惩罚,其主要内容:一是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包括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实施市场禁入;对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是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和科技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限制、暂停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
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限制或禁止取得土地使用、采矿权。
失信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维护社会信用体系,促进诚信社会建设,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
失信人员黑名单的建立、管理、公布和惩戒等,均适用本制度。
三、失信人员黑名单的认定(一)失信人员黑名单的认定依据:1.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2. 欺诈、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3. 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4. 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5. 其他应当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的情形。
(二)失信人员黑名单的认定程序:1. 主管部门根据线索或者举报,对涉嫌失信的市场主体进行调查核实;2. 经调查核实,认定市场主体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制作调查报告,并向市场主体送达告知书;3. 市场主体对调查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申辩;4. 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提出的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作为是否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的依据;5. 失信人员黑名单由主管部门负责建立。
四、失信人员黑名单的管理(一)失信人员黑名单的公布:1. 失信人员黑名单由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媒体等渠道公布;2. 公布内容包括失信人员的基本信息、失信行为、惩戒措施等;3. 失信人员黑名单公布后,不得随意变更、删除。
(二)失信人员黑名单的更新:1. 失信人员黑名单应当定期更新,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2. 更新内容包括失信人员的基本信息、失信行为、惩戒措施等;3. 更新后的失信人员黑名单应当及时公布。
五、失信人员黑名单的惩戒措施(一)对失信人员的惩戒措施包括:1. 限制或者禁止从事相关行业或者经营活动;2. 限制或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3. 限制或者禁止享受政府优惠政策;4. 限制或者禁止获得荣誉、奖励;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惩戒措施。
对公司的失信措施
对公司的失信措施1. 引言在商业活动中,信用是企业经营的核心要素之一。
建立和维护良好的企业信用是企业长期发展的基石。
然而,有时企业可能会违背商业伦理和法律法规,以失信行为破坏了商业信用。
本文将探讨一些公司对失信行为采取的措施,以及这些措施的影响和意义。
2. 公司失信的表现公司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拖欠供应商货款•恶意拖延付款•不履行合同义务•提供虚假资料或信息•不遵守商业规范和法律法规等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他合作伙伴的利益,损害了企业的商誉和形象,给企业管理层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3. 公司对失信行为的处置措施为了应对公司的失信行为,许多企业采取了以下措施:3.1 合同解除当一方公司严重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寻求法律救济。
合同解除是维护合作伙伴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通过解除合同,企业可以尽快与失信方终止合作关系,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3.2 欠款追讨当一方公司拖欠货款时,另一方公司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讨欠款。
这包括起诉、仲裁等方式,以确保被欠款方能够收回应有的款项。
借助法律手段,企业可以向失信方施加压力,迫使其履行合同义务。
3.3 失信名单及行业黑名单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建立了失信名单或行业黑名单,记录了企业的失信行为。
被列入失信名单或行业黑名单的企业将面临诸如限制融资、限制进入市场、限制参与招标等一系列制裁。
这些制裁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运营,对失信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
3.4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为了规范企业信用行为,一些企业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并加强内部控制。
通过建立信用评估体系、制定信用行为准则以及加强内部监督,企业可以提高员工的信用意识,降低失信风险,并实现全员参与信用管理。
3.5 加强宣传和教育企业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员工和供应商的信用意识和商业道德。
通过举办培训、宣传活动等方式,企业可以提高员工和供应商对信用的重视程度,增强商业伦理观念,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
4. 失信措施的影响和意义对公司的失信措施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和意义:4.1 维护商业秩序失信行为严重扰乱了商业秩序,影响了企业之间的合作和信任。
解读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4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
根据《办法》,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将受到严厉的信用约束和各政府部门联合惩戒。
昨日,记者从南宁市工商局获悉,目前南宁有3万多户企业因未公示年报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如有连续3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又未补报、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等,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
据了解,截至去年年底,南宁共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近50万户,其中企业有168121户,因未公示年报或处于失联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有3万多户。
目前,2015年度的企业网上年报正在进行中,至今年6月30日结束,已年报的企业有16842户,还未网上年报的企业较多。
据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将被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可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近日,就有一些企业找到工商部门补报年度报告,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因平台审查不过关,该企业无法开展银行贷款等。
此外,《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将协同各级行政部门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从严管理,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人代表等。
■相关链接4种情形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年报义务●未公示即时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黑名单”来了严重违法企业将被联合惩戒国家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是国务院部委第一部关于“黑名单”管理的部门规章。
据四川省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处长田培友介绍,今后,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年报相关义务的,或是组织策划传销、发布虚假广告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等,都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
企业以下情形将被“拉黑”根据《办法》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以及工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失信行为惩戒保证措施
失信行为惩戒保证措施引言:失信行为的存在给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建立和完善失信行为惩戒保证措施。
本篇文章将就该主题展开详细阐述,介绍几种常见的失信行为惩戒保证措施并探讨其对社会的积极作用。
一、黑名单制度黑名单制度是对失信主体进行制裁的一种手段,其核心思想是将失信行为的主体信息记录在相关部门的数据库中,限制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参与。
黑名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以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该制度主要有以下措施:1. 失信企业名单失信企业名单是对企业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公开的制度。
对于严重失信的企业,可以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以限制其参与政府招投标、获得贷款和融资等活动。
这种制度的实施将迫使企业保持良好信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2. 失信个人名单失信个人名单是指对个人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公开的制度。
对于恶意欠债、逃避执行和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可以将其列入失信个人名单,降低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信用。
这种措施旨在惩戒失信行为,防止个人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侵害。
3. 失信行业名单失信行业名单是指对特定行业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公开的制度。
对于那些违规生产、虚假宣传、不负责任售后服务等行为的企业,可以将其列入失信行业名单,以警示其他企业,促使行业规范发展。
二、信用修复机制信用修复机制是对失信行为主体进行改正和修复的一种机制,旨在通过改变失信主体的行为,提高其信用水平。
信用修复机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信用教育和培训通过开展信用教育和培训活动,向失信主体传递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帮助他们认识到失信行为对个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
同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读,引导失信主体主动改变行为。
2. 信用修复计划为失信主体制定个性化的信用修复计划,要求其采取积极的行动来修复信用。
例如,要求违规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改正错误,同时给予一定的补偿和支持,鼓励其积极改善信用,重新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近年来,诚信问题在社会各个领域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两个方面,探讨该制度的重要性及建立的必要性。
一、守信激励制度守信激励制度是对遵守信用行为的一种奖励机制。
它可以鼓励个人和企业遵守诚信,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在守信激励制度中,有几个重要的方面需要考虑:首先,要建立守信评价指标体系。
这个指标体系应该包括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记录、履约能力、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
通过科学准确的评价手段,可以对守信行为进行量化分析,为评选优秀个人和企业奠定基础。
其次,要设立守信奖励机制。
政府可以设立守信奖励基金,用于给予守信个人和企业一定的奖励。
除此之外,还可以在税收、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进一步鼓励守信行为。
最后,要加强对守信企业的宣传和示范。
通过宣传优秀守信企业的先进事迹,可以树立榜样,引导更多的企业树立守信意识,让守信成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
二、失信惩戒制度失信惩戒制度是对违反信用行为的一种惩罚机制。
它可以对失信个人和企业进行制度性的约束和打击,减少不良行为的发生。
在失信惩戒制度中,有几个重要的方面需要考虑:首先,要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
对于违反信用的个人和企业,应将其记录在失信黑名单中。
黑名单信息应当及时公布,以便社会各界了解。
同时,黑名单应与其他权力机关进行信息共享,形成联合惩戒机制。
其次,要设立失信惩罚措施。
对黑名单上的失信个人和企业,可以采取诸如限制准入、取消优惠政策、限制信贷等一系列惩罚措施。
这将使失信者付出真正的代价,从而警示其他人不要违背诚信原则。
最后,要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
政府应当依法打击利用欺诈手段牟取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预警和监测,及时发现并制止不良信用行为。
三、建立制度的重要性及建议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可以促使个人和企业自觉遵守信用规则,提升整个社会的诚信水平。
惩戒失信实施方案
惩戒失信实施方案失信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失信惩戒工作,我国制定了《失信惩戒实施方案》,以便更加有效地打击失信行为,促进诚信建设。
一、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
对于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和企业,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获得信贷、参与招投标等活动。
同时,将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社会各界查询使用,形成全社会监督合力。
二、加强失信行为记录和通报。
建立失信行为记录和通报制度,对失信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及时向社会公布,增加失信主体的社会压力,推动其改正行为,恢复诚信。
三、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对于恶意欺诈、拒不履行合同等严重失信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失信主体受到应有的惩戒。
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对失信行为进行举报,加强社会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失信惩戒合力。
四、推动失信信息共享。
建立失信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失信信息共享网络,实现失信信息的全面覆盖和无死角监管。
五、加强失信主体教育和引导。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诚信教育和引导,推动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诚信意识,树立正确的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意识,形成自觉守信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失信惩戒政策宣传。
加大失信惩戒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失信惩戒政策的认知度和依法维权意识,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诚信环境。
七、强化失信惩戒工作监督和评估。
建立失信惩戒工作监督和评估机制,对失信惩戒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加强整改,确保失信惩戒工作的有效实施。
八、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信用评级和信息共享,推动国际失信惩戒标准的对接,提高我国失信惩戒工作的国际化水平,为建设诚信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惩戒失信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我国失信惩戒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失信惩戒案例
失信惩戒案例失信惩戒是指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处罚的制度,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
失信惩戒案例层出不穷,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也日益广泛。
下面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例,探讨失信惩戒的具体实施和效果。
案例一,某建筑公司因多次拖欠工程款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该建筑公司在多个工程项目中存在恶意拖欠工程款的行为,给多家施工队伍和材料供应商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该公司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并被限制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
此举一方面保护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对该公司形成了有力的震慑,促使其改正行为,恢复诚信。
案例二,某网络平台因发布虚假广告被处以巨额罚款。
该网络平台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产品功能,虚构用户评价,误导消费者购买。
经媒体曝光和消费者举报后,有关部门对该平台进行了调查,最终裁定其发布虚假广告,对其处以巨额罚款,并公开通报其失信行为。
这一举措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网络平台行业起到了警示作用,促使企业严格遵守广告法规,提高诚信意识。
案例三,某个人因逃避债务被限制高消费。
该个人在经济纠纷案件中败诉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逃避债务。
法院根据个人的失信行为,对其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购买高消费品和服务,直至履行法律义务。
这一措施有效防止了个人逃避债务的行为,提升了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履约意识。
综上所述,失信惩戒案例充分展示了失信惩戒制度的有效性和必要性。
失信惩戒不仅是对失信主体的一种惩罚,更是对整个社会诚信意识的培养和提升。
只有不断加大失信惩戒的力度,才能有效遏制失信行为的蔓延,促进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更多人对失信惩戒制度的重视和关注,共同营造诚信守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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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称为“黑名单”,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并以此诠释对信用监管的理念。
那么,对失信黑名单的企业有什么惩戒?下面来详细看看对对失信黑名单的企业的惩戒措施。
工商部门惩戒措施
(一)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措施: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市场准入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方面予以限制。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未办理的,工商部门可依法予以查处。
(二)工商内部的联动惩戒
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多部门联合惩戒
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一)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限制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融资授信限制。
(四)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
(五)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六)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
(八)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九)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十)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十一)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二)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十三)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十四)限制取得生产许可。
(十五)列为检验检疫失信企业。
(十六)限制获得相关荣誉。
(十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十八)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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