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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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是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 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应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 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信托财产应与委托 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2)
(3)
二、委托存、贷款业务的核算
制度。
商品信托 广义信托 信托 狭义信托 金融信托
金融信托
信托投资公司以其信用接受客 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对其拥 有所有权的资财代为经营、运用与
管理的业务。
信托是多边信用关系,其行为的确立必须具备三方当事人。 委托人
信托财产的所 有者,他提出信托
受托人
有经营能力的信 托机构,通过自身经 营的信托业务,满足
受益人
享受信托资财利益 的一方,可以是委托人自 身,也可以是委托人指定 的第三者或不确定的多数 人,或者同时为委托人和 第三者,但不可以是受托 人,是信托行为的终点。
请求,是信托行为
的起点;
委托人的要求,使受
益人获益,是信托行 为的桥梁;
金融信托分类
信托财产种类 受益对象
私益信托 公益信托
服务对象
委托业务是信托机构接受客户的委
托要求,按照指定的资金运用对象、用
途、时间、利率等条件将资金贷出的一
种业务。
委托业务 委托业务中的委托人一般是企业、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主要是对指定 的所属单位和政府指定的部门给予资金的支持,而委托信托机构将资金贷出。 委托人 委托人首先要将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资金划到信托机构在银行设立的账户上,可 以分次或一次存入,但必须先存后用。 委托业务的重要特点
投资按期限的长短划分
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短期投资可以暂时存放剩余资金,并取得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价差收入,当需 要使用资金时,可随时变现。 其目的是以最低限度的风险获取相应收益并保持资金的流动性,如企业购买的 一个营业周期以内或超过一个营业周期,但可以上市交易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有的各项贷款。
客户贷款
委托人以信贷资产设立信托而取得的贷款,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作为贷款 成本。发放贷款时,按实际发放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 按应计提的贷款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 科目。 到期收回贷款本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已计提利
1.委托贷款的发放
委托贷款发放前,委托人要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信托机构,通知中写
明借款单位、贷款项目、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等。 委托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发放委托贷款时,借款单位按规定要向信托机构报送有关资料,签订 借款合同,并填写借据。
第一联为回单,由借款单位留存;
借 款 借 据 一 式 五 联
债权性证券
有价 证券
混合性证券 权益性证券
第二节
信托业务的核算
一、信托项目及其规定
信托项目是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单独或
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基本单位。
其规定如下:
(1)
信托项目应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独立核算信 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 各信托项目应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单独编制财务报告。不同信托项目 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相互独立。
定期限内按规定用途(用于发放给指定受益人、项目、用途等)
进行营运,其营运收益扣除一定信托报酬后全部归委托人所有的 信托业务。

为全面反映和监督委托存款业务的情况,信托机构会计核算应使用“实收信
托”“利息支出”等科目。
实收信托
“实收信托”科目为所有者权益科目,是委托人在信托部门的权益,核算信托项 委托人以现金设立信托的,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 委托人以非现金资产设立信托,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 若受益人要求将应付未来受益人收益转增实收信托,借记“应付受益人收益”科 目取得的信托财产的初始价值。 科目。 科目。 目,贷记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委托人的权益。
“其他应付款——应付受托人收益”科目属负债类科目,借方反映交付给
委托人的委托利息,贷方反映受托方交来的应付给委托方的贷款利息(不含受 托方按合同规定收取的手续费)。
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收回但尚未交给委托方的委托贷款利息。“其他应付
款——应付受托人收益”科目应按委托单位设置明细账。
“手续费收入及佣金收入”科目属损益类科目,用于核算信托机构收取 的手续费。贷方反映各项手续费收入。期末将贷方余额结转“ 信托损益 ”科 目的贷方,该科目无余额。
金融企业会计
第一篇
金融企业会计基本理 论与核算方法
目 录
第二篇
商业银行业务核算
第三篇
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核算
第四篇
损益与财务报告
目 录
第 三 篇 业非 务银 核行 算金 融 机 构
1
第九章
保险公司业务的核算
2
3 4
第十章
证券公司业务的核算
第十一章 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的核算 第十二章 租赁公司业务的核算 第十三章 期货经纪公司业务的核算
信托机构收到委托人的支款凭证,将款项付出,并通过开户银行转到 委托人的存款账户中。
(二)委托贷款业务的核算
委托人向信托机构提出办理委托贷款的申请,信托机构审査通过后, 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信托机构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对象、项目、用途、期限、金额、利率 而发放贷款,并督促借款单位按期归还贷款。 委托贷款的发放必须有与之对应的委托存款作为资金来源,并且贷款额不能超过存款额。 委托期满后,信托机构将已收回的委托贷款和尚未发放的委托存款退回委托人,并收取 规定的手续费。
个人信托 法人信托
是否跨国
资金信托 国内信托 实物信托
内容划分
委托类信托
国际信托
债权信托 经济事务信托
代理类信托
咨询类信托
二、投资业务
投资是金融企业为保持资产多元化并获取经济利益而对外 投入资金的一项资产业务。
金融企业的投资可以采用购买有价证券,或者以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 投资,通过投资可以为金融企业带来投资收益,但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 得以国家授予的经营特许权向外投资,也不得在成本或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对外投资,对 外投资不得挤占应上交国家的税金和利润。
中长期投资
持有时间超过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各种股权性的投资,以及不能变现或不准 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和其他债权投资等。
直接投资
投资机构直接参加投 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并 派驻管理员。
间接投资
投资机构用筹集的资金 购买有价证券。
主要目的是通过直接从 事产业活动和贸易活动, 以获取投资收益。
通过有价证券的增值来 获得投资收益。
第三联
• 代委托存款卡片账。
其转账的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 贷:实收信托——××委托人户
2.委托存款计息的核算
按规定委托存款在未发放委托贷款和进行委托投资前,信托机构应向 委托人计付利息,而发放委托贷款和进行委托投资后,则不再计息。 信托机构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按月计提存款计息,按季向存款 人结算利息。
105.54 12.07 117.61
3.支取委托存款的核算
委托人可以随时支取委托存款,但按规定已发放委托贷款后,在收回
贷款之前是不能支取存款的。 因此,对委托存款的支取只限于委托存款大于委托贷款的部分,或者
是在委托贷款收回之后才能进行。
其会计分录
借:实收信托——××委托人户 贷:库存现金
其计息与结息的方法与银行的计息方法相同。但计息基数为委托存款
与委托贷款余额的轧差数。
【例11-1】 某信托公司信托存款的月末存款计息积数为46 552 800元,
贷款计息积数为25 520 000元。若存款合同年利率为1.5%,实际利率与合同利 率相同,则该存款的月度计提应付利息为: ( 46 552 800 - 25 520 000 )
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客户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 收入”科目;

同时,按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资 产减值损 失”科目。 期末,应对客户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委托人以信贷资产设立信托而取得的客户贷款,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 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本科目应按借款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期末 借 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经发放且尚未收回的贷款本金。
5
第十一章 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的核算
1 第一节 2 第二节 第三节 信托投资公司业务概述 信托业务核算
3
投资业务的核算
学习目标
1 2 3
了解信托与投资业务的意义及种类。
掌握信托业务的核算。
掌握投资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
信托投资公司业务概述
一、信托业务
信托具有“信任”和“委 托”两重含义,是以信任为基 础、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
费要在贷款发放前向委托人收取。
【例 11-3】
某信托公司按委托人 A 与某企业 B 的协议,发放给 B 企业委托贷款 100
000元,双方约定信托公司不承担贷款到期收回的责任,按规定收取贷款3‰的手续费。则 该委托人应交纳手续费:
×1.5%/360=876.37(元)
会计分录
借:利息支出——委托存款利息
876.37
贷:应付利息——委托存款利息
876.37
【例11-2】
某信托存款人一季度结息日(季末20日)存款计息积
数为5 672 800元,贷款计息积数为2 850 000元,该积数含上月底累计
积数:存款计息积数为5 152 900元,贷款计息积数为2 620 000元,若 利率同上。则该存款人利息总额为:
如有到期未收回的委托贷款,信托机构应保留相应的委托存款资金,待委托贷款全部收
回后再全部归还。
信托机构为全面反映和监督委托贷款业务的情况,在“贷款”科目 下设置了“客户贷款”,在“应付款项”科目下设置了“应付受托人收 益”,在“手续费收入及佣金”科目下设置了“信托手续费收入”等明 细科目。
“客户贷款”科目属于 资产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 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持
(5 672 800-2 850 000)×1.5%/360=117.61(元)
其中,列为应付利息额为: (5 152 900-2 620 000)×1.5%/360=105.54(元) 列为当期损益的利息额为: 117.61-105.54=12.07(元)
其会计分录
借:应付利息——委托存款利息 利息支出——委托存款利息 贷:实收信托——××委托人户
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属损益类源自文库目,借方反映信贷业务发生的利息支出,会计 期末应将本科目借方发生额从贷方转入“信托损益”科目的借方,期末该账 户无余额。 “利息支出”科目应按存款客户设置明细科目。
1.存入委托存款的核算
委托人与信托机构商定办理委托存款业务后,要将资金存入信托机构。
首先,双方应签订“委托存款协议书”,标明存款的资金来源、金额、 期限及双方的责任等。
贷:银行存款

如果委托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借款单位还须提供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书。
2.收取手续费与结息的核算
1)贷款手续费的收取
信托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作为委托贷款业务的劳务收入。 手续费的费率按委托贷款的一定比例及信托机构所承担的责任确定,
若信托机构不承担贷款到期收回的责任,则手续费的费率较低,其手续
委托业务的重要特点是委托人对资金的运用提出非常具体的要求,信托机构按其要求运作, 不能够自主地运用资金,信托机构完全充当中介人,为客户提供服务,不承担经济风险。 资金使用期满,信托机构要及时收回。信托机构以收取办理业务的手续费作为收益。
(一)委托存款的核算
委托存款是指委托人将定额资金委托给信托机构,由其在约
第二联为借据,信托机构留存,贷款归还后,退还借款单位; 第三联为借据副本,代委托贷款户借方传票; 第四联为贷方传票,交借款单位开户行作借款单位存款账户的贷方传票; 第五联为收账通知,由借款单位开户行交借款单位。

信托机构将发放的贷款款项通过开户银行划到借款人存款账户。
其会计分录
借:客户贷款——××委托单位贷款户
然后,信托机构根据协议书为委托人开立委托存款账户,并由委托人
将委托存款资金存入信托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信托机构凭开户银行的收账通知,向委托人开出“委托存款单”,并
据以处理账务。委托存款单一式三联。
第一联 第二联
• 代委托存款科目贷方传票,或作为另编贷方传票附件;
• 为存单,委托人收执,取款时代借方传票或作为另编借方传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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