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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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春秋决狱典型判例一则:假冒太子刘据一案 汉召帝,名弗陵,汉武帝少子。公元前95~前 74年。亲贤臣,远小人,内修德政,外和匈。 史称“昭宣中兴”。 首先,春秋决狱使得原来的刑法处理人道化, 蕴含对人性的关爱,消解汉律的残酷和冷峻。 其次,春秋决狱弥补了成文法的不足,是判例 法灵活运用的一种形式。 再次,春秋决狱提供了法律解释的途径,给予 司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第一节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道家黄老学派“无为 而治”的思想。
秦王朝在“灭诸侯,成帝业,为天下一统”时, 令行禁止,风行万里,法制虽有严酷,但在社会承受 的范围内运行。 但实现统一的秦王朝,违背了“礼法以时而定, 制令各顺其宜”,“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的法家精神,违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
第五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一、主要司法机关
中央审判机构由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和廷尉 组成。 廷尉设卿一人为长官,属官有正、左右监。汉 武帝曾赋予尚书以司法审判权。
地方司法机关基本上是郡、县二级,郡守、县 令兼理司法,郡设决曹掾,是专职的司法官吏, 审理一般案件,最后由郡守裁决。
二、诉讼制度 1、告劾 “告劾”即起诉,一是当事人直接到官府 告诉;一是由政府官吏察举非法、举劾犯罪。 在汉代,一般应按司法管辖逐及告劾,但蒙受 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这叫 “诣阙上书”。阙:宫阙,中央司法机关所在 地。
第四节 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制度
一、行政制度
汉代与行政有关的法律有:《附益律》 》—系 抑制诸侯势力的法律;抑制《尚方律》—系抑制官 吏私自提高品级待遇的法律;《史律》—系规范史 官撰写 史书的法律;《上计律》—系考核官吏的法 律;《汉官旧议》—系规定官制的法律,等等。

5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5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二)地方行政体制
1、郡国并行制(汉初) 郡国并行制(汉初) 2、削藩 汉景帝:晁错“削藩” (1)汉景帝:晁错“削藩” 汉武帝: 推恩令” (2)汉武帝:“推恩令” 附益律》 阿党附益之法) 左官律》 《附益律》(阿党附益之法)、《左官律》 —基本解除封国对中央的威胁 由郡、县两级到州、 县三级制(东汉) 3、由郡、县两级到州、郡、县三级制(东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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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得相首匿 首匿: 首匿:首谋隐匿 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罪外, 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罪外, 之间 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其中: 其中: 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 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 尊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 尊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 事责任。 事责任。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儒法合流与封建法制的发展 第三节 汉代法律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思考题
1
本章重点
汉代主要法律形式 及相互关系 汉代法律的儒家化 汉代的刑罚改革 汉代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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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汉代法制的特点: 汉代法制的特点: 西汉统治者从杂用各家学说到独尊儒术, 一、西汉统治者从杂用各家学说到独尊儒术,逐步 确立了“德主刑辅” 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 形成了以律为主体、 二、形成了以律为主体、多种法律形式并存的法律 体系, 体系,开创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基本模式 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 三、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是中国古代法律超越野 蛮、走向文明的里程碑 推行重农抑商政策, 四、推行重农抑商政策,从根本上满足了农业社会 的稳定需要, 的稳定需要,同时也遏制了商品经济和法制发展的 生机 3

第章汉代法律制度

第章汉代法律制度

《韩非子· 五蠹》:
直躬,“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杀 之。’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 “鲁人从君战,三战三北。仲尼问其故,对曰: ‘吾有老父,身死莫之养也。’仲尼以为孝, 举而上之”。 结论: “以是观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父 之孝子,君之背臣也。
文帝时: “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 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 当斩右趾者,弃市。” 景帝时: 两次下诏减少笞数,最终,笞五百改为二百, 笞三百改为一百,并规定了刑具规格、受刑部 位以及施行时中途不得更人。
3、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的犯罪 不敬、大不敬;阑入宫殿门 4、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 大逆不道;群饮酒;首匿;见知故纵。
第四节 汉代的婚姻家庭立法
一、婚姻关系 1、婚姻的成立 (1)婚姻年龄限制 (2)一妻多妾制 2、婚姻的解除 “七出”、“三不去”制度。
二、继承制度 1、宗祧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 2、财产继承: 诸子均分制产生;遗嘱继承产生。
《后汉书·循吏传》:东汉初年,“解王 莽之繁密,还汉室之轻法”。
二、法律形式: 律、令、科、比。 1、律:汉代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 2、令:皇帝的命令; 3、科:针对某类事制定的单行法规; 4、比:又称“决事比”,比照断案的判例。 另外,东汉末年经义注律盛行,共有770万 言,法律繁复,“典者不能遍睹”。
四、汉律的特点 汉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1、一些法律内容体现了儒家思想。 2、司法中以儒家理论为指导,实行“春秋 决狱”。 3、以儒家经典解释法律。
第五章要点内容的理解与思考
1.基本概念: 德主刑辅;《九章律》; 上请制度; 亲亲得相首匿; 秋冬行刑;《春秋》决狱 2.汉初法制思想及其对封建时代的重大影响。 3.汉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及其意义。 4.汉代法律儒家化特点的表现。 5.汉代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 6.引经决狱制度评析。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董仲舒
郑玄
郑玄注论语残简 5
第三、徇私枉法趋势的必然 英美判例法——思维之因 个别,归纳 中国古判例——政治之因 德>法,政治>法律,行政>司法
6
认识论 对象
方法论 政治
近代英国经验论 感性
(五官) 个别
(确实可靠性)
归纳
(个别→一般)
个人主义
近代大陆唯理论 理性
(人脑) 一般
(普遍必然性)
演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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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案报皇帝裁决后 第四、执行
均由郡县执行
一般案件不必上报
其中,死刑:秋冬行刑(霜降前冬至后不可处决)
(乡骂:砍秋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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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春秋决狱
律无明文规定时,引经决狱(《春秋》为代表的儒 典)
董仲舒:《春秋决狱》(232篇) 应劭: 《春秋断狱》(250篇) 缘由: a、司法理论上,独尊儒术的结果 b、司法实践上,引经注律的先声 c、司法心理上,崇敬先圣的情结
国家抑制土地兼并,并要求“依律占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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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 买卖契约(“券书”) 租佃契约(“租契”) 双方各执一份 借贷契约
注意:合同条款详细; 地租、借贷利率高,赔偿不 了者,沦为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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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家庭
结婚:一夫一妻多妾, 女先30(西汉)后(东汉)20,男30不婚, 五倍纳税
离婚(休妻):“七出”,但“三不去”
景帝(刘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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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废除肉刑、保留宫刑、减少死刑
肉刑:黥、劓、剕(刖、膑)、宫
文帝废肉刑:

髡钳城旦舂(5年徒刑)

笞(300)
斩左趾 剕 斩右趾
笞(500) 弃市
结果:死得更多
宫:未改
死:减少,
改“磔”为“弃市”

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两汉的法律制度第五章两汉的法律制度【本章知识点】:1.黄老思想2.黄老思想盛行的背景3.武帝之后的儒家思想的主要内容4.《九章律》5.《汉律六十篇》6.汉朝法律的主要形式7.“亲亲得相首匿”8.自告9.先请10.刑制改革11.汉代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如阿党附异罪等等)12.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13.危害皇权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14.危害统治的犯罪15.券书16.七出17.三不去18.君权神授19.尚书台20.官吏选任制度21.考课制度22.致仕制度23.司吏校尉24.六条问事25.均输法、平准法、盐铁酒专卖法26.抑商政策方面的规定。

27.中央司法机构的组成28.地方司法机构的组成29.诉讼制度30.审判制度31.春秋行刑32.春秋决狱第一节两汉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法律指导思想上的变化。

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是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一、西汉前期实施的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的条件和效果。

经济崩溃、政治衰弱、社会需要安定。

社会形势的变化对指导思想的变化起了重要作用。

二、黄老思想在西汉中期已不适应政治上的需要。

儒家思想基于其“有为”的内涵,积极改造自身体系,以“德主刑辅”、“阴阳说”、“天命说”为主要内容,以君主集权制度为主干,形成了被称之为“经学”的正统官方儒学。

在法律制度上,儒家积极用儒家经典学说中体现出的原则和精神,以司法实践的方式,使法律呈现出儒家伦理和等级精神。

【概念辨析】:黄老思想与儒家思想内容上的对比:【疑难解析】:董仲舒“《春秋》大一统”思想主要有哪些内容?首先,要在思想上实现统一,以次巩固中央皇权;其次,以阳为主、阴为辅,德为阳、刑为辅的理论阐述出德主刑辅的思想;第三,治国的德、礼都在五经六艺之中,尤其在《春秋》一书中。

第二节两汉立法概况【基本内容】:一、两汉时期的立法活动主要集中在三个时期:西汉前期的《九章律》、《傍章》;西汉中期的《越宫律》、《朝律》,至此,形成了《汉律六十篇》。

中国法制史-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2.基本刑罚体系


耻辱刑:仍沿用秦朝的髡、耐、完等耻 辱刑,并多作为徒刑附加刑使用。 徙边:将重刑犯强制迁徙到边远地区服 役,刑期不定,一般不得返回原籍。 赎刑:凡犯罪可以宽贷者,允许以钱、 谷等赎刑。对于犯罪官吏,也采取罚俸 入赎之法。
(二)刑法适用制度的发展变化
1.关于官僚贵族犯罪案件的上请制 度 2.关于羁押老幼残疾犯罪嫌疑人的 恤刑制度 3.关于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制度 4.“三纲”原则的法律化 5.“先自告除其罪”原则

第四节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一、确立德主刑辅的 法律思想 二、严格维护封建纲 常关系 三、规定儒家化的刑 罚原则和司法制度
董仲舒像
思考题:
1.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经历的发展阶段及其变 化原因。 2.文景时期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 3.西汉中期法律开始儒家化的主要表现。 4.汉朝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点。 5.汉朝的官吏选拔制度和考核制度。 6.汉朝的录囚制度及其评价。 7.试评述“春秋决狱”现象。
作业:

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2.民事行为能力 十五岁为成人年龄,具有完全行 为能力,须缴纳成年人头税。
(二)所有权

汉朝土地所 有权分为国 有和私有两 种。
武威出土 东汉木简
(三)债与契约
契约称为“券”或“券书”。 主要有买卖、租赁、借贷等契约。 “振贷”:将钱、粮、种子或土地 借给穷困百姓,以维持生存并发展 生产。 普遍存在租佃关系。
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
西汉全国形势图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确 立
(一)汉初黄老无为、“宽省刑罚” 思想的产生 (二)武帝以后“礼法并用”、“德 主刑辅”思想的确立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重点、难点:⼀、“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产⽣;⼆、《九章律》及汉律六⼗篇的基本内容;三、⽂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及其意义;四、汉律开始出现的儒家化表现;五、春秋决狱与秋冬⾏刑制度。

汉承秦制,西汉建国初期,依然继承秦朝各项基本制度。

随着战乱的逐渐平息,统治者冷静下来认真总结秦朝兴亡之得失,开始对治国之策作出许多重⼤调整,使得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得到确⽴和巩固。

因此,汉朝法律制度既有继承秦朝的⼀⾯,也有进⾏重⼤改⾰的⽅⾯,使其封建法制⽇趋成熟。

⼀、⽴法概况(⼀)“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确⽴汉朝认真总结秦朝暴兴暴亡的教训,转变治国策略,使其法制指导思想也相应地发⽣了重⼤变化,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

1、汉初黄⽼⽆为、“宽省刑罚”思想的产⽣秦末农民起义和楚汉战争历时⼋年,造成⼟地荒芜,⼈⼝锐减,经济萧条,国家财⼒空虚。

这种局⾯迫使汉初统治阶级深刻反思,他们检讨了法家“专任刑罚”、“重刑轻罪”主张的弊病。

为了迅速恢复经济,巩固新政权的基业,刘邦君⾂采⽤黄⽼学派主张的“⽆为⽽治”思想,实⾏“与民休息”、“宽省刑法”政策,其核⼼就是要让百姓安居乐业,在民富的基础上达到国强的⽬的。

这⼀政策起到了安定民⼼和稳定社会秩序的良好作⽤。

经过汉初七⼗余年的休养⽣息,取得了显著成效,社会积累起雄厚的物质财富,汉朝新⽣政权也得到了稳定。

但是,由于开国初期刘邦曾⼤封刘⽒⼦弟为诸侯王,且王位世袭,造成这些王侯⼦孙拥兵⾃重,妄⾃尊⼤,并于景帝时酿成吴楚等七国之乱。

虽然叛乱最终得到平息,但诸侯王尾⼤不掉的局⾯并未彻底改变,西汉政权也⾯临着潜在的统治危机。

2、武帝以后“礼法并⽤”、“德主刑辅”思想的确⽴公元前141年,汉武帝刘彻继位。

他不能容忍诸侯王国同中央政权分庭抗礼,决⼼改“⽆为⽽治”为“有为⽽治”,强化中央集权,削弱地⽅藩王势⼒,推⾏“强⼲弱枝”的基本国策。

适应汉武帝的政治需要,董仲舒对儒学思想加以改造,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得到了统治者的采纳。

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东汉末年,董卓之乱使旧律湮灭。应劭于建安六 年对汉律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整理与修订。但具体 内容,无从考察。 从两汉的立法活动中可以看出,西汉初年,刘 邦废秦苛法,法律呈现由繁入简,由苛转轻的趋 势,汉武帝时改变了这种发展趋势,后来虽有要 求约简法律的呼声,但基本没有实现,东汉以后 的法律又出现出烦苛入轻简的发展趋势。这种发 展是法律自身的要求,但也直接受制于阶级斗争 形势的变化和立法思想的影响。
2.令。皇帝于律外发布的诏令。令具有至高无上的权 威,是汉朝法律最基本的渊源,它可以政变、补充以至 取消某些现行的法律。 由于汉代的令是历朝皇帝随时,因人、国事发布的, 因此,它有如下特点: 一是汉朝令的数量特别多。到西汉末年不得不分类整理 编成“令甲”、“令乙”、“令丙”。仅“集为令甲以 下三百余篇。” 二是汉朝令调整的范围十分广泛。其中,有加强封建司 法的“廷尉挈令”、“狱令”;有警卫宫廷的“宫卫 令”;有赋税征收的“田令”;有祭祀礼仪方面的“祠 令”、“斋令”等等;
意义: 对汉初文帝“除肉刑”之举,后世多有评说,大 多认为是出于“悲怜”缇萦,体现了文帝的“德 政”。 但是,从封建制度确立到汉初,已经历了三百多 年,地主阶级在其统治实践中逐步认识到,既要 使犯罪者受到惩罚,又能使其保存劳动能力,是 更为有利的。 这一刑制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 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 转折点。 这一改革,更加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同 时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
3. 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 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 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 法律允许亲属之间可以首谋藏匿罪犯而不负刑事 责任。按汉律的规定,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 匿祖父母,属于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 反之,尊长首匿卑幼者,死罪以下也不负刑事责 任,即使所匿为死罪,也可通过上请程序来减免 刑事责任。 汉律的这一规定,是儒家经义的直接法律化, 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中国法制史汉代法律制

中国法制史汉代法律制

刑法原则旳进一步发展
• ⒉ “亲亲得相首匿” • “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
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 罚。最早提出这一原则旳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子 为父隐”。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 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 事责任。这一原则为今后封建法典所继承。
地方,为了保障皇帝旳人身安全,门禁森严。守卫宫门旳 官吏失职为“失阑”或“不卫宫”,也要受法律制裁。
危害封建统治旳犯罪
• ⒈ 大逆不道 • 汉统治者把对抗封建统治旳农民诬为“盗贼”、“群盗”,
以大逆无道罪加以严厉镇压。 • ⒉ 群饮酒罪 • 为预防农民聚众造反,汉律要求:“三人以上无故群饮,
罚金四两。” • ⒊ 首匿罪 • 首匿,指主谋藏匿罪人。 • ⒋ 通行饮食 • 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 • ⒌ 见知故纵 • 不论是民众与官吏,见知有人犯法,尤其是“盗贼”,必
须举告,不然就是“故纵”,依律与犯法者同罪。
第四节 汉代民事立法
行为能力旳拟定
• 汉代还没有近代意义上民法中行为能力旳要求,只能从当 初法律要求旳人们承担徭役旳年龄来推定。
• 汉初,法律要求男子年“二十三傅之畴官”。男子从二十 三岁起便要在政府登记,开始为公家服徭役。“未二十三 为弱,过五十六为老”。把开始服徭役年龄由二十三岁改 为二十岁。
劓、剕刑开始发生了变化,从而也变化了原来旳“五刑” 制度。 • 但是又出现了新问题:第一,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 死刑范围;第二,以笞替代劓刑、斩左趾,成果受刑者 “率多死”。 • “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 景帝曾两次下诏降低笞数,而且还要求了刑具规格、受刑 部位以及施行时半途不得换人。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 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 • 东汉初,明帝诏中有提到斩右趾,阐明又以此刑替代弃市, 把文帝时由轻入重旳一项又改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 和斩右趾。 • 刑制旳改革,是中国古代刑制由横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 段旳转折点。这一改革,愈加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需要, 同步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旳过渡奠定了基础。

中国法制史-汉代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汉代的法律制度

❖ 以无为为前提的文武并用、生杀并举的基本法律主张: ❖ 陆贾曾提出“逆取顺守,文武并用”的“长久之计”。
“逆”为法家的夺取之道,“顺”为儒家的守成之法, ❖ 因天之生也以养住,谓之文;
因天之杀也以伐死,谓之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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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文化理论
❖ 汉儒对礼的定义作了更明晰的规范,“夫礼者,所以定亲 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是判定社会成员一切 言行是否适宜的统一尺度,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每个社会成 员都必须自觉熟悉它的内容,接受它的制约。
❖ 元旦(汉武帝太初元年恢复夏历,以正月初一为岁首) ❖ 元宵节(前180年文帝即位) ❖ 清明节 ❖ 上巳节(三月上旬巳日,三月三)、 ❖ 乞巧节 ❖ 重阳节 ❖ 春秋社日(立春、立秋后第五个戊日,祭社神即土地神) ❖ 冬祭腊日(冬至后第三个戊日,祭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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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的经学化
❖ 经的内容,起初只限于孔子删定的“六经”,即《诗经》、 《书经》、《易经》、《礼经》、《乐经》、《春秋经》。
治的严重犯罪,处以重刑。 ❖ 4、通行饮食: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提供饮食
,以大辟(斩首)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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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见知故纵: ❖ 无论民众与官吏,见知有人犯法,特别是“盗贼
”,必须举告,否则就是“故纵”,依律与犯法者 同罪。 ❖ 监临部主:上级长官对其所辖的主管官吏的犯法行 为,要及时纠举,不然同负刑事责任。 ❖ 沈命法:惩处隐匿盗贼之法。敢蔽匿盗贼者,没其 命也。如“群盗起”,有关官吏未发觉或发觉了未 全部捕获,郡守以下皆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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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
❖ 1、不敬、大不敬:对皇帝轻蔑失礼。 ❖ 2、阑入宫殿门: ❖ 阑入,无凭证擅自闯入。 ❖ 守卫宫门的官吏失职为“失阑”或“不卫宫”。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董仲舒从两个方面论证了这种德、刑间的关系: 首先,从天道上讲,他认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
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就人类社会统治方式而言 :教化为德,德为阳,刑罚为杀,刑为阴。
其次,从人性上讲,董仲舒根据人性中善恶的多少,人 可分为三品,即“圣人之性”:不经教化便可从善,并劝导天 下人向善之人,这种人是极少数;“中人之性”:身兼善恶两 性,经教化可为善者,此种人为大多数;三是斗筲之性: 即恶性根深蒂固,冥顽不化,须以刑罚威吓方可收敛者, 此种人为少数。有“斗筲之性”,故刑不可废;而“中性之人” 为大多数,故应以教为主,“德多而刑少”。
汉宣帝地节四年颁布诏令:“父子之情,夫妇之道,天性 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 ,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 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 请廷尉以闻。”从这一诏令可以看出:卑幼首匿尊亲长,不 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 也不负刑事责任。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的思想
黄老学派在思想上兼综道家与法家学说,主张治国应 德刑并用,但须以德为主,先德后刑,刑罚要轻缓,法令 要省减,反映了一种重德轻刑的倾向。法律上主张约法省 禁,轻刑轻罚;政治上主张统治者清静无为,与民休息。
汉初统治者受黄老学派“无为而治”思想的影响,在政治 上贯彻重德轻刑的原则,宽简刑罚、削除烦苛、约法省刑 。经济上采取与民休息的政策,轻徭薄赋,减轻对人民的 剥削。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3、先自告除其罪 汉律中的自首叫“自告”或“自出”。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3、科 科由秦的“课”发展而来的。科是律之外关于犯罪与 刑罚的单行禁令,又称“科条”或“事条”。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 四部律共计六十篇,合称“汉律六十篇”, 构成汉律的基本框架。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µ 二、汉朝的法律形式
汉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
Ø(一)律 律,是封建国家制定颁行的成文法典和单行 法律。
Ø (二)令 令,是根据时事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
Ø (三)科 科,是针对某种事类的单行科罪条文,是对 律令的具体诠释或补充。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Ø (二)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 F1 “文景”时期刑制改革的社会背景。 F2 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F3 刑制改革的历史意义及局限。
Ø(三)汉朝的主要罪名 F1 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 F2 危害皇权的犯罪。 F3 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
µ 二、民事法规 Ø(一)所有权 Ø(二)债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µ 一、汉初黄老学派与“无为而治” µ 二、“独尊儒术”与新儒家的法律思想
Ø(一)“独尊儒术”的原因与确立过程 Ø(二)儒家法思想的主要内容
F1 君权神授。 F2 德主刑辅。 F3 “三纲”“五常”,礼律融合。所谓
“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 为妻纲。“五常”即“仁、义、礼、智、 信”五常之道。
Ø(四)比 比,又称决事比,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 型判例。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汉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µ 一、刑事立法 Ø(一)刑法原则的进一步发展 F1 “亲亲得相首匿”,指在一定范围的 亲属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以 互相包庇、隐匿犯罪行为而免除或减轻 刑罚。这一原则渊源于儒家思想。 F2 上请原则。上请,又称先请,是指一 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犯罪后,司法机关 不得擅自拘决,而需奏请皇帝裁决,是 贵族官僚享有的一项法律特权。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汉朝立法概况一、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1.西汉初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建国之初,天下破败,民不堪命。

统治者采取“清静无为”的治国指导思想,这就是所谓“黄老思想”。

2.汉武帝时期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变经过七十余年的稳定发展,西汉至武帝时达到了空前繁盛。

而此时,外有匈奴之扰,内有封国之乱,为了应对内外困局,也需要改变原有思路,采取“有为”的方式巩固政权。

当此之时,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新儒学思想受到了重视。

*新儒学的政治法律主张主要有以下几点:(1)王权天授,王权至尊;(2)“天人感应”,“王者法天”;(3)大德小刑、德主刑辅、先教后刑;(4)“三纲五常”为国本。

二、立法活动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1)“约法三章”。

汉高祖刘邦入关中时,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

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法经》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3)《傍章律》。

叔孙通受汉高祖之命,制定有关朝仪的专门法律《傍章律》十八篇。

2.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1)《越宫律》。

武帝命张汤制《越宫律》,是关于宫廷警卫事务的法律,计有二十七篇。

(2)《朝律》。

汉武帝命赵禹制《朝律》,又称“朝仪”,是朝会正见律,即关于王侯大臣觐见朝贺奏事制度之法律,共六篇。

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东汉王朝继承汉律,改变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释放奴婢,二是减轻刑罚。

“三互法”。

应劭奉命删定律令为汉仪。

三、法律形式1.律较为稳定的法律形式,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及相对的稳定性,涉及刑、民、经济的多个方面。

2.令皇帝根据需要而随时颁布的诏令,法律效力超过“律”,可以代替、更改甚至取消“律”的有关规定,也可弥补“律”的不足。

3.科科是关于特别犯罪的刑事处罚规定。

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法官比附律典中最相近似的条文拟出判决意见并上报皇帝审批;皇帝批准判决后常同时确定这种处理也适用于后来的一切同类案件,形成对刑律的补充和扩展。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二)内容
恢复农业,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 百姓,与民休息 ;
——萧规曹随 (三)意义
对当时政局的稳定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 国力的增强起了积极的作用。

二、汉武帝以后: 以儒家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
1.汉初社会政治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为有为奠定了经济基础。
•2.汉武帝即位后,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 •①对内政策上,“无为”导致农民为逃避赋税而脱离户籍,成 为“亡人”; ②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逐渐强大,竭力摆脱中央控制;

四、主要罪名
(一)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的罪名
•不敬、大不敬罪 ;•矫制、矫诏罪 ;•犯陛罪 ;阑入、失阑罪
(二)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 •阿党附益罪、事国人过律罪 •非正罪
•僭越、逾制罪 •出界罪 •漏泄省中语罪
(三)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 •欺谩、诋欺、诬罔罪;非议诏书毁先帝罪; •腹诽罪; •怨望、诽谤罪;•左道、巫蛊罪;•废格诏书罪。
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
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
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③在法律上,要求“大德小刑”,德主刑辅。

第二节 汉代的立法概况及法律形式
一、汉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一)汉初—汉武帝 汉律六十篇 •1.萧何定《九章律》 :新增《户》《兴》《厩》 2.叔孙通《傍章律》18 3.张汤《越宫律》27与赵禹《朝律》6
B.德主刑辅
•C.明德慎罚
D.出礼入刑

一、汉初: 以黄老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 •(一)背景
1.经济上,长期的战乱使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 ; 2.政治上,统治根基不牢 ; 3.军事上,与周边民族此消彼长 ; 4.汉初统治者比较清醒地看到了当时存在的问题和

汉朝的法律制度

汉朝的法律制度

汉朝的法律制度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第一节汉朝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掌握学习重点1 .了解汉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历史性转变; 2.“独尊儒术”的原因一、立法指导思想(一)西汉初期黄老思想的盛行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老子。

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

“汉兴,扫除烦苛,与民休息。

至于孝文,加之以恭俭,孝景遵业,五六十载之间,至于移风易俗,黎民醇厚。

”(汉书·景帝纪》)。

(二)西汉中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以天人感应为哲学基础,以德主刑辅、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儒家学说自此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二、“独尊儒术”的原因一方面,统治集团内部的争权夺利的事件时有发生;诸侯王的势力不断膨胀,称霸一方,甚至对抗中央。

最为激烈的时候上演了“七国之乱”的内战。

另一方面,漠北不断强盛和霸道的匈奴攻势凌厉,行动飘忽不定,严重威胁着汉边疆的安全,而汉朝和亲政策的功效也日益趋于淡化,汉匈之间的矛盾已经严重威胁到汉帝国的进一步发展。

三、法律的儒家化(一)立法领域“三纲”成为立法原则,而“五常”则成为社会行为准则。

所谓“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以严格的封建等级秩序调整社会,是社会成为一个等级鲜明、秩序井然的稳态可控体系。

它知道了汉律的修订并成为汉律的基本内容,诸如“不孝”、“大不敬”、“禽兽行”等罪名无不体现了“三纲”的要求。

所谓“五常”则指仁、义、礼、智、信五种儒家要求的品行。

(二)儒家思想也开始渗透到司法领域中董仲舒,他以“天人感应”理论为基础,将以往的学说加以阐发,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天人所同有也。

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

董仲舒的学说为“秋冬行刑”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随着儒家正统地位的确立,“秋冬行刑”也被制度化;再就是“春秋决狱”第二节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学习重点: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一、汉初的主要立法及其成果(一)刘邦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二)《九章律》的制订汉律的核心,《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汉律六十篇”的形成《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二、法律形式(一)律是汉朝经常适用的就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的“法典”。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4)见知故纵罪 (5)欺谩罪 (6)不直罪 (7)选举不实罪 (二)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 1、改革契机:缇萦上书
2、内容: (1)汉文帝: 髡钳城旦舂代黥刑;笞三百代劓刑;笞五百代 斩左趾;弃市代斩右趾 ↓ ↓ (2)汉景帝: 笞二百 笞三百 ↓ ↓ 笞一百 笞二百
3、意义:瓦解奴隶制五刑,为封建制五刑制
何武断剑 沛中有富豪,家赀三千万,小妇子是男,又 早失母,其大妇女甚不贤。公病困,恐死后 必当争财,男儿必不得全,因呼族人为遗令, 云:‘悉以财属女,但以一剑与男,年十五 以付之。’儿后大,姊不肯与剑,男乃诣官 诉之。司空何武曰: ‘剑,所以断决也。限 年十五,有智力足也。女及婿温饱十五年已 幸矣!’议者皆服,谓武原情度事得其理。” 从这段材料可以看出:第一,当时已出现遗 嘱继承,这个遗嘱是家长生前病危时立的, 反映了家长的意愿。第二,庶子、女儿都有 财产继承权。
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பைடு நூலகம்
(三)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1、尊老怜幼(恤刑) 2、亲亲相隐(汉宣帝四年) 3、上请
四、民事法律 (一)婚姻制度:与西周基本相同 (二)继承制度 1、身份继承:诸子均有权继承爵位 2、财产继承:庶子和女子均有继承权 【参考案例】 陆贾分金 据《史记· 陆贾列传》记载,陆贾有五个儿子, 他将“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生产”。 说明汉朝开始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
评论: 这一条汉律颇有现代刑法中“正当防卫”的 意思。以后的各代法律仅规定无故入人家者 杀之无罪。 2、令 3、比(决事比) ★ 4、法律注释著作 5、《春秋》经
三、刑法制度及刑罚改革 (一)刑法制度 1、刑罚制度 (1)死刑(2)肉刑(3)徒刑(女徒顾山) (4)罚金刑(5) 徙边 2、主要犯罪 (1)大逆无道罪 (2)不孝罪 (3)不敬罪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汉书· 刑法志》:‚汉兴,高祖 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 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 烦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 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 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 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 章。‛ 在《法经》的基础上增 加了《户》、《兴》、《厩》 三章。‚韩信伸军法、张仓作 章程、叔孙通制礼仪(朝仪)‛
五、继承 1、爵位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2、财产继承 (1) 诸子均分 收养制度——中官之养子 与亲子同 (2) 遗嘱继承 ‚遗令‛,‚先令书‛——书 面遗嘱
汉 代 遗 嘱 继 承
为百姓立遗嘱是汉代官吏的职责 否则被罚款 《户律》云:‚民欲先令相分田 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 听其令,皆叁半券书之,辄上 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 毋券书,勿听。所分田宅,不 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 留难先令,弗为券书,罚金一 两。‛
②以生刑代替死刑,或以轻刑代 替重刑。 《汉书· 惠帝纪》:‚民年七十以 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 皆完之‛,以完刑替代肉刑; 或对幼童杀人减免死刑等等。
③老幼、孕妇等人在监狱服刑或 羁押期间免戴刑具。 《汉书· 景帝纪》:‚年八十以上, 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 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④汉朝还为女徒犯规定了专门的 赎罪方法。 《汉书· 平帝纪》:‚天下女 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
2、逮捕和羁押 (1)刑事诉讼 ①平民犯罪,告发即逮捕 ②贵族官僚犯罪,需逮捕先奏请 皇上。 (2)民事诉讼——调解
3、审理和判决 五听、讯问、传复、读鞫、 乞鞫:请求复审 4、覆案 又称覆治、覆考、或单称覆,均 指复审案件。
5、执行 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 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 的制度。 6、录囚: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 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 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判是否 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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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汉代的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一、立法活动
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九章律》是在参照、借鉴李悝《法经》和《秦律》的基础 上扩充而成的。除了继承了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 律、具律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合为 九篇,故称《九章律》。 叔孙通受汉高祖之命,又制定了《傍章律》十八篇,这是 一部维护皇帝尊严和权威的礼制的专门法律 。
意义: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 。这一改革基本上废除了伤害犯人肢体的肉刑,进一步消 除了奴隶制法制的残余,为中国古代刑制由旧五刑向新五 刑过渡奠定了基础。
三、主要罪名
1、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 ①阿党与附益:“阿党”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 党”。“附益”指中央朝臣外附诸侯。 ②事国人过律:指诸侯王役使封国吏民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 ,犯者免为庶人。 ③非正:就是非嫡系正宗冒充嫡子而继承爵位,犯者免为庶 人。 ④僭越:根据汉代的礼仪制度,诸侯百官在器物、乘舆、服 饰方面均有严格的等级规定,不可“逾制”。如有“逾制 ”,即构成僭越罪。 ⑤出界:指诸侯王擅自越出其封国国界,或主守官吏擅自越 出其管辖地地界。凡出界者,轻者免为庶人或耐为司寇, 重者处以死刑。 ⑥漏泄省中语:省中,即宫禁之地。漏泄省中语指泄漏朝廷 中所讨论的事情。凡此罪者,最重可处以死刑。
第五节 汉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中央的最高司法机关是廷尉,其长官也叫廷尉。景帝中 元六年更名为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复名廷尉,哀帝元寿二 年又改为大理,东汉光武以后复曰廷尉。 西汉中期以后,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先后改称大司徒、 大司马、大司空,并称三公。 九卿:太常、光禄勋、大鸿胪、大司农、卫尉、太仆、 廷尉、宗正、少府。
第一节 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的思想
黄老学派在思想上兼综道家与法家学说,主张治国应 德刑并用,但须以德为主,先德后刑,刑罚要轻缓,法令 要省减,反映了一种重德轻刑的倾向。法律上主张约法省 禁,轻刑轻罚;政治上主张统治者清静无为,与民休息。 汉初统治者受黄老学派“无为而治”思想的影响,在政 治上贯彻重德轻刑的原则,宽简刑罚、削除烦苛、约法省 刑。经济上采取与民休息的政策,轻徭薄赋,减轻对人民 的剥削。
四、婚姻家庭 1、婚姻法 强制实行早婚。汉惠帝六年下诏曰:“女子年十五以上至 三十不嫁五算。”“五算”就是出五倍的算赋(算赋是对 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 2、家庭法 汉朝继续实行父权制和夫权制。汉代法律规定了“不孝” 罪,以维护父权。 东汉章帝时还制定了《轻侮法》。 汉统治者为了维护夫权,还创造了“夫为妻纲”的理论。 五、继承法 两汉的王位继承基本上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且强调父 死子继。汉律有关于“非子”、“非正”的规定,所谓“ 非子”指非亲生子,“非正”指非嫡妻之子。关于财产继 承,汉代一般采取诸子均分制。汉代已有遗嘱继承。
3、科 科由秦的“课”发展而来的。科是律之外关于犯罪 与刑罚的单行禁令,又称“科条”或“事条”。 4、比 即比附,是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取已经判决的 典型案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又称“决事比”。
第三节 汉代刑事立法
一、刑法原则的进一步发展 1、刑事责任年龄
。 惠帝初即位,定“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 景帝后元三年(公元前145年)诏:“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 孕妇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宣帝元康四年(公元前68年)诏:“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 非诬告杀人伤人,它皆勿坐。” 成帝鸿嘉元年(公元前20年)定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 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 平帝元始四年(公元4年),“明敕百僚,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 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它皆无得系。” 东汉建武三年(公元27年)诏:“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 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当验问者,即就验。 女徒雇山归家。”
二、法律形式 1、律 杜预曾说:“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律是 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是法律中的主要形式,具有 相对的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2、令 它是由皇帝根据需要而随时颁布的,是一种非常灵 活的法律形式。其法律效力高于“律”。杜周说: “三尺法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 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第四节 汉代民事立法
一、行为能力的确定 汉初,法律规定男子年“二十三傅之畴官”。景帝二年( 公元前155年)冬十月,“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 二、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 西汉中期,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颁布了限田令: 有商人户籍的买卖人及其家属,都不得用个人名义占有土 地,以有利于农民;敢违犯此令者,没入其土地和奴仆。 2、其他财物所有权 三、债 买卖契约;借贷契约;租佃契约
董仲舒从两个方面论证了这种德、刑间的关系: 首先,从天道上讲,他认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 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就人类社会统治方式而言 :教化为德,德为阳,刑罚为杀,刑为阴。 其次,从人性上讲,董仲舒根据人性中善恶的多少,人 可分为三品,即“圣人之性”:不经教化便可从善,并劝 导天下人向善之人,这种人是极少数;“中人之性”:身 兼善恶两性,经教化可为善者,此种人为大多数;三是斗 筲之性:即恶性根深蒂固,冥顽不化,须以刑罚威吓方可 收敛者,此种人为少数。有“斗筲之性”,故刑不可废; 而“中性之人”为大多数,故应以教为主,“德多而刑少 ”。 董仲舒从“天道”和“人性”两个方面有力证实了为政 须“大德小刑”、“先德后刑”、“德多刑少”,此即“ 德主刑辅”的内容。
3、审理和判决 4、上书复审 汉律规定 ,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 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复审案件称为“覆案”或 “覆治”、“覆考”。两汉时期乞鞠以三个月为限。 5、执行
三、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指用儒家经典《春秋》中所体现的道德精 神指导司法审判,它反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对汉代司法领域 的渗透。 根据汉儒的观点,所谓《春秋》经义的主要内容是亲属相 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之类。如“春秋之义,君亲无将 ,将而诛之。”
汉文帝
汉景帝
2、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汉文帝刑制改革的直接诱因——缇萦救父 根本原因——为了封建经济的发展和封建政治的稳定 文帝废除肉刑的方案 景帝废肉刑方案 髡刑 ——完为城旦舂 《箠令》 黥刑 ——髡钳为城旦舂 劓刑 ——笞三百—————笞二百——笞一百 斩左趾 ——笞五百————笞三百——笞二百 斩右趾 ——弃市 ——————————斩右趾
3、先自告除其罪 汉律中的自首叫“自告”或“自出”。犯罪者在其罪 行未被发觉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其犯罪事实,可以免除 其罪,故叫“先自告除其罪。”如果一人犯数罪,只免其 “自告”之罪,其余为自告的罪,仍依律科刑。 4、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先请”之制创于西汉,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僚,必须 首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 官僚的特权。汉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下诏规定,郎中 (皇帝的侍卫官)犯耐以上罪须上请,从此确立了上请制 度。其后,上请的范围扩大到一般的官吏。
二、“独尊儒术”的原因与过程 “独尊儒术”始于汉武帝时期。 董仲舒改造了先秦儒学,提出了维护 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皇权的新儒学。这种 “大一统”的主张,在政治上,要求实行君 主集权,将一切权力集中到汉武帝手里; 在思想上,要求“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以“孔子之术”来统一诸子百家的思想; 在法律上,要求“大德小刑”,德主刑辅。
2、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司法机关基本上是郡、县两级,郡守、县令兼理司法。
二、诉讼与审判制度 1、告劾 汉代的起诉叫“告劾”,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 当事人直接到官府告诉,相当于今日的“自诉”; 一是由官府的官吏察举非法、举劾犯罪,相当于今 日的“公诉”。 在汉代,一般应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蒙受冤 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伸冤,这叫“诣阙 上书”。 2、逮捕和羁押 官府接到告劾,就要立即逮捕,进行羁押。
3、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 ①不敬、大不敬:不敬就是对皇帝未尽规定的礼节。大不敬 就是对皇帝未尽规定的礼节而且程度很重。汉朝对犯此罪 者予以严惩,或削爵,或处死。 ②阑入宫门罪:阑入,即无凭证擅自闯入。无籍而擅入宫门 者,罚为城旦;无籍而擅入殿门者弃市。 4、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 ①大逆不道:指反抗封建朝廷,破坏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 ②群饮酒罪:指聚众饮酒,这是为了防止民众聚众造反。 ③首匿罪:首匿是指主谋藏匿罪人。 ④通行饮食: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 律规定以大辟处之。 ⑤见知故纵:无论是民众与官吏,发现犯法者必须举报,若 不举报就是“故纵”,即故意纵容犯罪,依律与犯法者同 罪。
2、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活动 张汤制定了《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制定了《朝律》 六篇,这样再加上以前制定的《九章律》和《傍章律》十 八篇,共计六十篇,合称“汉律六十篇”。 除此之外,汉武帝还颁布了一些单行法,如《左官律》 、 《沈命法》 。文帝时制定了《酎金律》。
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东汉王朝在近二百多年的时间里,虽然主要是继承了汉 律,但也有一定的改变。这种改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释放奴隶,二是减轻刑罚。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 • • • •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汉代的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汉代刑事立法 汉代民事立法 汉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 本章重点 •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汉代法律的儒家化;文景时期 的刑制改革;汉代的刑法原则;汉代的司法制度 • 本章难点 ”及其影响 汉初礼法融合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立法以儒家提 倡的伦理道德为指导,直接明确地把儒家思想变成 国家法律。 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引经决狱,体现礼所提倡的精 神。最突出的表现是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指在 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 定但有碍伦常时,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 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引经决狱——引经注律——律学的产生
2、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 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对于此类容隐行 为,法律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减免刑罚。 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论语》记载:叶公语孔 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则 曰:“吾党之直躬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 在其中矣。” 汉宣帝地节四年颁布诏令:“父子之情,夫妇之道,天 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 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 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 上请廷尉以闻。”从这一诏令可以看出:卑幼首匿尊亲长 ,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 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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