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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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榕人社劳〔2011〕86号
关于在我市规模以上企业开展首期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
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之一,近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工作力度,取得积极成效。近期中央有关部门又召开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为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加强我市劳动关系基层基础工作,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13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拟率先在我市规模以上企业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努力提升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从业人员、工会负责人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努力构建职工得实惠、企业得效益、经济得发展、社会得稳定的和谐劳动关系新局面。通过培训使参训人员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掌握劳动合同管理、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管理、劳动规章制度建设、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及其应用;熟悉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通过培训达到更新知识结构、提
高综合素质的目标任务,以适应新时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要求。
二、培训对象
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今后将逐步实行上岗证制度,凡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应组织参加培训。首期对规模以上用工数量较多的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培训。2011年培训300家企业。获得全国、省级、市级模范劳动关系和谐称号的企业和全国、省级、市级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内的企业,县(市)区各报10家规模以上用工数量较多的企业作为首期培训对象,必须派1名人员参加培训。
三、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
培训采取远程网络教学方式,以业余学习为主,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与掌握学习时间和进度。培训学校组织优质的教师团队进行网络视频辅导、案例分析、作业布置、点评。学员完成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后,可通过网络模拟考试,成绩合格者培训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不合格的可免费再学)。学院凭结业证书报名参加全国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统一考试,考试通过的由相关部门发给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鉴定未通过者可免费再参加网络学习直到取得资格证书为止)。
远程培训依托福建广播电视大学远程网络教学平台,福建电大新人源在线网址:。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统一编制职业技能试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技能鉴定工作,对考试合格者发给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培训和鉴定费用
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和鉴定费用每人1000元,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和鉴定费用每人1600元,培训和鉴定费用由企业在报名时先行支付,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职业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的有关政策予以全额财政补贴。
五、第一期培训安排
2011年10月8日-2012年1月15日
(一)报名阶段(10月8日-10月14日)。企业将报名企业名单及参训人员报名表(见附件2)汇总到市人社局三方办(联系人:王升贵、李旻,联系电话:83368710),由市人社局三方汇总后与相关培训机构交接。
(二)培训阶段(10月14日-12月10日)。远程培训依托福建广播电视大学远程网络教学平台。福建电大新人源在线网址:注册报名,填写相关信息,平台管理人员经确认后,即可开通学习平台。
(三)考核阶段(12月10日-12月24日)。全国统一鉴定考试时间为每年3月、6月、9月、12月。具体的考试时间、地点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通知。到时需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领取准考证。联系人:蒋细金,联系电话:87305787。首批培训12月10日进行结业考试模拟考试,12月24日参加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的全国统一鉴定考试,期间报考劳动关系协调师的,需另准备3000字论文一篇。没有通过考核的可继续学习参加明年3月、6
月、9月考试。
五、其他事项
涉及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技能培训和招生相关信息请通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或福建电大新人源在线查询。
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址: 福建电大新人源在线网址:
附:1、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的申报条件
2、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资格培训报名表
附件1: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的申报条件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三级)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书;3、具有其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二级)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5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三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福建电大结业证书;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5
年以上;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4年以上;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共走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福建电大结业证书;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共走4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