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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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区中小学教育项目建设工程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节约建设成本,有效防止新增教育债务,预防违纪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xx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管理范围
管理范围包括全区中小学、幼儿园的所有公用建设工程。工程包括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拆除、修缮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二条管理机构
教育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在区教育局的领导下分级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一)区教育局常设“南溪区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教育项目建设工程办公室”(简称“项目办”),项目办公室设在教育局计财股,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有建设任务的学校建立工程管理小组。组长由学校校长兼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兼任,成员由总务主任及由教代会推举的3名以上普通教职工组成。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一)区教育局计财股职责
1、负责统筹安排和协调项目建设资金;
2、协调相关部门,按合同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3、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开展审计工作。
(二)区教育局项目办职责
1、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工程立项、设计方案、设计变更、预算、决算和资金拨付等重大事项;
2、指导、协助或协调工程项目的申报立项、规划预算、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
3、对建设项目招标所需的全套文件(包括技术资料)进行招标前的内部审核;
4、参与招标、签约过程的监督,委派项目建设工程技术人员参与现场监督和管理,负责项目建设的质量要求及处理其它相关事务;
5、协调区级相关部门处理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事务;
6、协助项目学校组织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和审计工作;
7、搜集整理并建立工程档案,专档管理,及时处理好其它相关事务。
(三)各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小组职责
1、履行学校项目工程建设的各项管理职责,明确项目建设现场管理人员,现场测算统计隐蔽性工程量、见证工程监理,现场见证或者处理涉及工程质量及影响工程价款的其它事务;
2、协调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事务;
3、具体负责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全面履行工程管理职责和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4、及时报告项目工程建设的重要情况,协助上级处理相关事务;
5、及时向全体教职工公示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合同、工程结算、审计结论等情况;
6、组织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结算和审计工作;
7、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料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搜集整理和保管项目工程档案,及时处理应由本级负责的其它相关事务。
8、积极处理“项目办”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规划预算
(一)工程建设必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实际需要与承受能力、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质量与效益等相统一的原则,根据人口周期、服务半径、经济水平、地理环境、教育发展要求及城镇建设规划等进行认真测算,科学规划,准确预算;
(二)具体建设方案要本着牢固、适用、够用、节约、方便等原则进行设计。建设的附属工程应随主体工程一并纳入设计施工,不宜或者难于随主体工程一并设计施工的要单独立项,单独建设;
(三)具体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反复检查,周密测算,尽量周全,不得为有关方谋取立项、中标或新增价款等而故意预留设计漏洞。
第五条立项审批
(一)各学校建设项目要以全区总体规划为依据,教育局项目办将待建工程项目报请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批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再报请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查并立项批复。
(二)项目的分类
小型项目:是指投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
建、装修、拆除、修缮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等。此类项目按《南溪区教育局、南溪区财政局、南溪区监察局关于教育系统校园维修整治项目实施要求的通知》的要求组织实施。大型项目:是指投资5万元以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拆除、修缮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等,此类项目严格按区人民政府关于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实施。
第六条招标投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的通知》(xx)等文件要求执行。
第七条合同管理
(一)项目学校与承建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除规定应由区招监委等部门审核备案的合同(协议)外,其他合同(协议)均须经教育局工程技术人员指导、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小组集体审核后由法人代表正式签字生效。
(三)实行合同(协议)变更报批制度。凡涉及到项目合同有工程量变更情况者,严格按照《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溪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xx)和《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工程变更程序及审批方式的通知》(xx)的要求执行。
(四)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必须采用格式合同文本,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存档。
(五)学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性条款。
1、招标文件和主体合同价中已涵盖的内容,除经区教育局项目办按规定批准的外,不再签订补充合同(协议),否则无效;
2、可测算的隐蔽性工程量以有关部门的勘察数据和有关各方即时现场签字认定的证明材料为准,否则不予认可;
3、工程材料及工程阶段性验收,以项目学校现场监管员即时现场见证参与签字认定并加盖学校公章和教育局工程技术人员签字的证明材料为准,否则不予认可;
4、未经区项目办及相关部门文字批准,擅自立项、变更或提高标准而增加的工程价款一律不予认可,不得纳入工程结算范围,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任何工程无预付款,未经结算审计,项目建设款项的拨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