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税收筹划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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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税收筹划浅析
摘要根据2011年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要求,对上海地区的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而2012年又进一步将试点地区扩展到北京等十个省市,财税2013年37号文件明确规定自2013年8
月1日起,全国推行营改增。

营改增后,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这是交通运输业与现代服务业企业所关注的问题。

本文以此为背景,对企业“营改增”后的税收筹划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税收筹划
2011年11月16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等10个省市。

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在此背景下,相关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以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成为企业所关注的问题。

一、“营改增”的主要内容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此次“营改增”主要涉及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服务业。

其中交通运输业具体涉及的行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
与管道运输;而部分现代服务业则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与鉴证咨询服务及广播影视服务。

“营改增”增值税税率,在原有13%、17%税率的基础上,新增加了6%、11%两档税率,适用内容是: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税率17%、交通运输业的税率为11%,除有形动产租赁外的其他试点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等的税率为6%,以上试点行业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以下的,统一简易征收率为3%。

在“营改增”企业中,根据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同,其对应的应纳税额计算方式亦不同。

一般纳税人按照17%、11%、6%的不同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即为其应纳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税制改革是有利于我国税收制度科学化的重大制度安排,从其实际影响来看,通过“营改增”,可以有效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使专业化分工与市场细分不再受税务安排的影响,而且有利于完善二、三产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与产业结构调整。

同时,通过“营改增”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出口税收建设,实现覆盖交通运输与劳务方面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

从长远来看,在“营改增”全面实施后,会降低试点企业的整
体税负,但具体的某一个企业而言,其税负究竟是增是减,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1、对于“营改增”的现代服务企业,单纯从税率来看,有所上升。

但由于采购的成本的进项税额可以冲抵销项税额,因而在实施“营改增”之后是否会实际上造成企业的税负增加,也分两种情况:一是对于以往购入固定资产的,由于增值税的纳税基础为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而已购固定资产因无法取得可抵扣凭证而无法冲抵现今的销项税额,企业缴纳增值税就会由此增加,会增加企业的实际税负;
二是“营改增”以后购买固定资产的,“营改增”企业按照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方法,可以在取得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实际税负会有所降低;
2、对于交通运输企业,由原营业税税率3%改为增值税率11%,税收负担有所变化,面对此种情况:
(1)企业只有通过尽可能取得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才能合理降低税负。

(2)如果货物运输服务中有部分属于货运场站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等物流辅助服务的,那么企业需将这部分业务分离出来。

因为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率为11%,而物流服务业的增值税率为6%。

三、“营改增”后相关企业的税收筹划
(一)不同税率下应分别核算
企业如果同时经营多项业务的,根据不同业务的税率分别进行核算,可以有效的降低税负。

因为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于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劳务的,从高适用税率;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劳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在此情况下,如果一个兼有6%税率的物流业务与11%税率的交通运输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未对上述两种业务收入进行分别核算时,则统一按11%的高税率进行征收。

例:某纳税人分别经营交通运输业、物流仓储业务,取得交通运输收入1000万(不含税),取得仓储收入境300万元(不含税),假如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税种。

1、企业会计核算时未对这两类收入分别核算,则:
应纳增值税=(1000+300)×11%=143万
2、企业会计核算时对这两类收入分别核算,则:
应纳增值税=1000×11%+300×6%=128万
第二种核算方法计算的增值税额比第一种核算方法计算的增值
税额少15万元。

因此从税收筹划角度来看,在实施“营改增”后,纳税人应当完善自已的财务核算,对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业务收入
进行分类核算,以减轻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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