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保证金”、“违约金”等相关术语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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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中使用“定金”、“保证金”、“违约金”等相关术语
导致不同法律后果的风险提示
一、定金
“定金”的性质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也即通常所说的“定金罚则”。
因此,当业务需要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后续履约的保证以及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适用“定金罚则”的,可以在合同中要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定金”,同时,需特别注意如下两点:
1、切勿将“定金”和“订金”进行混淆,前者(即“定金”)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在对方违约时,可以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定金罚则”;而后者(即“订金”),目前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订金”的效力往往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订金”的性质往往倾向于被认定是“预付款”。因此,要严格区分“定金”和“订金”的使用。
2、定金的数额可以当事人进行约定,但法律也明确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二、保证金
“保证金”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法律上对此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通常,“保证金”可以被认为是对合同履行的一种保证,当合
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事项时,保证金可以被用来弥补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但“保证金”又区别于“定金”,不是当然具有“定金罚则”(即全部没收或双倍返还)的效力,通常要结合对方实际损失的情况(损失金额),除非合同中另有明确约定。
因此,在“保证金”合同中,建议对“保证金”的效力作明确的约定,以达到类似“定金”的作用。
同时,需要提示的是,“保证金”和“预付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预付款”是货款支付安排的一种方式,在性质上不属于合同履行的保证。
三、违约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果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违约实际造成的损失,届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适当调整。
作为在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的“违约金”和“定金”,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