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导论(教案整理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迈入法学之门的课程:法学导论
第一讲何谓法学?
1、法学是什么?
所谓法学,简言之,以法律为对象形成的知识体系。
从世界上看,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学问;从中国看,法学是一门年轻并至今仍显稚嫩的学问。
成熟的法学渊源于古代罗马,当今世界的主要文明法律制度,都离不开罗马法制度和精神的哺育。
2、如何学习法学?
法学的基本形态: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学、社会法学、历史法学、制度法学。
自然法学强调自然法,主张法律应当合乎正义,恶的法律不是法律。
实证主义法学主要强调实在法,强调实际存在的法律所具有的效力。
社会法学从十九世纪发展起来,强调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历史法学将法律与历史、民族精神等联系起来,认为法律与历史之间存在某种深刻的关联。
制度法学认为,法律是一种制度,试图在自然法学与实证法学之间寻找到第三条道路,其口号是:超越自然法与实证法。
从法学的历史演变来看,自然法学最为古老;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与自然法学形成对立的是实证主义法学。
法学的不同基本形态实质上体现不同的法学思维模式。
附1、安提戈涅
古希腊伟大的戏剧家索福克勒斯(Sopho-cles)是同埃斯库罗斯、欧里庇得斯并称的古希腊三大悲剧家之一。他的著名悲剧《安提戈涅》(Antigone)中讲了这样一个故事:
流亡者波吕涅刻斯为了抢夺哥哥忒拜王的王位,率外邦军队前来攻打自己的祖国忒拜城。两军交战时两兄弟自相残杀而死,他们的舅父克端翁被长老们推为新国王。克端翁王指责波吕涅刻斯“想要放火把他祖先的都城和本族的神殿烧个精光,想要喝他族人的血,使剩下的人成为奴隶。这家伙,我已向全体市民宣布,
不许人埋葬,也不许人哀悼,让他的尸体暴露,给鸟和狗吞食,让大家看见他被作践得血肉模糊!这就是我的魄力!”“谁要是违反禁令,谁就会在大街上被群众用石头砸死。”
这时候,有一位美丽的少女——流亡者波吕涅刻斯的妹妹安提戈涅,勇敢地站出来埋葬了她的哥哥,并因此而获罪而死。
当城邦的律令或统治者的意志与世所公认的“神律”之间发生冲突时,当人们面对着服从“神律”,还是服从现存的律令的两难选择时,正义站在哪一边?
安提戈涅给出的答案其实很简单:人间的法律必须符合“神律”,而神律就是天性和公理。她把国王的世俗权力、法令与世所公认的“神律”、“天理”区别开来,告诉人们,国王制定的法律如果违反天性和公理,那它就是恶法,甚至连恶法都算不上,而对于那些伤天害理的恶法,人民没有必要去服从。
安提戈涅胆敢藐视人间的法令,“以身试法”,克端翁王自然非常愤怒。剧本是这样描写的:
克瑞翁:“你敢违背我的法令吗?”
安提戈涅:“我敢!为什么不敢?你说的话也能算是法律吗?宙斯从来没有向我们宣布过这样的法律,正义之神也没有制定过这样的法令让人们遵守,一个凡人的命令就能废除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律条吗?它不是今天和昨天才出现的,而是永久的!我不会因为害伯别人而违背天条,我不愿意在神的面前受到惩罚。我知道我会死的,我遭遇这命运并不感到痛苦,但是,如果哥哥死后得不到祭奠和埋葬,我才会痛苦,痛苦到到极点!”
附2、苏格拉底之死
公元前399 年,正值华夏战国时代的初期(周安王三年),古希腊雅典的三位罗织罪状的检查官:墨勒托斯,一位拙劣的悲剧合唱歌曲的作者;安尼托斯,一位制革的匠人;一位演说家,一起指控当时著名的学者、哲学家苏格拉底有罪。
他们对苏格拉底指控的基本内容如下:“苏格拉底违反法律表现在他不尊敬城邦所信奉的诸神,而且还引进新神;他的违法还表现在他蛊惑青年,使之误入歧途。”
不知道这三位检察官用了些什么证据,竟然说服了雅典的公民,让他们认为城邦应该判苏格拉底死罪。这样,苏格拉底就被宣判为有罪,定为死刑。但是没有随即行刑,推迟了一个月以后才执刑。
在这段时间里,苏格拉底有充裕的时间与机会出走逃避。他的朋友克里同曾多次劝说他远走高飞,但他不为所动。因为苏格拉底自认是一名雅典公民,就要遵守雅典所制定的法律,以身殉道,甘愿受死。苏格拉底还认为,如果在他的朋友及学生的协助下越狱逃走,是“以错对错”,这种办法不可取。最终,苏格拉
底饮鸩就死,一代先哲就此别离。
附3、三段论思维模式
从绝大多数法律人(法官、律师等)的职业活动来看,其思维方式主要为实证主义法学的思维方式。粗略地讲,这种思维方式可以概括为:“以法律为根据”的思维模式,或者说三段论模式。
大前提: 法律
小前提:事实
结论:裁判
小结:法学以法律为对象形成的知识体系;在法律思想史上,存在着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社会法学等等各种法学流派,实证法学应当是法律人对待法律的主要方式。
第二讲法律规范
1、什么是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是法学的基本要素,是法学对于法律条文进行抽象的产物。
例一: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例二: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例三:
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通过上述法律条文中可以发现:
法律条文包含了“应当”、“不得”、“必须”、“可以”等诸如此类的语词;
所针对的对象是人的行为;
法律中的行为是一般性的而非具体特定的行为,换言之,是行为模式而非具体行为;
法律中的人是一般性的而非具体特定的人;
法律中的行为模式包含权利(可以做,可以不做)、义务或责任(应当做或不得做)
法律中的行为包含一定的条件或状况。(在……情况下,为……目的等)因此,概括起来,法律规范即P in C do A。
对于个人而言,法律规范即其行为的指导、评价、预测准则;
对于法官、律师而言,法律规范即其处理案件的判断准则。
2、法律规范的类型
(1)第一性规范与第二性规范(哈特)
第一性法律规范,以行为人的权利与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规范,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绝大多数规范属于第一性规范。
例如,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公共利益所需要的情形下,国家拥有对私人使用土地的征收或征用的权利,但应当承担给予补偿的义务。
第二性规范,包含确立、改变、裁判的规范。这样就使得整个法律规范体系成为一个动态的、不断运转的体系。
例如,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