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整理)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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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 约 谈的。
第八条 约谈方式和时间: 约谈以个别谈话为主,集体谈话为辅,也可采用个别谈 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提示性约谈和沟通性约 谈,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警示性约谈, 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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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约谈每年至少 2 次,一般在三月、七月间开展。遇 有重大事项或者重要问题,可随时进行约谈。
情况; 3. 检查指导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及 问 题整改情况,支持监督执纪部门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情况;
4. 落实选拔任用干部有关规定情况; 5.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市委若干规定精 神 ,持续纠治“四风”问题情况; 6. 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 纪 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市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 律各项规定情况,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 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情况;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 事项的规定》情况;指导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实《进 一步加强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监督的暂行办法》及廉政谈 话、约谈制度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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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班子成员; (三)区委、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约谈分管单位(部门
) 主要负责人; (四)区纪委主要领导视情况,约谈有关单位(部门)
的党员领导干部。 (五)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本单位(部门)
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五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约谈内容: 1. 执行党的政治纪律、遵守政治规矩情况;
2. 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反腐倡廉建 设 的部署和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一岗双责”
第九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启动。廉政约谈由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安 排部署。 (二)确定约谈对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管 职 责和了解掌握的有关情况,提出约谈对象名单,报请党 组织 主要负责人确定。 (三)做好约谈准备。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收集汇总 约 谈对象有关情况,拟定约谈提纲。
(四)通知约谈对象。提前 3 天将约谈事项、时间、地 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其中:约谈通知书由约谈人单位( 部 门)统一管理。
(五)履行职责不力或者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 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 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六)未按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报告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
(七)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和作风建设 问 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八)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或在信访举报件 中发现存在需要约谈事项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是指通过约见 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 , 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 认真整改问题,在确保自身做到廉洁自律、廉洁从政从业的 同时,切实担负起所肩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三条 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 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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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 委监督责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关 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 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 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约谈主体包括约谈人和被约谈人。约谈人指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发约方。包括区委、区政府和各单位(部 门)主要负责人;被约谈人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受约方, 包括区委、区政府等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部门)党政主 要领导干部。约谈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区委主要负责人约谈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同级正 职;
(二)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约谈领
(五)正式进行约谈。约谈时,约谈人应向被约谈人说 明约谈内容及原因,指出问题,提出要求。被约谈人应将有 关事项及问题如实向约谈人汇报或者作出说明。约谈结束 后,约谈人认真填写《约谈登记表》,内容包括约谈时间、 地点、约谈内容等,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同约谈提纲一并交 本单位(部门)留存。
(六)汇总约谈情况。约谈结束后,约谈人所在单位(部 门)及时收集整理约谈书面材料,统计汇总约谈情况数据, 经领导签字背书后,按时报送区纪委。其中:区委、区人大、 区政府、区政协领导班子成员的约谈情况分别由区委办公 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负责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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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需要提醒约谈对象的有关问题,以及约谈人需要了 解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约谈类型: (一)警示性约谈。指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 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 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通过约谈人及时警示提醒,帮助剖析问题和不足,督促其自 查自纠。 (二)提示性约谈。指针对约谈对象担任或即将担任重 要职务、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提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 任和“一岗双责”的要求,进行规范权力运行、遵守廉洁自律 规定等方面的履责教育,强化守纪律讲规矩意识。 (三)沟通性约谈。指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进行交流,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促进工作。 第七条 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约 谈坚持问题导向,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着力点,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必谈: (一)党委(党组)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 要 工作任务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或者落实缓慢、影响进 度的; (二)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对管辖范围内落实党风廉 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
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措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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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相关制度的;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
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 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对上级部门在各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 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四)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不重视,疏于管理,本 单位本部门领导干部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 规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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